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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9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服务

业主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类型:中标公告地区:广东 · 珠海
发布:2026-03-27 11:04:24截止:202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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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服务

  • 采购项目名称: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服务

  • 采购项目编码:

    440400MB2E173192602053463

  • 项目业主: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服务机构: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 合同名称: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服务

  • 合同编号:

    440400MB2E173192602053463

  • 合同总金额:

    ¥101,700.00元

  •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3月20日

  • 履约人员:

  •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3月20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服务内容:

    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开展前期调查、土壤采样及检测、地下水采样及检测、数据评估与结果分析、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工作,并确保在服务期限内编制文件获得政府审批部门同意。

  • 合同附件

    合同.pdf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6-03-27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GWS-TD-2026-039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合同名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污

染状况调查服务合同

委托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受托人: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2026年3月

目录

第一条词语定义

第二条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

Z

第三条咨询项目概况

第四条咨询服务内容、要求及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双方责任

第六条履约评价

第七条违约责任.8

第八条保密条款.12

第九条不可抗力.13

第十条知识产权及合法性.14

..15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5

第十三条合同文件优先次序15

第十四条其他..16

附件1: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要求及费用信息表..18

附件2: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约评分表..24

附件3: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受托人履约管理工作指引..30

附件4: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受托人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工作指引34

附件5:廉政协议书...40

附件6:中选通知书.44

委托人(全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受托人(全称):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咨询服务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其

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2.“受托人”:是指按照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咨

询服务的一方。

3.“工程”: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工

程。

4.“工程咨询服务”: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

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工

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

管理的智力服务。

5.“咨询服务团队”:指受托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

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咨询服务人员。

6.“项目负责人”:指由受托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

责履行本合同、主持咨询服务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3

7.“咨询服务费”: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

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

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0.“时间”:除特别指明外,“天”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

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

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

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

(一)委托项目名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

基地建设项目

(二)合同类型

编号类型选择备注
1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6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7水土保持监测
8水土保持验收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0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1绿色建筑预评价
12申请星级绿色建筑标识
13绿色建筑验收咨询
1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5洪水影响评价
16土地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条咨询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横琴大道南侧(横琴医院南

侧)、天羽道东侧、贤记农庄附近,项目占地总面积3771.26平

方米,拟建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暂定)。建设内容为:场

地硬化、土建主体(主要功能为办公、培训室、设备器材存放等

配套用房)、围墙、设备及固定资产迁移工程。具体建设范围及

内容以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第四条咨询服务内容、要求及咨询服务费

本合同项下咨询服务的内容、要求及咨询服务费相关条款详

见附件1《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要求及费用信息表》。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委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所需要

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人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因客

观原因委托人无法提供的,则由受托人自行收集,相关费用已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

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

5

托人,必要时经委托人同意可吸收受托人编制人员参加。

(三)委托人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支付本合同相应费用。

(四)委托人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五)合同期内咨询项目发生变化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

托人。因政策调整、委托人原因或其他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项

目调整,造成受托人工作范围调整或成果返工的,按如下方式处

理:

1.咨询成果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或备案证明或取得委托

人验收证明后,咨询项目不再发生调整的:(1)采用固定费率

合同形式的,仅按照所批复或备案或验收成果对应的最终工作量,

结合本合同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对应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

区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指引(2022

年4月版)》计费标准计算的下浮率进行结算,过程中因项目调

整不另外增加费用,且结算金额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本合同结

算价为上限。(2)采用其他合同形式的,咨询服务费总价不再

调整,且结算金额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本合同结算价为上限。

2.咨询成果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或备案证明或取得委托

人验收证明后,咨询项目发生调整导致受托人返工的,双方应协

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咨询成果的内容和提交时间,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落实。

(六)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人不得擅自修改、转让

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

6

人承担。

(七)委托人委派钟嫣然(电子邮箱:

carmenzhong@hengqin.gov.cn,联系电话:13622741854)负责与

受托人沟通协调。

(八)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自行组织现场踏勘,进

行现场踏勘应自觉遵守委托人的安全规定及管理制度。非因委托

人原因,受托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由受

托人自行承担。

(九)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成果,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本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编制成果文件

