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T项目废酸处理及硝烟吸收工程总承包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XJ026032400099)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最终单位: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与方式:公开询价
出价方式:一次性出价
付款方式:
保证金:0.0元
联系人:黄琳琳
联系方式:13683688017
24T2026XJ09- 24T废酸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2.rar
采购明细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类
|
采购数量
|
最少响应量
| 规格 |
|---|---|---|---|---|---|
| 1 | 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 | 有色金属材料>其他 | 1.0批 | 1.0批 |
可报价时间
开始时间 2026-03-25 09:00:00
结束时间 2026-03-27 16:00:00
24T项目废酸处理及硝烟吸收
工程总承包
设备采购询价文件
技术规格书
文件编号:24T2026XJ09
设备名称: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
询价单位: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3月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1项目概况
24T项目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采购。
2总体要求
2.1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并做出明确响应。
2.2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标准,为投标产品设计、制造、验收等应该满足的最低标准;如有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其设计、制造、验收应执行国家最新标准;招标文件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应答。
2.3招标文件(包括附件、图纸、清单)中提及的某些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等内容,仅为引用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参照或相当于引用品牌或生产供应商的产品。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提供的替代品牌或型号的响应性进行审查。
*2.424T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设备参数应满足“二、设备需求一览表”和“三、技术性能指标”中所要求的技术规格及参数等(需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
本次招标设备为24T项目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详见下表,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技术要求及附件。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材质 | 数量 | 附图图号 | 操作条件 |
| 1 | C110填料支撑格栅 | DN1200/H=300mm | Ta2.5W圆管φ25.4,壁厚1mm | 1 | C110填料支撑格栅 | 操作温度150-165℃,-1kPa-0.05MPa,介质:70%浓硫酸、水蒸汽、硝化物,整体承载力须≥4.5t。 |
| 2 | C210填料支撑格栅 | DN1500/H=400mm | Ta2.5W圆管φ25.4,壁厚1mm | 1 | C210填料支撑格栅 | 操作温度135-190℃,38kPa(a)-40kPa(a),介质:82%浓硫酸、水蒸汽、硝化物,整体承载力须≥7.5t。 |
三、技术性能指标
卖方提供设备本体(包括外购件)的制造、检验、测试和包装等,应符合有关最新标准和协议,但不限于此。设备的制造、检验及验收应符合国家最新标准。
1.1.1中标后设备按买方提供的附图加工制作、检验、制造、检验均按中国的最新标准、规范来进行,并在各个方面符合钽材加工件工艺数据表要求的质量、规格、性能,也需同时满足附图上所标注的各项技术要求,质量保证期为设备使用后24个月。
1.2.2中标后所采用钽丝和钽管原料必须提供合格证,并进行到厂后复验。
1.3.3所用钽管应符合GB/T8182-2008,供货状态为退火态。
1.4.4钽管焊接处必须进行100%的满焊,同时钽焊接接头应进行100%PT检查,按NB/T47013.5-2015规范为Ⅰ级合格。
1.5.5钽管在加工焊接前表面应进行清洗处理。
1.6.6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预付款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且收到建设单位该笔款项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设备预付款,设备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支付预付款后卖方需根据买方要求,对C110填料支撑格栅和C210填料支撑格栅设备进行模拟工况条件下,承载力静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须≥2小时),静载荷试验通过后,卖方根据合同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四、买方自然条件(详见下表)
| 序号 | 设计用室外气象参数 | 数值/单位 |
| 1 | 气温: | |
| 1.1 | 年平均气温 | 15.7℃ |
| 1.2 | 极端最高气温 | 40.7℃ |
| 1.3 | 极端最低气温 | -15.1℃ |
| 1.4 | 室外气象参数: | |
|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 -2℃ | |
|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 -2℃ | |
|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 36℃ | |
|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 -10℃ | |
|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 39.5℃ | |
|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 28.9℃ | |
| 2 | 湿度:年平均相对湿度 | 72% |
| 3 | 降雨量:年平均降雨量 | 935.7mm |
| 4 | 雪荷载 | 0.35KN/m2 |
| 5 | 风载荷: | |
| 在20米 | 50公斤/米2 | |
| 在30米 | 57公斤/米2 | |
| 在40米 | 62公斤/米2 | |
| 在50米 | 66公斤/米2 | |
| 6 | 风速: | |
| 冬季平均风速 | 2.6米/秒 | |
| 夏季平均风速 | 2.4米/秒 | |
| 最大风速 | 28米/秒 | |
| 7 | 最大冰冻深度 | 10厘米 |
| 8 | 年平均气压 | 冬季 1015 hPa;夏季 992 hPa |
| 9 | 海拔 | 105m |
| 10 | 基本地震烈度 | 6度 |
| 11 |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值 | 0.05g |
| 12 | 公用工程条件: | |
| 低压电 | 380V、三相、50Hz、AC | |
| 循环水条件 | 供水温度小于32度;供水压力0.4-0.5MPa | |
| 13 | 设备安装环境(室内): | |
| 安装处最低环境气温 | -5℃ | |
| 最高环境气温 | +40℃ |
五、供货范围
1、一般要求
卖方保证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技术的经济性能满足本项目的要求。
卖方应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名称、规格、型号、重量、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未列出或数目不足,卖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且不增加费用。
卖方应提供设备本体、辅件等连接(如活套法兰等)的消耗材料。
2、供货范围
买方提供的设备在接通电源及进出口管道即能运行,其它部件含在所列供货中,但不限于下表,设备配置的供货清单如下:
| 序号 | 名 称 | 型 号 | 设备位号 | 数量(m) | 主体材质 | 生产厂家 |
| 一 | 24T项目 | |||||
| 1 | C110填料支撑格栅 | DN1200/H=300mm | 1 | Ta2.5W圆管φ25.4,壁厚1mm | ||
| 2 | C210填料支撑格栅 | DN1500/H=400mm | 1 | Ta2.5W圆管φ25.4,壁厚1mm | ||
3、随机备件
| 序号 | 名 称 | 数量 | 材 质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1 | |||||
| 2 |
4、主要零部件供应商
| 序号 | 名 称 | 材 质 | 生产厂家 |
| 1 | |||
| 2 |
5、交付要求
在项目现场经过验收合格后交付。
6、验收标准
设备验收的原则是设备在验收的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及措施对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是否符合其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达到安装、使用和维护要求的程序。
严格按买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双方签订技术协议及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以下条款,如涉及,需遵守。
6.1外观检验
6.1.1对设备、管线外包装进行拍照记录,外包装箱的表面及封装状态进行检查。检查设备、管线等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6.1.2若发现包装有破损,设备和附件有损伤、锈蚀、碰伤的迹象等问题,应作详细记录,并重点拍照留据,并立即通知卖方,买方及时向卖方办理退换、索赔手续。
6.2数量检验
6.2.1数量检查时应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设备、管线等规格、型号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如发现短缺、错发等问题,立即与卖方联系给予调换。
6.2.2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保修单等。
6.2.3作好开箱清点记录,写明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要及时作好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
6.3质量检验
6.3.1到货的设备、管线、管件等质量检验由买卖双方现场验收。
6.3.2具体验收程序、标准
6.3.2.1概述
6.3.2.1.1所有材料和加工过程都应由买方和/或其授权代表监检,同时也应受到容器使用所要求的国家、省、当地有关部门或保险公司的监控。
6.3.2.1.2取消任何一方面的监检必须得到买方的书面同意。
6.3.2.1.3制造商应提交焊接、试验和检验程序供买方审查(文件可参考厂商资料清单)
6.3.2.1.4所有的试验用材料及设备均由制造厂提供。
6.3.2.2压力试验
6.3.2.2.1完全由卖方制作的容器应按有关最新标准规范、图样及订货合同的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6.3.2.2.2水压试验用水应为洁净水,水温不低于15℃,在水压试验完成之后,容器须立即排水,并使其完全干燥。不锈钢设备试验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
6.3.2.2.3水压试验前,所有内表面应清扫干净,使容器内没有焊渣、熔渣、焊条头、松散的锈垢、脏物和碎片等异物。试验后应将所有的水排除干净,并用压缩空气吹干,然后,所有开口都应封闭好,加盖,以防在装运和现场存放时受潮以及脏物、腐蚀性的尘土和蒸汽侵入。
6.3.2.2.4所有压力容器设备在进行水压试验时需使用与设备设计图纸一致的正式垫片。水压试验合格后,除非图纸有特殊要求,制造商应以垫片压紧状态交货到现场。当水压试验不适用的,卖方提供试验方案,经买方同意后进行试漏试验。
6.3.2.2.5随容器一起提供螺栓紧固件,可在制造车间试验时使用,所有在试验中损坏的紧固件和垫片,卖方均应换上新的。
6.3.2.3探伤
射线探伤应符合中国的有关最新标准。按设备图规定进行局部射线检查时,该射线探伤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同时还要对每条主要纵向和环向焊缝的任一局部(买方的监检人员指定)进行探伤检查。
6.3.2.4性能验收
6.3.2.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本要求。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组织,卖方参加。验收分为卖方出厂验收和买方使用现场验收两个阶段。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出厂验收阶段由卖方提供;工厂验收阶段应由买方提供,并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最新标准的规定。
6.3.2.4.2设备制造完成后,由卖方先行预验合格后,书面通知买方进行验收。
6.3.2.4.3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卖方为主编写,买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各设备在验收完成后,对所有管口应采用配对法兰、垫片、紧固件进行封闭。
6.3.2.4.4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卖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6.3.2.4.5卖方应现场指导安装、调试,现场验收检验,以确保设备在生产条件下正常运转。
6.4中间验收程序、标准
6.4.1卖方需接受买方对制造过程中的设备监造、中间检验、出厂前检验,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6.4.2买方有权检查卖方焊接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焊接操作和无损检测程序的证书。
6.5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完整:
6.5.1卖方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国家、行业标准和图样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和试验、提供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5.2设备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设备特性(包括设计压力、试验压力、设计温度、工作介质等)。
