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招标
项目名称
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
发布时间
2026-03-23
作者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编号
1002004-2025-007
报价方式
金额报价
招标主体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
作业分项
模板脚手架工程(模架一体化)
专业类型
专业分包
报名开始时间
2026-03-24 10: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6-03-27 10:00: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6-03-30 09:50:00
招标公告
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已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因项目建设需要,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负责管理。现决定对该项目模架一体化工程进行招标选定专业分包单位。
1.项目概况
1.1 工程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劳务分包
1.2 建设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徐墩镇伍石村
1.3 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建瓯市徐墩镇伍石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121013平方米(约181.52亩),总建筑面积143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古民居修缮改造工程3100平方米;一般古民居修缮改造工程11200平方米;民宿、配套服务用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4300平方米;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同时,配套完善全区智慧监测系统、古建筑“活化”数字化展示系统等附属设施工程。
1.4 招标范围和内容:参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相关内容。
1.5 工期要求:参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相关内容。
1.6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通过建设单位的第三方检测及符合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专业分包合同里的规定标准。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参加投标单位应在福建建投劳务及专业分包商名录库南平分公司库内单位且有相应的资质。
2.2参加投标单位可在福建建投劳务及专业分包商名录库平台获取招标信息,通过福建建投劳务及专业分包商名录平台报名,方可参与投标。
2.3 参加招选单位营业范围必须具有建筑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及合法的营业执照。
2.4本招标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投标人应诚实可信、无不良记录,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
3、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通过福建建投分包与劳务管理平台(http://58.22.7.74:13342/web/#/)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招 标 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
地 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御景湾大酒店附属楼(103)号
联 系 人: 李在凤 联系电话:13960646006
附件下载:
03专业分包项目目标成本控制表-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pdf
/)藤j黑谬测算分包控制价专业分包目标成本控制表
| 分包项目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 | |||||||||||
| 预算成本 | 审批责任目标成本/测算目标成本 | 测算分包控制价 | |||||||||
| 序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税率 | 含税单价(元) | 合价 | 含税单价(元) | 合价(元) | 含税单价(元) | 合价 | 备注 |
| 1 | 模板及支撑架 | m2 | 15290.00 | 9.00% | 73.00 | 1116170.00 | 69.35 | 1060361.50 | 68.26 | (元)1043618.95 | 按砼接触展开面积 |
| 2 | 内墙脚手架 | m2 | 3100.00 | 9.00% | 24.40 | 75640.00 | 23.18 | 71858.00 | 22.81 | 70723.40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3 | 外墙脚手架(修缮部分) | m2 | 3600.00 | 9.0% | 45.50 | 163800.00 | 43.23 | 155610.00 | 42.54 | 153153.00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4 | 外墙脚手架(新建部分) | m2 | 9350.00 | 9.00% | 61.00 | 570350.00 | 57.95 | 541832.50 | 57.04 | 533277.25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合计 | 31340.00 | 1925960.00 | 1829662.00 | 1800772.60 | |||||||
| 注:1、支撑架系统采用48.3×3.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其配套配件。2、以上工程量为暂估量。最终按有权部门审核确认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3、以上单价为含税报价,包含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一切不可预见费。架(新建部分使合者模板及外脚手架使用时间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外墙脚手架(修缮部分)模板使用时间暂定4个月;外墙脚手架(新建部分)使用时间警定6个月,如使用时间超过月份,超过部分,单海月进增编部分)楼标使实实的同结外编制人:审核人:N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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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项目名称建欧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尸体化工程专业分创/
预算成本
含税单价,含税单价合价含税单价合升一兀价。
序号细目名称单位工程量税率,合价,备注
(元),(元)(元)(元)(
按硷接触
月土模板及支撑架m215290.009QQU73.001116170.0069351060361.5068.261043618.95
展开面积
按实际搭
八之内墙脚手架m23100.00900听244075640.0023脂几吕5800228170723.40
设面积
外墙脚手架,按实际搭
八破。,m2360000900%45501638000043.2315561000425斗15315300!修缮部分),设面积
外墙脚手架,按实际搭
d.,n1匕935000900u/o61.00570350005/肠541832.505,;0453327725
(新建部分)n1匕,设面积
合计,31340.00,工92596000,1829662.00,工800772.60
注
1、支撑架系统采用p48.3x3.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其配套配件。2、以上工程量为暂估量。最终按有权部门审核确认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3、以上单价为含税报价,包含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一切不可预见费。
4、以上单价中已综合考虑模板及外脚手架使用时间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外墙脚手架(修缮部分)模板使用时间暂定4个月,外墙脚手
架(新建部分)使用时间暂定6个月,如使用时间超过月份:超过部分单价每月递增5元角12,最终按现场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审核人:/
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
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
招标编号:FJJG-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2026)-【分包002】
招标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
日期:2026年3月24日
1.1.1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评标办法
第五章:合同条款
第1章招标公告
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已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因项目建设需要,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负责管理。现决定对该项目模架一体化工程进行招标选定专业分包单位。
1.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劳务分包
1.2建设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徐墩镇伍石村
1.3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建瓯市徐墩镇伍石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121013平方米(约181.52亩),总建筑面积143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古民居修缮改造工程3100平方米;一般古民居修缮改造工程11200平方米;民宿、配套服务用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4300平方米;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同时,配套完善全区智慧监测系统、古建筑“活化”数字化展示系统等附属设施工程。