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专业性负责。

(十)受托人出具成果文件前,应充分征询委托人的意见,

及时回复委托人提出的问题,按委托人的书面要求调整,工期不

因此顺延。

(十一)受托人负责成果文件的送审及报批,受托人提供的

成果报告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或政府相关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受

托人应无条件修改完善,直至通过政府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为止,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十二)为履行本合同,受托人应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

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受托人委派段平志(电子邮箱:

93688325@qq.com,联系电话:13802679179)负责与委托人

沟通协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工作小组成员,委

7

托人要求对工作小组中不称职的成员进行调换的,受托人应在5

个工作日内更换至委托人满意,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

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受托人增加或调整相关人员,并且

不另支付费用。

第六条履约评价

委托人按照《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受托人履约管理工作指引》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约评分表》等规定,在咨询服务全部完工

并移交有关资料后,对受托人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

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

受托人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顺延,委托人不支付任何额外

费用及违约金。

2.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若受托人已开展工作,委托人应按本合同附件1第七项有关约定

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受托人支付咨询服务费的,

受托人书面函告后,给予委托人3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

宽限期内不视为委托人违约。宽限期届满,委托人仍未支付的,

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以逾期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受托人支

8

-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为逾期支付金额的50%。

受托人不再向委托人主张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受托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并对其出具

的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受托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

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2.人员

(1)受托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其他人员因怀孕、重病或重

伤(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死亡导致不能履职的,经

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更换。上述情形之外,受托人经委托人

书面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有权扣减咨询服务费(暂

定)总价2%/人次的违约金;更换项目其他人员的,委托人有权

扣减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1%/人次的违约金。未经委托人同

意,受托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或项目负责人出现重大过失

等原因被委托人勒令清退、更换的,委托人有权扣减咨询服务费

(暂定)总价10%/人次的违约金;受托人擅自更换其他项目人

员的,委托人有权扣减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5%/人次的违约

金。

(2)如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所派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本项目

的咨询服务工作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更换,受托人应

积极配合。受托人应在接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更换

至委托人满意,若逾期不安排则委托人有权扣减咨询服务费(暂

9

定)总价2%/人·天的违约金。如受托人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

委托人将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附件《廉政协议书》

有关廉政约定及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除按《廉政协议书》及廉

政建设有关规定处理外,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质量

(1)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成果而导

致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损失超过本合同总价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

影响受托人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2)受托人咨询成果中出现的遗漏、错误或不符合本合同

质量规定和有关部门审批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发出如下任何指令,

受托人必须遵照执行:

①受托人对不符合要求部分进行整改,不得另外索取费用。

委托人提出书面要求及具体意见后,受托人的整改仍不能达到委

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扣减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10%的违

约金。

②咨询成果经3次(含)以上修改仍未符合合同要求或未通

过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委托人有权扣减咨询服务费

(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咨询服务团

队组成人员或咨询服务团队。

③如采取上述措施仍未达到要求,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

10

同。

(3)无论咨询成果是否通过了委托人审核或有关部门审批,

由于咨询成果存在错误、遗漏、虚假、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

其他缺陷,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委托人有权扣减咨询服务费(暂

定)总价10%的违约金。J

4.工期

因受托人自身原因而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

托人有权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扣减咨询服务费(暂定)

总价1%/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

本合同。

5.受托人转包、擅自分包本合同咨询服务的,委托人有权扣

减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

同。

6.受托人或其工作人员不具备或丧失相应资质的,委托人有

权扣减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

本合同。

7.咨询服务开展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受托人完成对应咨询

服务且提交的咨询成果经委托人确认后,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

及时将咨询成果电子文件上传至委托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管

理平台(如需),未按时上传,或上传文件出现错漏的,委托人

有权扣减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3%/次的违约金。

8.受托人应当在达到咨询服务费费用结算条件后及时向委

11

托人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委托人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受托人无故

拒绝办理结算,经委托人催促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委托人有

权按照有利于委托人原则单方面办理结算,受托人不得有异议。

9.如受托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责任,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委托人有权扣除咨询服务费(暂定)总

