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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9

炮台湾公园运营管理项目的合同公告

业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心(上海吴淞炮台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
类型:中标公告地区:上海 · 上海
发布:2026-03-24 21:03:28截止:2026-04-03
产品/服务:公园运营管理建设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一、合同编号:11N42509804X20263

二、合同名称:炮台湾公园运营管理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3000251231162928-13314408

四、项目名称:炮台湾公园运营管理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心

地址:淞青路18号5楼

联系方式:021-66798522

供应商(乙方):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弄3号1幢1层101、102、103室

联系方式:1590193468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炮台湾公园运营管理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152957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炮台湾公园运营管理,包括园容园艺;文化公园建设;湿地、科普实践;宣传信息报道;安全生产与应急工作;其他管理要求。

服务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时间:一年,本项目为一招三年项目,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

1152957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3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3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炮台湾公园运营管理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9804X20263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心

地址:淞青路18号5楼

邮政编码:

电话:021-66798522

传真:

联系人:机构管理员

乙方: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弄3号1幢1层101、102、103室

邮政编号:

电话:15901934687

传真:

联系人:苏丽

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

账号:501310009774481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

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

本项目炮台湾公园运营管理项目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是指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招标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11529570元(壹仟壹佰伍拾贰万玖仟伍佰柒拾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

用。

2.2服务地点:详见采购文件《采购需求》

2.3服务期限:详见采购文件《采购需求》

2.4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

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

定标准确定。

3.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3.3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

外,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

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执行。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

合法权益。

4.2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

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3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

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

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合同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

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5.5甲方应落实招标文件中相关节能环保等绿色政策,将乙方标的物的绿色政策执行情况作

为验收依据。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付款方式:详见采购文件《采购需求》。

7.2.2付款条件:

付款时间及条件详见采购文件《采购需求》。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

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

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

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

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

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

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

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

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

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

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

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

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

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

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

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

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

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

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

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

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

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

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

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

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

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

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宝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同级政府采购

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4.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4.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

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

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

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

施的权利。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生效

18.1本合同在满足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生效条件或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

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9.合同附件

19.1本合同附件包括:采购(招标)文件、响应(投标)文件。

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0.合同修改

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

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男)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