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地址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14日 14: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MZC2026-C2-00440-KMCS-0022
项目名称: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525536.46
最高限价(元):3525536.46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525536.46
单位:1
简要规格描述: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管道:拆除检查井和混凝土管并恢复,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和绿化并恢复,新建1座Φ7000顶管工作井、新建1座B×L=4×7顶管工作井、新建逆作法矩形钢筋混凝土检查井,DN1200Ⅲ级钢筋混凝土顶管专用管164.00米,DN1500 Ⅲ 级钢筋混凝土顶管专用管32.00 米,新建电缆YJV-0.6/1KV-4*2.5mm2400米。具体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标段(包) 1,6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段(包)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5%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段(包)1】
3.1 供应商同时具备: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2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 二 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专业类别:市政公用工程)且必须注册在本单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供应商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4月02日至2026年04月10日,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持与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兼容的数字证书(CA),在平台绑定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
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4: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4:0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楼开评标室1
六、投标保证金信息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各位供应商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的消息。2.本次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各供应商认真学习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操作手册查询链接:https://helpcenter.zcygov.cn/document/#/document/dashboard?siteCode=yunnan。如有疑问联系95763。(1)供应商注册。供应商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后,方可参与项目。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业务支持-用户注册-供应商模块。(2)CA数字证书办理。供应商须办理有效CA数字证书。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choose。(3)CA数字证书绑定。供应商进行CA绑定。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系统管理-ca管理-ca绑定。(4)采购文件获取。供应商须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文件获取期限内,使用账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平台,获取采购文件。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获取采购文件,逾期将无法获取。(5)投标(响应)文件编制与递交。供应商须下载投标(响应)客户端,通过客户端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线上递交。投标客户端下载路径:https://market.zcygov.cn/application-market/#/download/list(6)开评标。供应商须在项目指定的开标时间前,提前登录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如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自行承担后果(如:设备故障、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九、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街道武振街1号
联系方式:0871-648816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单元12层
联系方式:13888831309、158870676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蕊、姚晨、李沁、董泽兰、胡兴松、谷一鹏
电话:13888831309、15887067602
附件信息:
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KCGC-2026-10665
采购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6年4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
一、项目基本情况3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
三、获取采购文件4
四、响应文件提交4
五、开启4
六、公告期限4
七、其他补充事宜4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3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23
一、评审办法前附表23
二、磋商依据25
三、磋商程序30
四、磋商标准31
五、详细评审32
六、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3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
第五章技术要求110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11
一、资格审查部分112
二、响应函部分114
三、商务部分117
四、技术部分12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
竞争性磋商公告
| 项目概况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的潜在磋商申请人应在“政采云”平台 (http://www.zcygov.cn)下载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4-14 14: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352.553646
最高限价(万元):352.553646
采购需求: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管道:拆除检查井和混凝土管并恢复,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和绿化并恢复,新建1座Φ7000顶管工作井、新建1座B×L=4×7顶管工作井、新建逆作法矩形钢筋混凝土检查井,DN1200Ⅲ级钢筋混凝土顶管专用管164.00米,DN1500Ⅲ级钢筋混凝土顶管专用管32.00米,新建电缆YJV-0.6/1KV-4*2.5mm²400米。具体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5%。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同时具备: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专业类别:市政公用工程)且必须注册在本单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供应商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4-2至2026-4-10,每天00: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4-1414:00: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传响应文件。
五、开启
时间:2026-4-1414:00: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行远程解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智能开启。
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否。
其他:本公告发布媒介:“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东区马金铺武振街1号
联系方式:0871-648816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市世博路16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层
联系方式:0871-68338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张蕊、姚晨、李沁、董泽兰、胡兴松、谷一鹏
联系人:张蕊、姚晨、李沁、董泽兰、胡兴松、谷一鹏
电话:13888831309、1588706760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地址:昆明市高新区东区马金铺武振街1号联系人:龚老师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昆明市世博路16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层项目负责人:张蕊、姚晨、李沁、董泽兰、胡兴松、谷一鹏联系人:张蕊、姚晨、李沁、董泽兰、胡兴松、谷一鹏电 话:13888831309、15887067602电子邮箱:877975164@qq.com |
| 3 | 项目名称 | 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 |
| 4 | 采购需求 | 详见公告。 |
| 5 | 资金来源 | 国债资金。 |
| 6 | 项目预算金额 | 详见公告。 |
| 7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8 | 合同履行期限 | 详见公告。 |
| 9 | 项目地点 | 人民西路(西苑立交桥)、海源中路(滇缅大道—科医路段)、滇缅大道(二环西路—海源中路段)、海源中路与人民西路北侧交叉口四个淹水点。 |
| 10 | 质量要求 | 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19)及国家、地方、行业相关验收规范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
| 11 | 标段划分 | 本次采购设1个标段。 |
| 12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至今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下同)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时间不满一年的需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承诺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十二个月内(税款所属时期)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扫描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成立至今不足1个月的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②提供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十二个月内(费款所属时期)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成立至今不足1个月的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等。供应商须提供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①供应商应信誉良好,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②供应商未被列入“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内。(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磋商前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交由磋商小组审查后存档;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5%。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供应商同时具备:(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级 及其以上资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3.2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 二 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专业类别:市政公用工程),且必须注册在本单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供应商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准)。 |
| 13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
| 14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 |
| 15 | 分包 | 不允许。 |
| 16 | 偏离 | 供应商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条件上,作出正偏离的承诺(如质量要求提高、处罚额度增大等)。 |
| 17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 |
| 18 | 提出疑问的时间及方式 | 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有疑问的,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个日内提出。提问方式为: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凭企业账号【或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进行不署名提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询问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