1.4招标范围和内容:参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相关内容。
1.5工期要求:参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相关内容。
1.6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通过建设单位的第三方检测及符合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专业分包合同里的规定标准。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参加投标单位应在福建建投劳务及专业分包商名录库南平分公司库内单位且有相应的资质。
2.2参加投标单位可在福建建投劳务及专业分包商名录库平台获取招标信息,通过福建建投劳务及专业分包商名录平台报名,方可参与投标。
2.3参加招选单位营业范围必须具有建筑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及合法的营业执照。
2.4本招标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投标人应诚实可信、无不良记录,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
3、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27日通过福建建投分包与劳务管理平台(http://58.22.7.74:13342/web/#/)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招标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御景湾大酒店附属楼(103)号
联系人:李在凤联系电话:13960646006
1.1.2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 项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 招 标 人: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地 址: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御景湾大酒店附属楼(103号)联 系 人:游灵辉 联系电话: 13799314689 | |
| 本招标项目名称 | 招标项目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 | |
|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 | 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徐墩镇伍石村 | |
|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 | 本项目为建瓯市徐墩镇伍石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121013平方米(约181.52亩),总建筑面积143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古民居修缮改造工程3100平方米;一般古民居修缮改造工程11200平方米;民宿、配套服务用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4300平方米;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同时,配套完善全区智慧监测系统、古建筑“活化”数字化展示系统等附属设施工程。 | |
| 招标范围和内容 | 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本工程施工图纸中模板脚手架工程所应承担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模板及外脚手架施工内容和材料采购并包安装调试,符合图纸及规范、方案要求并验收合格,内容如下:1.支撑架系统:采用φ48.3×3.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其配套配件。2.按施工图纸(含图纸更改、会审纪要、设计更改、工程联系单、技术交底等)所有木模(含钢管支撑)制作、安装,包括塔吊、施工电梯基础等全部内容。模板安装及支撑架应按照本工程模板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使用材料与施工方案不相同时,各项力学性能应不低于方案计算书中的标准且符合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当地质监部门的要求;3.木模的制作、安装、加固及安装后垃圾的清理;钢管支撑架的搭设按施工规范要求(梁板分离,梁底、墙柱侧加固采用方钢)、加固、拆除及施工前后按指定位置的归堆整理;维护施工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保管,按项目部要求指定地点集中堆放整齐;4.负责施工机具进出场费、准备机具、移机就位,负责及提供模板的翻样、配模、支撑架、压刨、圆盘锯、电钻、电锯、铁钉、铁丝;5.负责模板及支撑架的水平、垂直运输及安拆,负责测量、弹线放线(招标人提供轴线控制线),模板刷脱模剂,安放预埋件及预留洞留置,成品看护、整理,负责止水螺杆气割拆除,负责机电安装等工程的所有预留洞口预埋、封堵;6.负责提供外墙的止水螺杆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割除;7.负责模板的维护、维修、修改;混凝土浇灌时的护模;爆模、涨模的打凿清理及由于模板破旧及拼缝等引起的砼缺陷处理;8.施工缝、后浇带模板的二次安拆;9.为项目部提供生活与施工需要所有模板(如:浇注砼路架板、施工电梯平台木板、安全通道防护木板及防护棚木板等所有防护临时施工棚的木板部分材料均由中标人提供);10.工程拉结筋的钻孔;施工电梯卸料平台、转料平台施工、后浇带、电梯井道封闭层板、防砸棚铺板;11.提供柱、墙、梁板加固所需的钢筋、角筋、螺栓(含止水螺栓、水泥条)等加固件及辅材,并割除、凿打;12.二次结构零星构件模板;以及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完成上述工作需要的材料、人工、机械、劳动用品费用等。投标人报价应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工序、措施等,未报价或未作考虑视为比选人让利。投标人通过现场勘查,中标人自目前的施工条件开始施工,对承包范围完全理解。 | |
| 工期要求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施工工期:符合招标人和本工程项目部进度计划要求(含临时调整的要求),跟随主体施工进度,各部位工期必须在规定的节点时间内完成。 | |
| 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 | 1、工程质量符合: 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通过建设单位的第三方检测及符合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模架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里的规定标准。2、施工工地安全文明达到:南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合格标准。 | |
| 承包方式 | 专业分包。投标企业为具备开 9%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1、专业分包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按合同总价2%提供现金或按合约总价的10%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形式应采用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现金于合同签订后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或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向承包方提供履约保函。(2)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完工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移交证明申请终止履约担保。现金退还时间: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15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2、专业分包质量保证金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后,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一次性扣留,扣留比例为工程结算价3%。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
| 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 1.投标人必须是招标人库内单位且有相应的资质。;2.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确认证书且经招标人批准同意邀请参加投标的; 3.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参加招选单位必须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5. 投标人应诚实可信、无不良记录,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发布不合格专业分包人名册的; (2)被责令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7)两年内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 | |
| 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期后 30 日历天。 |
| 1 | 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文件:一式壹份。 |
| 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要求的方式为 :把投标文件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面上应标明:1.1.4.23.1.1.1.(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1.1.4.23.1.1.1.(2) 招标项目名称;1.1.4.23.1.1.1.(3) 投标文件的内容(4)封套的封面上还应注明:2026年03月 30 日 10 时 00 分之前不得开封。 |
| 1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为:截止时间: 2026 年 03 月 30 日 09 时 50 分。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在福建建投分包与劳务管理平台(http://58.22.7.74:13342/web/#/) 进行线上回标。 |
| 1 | 开标时间、地点和公布内容 | 开标时间: 2026 年 03 月 30 日10时 00分开标地点:福建建投分包与劳务管理平台(http://58.22.7.74:13342/web/#/) |
| 1 | 中标公示地点 | 福建建投分包与劳务管理平台(http://58.22.7.74:13342/web/#/) |
