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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金沙县岚头镇茅岗村移民村建设项目公告

业主单位:金沙县财政局
类型:中标公告地区:贵州 · 毕节
发布:2026-03-31 17:41:14截止:2026-04-10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一、采购人名称:**金沙县财政局

二、供应商名称:贵州盛世黔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金沙县财政局定点采购馆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91351000000940560

五、合同编号:52052325635166442496032026000605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00390039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金沙县财政局

**联系人:**杨义莎

**联系电话:**15329671922

传真:

**地址:**金沙县西洛街道中心社区黄河大道财经大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附件信息:

合同编号:2026-01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金沙县财政局

制定

贵州盛世黔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金沙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贵州盛世黔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金沙县岚头镇茅岗村移民村建设项目

2.服务类别:预算评审

3.预算评审所需资料收齐后,评审任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天内完

成。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支付金额:人民币3,900.00元。

2.支付时间:咨询合同签订完毕,咨询人完成项目概(预)算评审工

作,移交评审档案,并通过金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无异议出具评审

报告后支付。

执行以上收费标准后,委托方或项目业主不再承担咨询人外派人员的

差旅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外勤补助费等)。

三、本合同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

件同义。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委托人与咨询人签订合同之日

开始实施,至金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时终结。

七、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咨询人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分别向委托人及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赔

偿。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贰份,咨询人贰份。

九、咨询人须对预算书、施工图(电子版)等原始资料保管十五年,

负责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供后期咨询服务。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金沙县西洛街道黄河住所:

大道财金大楼

联系人:杨义莎,联系人:

电话:0857-7229689,电话:

2026年3月16日,2026年3月16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

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

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

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

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

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

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

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

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

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

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

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

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

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的指示。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

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

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

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

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

串通给委托人及项目建设单位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

咨询专业人员,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咨询人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等于已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

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

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的义务,因咨询人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分别向委托人及项目建设单

位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

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

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

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

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

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

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

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新

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

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

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

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

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

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

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

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第三方

机构利益,以及已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开展同一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的,

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

人及项目建设单位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

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以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

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国家及省各种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贵州省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定额。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

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

程造价信息资料等,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

时间: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审核材料以移交清单为准。

2.提供时间:签订本合同一周内。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

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给委托人及项目建设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同意因咨询人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向委托方及项目建

设单位进行赔偿。

另行协商

第六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0汇率计付。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

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包含以下两方面:

1.1、项目概(预)算审核;

1.2、项目施工图纸审核。

2.咨询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金

沙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评审监督职责,独立

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对提供的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3.咨询人拟派项目评审人员必须两名以上,评审组主审人必须持有国

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参加项目评审的其他人员必须执行省级

《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一级《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同时必须

提供参加项目的评审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4.咨询人按规定的格式撰写《评审报告》,概(预)算评审形成的证

据、底稿、报告等评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报金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

5.咨询人不得将受托的评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如发

生此类情况,委托人可立即终止已签订的委托协议,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咨询人的相关责任。

6.咨询人不得向外泄露项目评审情况和参建单位(企业)的相关信息,

并对参建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包括:数据、工程经济、科学技术等信息)

承担保密责任。

7.咨询人在实施委托评审过程中,应严守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

情况,一经发现,委托人可立即终止已签订的委托协议,取消其继续从事

委托评审业务的资格,并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业务委托

书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8.委托人违约责任

委托人擅自解除本合同且未与咨询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本合同评审

费用的10%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咨询人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

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

和工作成果文件。

9.咨询人违约责任

9.1、咨询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组建符合委托人要求的评审小组,委托

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咨询人必须支付合同价10%的违约金。

9.2、咨询人派遣项目评审的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

定和要求配备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必须及时更换,同时咨询人须向委

托人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

9.3、咨询人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委托

人可解除本合同,同时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50%的违约金,造成

损失的咨询人应予以赔偿。

9.4、咨询人派遣项目评审的人员违背项目建设相关合同中工程造价

条款等情况的,出具的评审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咨询人应承担由此造成

委托人及项目建设单位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咨询人每次按合同价的

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5、咨询人在确认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后,须在委托书规定的时

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适

当延长审核期限。咨询人无故延期评审时限,每超出一天,扣减本项目评

审服务费的5%,扣到50%为止;无故延期评审时限超过10天的,委托人

可解除合同,同时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5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

的咨询人应予以赔偿。

9.6、本项目的预算评审,原则在设计施工图和概算批复文件的基础

上进行。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将评审风险控制在

5%以内,若委托人在复核乙方提供的评审结果时,发现风险超过控制范围,

视为咨询人出现重大失误,由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重大失误的书面通知,

并按合同价的50%扣减咨询服务费用,若重大失误达到2次及以上,甲方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业务合作。

10.未尽事宜,由委托人和咨询人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商定解决。

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合同

编号:52052325635166442496032026000605

采购单位(甲方):金沙县财政局

服务单位(乙方):贵州盛世黔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及(或)团体组织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定点采购(分散采购目录-工程竣工决算服务)供应商征集项目-贵州盛世黔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

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定点采购(分散采购目录-工程竣工决算服务)供应商征集项目-贵州盛世黔审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定点采购(分散采购目录-工程竣工决算服务)供应商征集项目-贵州盛世黔审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
1金沙县岚头镇茅岗村移民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服务--产地:贵州省贵阳市,品牌:,供应商需求响应:我司承诺完全响应采购人采购需求。13900.00
合同总价(元)3900.00
合同总价(大写)叁仟玖佰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三、服务条款

甲方(公章): 金沙县财政局乙方(公章): 贵州盛世黔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金沙县西洛街道中心社区黄河大道财经大楼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未来方舟
第D10写字楼13层16号房
1/2
电话: 15329671922电话: 1331221857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北支行
账号:账号: 23130001040003270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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