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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普济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业主单位:见正文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江苏 · 宿迁
发布:2025-09-25 11:26:26截止:2025-10-05
产品/服务: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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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普济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5068号

宿迁普济康复医院 :

你院报送的由江苏泰斯特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宿迁普济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宿迁普济康复医院建于宿豫区贺兰山路1号,为二级康复专科医院,医院建筑面积7249.82平方,开设110张床位。现设置科室:内科、外科、儿科、康复医学科(其中设立儿童康复科、神经康复科、骨伤康复科)、重症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划,已取得宿迁市宿豫区数据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豫数据备〔2025〕8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1.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院区给排水系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本项目无特殊医疗废水,废水主要有一般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一般医疗污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沉淀池+消毒池)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标准及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入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此项目污水处理池封闭运行,应加强污水站周边及项目区域边界种植绿化,确保污水处理站废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的标准要求。全院供热主要采用集中电加热热水供应系统;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烟污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

3.合理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水处理设施、中央空调机组等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并远离周边居民区,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二类标准。

4.你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并及时清运。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做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报送记录工作。 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 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 要求进行监测。 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5.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6.全院设雨水排口和污水间接排口各1个。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废气:油烟≤0.0156t;

2.废水接管考核量:废水量≤8831.54t,COD≤2.0630t,BOD5≤0.7865t,SS≤0.5238t,氨氮≤0.2640t,TP≤0.0150t,总氮≤0.3922t,动植物油≤0.0105t;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院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院应对污水处理站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院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你院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4-321311-89-05-189493)

抄送: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