| 1 | 签订合同 |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 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 |
| 1 | 投标保证金 | 本次招标不设投标保证金 |
| 1 | 投标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若有) | / |
| 1 | 招标控制价 | 1、以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项目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1800772.60元作为本次招标的控制价。2、价格包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3、详见招标控制价表. |
| 2 | 工程设备要求 | / |
| 2 | 信用报告 | 投标人应提供信用中国网信用信息报告,加盖企业公章。查询方式:https://www.creditchina.gov.cn/?navPage=0 输入企业名称→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
| 2 | 付款方式 | 在预算清单未经财审(或建设单位指定的审核单位)审核前,先按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的当月完成量的70%付款。在预算清单经财审审核通过后,且经承包人核对完成,按核定后的当月完成量价款的80%予以支付,待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劳务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竣工资料完整归档备案后,分包人提供本分包工程工程量结算书,经审核确认后,支付至本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85%,本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支付至本专业分包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款项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分包人应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等额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或无能力支付工程款,分包人予以谅解,给予承包人12个月付款宽限期。 |
| 2 | 安全约定 | 分包人(中标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福建建工集团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组织施工;按要求派驻相关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安全员);分包人必须为含临时工在内的所有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及为现场财产、设备等投保,并承担费用(提供参保证明复印件留项目部存档);分包人为本合同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承包人书面或口头指令增加的施工内容均属分包人负责的范围),如发生安全事故,分包人应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
| 2 | 税票约定 | 在每次支付工程款前,分包人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 9%;分包人应对所开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票据问题引发的税收、法律上的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
| 2 | 违约责任 | 1、在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视情节给予所在班组/分包单位罚款2000~5000元,并勒令当事人退场,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2、在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不论孰是孰非,勒令所涉及班组/分包单位直接退场,罚款30000~50000元,并将相关班组/分包单位列入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班组/分包队伍“黑名单”,永不录用,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3、本工程中所用的安全帽、反光背心、配电箱、电线、钢丝绳均由项目部统一代购,班组/分包单位进场时到项目部领取,费用由班组/分包单位承担。4、如果因中标施工班组原因导致福建建工公司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被扣分的,季度末有效扣分值在8.01-10.00分的,调增项目考核利润(扣分值-8)*1.5万元;在10.01-15.00分的,调增项目考核利润(扣分值-8)*2万元;在15.01-20.00分的,调增项目考核利润(扣分值-8)*3万元;在20.01分-的,调增项目考核利润(扣分值-8)*4万元。5、如果因中标施工班组/分包单位原因导致福建建工公司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行为”被扣分的,扣分分值在0-5分(含)的,调增考核利润7万元;在5-10分(含)的,调增考核利润10万元;在10-20分(含)的,调增考核利润15万元;在20分以上的,调增考核利润20万元。6、如果因中标施工班组/分包单位原因导致本项目被发包人的飞行检查予以处罚的,由中标施工班组/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罚金。 |
| 2 | 现场管理要求 | 1、项目部各专业班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时,由班组/分包单位负责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班组作业责任制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进场承诺书、并提供班组成员花名册,组织确定施工工人入场时间。2、班组/分包单位负责人应提供进场工人花名册并负责在入场三天内,办理在册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负责收集在册工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银行卡信息(用以工资发放使用)、工人参加社医保(含农保)复印件、个税专项扣除项目证明资料(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老人)等资料提供给劳务公司。3、班组/分包单位负责人对工人工资发放前的工资表报送给项目部劳务管理员,经项目部、劳务公司核实后,并在项目部所设立的维权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司将按所公示的工资金额,按时委托银行根据工人银行卡进行工资发放。工资发放顺序:首先,确保当月(期)工人工资的发放部分;其次,支付班组长/分包单位和股份合作方垫付现金款项(垫付生活费);再次,如发生班组长/分包单位垫付工资或生活费情况,请通知现场劳务员和项目部人员共同执行,由劳务员协助制作工资表并拍照存档。4、施工现场临时需要用工,办理临时用工登记。临时工人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工人本人确认后签字盖手印,项目部劳务员现场影像资料存档。5、建筑工人均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身着统一工作服及安全防护用品,有序安全的通过摆闸执行人脸识别机考勤。6、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退场工人应办理离场手续:工资结清确认书、交回现场工作服、注销考勤系统内个人信等。7、专业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班组/分包单位在退场前由班组/分包单位负责人到项目部劳务员处签订退场承诺书,办理工程结算单,退返相关工具和资料。项目部、劳务员对施工班组/分包单位在施工管理中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备案。8、若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场外城管、环保、交管等一切社会责任与后果(法律、经济等)均由中标人承担与招标人无关,并负责消除对招标人可能产生的一切负面影响及相关费用。 |
招标控制价表
| 分包项目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 | ||||||
| 序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1 | 模板及支撑架 | m2 | 15290.00 | 68.26 | 1043618.95 | 按砼接触展开面积 |
| 2 | 内墙脚手架 | m2 | 3100.00 | 22.81 | 70723.40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3 | 外墙脚手架(修缮部分) | m2 | 3600.00 | 42.54 | 153153.00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4 | 外墙脚手架(新建部分) | m2 | 9350.00 | 57.04 | 533277.25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合计 | 31340.00 | 1800772.60 | ||||
| 注:1、支撑架系统采用φ48.3×3.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其配套配件。2、以上工程量为暂估量。最终按有权部门审核确认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3、以上单价为含税报价,包含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一切不可预见费。4、以上单价中已综合考虑模板及外脚手架使用时间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外墙脚手架(修缮部分)模板使用时间暂定4个月;外墙脚手架(新建部分)使用时间暂定6个月,如使用时间超过月份,超过部分,单价每月递增 5元/m2,最终按现场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 ||||||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
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
投标文件
文件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承诺书
3投标报价表
4中小企业声明函
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单位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招标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御景湾大酒店附属楼(103号)
投标人:
地址:
2026年3月30日10时00分之前不得开封!