6.5.3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釉面涂层原材料说明及合格证,主要零部件材料的化学成份和力学性能;焊缝的检查和探伤结果;设备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记录。盛水试验、液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的结果。
6.5.4设备竣工图(或施工图、附加设计变更通知单),卖方提供的竣工图纸应有相关资质的签章。
6.6设备、管件铭牌要求
铭牌固定或贴附在设备、管件外壳
a)制造单位名称;
b)制造单位对该设备产品的编号;
c)制造日期;
d)设计压力;
e)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f)试验压力;
g)设计温度;
h)设备质量;
i)设备名称。
7、安装调试
货到达买方现场后,卖方派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进行指导安装与调试。卖方自带指导安装调试必要的专用工具和检测仪器。
六、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监造
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但这不是设备验收。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合同等文件的约定。
1.2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1.3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2.交货前检验
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2.2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2.3买方代表在合同约定的买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之前所签署的交货前检验报告等文件,均不能免除卖方保证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及对设备最终质量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七、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开箱检验:
1.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能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明材料中加以说明。
1.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检验出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或责任承担方提出索赔。
2.安装、调试: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指导安装、调试工作。
3.考核
3.1安装、调试完成后,设备连续运行3个月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终验收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卖方确保现场设备运行正常并及时处理出现的异常故障。终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终验收报告,终验收结束。
3.2若由于卖方原因3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买方向卖方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将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返还买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买方不解除合同,双方应对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设备按照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协商减价并向买方支付该设备合同价款的30%违约金并赔偿因交货不能对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3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等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4.验收:
4.1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24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4.2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八、质量保证期
1.质保期:设备连续运行3个月以上起计算质保期,若期间发生质量问题,质保期从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12个月,在此期间由于设备的材料、制造等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卖方负有全部责任。
2.售后服务
2.1卖方要派出合格的、能独立解决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现场参加设备验收、开箱验收、技术培训(系统操作方法,系统操作注意事项,系统故障诊断及排除;操作现场讲解和实际演练)、负责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等各阶段的技术工作,原则为一一调试一带物料联动试车及性能验收。
2.2在安装和调试前,卖方技术人员应向买方进行技术讲解和示范。在设备安装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设备安装和调试的重要工序和进度表,买方技术人员要对此进行确认,否则卖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买方确认的工序不因此而减轻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任何责任,对安装和调试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卖方仍要负全部责任。
2.3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负责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卖方现场人员要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卖方委托买方进行处理,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4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厂内相关制度,并对自身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2.5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检修,卖方为买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及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2.6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卖方为买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
2.7在质保期内由于供方制造问题引起买方设备损坏等,供方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48小时内赶赴现场按用户要求无偿维修或更换。
2.8设备在运行中出现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设备的使用和保管权移交买方后12个月内由于设备质量出现的问题,由卖方免费给予解决。
2.9在质保期满后,产品如出现部件损坏等问题,供方公司仍需要按需方要求时间进行维修或更换,只收成本费。
九、技术资料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数量(份) | 提供时间(胶装成册) | 提供时间(电子版) | 备注 |
| 1 | 质量证明书(每台设备) | 8 | 设备交货同时提供 | 设备交货同时提供 | 卖方提供 |
| 2 | 维护保养手册 | 8 | 设备交货同时提供 | 设备交货同时提供 | 卖方提供 |
| 3 | 设备检测数据报告(每台设备) | 8 | 设备交货同时提供 | 卖方提供 | |
| 4 | 材质证明及复验报告(每台设备) | 8 | 设备交货同时提供 | 卖方提供 | |
| 5 | 合格证(每个塔内件) | 8 | 设备交货同时提供 | 卖方提供 | |
| 装箱清单 | 8 | 随机 | 设备交货同时提供 | 卖方提供 |
2.卖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英文,对所有图纸、文件和卖方提供的其它技术文件的形式应符合国家标准。
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项目要求。
3.卖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项目进度要求,提供满足配合设计的第一版文件8份(含电子版),供买方确认。
3.1设备结构图,包括总装配图、部件图、零件图和竣工图。
3.2荷重资料;
3.3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检修的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
3.4设备随机资料一式8份,包括质量合格证、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安装调试和操作使用说明书、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的详细图纸和技术文件。设备图为电子版。
十、培训及技术服务
1.卖方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现场参加设备验收、技术培训、负责调试,参加试运行和性能验收等各阶段的工作(费用由卖方承担)。
2.在指导安装和调试前,卖方技术人员应向买方进行技术讲解和示范。
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相关制度。
4.买方为卖方培训人员提供资料。
5.设备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5.1质量保证期:设备连续运行3个月以上起计算质保期,若期间发生质量问题,质保期从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12个月。运行中出现问题,接到通知后,投标人在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在安装和设备保质期间,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投标人首先应负责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在证明为设计和制造原因时,由投标人免费给予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同时更换的合同设备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5.2产品质保期满后:若遇设备发生故障,卖方接报修电话后在48小时内派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协助维修。
5.3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卖方现场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5.4卖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十一、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1.包装要求:包装应遵照国际通用标准和有关设备包装技术要求进行,使用崭新坚固的包装箱,适于长途运输;适应气候变化;抗震,抗潮,防雨,防锈,防冻。卖方应对由于不当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力而导致的商品损坏、损失、腐蚀、费用增加等后果负责。
卖方在设备发运的同时随机提供以下文件:
装箱单;
产品检验记录;
产品合格证书;
使用维修说明书;
安装图;
其他有关的技术文件。
较大型、重型设备都装有便于移动部件及吊钩,吊钩装于起吊点,并且在外包装上标明设备的重量及重心、起吊点等。
设备包装箱外形尺寸和重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设备按GB191《包装出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进行包装,并正确进行零部件及各种材料的标记,以便于运输、安装和查找,并提供详细的装箱单。
长、大件在运输中均垫平,防止运输变形,运输中严格避免碰撞摩擦,以免设备受损伤。
2.标记、标志:
2.1标记:按照货物类型满足运输和装卸的包装方式。包装及标志应符合相应的规范。
a)根据买方指定地点,卖方负责货物的装卸、运输到达指定现场及期间的保险等其它相关事宜,费用由卖方承担。
b)运输要求便于吊装、防雨、防压。
c)卖方要根据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在设备上合理设置并标明吊装点,便于买方吊运和安装设备。
2.2设备包装箱上应标有下列标记: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毛重和净重(公斤或吨)
c)制造厂名称、地址
d)收货单位和到站地址
e)注意事项(如加注“小心轻放”、“不可倒置”、“防止潮湿”等)
设备各部件均有固定铭牌,标志醒目、整齐美观。铭牌上面标明型号、容量、制造厂名、出厂年、月、主要参数等。
3.交付:
3.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超出规定内容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3.2装运通知
a)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传真的形式通知买方。
b)如因卖方延误未及时将上述内容用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并用电话联系确认收到,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3.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中国兵器电子采购交易平台项目【报价注意事项】
各报价人:
在制作报价文件与网上操纵前认真学习中国兵器电子采购交易平台的相关要求并认真阅读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里的文件,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请大家仔细核对,如因你方原因未按照相关操作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你方承担:
1.本次询价采用纸质版报价文件评审,请各单位在网上报价的同时,在询价截止日期前将纸质报价文件寄出,以邮戳为准,要求平台报价、报价文件纸版与电子版一致,否则将导致报价文件无效;
2.询价文件中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文件格式中需要的资料要在报价文件中提供齐全,否则将导致报价文件无效;
3.在开标前要在平台的注册才能参加报价;
