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龙文文化教育中心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
宜宾龙文文化教育中心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
招标项目名称:宜宾龙文文化教育中心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 招标项目编号:YBXFJ2025070012
标段名称:宜宾龙文文化教育中心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 标段编号:YBXFJ2025070012001
项目业主:宜宾首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17398803602
招标人:宜宾首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何先生 招标联系电话:17398803602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代理联系电话:
开标地点:市交易中心三开标室(四) 开标时:2025-08-21 09:00:00
投标最高限价(元/%):3.058441292E7 公示期:2025-08-27 00:00:00至2025-09-02 00:00:00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价格(元或%)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 | 综合评标得分 |
---|---|---|---|---|
第1名 | 宜宾宏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29113167.27 | 29113167.27 | 0 |
第2名 | 宜宾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9113167.27 | 29113167.27 | 0 |
第3名 | 四川佑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9113167.27 | 29113167.27 | 0 |
第1中标候选人(宜宾宏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1 | 项目负责人 | 吴作春 | 建造师 | 川2512011201253324 | 建筑工程 | 中级 |
2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李元松 | 建造师 | 川2512023202306739 | / | / |
第2中标候选人(宜宾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1 | 项目负责人 | 周莹 | 建造师 | 川2512017202009446 | / | / |
2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黄云鹏 | 职称证 | 20220590076 | 建筑工程 | 中级 |
第3中标候选人(四川佑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1 | 项目负责人 | 任远属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 川2512023202408361 | / | / |
2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王雪 | 职称证 | 32101160 | 建筑工程 | 中级 |
第1中标候选人(宜宾宏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类似业绩
第2中标候选人(宜宾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类似业绩
序号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第3中标候选人(四川佑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类似业绩
序号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
序号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经评审的投标价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审得分或备注 |
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监督部门信息:
项目审批部门:宜宾市叙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行业主管部门: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异议投诉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件名称: 20200826_评标结果公示.pdf
文件名称: 评标结果复核报告_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