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善道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7%股权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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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善道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7%股权转让项目
| 项目名称 | 宁夏善道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7%股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G32025NX1000009 |
|---|---|---|---|
| 转让方名称 | 石嘴山市善道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底价 | 5.131323万元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0-31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1-27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信息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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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宁夏善道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1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其他 | |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MA76KBR65T | |||
| 经营范围 |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石嘴山市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石嘴山市善道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554151417G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7%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7%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
| 集团企业总部或国家主管部门名称 | 石嘴山市善道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200554151417G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批准日期 | 2025-09-2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市善道集团公开转让持有宁夏善道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
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支付人民币15000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项目挂牌期满截止日16:30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转让方和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可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和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有关约定处置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本项目公告期内参与报名,未参与项目报名即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具有优先购买权且完成受让意向登记的股东应在竞价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场外行权。 4、股权交割日前已确认的债务。标的企业因正常经营产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以及因项目融资产生的银行借款、融资租赁款等全部债务,均由受让方在股权交割后,按原合同约定条款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股权交割日后新产生的债务,全部由股权交割后的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予以无息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以及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完成工商变更后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除转让方委派人员外,标的企业其他工作人员,由其他股东及受让方根据公司发展需求,继续使用,履行原劳动合同。若需与其他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经济补偿、离职手续办理等事宜,由其他原股东及受让方共同承担责任并协商处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 | 交纳金额(万元) | |
| 交纳开始时间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4、信息披露
| 转让底价 | 5.131323万元 |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0-31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1-27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
5、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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