4.报价人电子报价文件上传至中国兵器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根据中国兵器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和询价文件的要求,报价人递交的纸质版文件作为评审资料使用,如果开标现场未收到报价人递交的纸质版报价文件,则认为此次报价无效,不再使用电子版报价文件参与评审;
5.请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邮寄报价文件纸质版(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及相关人员亲笔签名,请勿彩打,如因彩打导致报价被否决后果由你方承担);
6.(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中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上传,或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等任何的串通报价行为,将被认为报价文件无效,并通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货物名称: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分值 | |||
| 1 | 履约能力 | 履约能力评价:根据投标人资信、经营状况、财务的实际情况等进行评价 | 0-2分 | |||
| 2 | 产品质量保证的检测手段和措施 | 全面完善 | 0.5-1分 | |||
| 合格 | 0-0.5分 | |||||
| 3 | 企业业绩(近三年已完类似项目数量) | 3个及以上 | 2分 | |||
| 0-2个 | 0-1.5分 | |||||
| 4 | 付款方式响应 | 响应 | 2分 | |||
| 不响应 | 0分 | |||||
| 5 | 交货期响应 | 响应 | 2分 | |||
| 不响应 | 0分 | |||||
| 6 | 服务承诺 | 有 | 1分 | |||
| 无 | 0分 | |||||
| 7 | 合计 | 10分 |
注:1、仅对通过商务符合性审查的合格者进行评议。近三年为2023年至今。
评委签字:
技术评审表
项目名称:货物名称: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 一 | 技术方案的优劣 | 25 | 优 | 18—25 | |||
| 良 | 10—18 | ||||||
| 中 | 0—10 | ||||||
| 二 | 配套材料的选择标准 | 9 | 优 | 6—9 | |||
| 良 | 3—6 | ||||||
| 中 | 0—3 | ||||||
| 三 | 技术服务、培训及后期保障 | 6 | 优 | 4-6 | |||
| 良 | 2-4 | ||||||
| 中 | 0-2 | ||||||
| 合计 | 40 | ||||||
注: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价格打分表
项目名称:货物名称:
| 报价人名称 | 评标价格(万元) | 评标基准价(万元) | 评标价格与评标基准比率 | 最终价格得分 |
注:打分标准50分。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各报价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97%为评标基准价(少于等于五家时不去最高最低值)。
2、评标价格得分按下述方法计算:
(1)当评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时得分为满分。
(2)评标价格比基准价每增加1%,扣1.0分,以此类推。
(3)评标价格比基准价每减少1%,扣0.5分,以此类推。
24T项目废酸处理及硝烟吸收
工程总承包
设备采购询价文件
文件编号:24T2026XJ09
设备名称: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
询价单位: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3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报价须知前附表3
第二部分报价须知5
1.询价文件中出现的相关名称解释5
2.合格报价人的范围5
3.报价委托6
4.报价费用6
5.询价文件6
6.询价文件的澄清7
7.报价文件计量单位7
8.报价文件的组成:7
9.报价内容填写说明8
10.报价文件附件9
11.报价9
12.报价文件的有效期9
13.报价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0
14.报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0
15.报价截止时间10
16.开标11
17.初审11
18.报价文件的澄清12
19.评标12
20.评标过程保密13
21.授标13
22.询价人在授标时的变更权14
23.中标通知14
24.签订合同14
附件:报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汇总表15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16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19
合同一般条款20
合同专用条款39
附件一:保密协议56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60
附件三:特别承诺函64
附件四: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65
附件五: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协议69
第五部分报价72
第六部分报价文件格式73
附件174
附件275
附件376
附件477
附件578
附件679
附件780
附件881
附件982
附件1083
附件1184
附件1285
附件1385
附件1486
附件1587
附件16(如果有)88
附件1789
附件18(如果有)90
附件19(如果有)91
附件20(如果有)93
附件21(如果有)94
附件22(如果有)95
附件23(如果有)96
附件24(如果有)97
附件25(如果有)98
附件26(如果有)99
附件27(如果有)100
附件28101
第一部分报价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国内货物采购的基本资料,是对询价文件内容的简单说明,详细内容需认真阅读询价文件的有关内容,如有前后矛盾之处,以本表为准:
|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 |
| 1 | 询价项目 | 项目名称:24T项目废酸处理及硝烟吸收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项目施工现场 | |
| 2 | 询价货物 | 货物名称: 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 交货地点:湖北省宜城市项目施工现场交货验收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买方书面通知交货(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供货期的市场风险)。质量要求: 合格 | |
| 3 | 资金来源 | 国家拨款及企业自筹 | |
| 4 | 询价人 | 询价人名称: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询价人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询价人联系人:黄琳琳询价人联系电话:010-83196135 | |
| 5 | 资质要求 | 报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的企业。生产厂家应是有同类货物生产制造经历的厂家报价人须在中国兵器电子询价报价交易平台报价。不允许代理商报价。报价人必须在中国兵器电子询价报价交易平台(网址:http://bid.norincogroup-ebuy.com)注册。(详见平台相关说明) | |
| 6 | 联合体 | 不允许 | |
| 8 | 报价文件数量 | 三份(一正二副);本次询价采用纸质版报价文件评审,请各单位在网上报价的同时,在询价截止日期前将纸质报价文件寄出,并在中国兵器电子采购交易平台上报价,纸版报价与平台报价不一致按无效标处理。 | |
| 9 | 报价文件的语言 | 中文(所附内容中含有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译文,二者不一致以中文译文为准。) | |
| 10 | 电子报价文件 | 需要提交与报价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一份,载体为U盘(U盘应有报价单位、询价货物名称的标识、标记),电子版报价文件与纸版报价文件不一致按无效标处理。报价人递交的纸质版文件作为评审资料使用,如果开标现场未收到报价人递交的纸质版报价文件,则认为此次报价无效,不再使用电子版报价文件参与评审。 | |
| 12 | 报价 | 报价人通常应提供的伴随服务包括所需设计、加工制造、包装、运输、指导装卸、组装、指导安装、试验、仪表校验、第三方检测、试运行、验收、检验、交付使用、工程设计配合、技术协助、技术培训、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质保期服务、备品备件及其他相关义务、税费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报价人应按询价人要求的时间提供上述服务。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 |
| 13 | 报价有效期 | 报价文件有效期:自开标日起90天。有效期少于此有效期将被废标 | |
| 16 | 报价文件递交 | 2026 年 3 月27 日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前寄出(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黄琳琳13683688017) | |
| 18 | 开标 | 开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报价截止时间:2026 年 3 月27日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 | |
| 19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
| 20 | 履约保证金 | 无 |
第二部分报价须知
询价项目: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询价货物: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项目资金来源: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1.询价文件中出现的相关名称解释
1.1报价人:指符合询价条件,响应询价项目的报价单位。文件中也称卖方、卖方、乙方。
1.2询价人:指进行项目询价的法人。文件中也称买方、需方、甲方。本文件中指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3法定代表人: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原则上是营业执照上与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人员,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
1.4法定代表授权人:指代表法定代表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本文件中是指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表法定代表人行使与报价活动有关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合格报价人的范围
2.1具有法人资格,有同类货物的生产经历和供应能力,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可参加报价(如果报价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有有效生产许可证)。
2.2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生产的货物参加报价。
2.3报价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并能遵照和执行本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2.4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5本次询价不接受代理商报价。
3.报价委托
3.1如报价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统一格式见附件1、附件2。
4.报价费用
4.1报价人应自行承担所有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等的费用,不论报价的结果如何,询价人和询价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询价文件
5.1询价文件的组成:
第一部分报价须知前附表
第二部分报价须知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报价
第六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5.2报价人应认真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的报价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
5.3询价人向报价人提供询价文件电子文档的目的,仅仅是为方便报价人制作报价文件,如果询价文件电子文档与纸介质询价文件有不符之处,以纸介质询价文件为准。(出现不同时应及时通知询价人进行确认)
5.4报价人如未及时将联系方式、证明资料等相关信息告知询价人所造成的后果由报价人自负。
5.5踏勘现场
5.5.1如报价人自行考察,须经询价人允许后,报价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现场进行考察。但明确规定:报价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的后果或责任。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报价人自己承担。
5.5.2报价人还应对周围环境条件(包括沿途交通运输条件、现场存放条件)进行查询和调查,以获取有关准备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报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报价人自行负责。
6.询价文件的澄清
6.1报价人对询价文件不明之处应以书面形式传真至询价人,询价人将视情况予以答复。如认为必要时,询价人将把答复内容通过传真形式通知给每个获得询价文件的报价人。所有对询价文件的澄清答复均作为询价文件的补充部分。
6.2报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该澄清答复。
7.报价文件计量单位
7.1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询价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报价文件的组成:
8.1报价文件应以中文编写,所附内容中含有外文的,应提供相对应的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和外文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文为主),因表述语言不同产生的后果由报价方自负。报价文件一正二副。
8.2与报价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光盘/U盘),应标明报价人的名称和报价货物名称,并做好标记。
