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财政局关于《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ZFCG-GKYMYX-GKZB-003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7-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惠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B座9层09E
被投诉人:新疆广阔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屯垦西路138号龙煤大厦7楼
五、基本情况
九惠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广阔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就《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项目(二次)》(编号:ZFCG-GKYMYX-GKZB-03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8月5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8月5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评审过程资格审查中,以未提供财务会计制度为由废标。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第三项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4年度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周期不满一年的提供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三个月是指2025年03月-2025年05月,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提供)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为无效投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投诉书
2.投诉答复通知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九惠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