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县2024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景东县2024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景东县2024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BSZN- 1100206000
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发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要求,将原“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4、《普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下发营商环境发现问题清单整改方案的通知》(普资规通〔2020〕127号)
5.《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及其它相关规划。
6.《景东县城建筑风貌控制指导意见》。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实施机关为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件齐全、有效;
2.申请事项填写准确、清楚;
3.属于受理权限范围;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属于受理权限范围;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五、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规划窗口 。
地址:景东县锦屏镇建设路8号。
六、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要求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原件真实有效。 |
2 |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者使用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原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原件真实有效 |
3 |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建房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4 | 发改局或有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个人建房不需提交)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原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5 | 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版 | 原件真实有效 |
6 | 建设工程项目在乡镇的,需乡(镇)政府出具规划意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原件真实有效。 |
7 | 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勘测定界图和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原件真实有效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同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规划窗口(景东县锦屏镇建设路8号)。
2.提交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政务服务大厅住建窗口接件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转承办单位经办股室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审核
经自然资源局经办股室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核实的进行现场查验),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经审查,对材料符合要求的报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的,依法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决定,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力。
2.送达方式:现场打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场送达。
七、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规划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0879-6227227或0879-6228087。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和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地址:景东县锦屏镇建设路8号。
2.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79-6226587。
3.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景东县锦屏镇青云路5号;邮政编码,676299。
4.网络投诉。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7806或电子邮箱:jdxgtzyjbgs@126.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东县人民政府或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