8.3资格后审文件的组成(原则上按询价文件格式编写),内容包括:
8.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
8.3.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8.3.3报价函(附件3)
8.3.4报价一览表(附件4)
8.3.5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附件5)
8.3.6技术规格偏离表(附件6)
8.3.7技术规格响应表(附件7)
8.3.8报价货物主要部件、零部件、材料及附件分项报价表(附件8)
8.3.9报价货物特殊工具清单及报价表(如果有)(附件9)
8.3.10报价货物备品备件清单及报价表(附件10)
8.3.11报价货物主要外购部件及原材料清单报价表(附件11)
8.3.12报价货物付款方式(附件12)
8.3.13报价货物售后服务承诺(附件13)
8.3.14报价货物同类货物近三年相关合同复印件(附件14)
8.3.15报价货物技术方案(附件15)
8.3.16报价货物的性能参数及曲线图样本(附件16)(如果有)
8.3.17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应含有有效的年检章并加盖公章(附件17)
8.3.18银行出具的正规的、有效的资信证明(附件18)(如果有)
此项也可由有资格的资信认证机构出据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证书(影印件或复印件)来作为资信证明,但需要至少为上年度的证明。
8.3.19制造厂家资格声明(附件19)(如果有)
8.3.20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报价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交(附件20)(如果有)
8.3.21财务状况表(附件21)(如果有)(如果有)
8.3.22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复印件或影印件)(附件22)(如果有)
8.3.23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件23)(如果有)
8.3.24获奖证书(附件24)(如果有)
8.3.25售后服务承诺书(附件25)(如果有)
8.3.26委托代理证明(如果代理公司报价)(附件26)(如果有)
8.3.27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附件27)(如果有)
8.3.28企业信誉承诺声明(附件28)
9.报价内容填写说明
9.1报价文件应按统一格式(可自行扩展)、无统一格式应按规范格式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按A4纸张装订胶印成册并统一顺序编码。
10.报价文件附件
10.1报价文件附件由报价人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尽量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码装订。
10.2报价文件中技术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格式不限,报价方可按照报价货物的性质自行提供):
10.2.1货物组成说明、货物主要规格、技术参数和结构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货物样本,对关键指标需要提出质量保证措施;
10.2.2报价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如果有)
10.2.3报价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询价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如果有)
11.报价
11.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报价人要按《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见附件5)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署及加盖公章。
11.3报价人应报出最具竞争性合理报价。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
11.4报价总价是询价设备到询价项目使用地的所有费用(含设备的加工制造、组装、检验、调试、装运、保险、服务、特殊工具费、备品备件费、技术服务培训费、专利费、税费等)。对于报价产品价格以外的价格构成应单独列表,分项说明。
12.报价文件的有效期
12.1自开标日起90天内(特殊情况另行规定),报价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12.2在特殊情况下,询价人可与报价人协商延长报价文件的有效期,协商和答复将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报价人不能修改报价文件。
13.报价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组成报价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
13.2对签章的要求:报价文件中要求提供公章的,需加盖公司公章。
13.3报价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有效签署,并应签署齐全。
13.4报价文件一式3份,一正二副。
13.5报价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除非是由于询价文件的修改而引起的涂改和增删,但此涂改和增删处必须由授权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可能导致废标。
13.6报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报价人负责。
14.报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4.1报价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密封:
报价文件应密封在密封袋(或箱)内。封口处应用报价人专用封条密封并加盖报价人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及公司公章。正面封皮上写明询价项目名称、货物名称、报价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4.2报价文件的递交
由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邮寄或派人送达开标地点,交给工作人员。
14.3如果报价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询价人对报价文件的误投、未能及时接收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4.4报价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询价人将有权拒绝接收其报价文件。
15.报价截止时间
15.1报价文件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邮寄或派人送达到指定的开标地点。。
15.2报价截止时间因故推迟时,询价人将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报价人。询价人和报价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5.3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询价人有权拒绝接收。
16.开标
16.1询价人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询价人代表主持。询价人、报价人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6.2报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加现场开标,不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对开标结果的认可。
16.3开标时由询价人监督工作人员查验报价文件密封情况,在确认完好后签字确认。在所有密封情况无问题后当众拆封唱标。
16.4有专人对开标情况逐项详细记录,审查备案。
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无效的情况将不予开封:
1)报价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3)国家法律及部、委法规中有关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况。
17.初审
17.1询价人、询价代理机构根据询价货物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询价人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17.2初审内容为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7.2.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亲笔签字的;
17.2.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或法定代表授权人授权书不符合要求的;
17.2.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7.2.4超出生产和经营权限的报价;
17.2.5报价人递交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报价文件,或报价文件中对同一询价货物有多个报价;
17.2.6报价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
17.2.7未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交合格报价保证金的;
17.2.8询价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17.2.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废标的其它条款
17.3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合同结算也适用)
17.3.1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乘以数量修正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7.3.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17.3.3报价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17.4与询价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报价货物的主要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检验标准、数量等明显不能满足询价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允许修改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不完整的技术数据、漏项或前后矛盾的地方,且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报价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如非重大偏离评价标准有5项以上(不含5项)超过偏离,则其报价按重大偏离评价。
17.5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报价文件内容本身,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不作为依据。
18.报价文件的澄清
在报价文件的审查与评价过程中,报价人可以按照招议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也可以通过电话和传真方式进行答疑和澄清。
19.评标
19.1招议标人将对实质上响应招议标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19.2评标严格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包括分项报价和总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⑴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⑵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⑶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⑷产品的寿命、营运成本;
⑸保证质量与进度的措施;
⑹交货时间;
⑺运输条件;
⑻经营信誉;
⑼现场服务、售后服务、备件供应。
19.3中标条件:
⑴报价文件符合招议标文件要求;
⑵评标综合性能价格比最优;
⑶有执行合同能力。
20.评标过程保密
20.1开标之后,直到确定最终中标人为止的评标过程期间,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评标意见等,评标委员会及参会人员均不得向报价人及其有关人员透露。
20.2在评标期间,报价人企图影响询价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授标
21.1询价人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招议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并无须向受影响的报价人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报价人。
21.2对未中标人,询价人将不作任何解释。
21.3询价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2.询价人在授标时的变更权
在向报价人授予中标通知书前,询价人有权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
23.中标通知
23.1在评标结束定标后15天内通知报价人中标情况。
24.签订合同
24.1中标人在收到询价人通知后30天内或按要求的时间,按照合同规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格式附后)向询价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合同总价的10%),与询价人签订中标供货合同。
24.2询价文件、中标方的报价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4.3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的规定,询价人就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在这种情况下,询价人可与其他合适的报价人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询价。中标人放弃中标,询价方有权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并签订供货合同。
24.4中标人在获得本合同后,未经询价人允许,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
附件:报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汇总表
24T项目废酸处理及硝烟吸收工程总承包
