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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治疗楼及业务用房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业主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类型:中标公告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发布:2026-02-13 23:11:35截止: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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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XZJ258-044-ZK

二、项目名称: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治疗楼及业务用房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2-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鑫泰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亚中机电市场4层29号-1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18号亚欣国际酒店5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柱温箱参数要求“2.3.1至少可同时安装并在线运行两支色谱柱,无需手工切换;(提供柱温箱实物图照片及工作原理图)”具有排他性;2、在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中,质谱检测器参数要求“★2.4.2扫描速度≧30000 Da/sec”具有排他性;3、在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中,应用项目要求提供“环孢霉素、万古霉素、他克莫司等药物浓度检测二类试剂盒、提供多粘菌素B1/B2、多粘菌素E1/E2等浓度检测二类质控盒(提供II类注册证扫描件)”具有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招标文件关于柱温箱“至少可以安装并在线运行两支色谱柱,无需手工切换”及质谱检测器“★2.4.2扫描速度≧30000 Da/sec”参数要求为普通条款,非实质性要求,且市场可供品牌不少于三家,不构成排他性条款;招标文件关于“应用项目要求提供的药物浓度检测二类试剂盒、质控盒”参数要求,属于排他性条款。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6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