价10%/次的违约金,并按委托人要求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重

复违约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0.本合同及其附件、委托人的相关管理规定中对违约金的

约定不一致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按较高者执行。

11.受托人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委托人实际损失的,受

托人还应赔偿。本合同所称受托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委

托人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12.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

讼或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赔偿款、拍卖费、保全

费、执行费。

13.违约金在违约责任确认后的当期咨询服务费中扣除,上

述受托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单日(或单次)计算值按百位取整(十

位四舍五入)计取(示例:单日违约金计算为1950元则取整为

2000元,计算为1920元则取整为1900元)。以上违约金额累

计扣减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的50%。

第八条保密条款

(一)对本合同工作成果、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在签

12

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委托人非公开资料(包括本合同内

容),受托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泄露、公开、转让或使用于本合

同之外的其他用途。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一切损失。

但根据法律法规须提供的除外。

(二)本条约定长期有效,不受本合同终止及效力的约束。

第九条不可抗力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

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

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

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

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

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

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

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

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

最低程度。

(四)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因战争、七级

(含)以上地震、红色台风预警、火灾、海啸、瘟疫、骚乱、戒

13

严、暴动、战争和政府禁令而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

合同的事件。

第十条知识产权及合法性

(一)受托人为履行本合同提交的全部工作成果的财产所有

权和除署名权以外完整的著作权均归属委托人所有。委托人有权

自由使用、处置所有成果资料(不限于本项目)。受托人利用委

托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

归委托人所有,涉及专利技术的,其专利申请权归委托人享有。

(二)无论本合同因何原因被解除,受托人应当及时将从委

托人处获得的全部技术资料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并同时将受托人

已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成品、过程文件和半成品等)全部提交

给委托人。委托人有权自由使用、处置所有编制成果文件(不限

于本项目)。

(三)本条(一)(二)款约定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的

工作成果及新技术成果应为格式可编辑的文件。

(四)受托人保证在本合同项下所提交的成果在中国境内外

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

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利。同时

受托人保证,若在本合同项下所提交的成果使用或包含有任何第

三方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利,其已经

获得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受托人进一步保证,委托人使用其提供

的成果在中国境内外没有且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

14

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或其他

合法权利。若委托人因依据本合同而利用受托人所提交成果被指

控侵犯他人权利,造成委托人涉诉或导致其他损失的,由此产生

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均应由受托人承担。

(五)本条约定长期有效,不受本合同终止及效力的约束。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一)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或亲

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

项目联系人。

(二)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

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

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粤港澳工程

争议国际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二)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设立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珠海国际仲裁院进行

仲裁;

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文件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

15

次序在先者为准:(1)补充协议(若有);(2)本合同及附件;

(3)中选(成交)通知书;(4)投标(响应)文件及附件(若

有)。

第十四条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受

托人各执肆份。

(二)本合同于2026年3月20日签订。本合同自双方

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

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并签订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本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要求及费用信息表

附件2: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约评分表

附件3: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受托人履约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4: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受托人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工作指

附件5:廉政协议书

附件6:中选通知书

16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协议书签署页)

委托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盖章)

住所:

邮编:

负责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受托人: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盖章)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284号