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
|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 资质条件 | 1报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的企业。2生产厂家应是有同类货物生产制造经历的厂家3报价人须在中国兵器电子询价报价交易平台报价。4不允许代理商报价。5报价人必须在中国兵器电子询价报价交易平台(网址:http://bid.norincogroup-ebuy.com)注册。(详见平台相关说明) | / |
| 格式要求 | ①报价文件是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②有授权委托书(签字人为授权代表)。 | / |
| 财务要求 | / | / |
| 业绩要求 | / | / |
| 信誉要求 | ①企业信誉承诺声明。 | / |
| 其他要求 | ①提供纸版报价文件和电子版报价文件。②在中国兵器电子询价报价交易平台报价,纸版报价与平台报价一致。③纸版报价文件密封。④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完整、关键字迹、印章清晰。⑤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报价须知第17条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
设备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24T项目废酸处理及硝烟吸收工程总承包
货物名称: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
合同编号:
买方: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
签署日期:
合同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4T项目废酸处理及硝烟吸收工程总承包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采购事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合同专用条款
d.合同一般条款
e.询价文件及其附件
f.报价文件及其附件
g.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和标准
h.相关图纸
双方有关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货物和数量
货物和数量见《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
4.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人民币为元,(小写)(含税价,税率13%)分项价格见《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
5.交货验收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验收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买方书面通知交货(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供货期的市场风险)。
交货地点:湖北省宜城市项目施工现场(买方指定的具体交货地点)。
6.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附件一:保密协议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三:特别承诺函
附件四: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附件五: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协议
买方名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开户银行:帐号:日期:年月日
卖方名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开户银行:帐号:日期:年月日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的附件、附录、文件等。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装置、成套生产线、软件、机械、电器、仪表、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工具、手册和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湖北省宜城市项目施工现场。
1.1.17伴随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包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比如组装、指导安装、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和其它类似的技术服务等。
1.1.18合同条款包含合同一般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当合同一般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不一致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1.8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合同范围
2.1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包装、运输、指导装卸、组装、指导安装、试验、仪表校验、第三方检测、试运行、验收、检验、交付使用、工程设计配合、技术协助、技术培训、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质保期服务、备品备件及其他相关义务、税费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2本合同下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供货要求所述的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要求和供货要求附件(如果有)及其投标文件的响应表/偏差表(被买方接受)相一致。
2.3若供货要求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技术条件为准。
2.4除供货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预付款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且收到建设单位该笔款项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设备预付款,设备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支付预付款后卖方需根据买方要求,对C110填料支撑格栅和C210填料支撑格栅设备进行模拟工况条件下,承载力静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须≥2小时),静载荷试验通过后,卖方根据合同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3.2.3设备到货后3日内由买方在项目工地同卖方组织开箱检验。若数量无误、外观无损与装箱单一致,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且收到建设单位该笔款项后30日内,买方支付该批次到货货物30%合同款金额。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开箱检验报告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本次付款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
3.2.4在合同设备单机调试完成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本次付款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且收到建设单位该笔款项后30日内,30天内买方支付该批次单机调试货物合同款10%。
3.2.5在合同设备联动调试完成,运行满3个月,经签字验收合格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剩余全部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且收到建设单位该笔款项后30日内,买方支付该批次联动调试货物合同款20%。
3.2.6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一份并经审核无误且收到建设单位该笔款项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0%。
如买方需卖方一次性开齐合同全部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予以配合。
3.2.7设备款由建设单位拨付买方后,买方按建设单位付款形式向卖方付款,承包人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根据建设设单位规定,买方每月15日向建设单位申请下月付款计划。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监造人员在现场进行制造监理工作,但这不是设备验收。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合同等文件的约定。卖方应积极配合监造人员工作,并为监造人员的工作及生活提供便利;在制造中若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卖方不及时进行处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委托加工厂家,买方有权对履约保函出具索赔金额,索赔金额为履约保函全部资金。同时卖方应向买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1.2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4.1.6卖方对合同设备进行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4.2交货前检验
合同设备制造完成后发货前,卖方及时通知买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功能是否符合合同的供货要求。预验收在卖方工厂进行。卖方提供试验大纲、功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资料清单,由买方确认。功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技术、人员由卖方提供。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4.2.2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除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外,应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防蛀、防粗暴装卸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同时适合于陆运和海运)安全无损运抵现场并适宜保管,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合同设备锈蚀、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和运输中损坏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包装材料无押金,不返回。
5.1.2设备安装完成后,卖方负责废旧包装箱等安装垃圾清运出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设备安装完毕后在验收单中记录现场垃圾清理情况,如卖方未及时清理干净,买方有权另行找人清理,清理费用从设备款中扣除。
5.2标记
5.2.3按照合同设备类型满足运输和装卸的包装方式。
1)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买方书面通知交货(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供货期的市场风险)。
2)运输要求便于吊装、防雨、防压。
3)卖方要根据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在设备上合理设置并标明吊装点,便于买方吊运和安装设备。
5.3运输
5.3.5合同范围内如有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卖方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卖方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5.3.6如因卖方延误未及时将上述内容用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并用电话联系确认收到,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5.4交付
5.4.1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包装、运输、指导装卸、组装、指导安装、试验、仪表校验、第三方检测、试运行、验收、检验、交付使用、工程设计配合、技术协助、技术培训、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质保期服务、备品备件及其他相关义务、税费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买方签发的开箱检验报告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自开箱检验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买方验收后接收合同设备前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卖方有义务对合同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卖方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5.4.4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合同设备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超出规定内容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5.4.5每个包装箱一般须带以下资料:
投标设备的详细配置清单、附件等明细表、制造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操作和维护手册等相关技术资料、装置标准易损件清单、非标易损件清单及图纸、电气图、装置总装图,若是进口件,需提供相关中文资料,以上资料纸质版叁套(原件壹套,复印件两套,电子版一套)。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到场卸货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到场卸货后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6卖方负责按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到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到货时的包装或虽是到货时的包装但与到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也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1.9卖方应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能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明材料中加以说明。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组装、指导安装工作。