投标函
致: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招选人)
根据贵方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的招标文件,遵照有关规定,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投标函附录的投标报价书并按上述图纸、工期、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的条件要求包工、包施工机械、包料,承诺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要求。
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
2、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接到使用单位的通知及时安排施工。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人民币/万元现金做为履约保证金。
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10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7、有关施工工地安全文明达到:南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合格标准。
8、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授权(姓名),身份证号:代表我方全权负责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全部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标人:(签章)
身份证号或企业营业执照:
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投标承诺书
致: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招选人)
我系有幸参与贵公司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的招选,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在此郑重承诺:
1.我公司在参选过程中已完全了解并掌握了招选内容、合同条款及施工现场等情况。
2.我公司已经详细阅读该招选文件所有内容,充分领会并完全接受招选文件所述参选方应尽的实质性的权利与义务。我公司保证不会对招选文件产生不利于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和将增加贵公司招选范围内经济支出的重大误解。
3.我公司确认,贵公司发出的招选文件所有内容为不可割裂的整体。
4.我公司保证中标后不会对中标价格提出任何异议,更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贵公司针对中标范围的价款要求额外补偿。不会以不了解招选文件、合同文件为由或曲解、片面理解招选文件、合同文件或割裂招选文件、合同文件,断章取义,向贵公司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在本工程的履约过程中,如因我公司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成本控制等未达到贵我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所约定的目标及贵公司根据工程进展而做出的调整的要求时,我公司保证承担因此而给贵公司带来的所有经济上的损失。
6.我公司将本工程作为重点项目对待,保证不会出现劳动力、资金、施工设备、项目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现象。为满足本工程业主及贵公司在工程上的要求,我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各项施工资源满足贵公司的要求,并保证不会因此而向贵公司提出增加任何补偿要求。
7.我公司承诺无论本工程最终的成本状况如何,将不会违背合同基本原则而向贵公司要求增加或补偿合同文件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8.我公司认为,贵公司可以就合同标的的范围、数量、类型进行调整,并且此种调整不构成我公司的索赔理由。
9.我公司承诺春节等国家法定假日、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期连续作业,因赶工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参选单位(盖章):
企业营业执照:
日期:年月日
附: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其它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报价书
经我司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司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投标报价如下:
| 分包项目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 | ||||||
| 序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1 | 模板及支撑架 | m2 | 15290.00 | 按砼接触展开面积 | ||
| 2 | 内墙脚手架 | m2 | 3100.00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 3 | 外墙脚手架(修缮部分) | m2 | 3600.00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 4 | 外墙脚手架(新建部分) | m2 | 9350.00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 合计 | 31340.00 | |||||
| 注:1、支撑架系统采用φ48.3×3.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其配套配件。2、以上工程量为暂估量。最终按有权部门审核确认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3、以上单价为含税报价,包含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一切不可预见费。4、以上单价中已综合考虑模板及外脚手架使用时间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外墙脚手架(修缮部分)模板使用时间暂定4个月;外墙脚手架(新建部分)使用时间暂定6个月,如使用时间超过月份,超过部分,单价每月递增 5元/m2,最终按现场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 ||||||
第四章评标办法
1.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总价中标办法。
2.评标原则: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合理低价中标,但不超过控制价。
3.评标和定标
3.1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2本项目评标小组由5人组成。
3.3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4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5招标方保留选择最终中标单位的权利,中标人确定后,对未中标单位不做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它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4.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定标
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办法第2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5.2评标原则
1)竞争择优;
2)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科学合理;
3)价格合理、工期适当;
4)反对不正当竞争。
5.3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确定报价为合理的最低投标总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将于评标结束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将于评标结束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6.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分包合同。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分包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将该投标人列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队伍“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福建建工集团范围内从事分包业务,招标人可将该分包工程授予报价得分第二名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6.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7.本招标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就本次开标结果情况,招标人有权拒绝向投标人解释。
第五章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FJJG-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2026)-【分包002号】
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
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
承包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
分包人:
签订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御景湾大酒店附属楼(103号)
2.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
3.目录
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
一、分包工程概况
二、分包工程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生效条款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2语言文字
1.3标准和规范
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图纸
1.6联络
1.7严禁贿赂
1.8化石、文物
1.9知识产权
1.10保密
2.承包人
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2提供施工现场、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
2.3承包人项目经理
2.4指令和决定
2.5支付合同价款
3.分包人
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5履约担保
3.6工程照管及半成品保护
3.7联合体
4.总包合同
4.1总包合同的提供
4.2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
4.3关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特别约定
5.分包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
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安全文明施工
6.2环境保护
6.3劳动用工管理
7.工期与进度
7.1施工组织
7.2开工
7.3测量放线
7.4工期顺延
7.5暂停施工
7.6加快进度
7.7完工日期
7.8工期延误
8.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样品
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7材料与设备专用
9.试验和检验
10.分包合同变更
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10.2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
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6不予调整的情形
10.7计日工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3计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5支付账户
13.试车与完工验收
13.1试车
13.2完工验收
13.3分包工程移交
14.结算
14.1结算申请
14.2结算审核
14.3最终结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15.1缺陷责任期
15.2保修期
15.3质量保证金
16.违约
16.1承包人违约
16.2分包人违约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17.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
17.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保险
18.1工伤保险
18.2其他保险
18.3保险凭证
19.索赔
19.1分包人的索赔
19.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
19.3承包人的索赔
19.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9.6分包人索赔配合
20.争议解决
20.1调解
20.2仲裁或诉讼
20.3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3标准和规范
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图纸
1.6联络
1.8化石、文物
2.承包人
2.1提供施工现场、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
2.2承包人项目经理
2.3支付合同价款
3.分包人
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5履约担保
4.总包合同
4.3关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特别约定
5.分包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安全文明施工
6.3劳动用工管理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
7.2开工
7.8工期延误
8.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9.试验和检验
10.分包合同变更
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3计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3.试车与完工验收
13.1试车
13.2完工验收
13.3分包工程移交
14.结算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15.1缺陷责任期
15.2保修期
15.3质量保证金
16.违约
16.1承包人违约
16.2分包人违约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18.保险
18.2其他保险
18.3保险凭证
19.索赔
19.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
19.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20.争议解决
20.2仲裁或诉讼
附件一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二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若有)
附件三分包人诚信履约承诺书
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五专业分包合同结算表
附件六合同履行完毕证明
附件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福建省千年建州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模架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承包人和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完全理解总包合同、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承包人已告知分包人务必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任何疑问的条款,承包人和分包人都在签约之前给予充分的提醒和解释,并已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一、分包工程概况
1.总包工程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
2.分包工程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模架一体化专业分包
3.分包工程地点: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本工程施工图纸中模板脚手架工程所应承担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模板及外脚手架施工内容和材料采购并包安装调试,符合图纸及规范、方案要求并验收合格,内容如下:
(1)支撑架系统:采用φ48.3×3.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其配套配件。
(2)按施工图纸(含图纸更改、会审纪要、设计更改、工程联系单、技术交底等)所有木模(含钢管支撑)制作、安装,包括塔吊、施工电梯基础等全部内容。模板安装及支撑架应按照本工程模板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使用材料与施工方案不相同时,各项力学性能应不低于方案计算书中的标准且符合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当地质监部门的要求。
(3)木模的制作、安装、加固及安装后垃圾的清理;钢管支撑架的搭设按施工规范要求(梁板分离,梁底、墙柱侧加固采用方钢)、加固、拆除及施工前后按指定位置的归堆整理;维护施工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保管,按项目部要求指定地点集中堆放整齐;