邮编:519000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珠海东区支行

账号:44001646835053006175

电话:0756-2510799

传真:0756-2263344

电子邮箱:93688325@qq.com

17

附件1: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要求及费用信息表

土地污染状况调查

事项合同内容
一、咨询服务内容编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委托咨询服务的内容、期限、地点和进度要求(一)咨询服务要求:1.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及其他国家和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开展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具体包括: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与检测分析,并参照有关标准的建议值对项目地块调查区域的土地和地下水开展调查,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进行现场采样以及数据评估分析,按规范及要求编制土地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初步调查报告”)并得出相应结论;协助委托人申请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完成备案。2.受托人负责本工程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报审和修订,配合并参加相关专家评审、汇报会和论证会。受托人在专家评审会及主管部门审查时负责解答相关的技术等问题,并按其要求进行修改,直到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完成备案。(二)咨询的期限:自签订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以及收到基础资料之日起至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和备案为止。(三)咨询地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四)进度要求:自签订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以及收到基础资料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调查报告送审稿供委托人内部审核;委托人内部审核通过后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1个日历天内完成修订,提交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注:1.具体以委托人确定的时间为准,受托人应配合满足委托人项目的实际进度要求,以上工期不含委托人内部审核、
事项合同内容
二、委托咨询服务的内容、期限、地点和进度要求攵阶段评审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期限。2.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工期(包括延长工期),受托人不另外收取费用。
三、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为保证受托人有放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人应当向受人提供下列协作事项:()提供技术资料·本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政府相天部门对本项目前期的批复等,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上还资料有导议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不视为委托人已依约提供了上述全部资料。(二)提供工作条件:(二)香托人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在受托人提出资料需求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四)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万式处理:交还给委托人。(五)其他:
四、合同金额1.本合同咨询服务费计算方法约定如下:口按照固定费率方式计费,费率为%,本合同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小写:¥),且休组成详见下表。咨询服务费结算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周定费宏x系数(甘中90%为基本酬金,10%为绩效酬金)违约金扣罚金额,其中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按照计取。
序号咨询服务费组成占合同暂定总价比例金额(元)
1咨询服务基本酬金90%人民币(大写);¥(小写)
2咨询服务绩效酬金10%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委托咨询服务的内容、期限、地点和进度要求按甘他方式计取,计算方式为:本合同咨询服务费(晳定价为(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震壹仟柒佰元整(小与:y10170000)具体组成详见下表,其中基本酬金为总包千价,绩效酬金按本表第六条计取和支付。
序号咨询服务费组成占合同总价比例金额(元)

组成比例

19

事项合同内容
1咨询服务基本酬金90%人民币(大写)玖万壹仟伍佰叁拾元整;¥(小写)91,530.00
2咨询服务绩效酬金10%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壹佰柒拾元整;¥(小写)10,170.00
2.咨询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资料收集费、文件编制费用、受托人为开展咨询工作而自行组织的专家评审费用(因行政审批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会务费、人工费、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费、报批和审批手续费用、工作人员交通差旅费、税费、利润等受托人全面妥善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一切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无须向受托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五、咨询服务基本酬金支付办法序号支付阶段支付节点累计占咨询服务费基本酬金的比例(%)当期费用计算方法
1取得批复、备案文件或验收证明咨询成果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完成备案,经委托人书面审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高至80%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80%×90%-因咨询项目规模或总投资减少应扣除的费用(若有)违约金(若有)
2结算款咨询服务全部完工并移交有关资料,结算终审部门审定本合同结算价款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高至100%咨询服务费结算价-已支付费用-违约金(若有)

20

事项合同内容
次询服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咨询服务结算价,若已支付费用高于审定咨询服务费结算价的,受托人须退还超出的部分。
六、咨询服务绩效酬金支付办法如下(1)咨询成果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或委托人验收证明,工程咨询合同履约评价完成且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结算金额及履约评价考核等级支付咨询服务绩放酬全,支付计算方法为:咨询服务费结算价×10%×履约评价考核等级对应的绩效酬金支付比例。(2)次询服务绩效酬金按履约评价考核等级对应的支付比例具体如下表:序号履约评价绩效酬金备注考评结果支付百分比1优秀及良好100%2中等80%3合格60%4不合格0
七、合同发生终止或解除时咨询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合同发生终止或解除的,按下列原则计取和支付咨询服务费:
序号合同终止或解除情形咨询服务费计取和支付原则其他约定
1合同发生终止或解除时,受托人咨询成果尚未通过委托人初步审核的。不计取咨询服务费,委托人无需向受托人支付咨询服务费。/
2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退回委托人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受托人按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因国家、受托人咨询成按咨询服务1