6.2.4安装、调试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验收标准要求。
6.2.5卖方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维修培训,达到独立操作并熟悉使用为准。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编程及日常机械、电器维修和针对典型零件的加工培训。卖方对培训的效果和质量负责,卖方应委派经验丰富、合格的技术人员对买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每人一份。卖方委派的技术人员不符合本规定,买方有权通知卖方进行撤换。
如因卖方对设备设计、工艺、材料的缺陷或安装、调试不善或设备质量事故、维修保养工作造成的人员伤亡等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终验收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卖方确保现场设备运行正常并及时处理出现的异常故障。终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终验收报告,终验收结束。
若由于卖方原因3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买方向卖方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将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返还买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买方不解除合同,双方应对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设备按照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协商减价并向买方支付该设备合同价款的30%违约金并赔偿因交货不能对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等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3.6买方不接受另行约定的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6.4验收
6.4.3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付后12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6.4.6验收以现场验收为主,包含设备的添加、成品的检验等。
6.4.7设备终验收在买方的安装地点,按照合同和供货要求进行。按合同供货要求中约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检测验定,形成书面记录,由买方认定。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有效。如果因买方原因没有按期验收或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该批设备验收合格。同时卖方提供成套设备仪表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校验报告。
7.技术服务
7.2买方应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办公场所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8.质量保证期
8.1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设备连续运行3个月以上起计算质保期,若期间发生质量问题,质保期从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12个月。运行中出现问题,接到通知后,投标人在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在安装和设备保质期间,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投标人首先应负责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在证明为设计和制造原因时,由投标人免费给予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同时更换的合同设备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在确认为招标人责任时,招标人负责更换零部件的费用。
8.3在质保期内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
8.4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8.5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后,卖方仍有义务对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卖方仍应积极配合买方解决技术问题及保证及时提供检修零部件。
8.6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卖方不能排除故障,或者不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该设备应可退可换。
10.履约保证金
无
12.知识产权
12.5如果有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付全部责任。
14.违约责任
14.1除合同不可抗力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组装、安装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如果卖方在交货期延迟20日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退回买方已付货款,违约金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卖方应无条件退还买方预付款。如果卖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还应补足差额。并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买方不良供应商,5年内不得参与买方相关项目。
14.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交货,买方有权拒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补货、换货、退货等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经营损失、买方因转售卖方标的物而遭受的第三方索赔损失、买方及第三方等人身财产权益损失、买方遭受的卖方或者卖方委托的承运人错发交货地或接货人损失、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损失等。
卖方未采取补货、换货、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买方向卖方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将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返还买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4.3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将扣减合同总金额的10%进行赔偿。
14.4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没有提供技术方案供买方确认,没有配合设计院提供设计资料,没有实质性进行设计或加工准备工作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履约保函约定的全部资金。卖方向买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卖方应无条件退还买方预付款。
14.5合同生效后,卖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合同设备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或合同设备加工时间过半,加工合同设备未完成50%,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除不可抗力外,合同设备加工时间过半,加工合同设备未完成50%,卖方无能力承担设备制造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向买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卖方应无条件退还买方支付的款项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14.6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卖方负责管理现场到货的安全。
14.7卖方负责投保内容: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
15.合同的解除
15.1有下述情形之一,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15.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
15.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在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的。
15.1.3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15.1.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5.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5.1条的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设备类似的设备设备,卖方应对购买类似合同设备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5.3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7.争议的解决
17.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
17.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7.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8.其他
18.1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8.1.1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将招标文件中要求提前提供的技术文件内容及数量寄给买方。
18.1.2另外所需提供的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合同设备一起发运。
18.1.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补寄给买方。
18.1.4卖方要对其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出现错误,对工程造成了影响,卖方必须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方案要经过买方的同意,实施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因为工程修改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工期滞后,由此产生的影响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卖方赔偿买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损失不足部分由卖方补足。
18.2保险
18.2.1如果合同设备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合同设备运抵现场、组装、安装、交验这一段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标的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卸的合同设备;如果合同设备是在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决定。
18.2.2卖方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卖方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卖方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18.3伴随服务
18.3.1卖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合同条款/供货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买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8.3.2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卖方提供设备相关设计资料(见供货要求)。(原件壹套,复印件两套,电子版一套)
18.3.3除上述条款规定之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合同设备现场的指导安装、单机调试、联动调试(安装调试不含槽罐泵)和技术服务。
2)系统的联动调试和试运行。并指定技术人员解答买方提出的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技术问题。
3)合同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的联动调试有可能分批次进行。
4)提供合同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如有的话)
5)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卖方负责对建设单位和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如下内容(但不限于此)的培训:
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控制介绍。
设备的主要部件介绍。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设备的开停车。
6)卖方在设备指导安装、调试前一周派遣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现场安装、调试及开车工作。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而发生的问题由卖方负全部责任。