(4)负责施工机具进出场费、准备机具、移机就位,负责及提供模板的翻样、配模、支撑架、压刨、圆盘锯、电钻、电锯、铁钉、铁丝;
(5)负责模板及支撑架的水平、垂直运输及安拆,负责测量、弹线放线(招标人提供轴线控制线),模板刷脱模剂,安放预埋件及预留洞留置,成品看护、整理,负责止水螺杆气割拆除,负责机电安装等工程的所有预留洞口预埋、封堵;
(6)负责提供外墙的止水螺杆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割除;
(7)负责模板的维护、维修、修改;混凝土浇灌时的护模;爆模、涨模的打凿清理及由于模板破旧及拼缝等引起的砼缺陷处理;
(8)施工缝、后浇带模板的二次安拆;
(9)为项目部提供生活与施工需要所有模板(如:浇注砼路架板、施工电梯平台木板、安全通道防护木板及防护棚木板等所有防护临时施工棚的木板部分材料均由中标人提供);
(10)工程拉结筋的钻孔;施工电梯卸料平台、转料平台施工、后浇带、电梯井道封闭层板、防砸棚铺板;
(11)提供柱、墙、梁板加固所需的钢筋、角筋、螺栓(含止水螺栓、水泥条)等加固件及辅材,并割除、凿打。
(12)二次结构零星构件模板;
以及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完成上述工作需要的材料、人工、机械、劳动用品费用等。
5.承包人供应材料:/。
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6年月日;
开工竣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盖章确认的时间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承包人核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分包工程质量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若在双随机检查中因分包人原因被扣分的,每扣1分,分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10000元。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施工工地安全文明达到:符合《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以及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达到:南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税率为%。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税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分包合同价格形式:按②执行。
①最高限价模式+固定总价合同。本次分包工程结算基准价不得超过分包人投标函附录中的暂定预算总额:即若承包人出具的未扣除分包下浮的结算报告(或建设单位指定的审核单位确认的结算报告)金额低于暂定预算总额的,应按照承包人出具的未扣除分包下浮的结算报告金额(或建设单位指定的审核单位确认的结算报告)为结算基准价款,进行最终结算;若承包人出具的未扣除分包下浮的结算报告(或建设单位指定的审核单位确认的结算报告)金额高于暂定预算总额的,应按照分包人投标函附录中的暂定预算总额为结算基准价款,进行最终结算。结算公式详见本专业分包合同附件五《专业分包合同结算表》,此表格为结算付款方式的最终依据。
结算基准价款是指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量结算的基准初始金额,该金额可以是建设单位指定的审核单位(含财审中心)确认的结算金额(或者承包人出具的与建设单位结算报告金额),也可以是专业分包人投标函附录中的暂定预算总额,该金额按照“就低”记取。该结算基准价款扣除下浮率、违约金、维修金......等费用后,为本专业分包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
②固定单价合同。本专业分包单价按本合同分包人报价清单中约定单价结算,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最终结算价按照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确认的结算报告金额作为合同结算价,进行最终结算。
以上分包价格含2%承包人延迟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风险补偿费用。若因设计变更等因素产生分包工程范围以外的工作量,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分包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按上述规则确定的签约合同价+补充协议合同价。
3.分包人报价清单:
| 序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1 | 模板及支撑架 | m2 | 15290.00 | 按砼接触展开面积 | ||
| 2 | 内墙脚手架 | m2 | 3100.00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 3 | 外墙脚手架(修缮部分) | m2 | 3600.00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 4 | 外墙脚手架(新建部分) | m2 | 9350.00 | 按实际搭设面积 | ||
| 合计 | 31340.00 | |||||
| 注:1、支撑架系统采用φ48.3×3.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其配套配件。2、以上工程量为暂估量。最终按有权部门审核确认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3、以上单价为含税报价,包含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一切不可预见费。4、以上单价中已综合考虑模板及外脚手架使用时间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外墙脚手架(修缮部分)模板使用时间暂定4个月;外墙脚手架(新建部分)使用时间暂定6个月,如使用时间超过月份,超过部分,单价每月递增 5元/m2,最终按现场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 ||||||
五、分包人项目经理
分包人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分包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前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的补充和变更协议,对同一类内容的文件或同一内容的不同约定,应以最新签署的文件内容为执行依据。
七、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
3.分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本专业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书)。
5.分包人承诺合同和所有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为:
八、分包人承诺与承包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分包人同意:在建设单位指定的审核单位(含财政审核)最终确认的分包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之前,分包人自愿放弃向承包人主张先行支付结算款。
分包人作为长期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对上述条款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并表示接受。
分包人知悉并认可:当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拖延结算的,承包人已积极向发包人发函催促付款或结算即视为承包人已及时、合理地履行债权主张义务,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
九、分包人承诺:因分包人擅自退场或者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责令退场的,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以承包人书面核定或建设单位指定的审核单位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的70%进行最终结算,同时分包人必须结清所有人员劳务工资及材料费用等款项,而且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一、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十二、合同签订地点:南平市建阳区。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签字章)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仅有自然人签字未有承包人公章(或合同章),或者盖有项目经理部印章、技术专用章而未有承包人公章(或合同章)的,此合同对承包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肆份,分包人执贰份。
承包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
南平分公司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分包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1.1.2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且在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总承包合同。
1.1.3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
1.1.4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8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0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1.1.11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2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3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14临时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1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1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17施工场地: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1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19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照第7.2款【开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0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7.7款【完工日期】确定。
1.1.21工期:是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1.1.23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4基准日期:招标分包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分包工程以分包合同签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2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26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27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28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29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30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1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2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
1.1.33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
(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总包合同;
(11)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5图纸
1.5.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5.2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
1.5.3深化设计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
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联络
1.6.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
1.6.2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1.7严禁贿赂
分包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承包人权益。分包人不得与承包人人员或第三方串通损害承包人利益。因分包人的贿赂或其他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化石、文物
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因采取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因分包人采取保护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9知识产权
1.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承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9.3分包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承包人
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约下列义务:
2.1.1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
2.1.2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
2.1.3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其他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
2.2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
2.2.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现场。如果未注明时间,承包人应在能使分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分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2.2.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施工条件。若双方未约定施工条件,承包人应提供下列施工条件:
(1)水、电接驳点;
(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
(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
(4)正常施工所需要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分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
2.4指令和决定
2.4.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2.4.2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
2.5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分包人
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3.1.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分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承包人留存;
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承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6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8将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3.1.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承包人;
3.1.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岗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分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或其附件中载明的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与分包人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3.2.2分包人项目经理为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决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分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2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履约担保
3.5.1为正确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5.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保证金或履约担保退还给分包人。
3.5.3承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分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分包人的同意。
