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三路19号温州市海洋科技创业园A2幢511室房产三年租赁权
业主单位:温州浙南科技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浙江 · 温州
发布:2025-10-27 09:20:51截止: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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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三路19号温州市海洋科技创业园A2幢511室房产三年租赁权
| 项目名称 |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三路19号温州市海洋科技创业园A2幢511室房产三年租赁权 | 项目编号 | GL2024ZJ1032240-2 |
|---|---|---|---|
| 转让方名称 | 温州浙南科技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底价 | 3.024767万元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0-27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0-31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三路19号温州市海洋科技创业园A2幢511室房产三年租赁权 | ||
|---|---|---|---|
| 披露价格 | 3.024767万元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0-27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0-31 |
| 资产属性 | 房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龙湾区 |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 转让说明事项 | 无 | ||
| 资产概况 | - | ||
| 资产描述 |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三路19号温州市海洋科技创业园A2幢511室房产三年租赁权 |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招租标的物在竞拍成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租期按《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计算。如承租方未按通知时间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则书面通知中记载的日期视为正式交付日。承租方应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当天之前,按约定一次性缴纳租赁房屋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各项应缴费用。 2、承租方支付成交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在成交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和首年租金一并付清。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需在半个月内注销相关证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并办结工商和税务注销或变更手续后,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须扣除合同规定应由承租方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给出租方所造成的其它损失赔偿,拖欠各种款项等,如相关费用超过保证金金额,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实际损失及费用,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继续追偿。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被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出租方有权不予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3、出租方收取租金后应开具有效发票给承租方,除开具租金发票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外,因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水电气费、通讯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腾空后相关费用及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4、出租房屋按现状、现功能进行出租,建筑面积为人工测量,存在一定误差,建筑面积以现场看样为准,如租赁面积有误差,不影响成交租金;地上房屋结构、质量以现状为准,出租方不承担房屋破损、漏裂等保证责任。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对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违章、相关经营的业态、施工审批及证照办理等问题)引发的使用风险作充分了解和预见,出租方不承担相关义务及责任,承租方也已充分了解该建筑的面积、位置、现状、以及配套设施等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租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拟承租建筑物状况的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均不被出租方接受。 5、承租方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或私人会所,并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 | ||
2、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温州浙南科技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 | 批准单位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 | 批准日期 | - |
3、交易条件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 |
|---|---|---|---|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 |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自动延期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4、联系信息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会员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会员经纪人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
5、图片及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