7)卖方提供设备的安装要求。
18.3.4对卖方提供资料的要求
18.3.4.1卖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要求是中文版的。
18.3.4.2提供资料的套数:原件壹套,复印件五套,电子版一套。
18.3.5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8.4执行标准及质量保证
18.4.1卖方所提供合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8.4.2设计制造执行标准
卖方在采用设计制造标准和规范方面应采用下列规则:在标准、图纸、质量记录、和操作手册上均采用国际单位(SI);设备铭牌按制造厂标准;制造标准和规范按下列标准执行,如采用国际标准,则所采用的标准应不低于国内标准,进口产品首先应满足生产国的相关标准,并在设计、制造上优先采用已获采用的国际先进标准,这些标准应符合或高于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配套设备和部件应符合相应的国标或经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
制造厂若对买方要求的标准、规范、数据表及本工程技术规定有任何偏离,均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买方澄清,并经买方认可后方能生效。本说明书的要求所涉及的标准,设备数据表和采购说明书之间的所有相抵触之处,应在设备制造之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澄清。一般来说,应满足最严格的要求。
18.4.3卖方应保证所供合同设备及内部配套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成熟的工艺和最佳且适用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经正确的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使用效果。在设备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所造成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8.4.4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合同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8.4.5卖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设备质量,产品交货前,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试验,以保证整个设计和制造符合规程要求。
18.4.6卖方应具备有效方法,控制所有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服务,使其符合本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8.4.7卖方应保证设备满足供货要求提出的性能要求,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卖方有义务进行改进。如因设备改进延误工程工期,卖方负有完全责任,按合同条款解决。
18.4.8在安装和设备质保期间发现部件缺陷、损坏情况时,卖方应首先提供更换的零部件,在证明为设计和制造原因时,卖方免费更换,同时卖方应按更换时间重新计算合同设备的质量质保期;在确认为买方责任时,买方负责更换零部件的费用。
18.4.9如产品质量和性能与标准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验收,卖方应负责更换或赔偿。
18.4.10卖方有责任将检查和试验资料按规定完整、及时提交给买方;对重要的检查与试验项目,应邀请买方派代表参加。
18.5索赔
18.5.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8.5.2在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8.5.2.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合同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8.5.2.2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
18.5.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质量保证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8.5.2.4买方委托第三方对设备的缺陷部分进行修补或更换,卖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质量保证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8.5.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18.5.2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8.6延期交货
18.6.1延期交货指卖方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已被买方接受的供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8.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补充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8.6.3卖方应按照所签定合同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加收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等制裁。
18.7税费
18.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向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8.7.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8.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8.7.4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出后7日内送达买方,送达日期以买方签收日期为准,如因逾期送达导致买方无法抵扣,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带来的损失。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能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损失。
18.8转让和分包
18.8.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8.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欲分包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才可,并且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即使在买方同意分包的情况下,卖方仍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8.9合同修改
18.9.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10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18.11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1.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或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生效形式生效。
18.11.2本合同一式八份(三正五副),以中文书写,买方执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卖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8.11.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8.11.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8.12其它
18.12.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8.12.2买方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生产计划调整所购买设备的供货时间,卖方有义务配合,费用包含在报价内。
18.12.3卖方应提供24小时服务的支持电话,对于建设单位和买方提出的技术支持要求8小时内回复,能保证在48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如需要的话)。
18.12.4如买方对合同的管理及付款、结算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卖方应予以接受。
18.12.5如买方对合同的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卖方立即退场等),卖方应予以接受。
18.13地址
买方名称: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买方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
卖方名称:
卖方地址:
18.14交货方式
现场交货: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买方书面通知交货(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供货期的市场风险)。有关运输、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交货地点:湖北省宜城市项目施工现场。
18.15伴随服务
伴随服务包括所需设计、加工制造、包装、运输、指导装卸、组装、指导安装、试验、仪表校验、第三方检测、试运行、验收、检验、交付使用、工程设计配合、技术协助、技术培训、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质保期服务、备品备件及其他相关义务、税费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8.16设备组装、安装提供过程资料,满足施工验收标准要求。
18.17卖方对其录用的民工,其劳动合同应备存一份在买方备案,并按其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若因民工工资问题引起罢工/闹事/自残等事件,或引起买方的名誉损失,或行政对买方进行了处罚等不利于买方的情况发生,则买方按相应金额的1.5倍从卖方工程款中扣除。
18.18设备款由建设单位拨付买方后,买方向卖方付款。
附件一: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发包人(全称)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项目名称:
为做好本项目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建设单位、发包人相关保密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就本工程保密事宜约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保密规定,本工程属于国家秘密,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单位和参建人员,都有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二、本工程的保守秘密范围涉及:本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图文资料;本工程的具体坐标位置;本工程的防护级别和结构;本工程采用的技术、材料、设备设施;本工程的造价及建设有关的其它信息;建设单位、发包人以任何方式如文件、图纸、图片、硬盘、光盘实地查看向承包人提供的此项工程有关数据、资料、图标、技术参数等信息、资料。
三、双方的保密责任
(一)发包人的保密责任:
1、指定专人指导承包人项目施工期间的保密工作,对承包人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建设单位、发包人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与承包人签订保密协议,对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进行保密纪律宣传教育,告知发包人相关保密规定,并对施工过程进行保密管理监督,发现失泄密隐患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3、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的行为有权勒令立即停工。
4、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违约责任,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追究因承包人发生失泄密时间对发包人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
(二)承包人的保密责任
1、承担保守本工程国家秘密的责任,未经建设单位、发包人统一,严禁向第三人披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信息。
2、遵守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发包人的保密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
3、如发现本工程国家秘密被泄露或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报告。
4、承包人雇佣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保密教育后才能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无论参建人员是否在岗,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5、承包人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为承担本工程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应组织参建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设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6、建设单位、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信息等,承包人不得随意扩大知悉范围,仅限制在为完成本协议规定工程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为其雇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将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归还发包人,不得存档和复印,承包人电脑、软盘等介质中存储的有关工程的资料、信息、数据等应在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有关部门限产监督下进行删除。