21

事项合同内容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策调整、涉外因素、委托人原因等导致合同发生终止或解除。果已通过委托人初步审核,但尚未提交专家评审的。费基本酬金(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90%)的50%进行结算。
4受托人咨询成果已通过专家评审,但尚未提交相关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按咨询服务费基本酬金(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90%)的60%进行结算。
5受托人已将咨询成果提交相关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但尚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或者备案文件的。按咨询服务费基本酬金(咨询服务费(暂定)总价×90%)的70%进行结算。1
八、支付程序依据合同达到各阶段咨询服务费付款条件时,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支付申请书,书面支付申请书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委托人通知受托人开具与经审核确认的书面支付申请书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款项。
九、验收标准和方式防洪评价报告达到了本表第二条第一款“咨询服务要求”所列要求,采用以下方式验收:1.受托人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批稿独立打印成本一式8份;相应的可读电子版文档各2份(文本WORD以及PDF格式、图纸CAD格式、计算表格需要另提供EXCEL格式),以光盘形式提交委托人。
事项合同内容
九、验收标准和方式(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终稿及备案证明独立打印成本,一式8份;相应的可读电子版文档各2份(文本WORD以及PDF格式、图纸CAD格式、计算表格需要另提供EXCEL格式,以光盘形式提交委托人)。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国家、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规范。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委托人进行初步审查,最终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23

附件2: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约评分表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约评分表

序号分项内容满分分值评价标准打分说明
人员配备20
1人员配备情况101.受托人咨询服务团队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到位,人员稳定;咨询服务团队人员的变更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无擅自更换咨询服务团队人员的情况,得10分。2.受托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每更换1次扣5分;3.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服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的,每更换1次扣2分;4.以上各扣分项,合计扣满10分为止。
2人员能力水平101.受托人咨询服务团队成员的能力水平和资质能够满足咨询项目要求,咨询服务团队成员具有充足的专业水平,富有责任心,能够与委托人顺畅沟通,得10分;2.受托人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出现重大过失等原因被委托人勒令清退、更换的,扣10分;3.受托人或其工作人员不具备或丧失相应资
序号分项内容满分分值评价标准打分说明
2人员能力水平10质的,扣10分;4.受托人咨询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不满足合同要求、责任心不强、与委托人沟通不到位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5.以上各扣分项,合计扣满10分为止。
履约质量60
3成果质量201.受托人咨询成果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和合同要求,未发生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供错误或不合格成果的情况,得20分;2.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成果的,扣20分;3.受托人成果质量达不到委托人要求,且对委托人修改意见拒不整改的,扣20分;4.受托人咨询成果出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和合同要求的,每发现1处扣2分;5.以上各扣分项,合计扣满20分为止。
序号分项内容满分分值评价标准打分说明
4成果深度201.受托人咨询成果深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和合同要求,咨询成果要素齐全,数据可靠,相应误差在合理范围内,满足投资决策、审批要求和后续阶段衔接等需要,得20分;2.咨询成果要素不全,存在遗漏的,每发现1项扣2分;3.咨询成果采用数据不真实不可靠的,每发现1项扣2分;4.咨询成果相应数据误差超过合理范围的,每发现1项扣4分;5.以上各扣分项,合计扣满20分为止。
5进度控制201.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的进度符合任务书工期要求,未发生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得20分;2.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扣满20分为止。
履约配合20
序号分项内容满分分值评价标准打分说明
6配合情况51.能够认真主动地配合委托人的工作,得5分;2.对委托人工作不配合或不按期配合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满5分为止。
7资料管理51.能够按照任务书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完整提交咨询成果,能够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将相应电子文件上传至委托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如需),得5分;2.咨询成果资料提交存在漏项、缺项的,每项扣1分;3.未按时上传委托人要求的相应电子文件至委托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如需),或上传文件出现错漏的,每项扣0.5分;4.以上各扣分项,合计扣满5分为止。
8保密工作51.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对外公开涉及委托人所提供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以及受托人因履行本合同获得的一切项目信息,得5分;
序号分项内容满分分值评价标准打分说明
8保密工作52.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申明的保密资料,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泄露的,扣5分。
9诚信情况51.无串通其他参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得5分;2.发现与其他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扣5分。
8合计1001.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对外公开涉及委托人所提供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以及受托人因履行本合同获得的一切项目信息,得5分;
直接判定为履约不合格行为1.提供虚假的咨询成果;2.因受托人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3.受托人咨询成果质量不合格,返工3(含)次以上仍不合格;4.受托人或其工作人员不具备或丧失相应资质的;5.因该工程存在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分包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6.经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行为的;
序号分项内容满分分值评价标准打分说明
直接判定为履约不合格行为7.因劳资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8.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拒绝履行超过3次(含)以上的;9.受托人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未能完善提供结算资料的;10.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说明:表中内容为示范内容,评价时应按具体合同内容进行评价。