3.5.4分包人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分包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承包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3.5.5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6工程照管和成品、半成品保护
3.6.1自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从开工之日起,分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分包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日止。
3.6.2分包人在负责分包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6.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前,由分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分包人应予以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3.7联合体
3.7.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7.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总包合同
4.1总包合同的提供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4.2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
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约定。
4.3关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特别约定。
分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
4.3.1分包工程涉及变更、价格调整、工期顺延等事宜,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4.3.2承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必须在承包人按总包合同约定收到该分包工程进度款后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
4.3.3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以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指定的审核单位结算报告下浮为最终合同价款。
4.3.4因分包工程(逾期完工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留前述违约金或赔偿金。
5.分包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
分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分包人必须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发包人、监理人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根据法律及总包合同约定建立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将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按照第13.3.2款【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执行。
5.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文明施工
6.1.1.1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法律和分包合同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0: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
6.1.1.2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6.1.1.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后35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1.2安全保卫
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事故处理
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6.2环境保护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3劳动用工管理
6.3.1分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6.3.2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分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承包人、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共同签发。
6.3.3分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6.3.4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6.3.5分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分包人雇员,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6.3.6分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7工期与进度
7.1施工组织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
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7.1.2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
承包人应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并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
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7.1.3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开工
分包人应协议书约定的计划日期开工。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分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申请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3测量放线
7.3.1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
7.3.2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
7.4工期顺延
7.4.1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获得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及施工场地。
(3)承包人项目经理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
(4)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的增加(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
(5)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书面文件为准)。
7.4.2当第7.4.1款所述情况发生后,分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分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待承包人获得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工期顺延。
7.4.3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分包人应按7.42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承包人提交时间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7.4.4如果分包人未能在第7.4.2和7.4.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分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7.4.5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工期不予顺延:
(1)因分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格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下令的停工日期的;
(2)分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施工的。
(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
(4)分包人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
(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返工的。
7.5暂停施工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分包人暂停施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7.6加快进度
7.6.1在分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分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分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分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6.2如果承包人希望分包人提前完成分包工程,应事先征得分包人同意。如果分包人同意,那么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分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
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承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7.7完工日期
7.7.1分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7.7.2实际完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分包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2)分包工程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以分包人再次提请承包人进行完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
(3)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完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发包人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完工验收合格至移交发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7.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7.8工期延误
7.8.1如果分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分包人应按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但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8.2实际延误完工天数按第7.7.2款规定的实际完工日期减去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完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7.8.3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果分包人的实际完工日期迟于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完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索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逾期完工违约金。
7.8.4若分包工程逾期完工或分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人根据总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按分包合同计算的违约金比总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总包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8.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8.1.2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
8.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1.4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由分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承包人更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3.1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8.3.2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样品
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6.2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
8.6.3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8.7材料与设备专用
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和检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
10.分包合同变更
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
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第10.3款【分包合同变更估价】确定变更估价。
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10.3.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认定。
10.3.2变更估价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提交给得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分包人在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未做出答复或重新提交的,则视同为工程变更价款不真实。
分包人工程变更价款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分包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分包工程经济效益的,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款的增减情况。承包人可对分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6不予调整的情形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变更,则分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因分包人的违约、过错或分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10.7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分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分包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当事人约定范围时进行价格调整的方式。
分包工程因市场价格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分包工程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1.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分包合同解除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2.3计量
12.3.1分包工程的计量按总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计价参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
12.3.2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分包工程款额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3承包人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承包人计量结果。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2.3.4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2.3.5分包人工程计量和计价最终结果以承包人获得监理或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之日起7天内。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或无能力支付工程款,分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款延迟支付或缺失的风险。