8、承包人雇佣的施工人员不得在公共自媒体发布本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违约责任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未能履行保密协议的行为,或建设单位、发包人检查发现有失泄密隐患的,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每次扣除5000-10000的违约金。
2、承包人雇佣的所有人员在抖音、快手等媒体平台发布本工程相关信息的,第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0元,第二次扣除违约金50000元,承包人应立即整改消除影响,并将相关人员清退出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被上级和相关单位通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不整改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追究承包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3、如承包人发生失泄密事件,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索赔,索赔金额为工程总费用的50%,此金额不够弥补建设单位、发包人损失的以建设单位、发包人实际损失为准。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在索赔损失的同事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追究承包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签订之日起到竣工止,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与《工程合同》同时签订,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签章)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买方(全称)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全称)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承发包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买方的责任
买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卖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卖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卖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卖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卖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买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卖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卖方的责任
应与买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买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买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买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卖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参建企业廉洁从业行为负面清单(16条)
根据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为确保建设项目廉洁、合规,将廉洁从业行为负面清单参建企业(16条)作为附件严格履行。
(一)在工程发包活动中组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
(二)在工程发包活动中采取指使、操纵、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规手段谋取中标;
(三)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承揽工程;
(四)转入、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五)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的;
(六)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七)在工程发包活动中诬告乱告、恶意申诉,扰乱工程正常发包秩序;
(八)向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贿,或者向利益相关方行贿索贿;
(九)未按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中弄虚作假,指使或者直接伪造鉴定结论,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报告或者证明材料;
(十)擅自或与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工程审计等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降低工程质量或者提高工程成本,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
(十一)擅自降低设备指标、材料标准的,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设备材料,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十二)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十三)由于参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严重超期、拖期,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
(十四)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情节严重;
(十五)因参建企业违规违法,导致发生劳资纠纷、商务纠纷、节能环保行政处罚等法律诉讼或者群体性事件等,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
(十六)违反保密规定,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失泄密问题的。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壹式贰份,买方、卖方各壹份。
买方(全称)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全称)
附件三:特别承诺函
特别承诺函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将采购与我单位签订合同,为了做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我单位在此特别承诺:根据付款条款要求,我单位不因付款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承诺人:(章)
年月日
附件四: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发包单位(甲方):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下称乙方)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等的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在充分考虑到施工合同中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中包含有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24T项目废酸处理及硝烟吸收工程总承包废酸处理装置钽材质填料支撑格栅
二、工程地点:湖北省宜城市项目施工现场
三、工程范围:项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展示的全部内容
四、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义务:
1、开工前甲方必须对乙方相关施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进行安全教育,现场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
2、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消防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章的行为有权勒令立即停工。因乙方严重违规施工作业而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时,甲方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直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3、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消防规程制度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直至停止乙方的工作,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
4、贯彻先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5、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五、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义务:
1、乙方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消防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在自觉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的同时,还必须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4、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原则,本项目施工安全完全由乙方负责管理(其中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监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乙方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及其他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由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
5、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乙方应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6、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乙方认为甲方安全交底不清时,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再次进行交底。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现场区域、作业环境、施工设备、工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在开工3日前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甲方。施工现场应划分出明显的施工区域,做出醒目的安全标识,明确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并佩戴标志上岗,做到文明施工。对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乙方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签字后实施,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8、乙方对其从业人员及雇用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同时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9、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10、按甲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乙方在施工项目中涉及到八大风险作业的(动火焊接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办理作业票后方可施工作业。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
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严禁擅自关停消防设施,确需暂停消防系统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对于乙方造成消防设备设施损坏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乙方进行恢复。
12、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乙方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车辆进站(厂、库)必须装有防火帽,车速不大于15km/h,出站必须经门岗值班人员检查;乙方应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
14、乙方施工所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负责其安全状况和安全操作,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15、乙方承建的项目,禁止再行转包,非主体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甲方批准。乙方必须对分包方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6、乙方应拒绝甲方安排的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7、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施工规范时,乙方同意按照工程结算总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每次扣除工程结算总额的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