考核评价组签名:

日期:年月日

29

附件3: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受托人履约管理工作指引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受托人履约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受托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

提高受托人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

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结合委

托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服务合

同受托人的履约评价。

第三条履约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客观、真实反映受托人履约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负责指导履约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

招标文件列明履约评价规定、采集评价信息、组织履约评价、

归档评价结果等,确保履约评价工作全过程有据可查。

第五条履约评价的被评价主体为委托人有直接合同关系

的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受托人。

第六条受托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与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约定,积极配合委托人开展履约评价工作,配合提供评价工作

所需要的材料,并对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30

第七条履约评价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受托人的投标文件、合法有效的工

程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可以认定履约诚信的有关资料等进行。

第八条根据得分(用字母“N”表示)情况,履约评价结

果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一)当N≥90分时,评价结果为优秀;

(二)当80≤N<90分时,评价结果为良好;

(三)当70≤N<80分时,评价结果为中等;

(四)当60≤N<70分时,评价结果为合格;

(五)当N<60分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注:履约评价结果被评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相应佐

证材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的履约评价不得被评为

“优秀”等级:

(一)因自身原因拖延合同工期7(含)天以上的;

(二)咨询服务团队未按规定(或投标承诺)配备或不到位

的;

(三)受托人提供虚假的咨询服务材料;

(四)受托人履约期间收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

行为记录”的;

(五)受托人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能完善提供结算资料的;

(六)受托人因劳资纠纷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31

(七)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的履约评价直接被评

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的咨询成果;

(二)因受托人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三)受托人咨询成果质量不合格,返工3(含)次以上仍

不合格;

(四)受托人或其工作人员不具备或丧失相应资质的;

(五)因该工程存在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违

法分包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六)经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贿赂政府部

门公职人员行为的;

(七)因劳资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八)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拒绝履行超过3次(含)以上的;

(九)受托人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未能完善提供结算资料

的;

(十)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

成部分。委托人每年度对履约评价结果进行排名。

第十二条最终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由委托人发

文予以通报表扬。

32

第十=条最络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约谈企业法人代衣,

甘不人枚记录在招标讨程中将提供给资格审查委负会文定材

委员会,记录有效期一年。

33

附件4: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受托人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工作指引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受托人不良行为记录

处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政府工程受托人行为,增强其

守法、诚信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约质量,实现政府工程高质量

发展,结合委托人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委托人负责组织发包的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合同。

第三条【责任人员】本指引所称责任人员,指受托人为保

障合同履约派遣或安排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

主要管理人员、其他管理及技术人员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不良行为】本指引所称不良行为,指受托人或责

任人员在委托人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的行为。

第五条【基本原则】不良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诚

实守信、客观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措施种类】不良行为处理措施根据被处理对象不

同,分为对受托人的处理措施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处理措施】受托人或责任人出现不良行为时,依

34

据其行为情形或后果严重程度,可采用以下措施对其处理:

(一)整改通知;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被记录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在记录有效

期内,此记录将在委托人招标过程中提供给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定

标委员会。

第八条【措施期限】不良行为处理措施的期限:

(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期限为一年;

(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三年。

上述处理措施的期限,从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一般规则】对受托人或责任人员决定处理措施时,

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

依照本指引关于不良行为情形和标准化处理措施相关规定予以

处理。

第十条【竞合处理规则】不良行为实施主体同时存在多个

不良行为的,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处理措施累加。同一行为同

时符合多个不良行为情形,且处理措施不一致的,以较严格的为

准。

第十一条【加重处理规则】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受托人或责

任人员,在前一处理措施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

35

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不免除责任和义务】对受托人或责任人员不良

行为的处理,并不能免除其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立即整改;