12.4.1如果承包人支付延迟,则分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2.4.2如果承包人有要求,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分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分包人未向雇员、供应商支付。
12.4.3如果分包人不按雇员劳动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分包人违约。若在承包人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分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在不损害分包人其他权益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分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分包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分包人应付的款项。
承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7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下期支付时,应扣除已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赔偿损失。
12.4.4除非经分包人同意,否则,本条规定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12.5支付账户
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账户。
13.试车与完工验收
13.1试车
13.1.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
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13.1.2试车的费用承担
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1.3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2完工验收
13.2.1完工验收条件
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完工验收:
(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
13.2.2完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完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
(3)完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分包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发包人占有分包工程之日起,分包工程应被视为完工验收合格。
13.2.3完工退场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3.3分包工程移交
13.3.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3.2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对于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4.结算
14.1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结算审核
1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核,并向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结算申请单。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并自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1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人的完工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4.2.3分包人对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分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
14.3最终结清
14.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至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发生的增减费用。
承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分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承包人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15.1缺陷责任期
1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5.1.2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也不能超过24个月。
1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2保修期
1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
15.2.2承包人或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3质量保证金
15.3.1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承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
15.3.2承包人应按第14.3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6.违约
16.1承包人违约
16.1.1承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影响分包人正常施工的,分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因承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满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1.2分包人按照第16.1.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解除分包人履约担保,分包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
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分包工程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工程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分包人违约
16.2.1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2承包人按照第16.2.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将其为实施分包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承包人,分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分包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承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7.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
17.2.1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2.2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分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和清理分包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2.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
18.保险
18.1工伤保险
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
18.3保险凭证
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9.索赔
19.1分包人的索赔
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分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
(1)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35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副本后的35天内,与分包人协商确定分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承包人暂定。
(2)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的索赔款项,按第12.4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之规定支付。若分包人不接受承包人暂定的索赔处理结果,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9.3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向分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分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承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
(1)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证明材料;
(2)分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分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分包人按第14.2款【结算审核】的约定认可结算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就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前所发生的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2)分包人按第14.3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只限于提出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后发生的索赔。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最终结清申请单被承包人确认时终止。
19.6分包人索赔配合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
20.争议解决
20.1调解
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仲裁或诉讼
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3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
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其他分包合同文件包括:除合同价格条款之外的总包合同、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双方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签证等文件。
1.1.17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3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1.3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标准、规程及工艺标准,若上述规范、标准、规程、工艺标准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新规范、新规程、新工艺标准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上述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1.5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承担。
1.6联络
1.6.1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承包人
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武夷新区南部新岭-赤岸工业园之高新技术创业园西侧
收件人:林哲毅
联系电话:15759585725
邮编:353103
分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编:
1.6.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分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通讯,承包人以EMS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上述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分包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分包人拒收的,则法律文书到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分包人拒收的,送达人可以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
1.8化石、文物
1.8.1双方约定:分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分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承(发)包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自行调查、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项目和数量。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分包人应于2日内报告承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上报市城建档案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由于分包人保护不力或施工不当造成损坏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经济损失以及修复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对于本工程新建管线等已完成品,分包人负责保护,若有损坏,相应责任,修复工作及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施工区域附近建(构)筑物、原有管线的安全,分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防止附近建筑物和人员遭受损害,否则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若承包人先行垫付上述相关费用,则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或向分包人追偿,承包人因追偿产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承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
2.3.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3.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2.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任命林哲毅为承包人项目经理,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徐墩镇伍石村
邮政编码:353103
联系电话:15759585725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行使职权时(如签发工作指令、联系函,工程技术资料中涉及技术、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管理等),应当签字并盖项目部印章。下列文件除项目经理签字外,还须加盖承包人公章,否则无效:(1)签发开工(完工)指令;(2)签发停工(复工)指令;(3)对外签订经济合同;(4)对外借款(或担保);(5)10万元以上的签证;(6)办理完工结算;(7)涉及重大变更的会议记要、签订变更(补充)协议;(8)解除合同文件;(9)指定(或变更)结算银行账户;(10)指定分包商和主材供应商等。
2.5支付合同价款
2.5.1合同价款支付期限:按①执行。
①双方一致同意:若发包人不能按总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逾期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分包人予以谅解,给予承包人6-12(具体月数由项目部确定)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分包人自愿放弃向承包人主张支付进度款。
2.5.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按①执行。
①银行转账支付。
2.5.3每次付款分包人必须提前10日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含实际付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税费额)。本工程涉及的税费除另有约定外,均由分包人负责缴纳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纳税凭证。另按税法规定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式:分包人应如实、完整编制竣工结算书,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和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价。分包人在结算中弄虚作假,虚报工程结算款,送审价超过审定金额10%的,分包人需承担超过部分造价5%的违约金,超过审定金额20%的,分包人需承担超过部分造价10%的违约金。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费用的,分包人应予以补足。
