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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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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六横小郭巨北单元绿色石化拓展园区地基处理及配套工程(一期)施工监理工程承包商选取公告(第二次)

业主单位: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浙江 · 舟山
发布:2026-04-01 20:19:08截止:2026-04-03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舟山市六横小郭巨北单元绿色石化拓展园区地基处理及配套工程(一期)施工监理工程承包商选取公告(第二次)

本项目名称:舟山市六横小郭巨北单元绿色石化拓展园区地基处理及配套工程(一期)施工监理,项目业主为: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地点: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现公开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该项目承包商选取会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内容: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本工程为场地地基处理,采用真空预压方式处理,场地总面积约400969m2(其中一块为334396m2、一块为66573 m2),混凝土面层临时道路长约724m,宽5m。主要内容为场地整平夯实、真空预压、土方卸载挖运、宕渣回填、B型排水板打设、临时道路等。施工招标控制价9711.8015万元。招标范围:舟山市六横小郭巨北单元绿色石化拓展园区地基处理及配套工程(一期)施工监理和缺陷期全过程监理。

项目工期:监理服务期17个月,其中工程施工期5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12个月。

质量要求:合格

二、项目控制价:299308元

下浮率:3%-5%

结算方式:本项目为包干合同,不以监理期的增减调整监理费用。

三、承包商资质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资质要求: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及以上。项目总监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中的监理负责人)。

3、其他要求:(1)本项目要求至少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一名水利工程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二名施工监理员(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2)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上公示。(3)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提供 2025年 12月、2026年1月、2026年2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否则视同非本单位人员。若为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无须提供社保,但应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返聘协议。(4)总监理工程师自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四、选定承包商方式:

随机抽取法:(1)各候选承包商代表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席承包商选取会议并签到,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有效承包商按签到顺序作为各单位代表号码。 (2)在业主确定的下浮区间内3%-5%(3%、3.5%、4%、4.5%、5%)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最终结算下浮率。 (3)将代表各候选承包商的号码放入摇号机(或票箱)内,由业主代表随机抽取,第一次抽中者即为第一承包候选单位,依次类推。(4)截至承包商选取会议时间,签到的承包商多于2家时,会议正常召开。少于2家(不含)时,业主可直接发包或重新选取。第一承包候选单位如无正当理由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第二承包候选单位即为第一承包候选单位,以此类推。

五、会议时间:2026-4- 7 9:30

会议地点:舟山市六横综合服务中心开标室211

六、选取流程及须知:1.凡有意参加比选的承包商,请于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前将供应商登记表发送至指定邮箱(1985184900@qq.com)进行响应登记及领取图纸,比选文件请自行在网站下载。未进行供应商登记、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业主单位将不予受理。2. 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取会议,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参加会议的人员未准时出席或携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作自动放弃处理。3.承包商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派项目总监证书、项目班子证书等资料,格式详见附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密封并注明承包商名称。

七、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580-6202040

业主单位: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日

doc.gif供应商登记表.docdoc.gif格式附件.docxdoc.gif合同.doc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联合体成员(如有)
购买招标文件日期
购买人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传 真
E-MAIL(QQ)
备 注我单位同意按招标公告要求参加投标登记并提交资料,并按所填写的标段前来投标。投标人代表签字:
开票信息(如需开具招标文件发票请提供,并注明开票类型)

注:供应商登记表发送至邮箱(1985184900@qq.com)

舟山市六横小郭巨北单元绿色石化拓展园区地基处理及配套工程(一期)施工监理

响应文件

响应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若有)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双面)

特此证明。

注:1.以上地址是法律文书送达的确认地址。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在投标有效期满前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承诺愿以采购人提供的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报价,并以此为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成交价。(下浮率按比选公告中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服务期,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工程质量达到,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成果。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子信箱:

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三、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拟任职务拟进场时间

注:相关材料复制件在“原件的复制件”中提供。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四、原件的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明材料:注册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

(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下载人员信息打印件

(5)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委托代理人(若有)社保证明

(7)其他

五、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拟派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时间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中的监理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拟派本招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年月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4、投标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

5、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6、我单位直接负责本项目投标的主管人员为法定代表人,我单位与本项目投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本次投标委托代理人(若有),上述人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其他:(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无行贿犯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查询时间应在比选公告发布后响应截止时间前)

合同条款及格式

(具体条款以甲方为主协商确定)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公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且应覆盖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若缺陷责任期结束日晚于上述日期,则保函有效期需延长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后30日。

4.3联合体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公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监理服务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加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工程建设合同、勘测设计合同及监理合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关指示文件或批件;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委托人制定的适合本工程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3合同协议书

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4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4.1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水利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4.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工程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监理工作所需规范标准由监理人自行提供。

1.5转让

关于转让的约定:不得转让。

1.6知识产权

1.6.1是否约定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是。

1.7档案管理

委托人和监理人均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档案工作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需要,并各自承担项目档案管理所需费用。

2.委托人义务

2.1提供设备、设施

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提供的设施、设备:

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提供的设施、设备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提供时间交还时间管理要求备注
1办公时间
2办公设施
3生活房间
5生活设施

2.2其他义务

委托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的时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3.2决定或答复

3.2.1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限:一般文件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14天。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档案管理

监理人应建立符合要求且规范的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负责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同时,监理人对所监理项目的文件和档案有检查、审查的责任,应对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形成监理审核报告。

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说明:明确项目文件管理责任,包括文件形成的质量标准、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套数、整理标准、介质、格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作要求)

关于履约保证金时限的约定:/。履约保证金到期后,委托人在接到监理人书面申请后,扣除违约金部分(如有),于28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4.3总监理工程师

4.3.1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

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重大自然灾害、人员特殊原因(包括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

除上述情况外,监理部更换总监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

监理人进行上述人员更换的,均需通过委托人批准,委托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低于原人员资格、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再更换,监理人不能满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还应承担监理服务酬金3%的违约金。

4.3.2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职责的范围:/。

4.4监理人员的管理

4.4.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组建监理机构,并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有关人员进驻现场,其中监理员不低于2人,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进场,且进场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4.4.2监理人员的变更

更换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

监理人进行上述人员更换的,均需通过委托人批准,委托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低于原人员资格、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再更换,监理人不能满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还应承担监理服务酬金3%的违约金。

4.5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还应为其现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监理的工程范围: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5.1.2监理的阶段范围: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5.1.3监理的工作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监理。

本款补充第5.1.4项:

5.1.4监理人要积极配合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报委托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5.2监理依据

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依据外,本合同的监理依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2.工程建设合同、勘测设计合同及监理合同;

3.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关指示文件或批件;

4.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

5.发包人制定的适合本工程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

合同条款中列明的监理依据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5.3监理内容

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内容外,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1)批准工程的分包;

(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作出变更决定;

(4)作出涉及造价调整的工作联系单决定;

(5)作出估价决定;

(6)批准暂列金额(备用金)的使用;

(7)作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决定;

(8)对承包人未能在监理人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监理人对该缺陷的修正费用做出估算,并在支付款中扣留这笔款项;

(9)对不适合在本工程工作的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将其调离;

(10)审批施工月、季度、年度和总进度计划或投资计划;

(11)批准合同永久工程施工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及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即使没有委托人的事先批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方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并通知承包方和抄送委托方。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的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开始监理的条件:(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开始计算)。

6.1.2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6.2监理周期延误

本条修改为:监理服务周期延误监理费用不作调整。

6.3完成监理

6.3.1提前完成监理,监理报酬是否调整:不作调整。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2监理责任保险

7.2.1委托人对监理责任保险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本条修改为:监理服务费采用总价承包,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因服务期增减,投资额调整,人工、物价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测费已计入在监理服务费中,检测试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以工程开工报告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监理服务费开始时

监理范围和监理服务期限如未发生变化,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变更;监理范围明显减少的,合同双方参照以上计算调整核减监理报酬;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

8.2合理化建议

8.2.1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双方另行协商。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报酬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

上述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本项目监理人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和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平行检测,监理平行检测费不在编规规定的监理费内,如要包含,应单独列支费用。

9.2预付款

9.2.1监理收到委托人进场通知后,14天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不扣回)。

9.3中期支付

9.3.1(1)监理服务费进度款按季度支付,支付金额以签约合同价按监理服务期(不计缺陷责任期)每季度平均支付。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5%(80%-90%),暂停支付。

(2)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工程全部通过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95%(90%-95%);

9.3.2委托人不按期支付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无。本款补充第9.3.4项、第9.3.5项:

9.3.4支付方法

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

支付时间为:根据监理投标文件中监理费用支付估算表,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付款计划支付。

9.3.5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4费用结算

9.4.1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14天内支付。

9.4.2委托人不按期支付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本款补充第11.1.3项:

11.1.3违约的具体情形和处理

(1)监理人接到开始监理通知后没有按时进场,每延迟一日承担监理服务费总额1%的违约金(2)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2日,否则承担1000元/日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2日(按照监理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考勤),否则承担800元/(日·人)的违约金。

其中项目总监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按舟水发[2023]99号文件实行现场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到岗天数到岗率按施工现场影像考勤录入数据为准。违约金在事发当月或当次的监理服务酬金进度款中扣除。

总监理工程师连续三个月到岗不足21天,或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等严重失职行为的,或工程出现重大事故的,或委托人要求更换有失职行为(如施工方不按技术规范施工而监理人员不予阻止)的监理人员,监理人不予合作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不支付监理酬金,同时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承诺的仪器和设备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委托人要求进场,拖延到位的,承担2000元/(日·项)的违约金。

(4)监理人应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应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人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的,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监理违约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违约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监理费总额的1%。

(5)人员变更违约责任详见本节4.4.1项。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选择下列(1)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他

监理人因自身原因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每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分别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按有关安全规定,追究总监及相关人员责任。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查时,发现不合格工程且已进入计量的,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第三节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监理。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本标段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

5、工程建安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

6、工期:

7、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2、监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