(二)消除不良影响;

(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或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四)没收投标、履约等保证金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六)承担合同及建设工务署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

和义务;

(七)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信息公布】不良行为相关记录内容,作为委托

人内部管理文件,在委托人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对内公布,在不良

行为处理决定生效时,委托人应确保将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及相关

材料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异议申诉】受托人对不良行为处理结论有异议

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

向委托人主办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撤销记录】主办部门负责处理申诉、异议,提

出处理意见后报相应办公会审定。经审定确认原处理不当的,主

办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处理单位(人员)撤销记录。

36

第十六条【招投标类】受托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记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

第十七条【招投标类】受托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一)书面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

(二)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二)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有关投标文件或者合同实质内

容更改要求的;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第十八条【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受托人有以下转包、

挂靠成违法分包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求:

(一)受托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咨询业务的;

(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咨询业务

的。

第十九条【工期保障】受托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

保障工期,经委托人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约定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

37

人等项目管理人员不允许更换的,受托人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

(含委托人要求更换的),除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外,视情形给

予受托人或责任人员整改通知直至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工程咨询组织保障】受托人不按投标时承诺

配齐开展工程咨询工作必需的人员,经建设工务署书面通知仍达

不到要求的,视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措施:

(一)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委托人书面通知后超过7天

仍未到岗的,给予受托人不良行为记录;

(二)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委托人书面通知后超过14

天仍未到岗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工程结算】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

工程结算资料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经委托人首次书面催办后一个

月内仍未改正,造成整体工程无法办理结算等严重影响的,给予

整改通知;第二次书面催办后一个月仍未改正,给予不良行为记

录;第三次书面催办后一个月仍未改正,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政府工程利益】受托人与其他单位恶意串通,

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受托人与相关单位视情形给予不良行为记

录直至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受托人不重视项目建设资料管理,

或日常档案资料未及时整理,或竣工未能及时移交档案,造成严

重影响的,视情形给予其整改通知直至不良行为记录。

38

第二十五条【拖欠工人工资】承建项目范围内,存在拖欠

工人工资行为的,被主办部门责令改正且未及时改正的,收到一

次给予整改通知:收到两次,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收到三次,给

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廉政问题】受托人或责任人员存在廉政问题

的,视情形分别给予其以下处理措施:

(一)行贿累计数额在一万元(含)以上不满三万元的,给

予整改通知;

(二)行贿累计数额在三万元(含)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三)行贿累计数额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严重不

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保密义务】受托人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

密的,视情形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直至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八条【其他情况】若受托人发生不良行为情形,相

关处理措施经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39

附件5: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受托人(全称):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为做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建设工程

咨询服务合同》项下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

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根

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订立本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和市场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

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

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

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及损害国家、

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

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

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

二、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40

1.不得向受托人及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得在受托人及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

支付的费用。

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受托人及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

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

提供方便。

4.不得参加受托人及相关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合同行为

公正性的餐会宴请、娱乐活动等。

5.不得向受托人及相关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介绍参

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经济活动。

6.不得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向受托人及相关单位推荐分包

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三、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等。

2.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其工作

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安排可能影响合同行为公

正性的餐会宴请、娱乐活动等。

41

5.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子女、亲属介绍

参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经济活

动。

四、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二条规

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规

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法律效力

本责任书作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建

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

规划和建设局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

完毕之日失效。

七、合同份数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肆份。

42

(本页无正文,为“廉政协议书”的签署页)

委托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受托人: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公章)(公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Ya(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21024
地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284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9000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0756-2510799
传真传真:0756-2263344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93688325@qq.com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珠海东区支行
账号:账号:44001646835053006175

43

附件6:中选通知书

广厂上中介|市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

编号:ZH2603060043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受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委托,横棽粤

澳深度合作区建筑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污染状况

调查服务(采购项目编码:440400MB2E173192602053463),通

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方案择优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

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服务金额确定为(10%下浮率)。服务时限为:以合同约定为

准。。

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

内与横棽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接治,在30个

自然日内与横棽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按照采

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

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

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