在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分包人应提供由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做账的合法有效的建安发票(税率9%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包人。未经承包人通知,分包人擅自开具建安发票的,不能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不视为承包人对应付工程款的确认。
双方一致确认,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发票是关系到双方在本合同项下能否实现保本获利这一合同目的的关键义务,分包人提供发票的义务与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同等重要,分包人未交付发票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分包人就发票事宜向承包人做承诺如下:
1.分包人必须保证提供给承包人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分包人缴销税务机关和分包人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承包人从分包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2.在承包人从分包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承包人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3.分包人将分包人选用的单位开具的票据在送达承包人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分包人应负责督促分包人选用的单位按税法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分包人选用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承包人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负责。
公司名称: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0001581431832
开户行:中国银行建瓯支行
电话:0591-88323610
账号:407877335965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
发票备注栏注明:“工程名称:建瓯市伍石古村落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工程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徐墩镇伍石村。”
发票请填满(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且开票人与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2.5.4承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A、预付款按第12.2款之规定支付;
B、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第6.1.1.3款之规定支付;
C、工程进度款按第12.4款之规定支付;
D、完工结算款按第14.3款之规定支付;
E、质量保证金按第15.3款之规定支付。
3.分包人
3.1分包人一般义务
3.1.1由分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手续包括: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3.1.9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分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工后10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肆套。
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分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
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3.1.10根据承包人科技研发活动要求,配合承包人及有关部门开展研发活动现场试验工作,分包人需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完成研发课题研究;现场试验费主要包括:开展现场试验过程中由分包人提供的消耗性材料、小型工器具、人工费、燃料和动力费,设备租赁费,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测试费等费用;现场试验费由分包人单独开具税率为6%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服务/现场试验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备注栏备注对应研发课题的名称。
3.1.11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否则因此产生返工等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负责,且不得向承包人追偿;B、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从事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果分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加了分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分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由此增加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C、分包人须使用除本合同约定外的承包人材料和设备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双方确认数量和费用后方可使用。
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分包人项目经理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分包人项目经理应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分包人负责。分包人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予认可。
分包人应当为履行本合同而设置综合素质较高的现场施工项目部,该项目部是代表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部门,其就本工程施工管理做出的所有行为即代表了分包人的行为,与分包人的行为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3.2.2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
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每人次向承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向承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向承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每发现1人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依次类推;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分包人应支付双倍违约金。
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签约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上述违约给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因承包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包人解除通知送达分包人后生效,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承包人要求退场,否则,承包人有权没收所有设备、器具和材料,且不承担费用。
3.4.2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签约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上述违约给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因承包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包人解除通知送达分包人后生效,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承包人要求退场,分包人逾期拒不退场的,所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及风险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并有权没收或处置场内遗留的所有设备、器具和材料。
3.5履约担保
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1)专业分包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按合同总价2%提供现金或按合约总价的10%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形式应采用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现金于合同签订后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或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向承包方提供履约保函。(2)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完工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移交证明,书面申请终止履约担保。退还时间:待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交付使用后15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总包合同
4.3关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特别约定:分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
(1)分包工程涉及变更、价格调整、工期顺延等事宜,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2)承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结算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分包工程量经过建设单位指定的审核单位(含财政审核)确认后进行结算支付。
(3)因分包工程(逾期完工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留前述违约金或赔偿金。
(4)因发包人调整总包工程施工范围与内容,导致分包工程施工内容有所调增、调减,分包人无条件接受,并不得要求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5.分包工程质量
5.1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安全文明施工:A、分包人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护设施,由于分包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B、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将不定期组织检查。若分包人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措施,致使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能达标的,按本合同第E条款的约定执行,并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完善,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C、涉及安全、质量、外观等重要分项的施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困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包括企业调集待用资金投入),分包人不得拒绝,同时须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D、施工期间,分包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注意做好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
E、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以及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文明施工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中,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若经有关监督部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检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每次10000元支付违约金,若安全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或因分包人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还合同价款中计取的全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F、因分包人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承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分包人支付30万元/次违约金。
6.3分包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A、分包人不论何种原因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均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的2倍计算。承包人有权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取违约金后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
B、分包人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工期和进度
7.1分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按①执行。
①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表壹式叁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经承包人审定批准后执行。每月20日须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壹式叁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①执行。
①承包人在分包人提交后7日内给予批复。
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违约责任:按①执行。
①分包人未按期提交上述文件或未经审定批准即予实施的,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立即改正并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7.1.3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分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述违约给承包人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通知解除通知送达分包人后生效,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承包人要求退场,否则,承包人有权没收所有设备、器具和材料。
7.2开工
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签发的开工令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
7.8工期延误
7.8.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A、违约金按日计算,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分包人工期进度不符合承包人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经承包人催告后仍未完成整改的,承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专用条款16.4条约定处理。
B、若分包工程约定的工期违约金,低于承包人按总包合同承担的工期违约金,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总包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C、承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直接从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8.材料与设备
8.1约定承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按①执行。
①承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②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具体详见“附件2承包人供应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