托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XJZH-ZB-2025011
二、项目名称:托里县化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信息化设备)
三、采购日期:2025-06-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齐力尚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628号38号楼2单元201号
被投诉人:新疆振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绿城翡翠园1期横渠大厦5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
当事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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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疆齐力尚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被投诉人新疆振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在2025年7月8日就本项目质疑进行答复,投诉人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调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未将质疑函答复公示给所有投标人。
投诉事项2:质疑函答复不合理,未按照法律法规条款答复。
投诉事项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将合同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制造商天津谷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4: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认定为未通过资格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5: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依照招标文件和相关纪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资格审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经核实代理公司已经回复给质疑人和相关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他供应商是所有投标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采购文件,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18项未填写制造商名称,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经过查证相关投标文件,可以认定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18项制造商为天津谷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查证,天津谷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相关资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采购文件,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18项未填写制造商名称,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经过查证相关投标文件,可以认定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18项制造商为天津谷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5,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一、三、五不成立,投诉事项二、四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本次采购结果,该项目可继续实施采购活动。针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认真核实投标文件,鉴于未影响本次采购结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托里县工业园区(金港区)管理委员会、新疆振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整改,在日后采购活动中依法依规执行采购程序。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托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里县财政局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