| 19 | 澄清或修改的时间及方式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通过网络向潜在供应商发布,且供应商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凭企业账号【或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查看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cygov.cn)中查看有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后果自负。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电子文件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后前相互矛盾时,以最新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供应商无需回函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修改,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cygov.cn)中查看有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
| 20 | 磋商报价及最高限价 | 1.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云南省过渡期实施规定》的通知(云建科[2025]63号)规定、本项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填报。本项目最高限价为:352.553646万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此限价。2.报价要求:(1)报价均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报价为供应商完成采购人规定的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2)施工现场的着装、标志标牌、护栏、夜间施工、雨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材料运输、二次搬运费、机电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保通、施工范围内的保洁及废弃场地的选择、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保通及施工噪音控制、用电安全等必须满足施工规范、城市管理的规定及业主的合理要求,成品保护费等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3.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将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填报总价及二次报价总价与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的下浮比例(%),供应商填报的《工程计价文件》按二次报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其中规费及税金不进行下浮。注:二次报价环节于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无需到磋商现场。4.支付方式以合同为准。5.其他报价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3.2。 |
| 21 | 响应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
| 22 | 保证金 | 不收取。 |
| 23 | 响应文件格式 |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响应文件应包含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所有内容。电子响应文件应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要求见《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特别注意:(1)供应商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否则作为无效处理。(2)供应商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响应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供应商填写的内容,不得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按响应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供应商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
| 24 | 签章要求 | 按照响应文件格式,采用供应商企业(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供应商的签章为:供应商使用企业(单位)CA证书进行的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为:使用法人CA证书进行的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中有另外签字盖章要求的,按格式进行。注: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 |
| 25 | 响应文件递交 | 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供应商根据拟要参与的项目,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要求上传全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上传后须自行检查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并进行确认签名后,方完成全部响应文件网上上传操作。供应商可自行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注:(1)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仔细查看相关操作流程,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响应文件未上传或已上传但无法读取导入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中供应商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及电子签章。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须先办理数字证书(CA)。供应商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云南省外省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3)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其编制的响应文件将无法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26 | 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前的加密 | 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现场或远程解密时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CA)进行现场或远程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响应文件未成功解密的或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其编制的响应文件将无法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27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 28 | 现场磋商时间及地点 | 详见公告。 |
| 29 | 采购程序 | 按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程序进行。 |
| 33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
| 34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单位 | 否;由磋商小组根据“第三章 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人。 |
| 35 | 履约担保 | 无。 |
| 36 |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 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供应商声明不存在被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的,在评审阶段,磋商小组应将否决视为无效响应;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 |
| 37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单位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38 | 同义词语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甲方”和“乙方”,在采购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或采购人”和“供应商或供应商”进行理解。 |
| 39 | 监督 | 本项目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采购人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40 | 解释权 |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 4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一、本项目响应文件为网上递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即刻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二、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磋商阶段磋商小组将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并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为供应商的二次报价。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中进行二次报价,过程中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 ||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本采购项目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已获批准,建设资金来自国债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采购人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择优选定供应商。
1.1.2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情况
1.2.1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合同履行期限、项目地点、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和标段划分
1.3.1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5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6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供应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采购人;
(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4)为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为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为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1)具有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否则其资格将被否决。
1.5费用承担
1.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以中标(成交)价为基数计算,代理服务费下浮20%后向成交人收取。
1.6保密
参与磋商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采购人不集中组织采购现场踏勘,供应商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磋商预备会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分包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偏离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技术要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1.2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内容不明确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
2.2.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通过网络向潜在供应商发布,且供应商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凭企业账号【或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查看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cygov.cn)中查看有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后果自负。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电子文件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后前相互矛盾时,以最新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确需要变更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的,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采购人对评标办法做出变更的,需要重新制作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供应商都能重新下载最新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于编制电子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方式予以发布。
2.3.2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响应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及格式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电子文件的要求。
3.2磋商报价
3.2.1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报价及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
3.2.3报价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4报价应本着合理的原则,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不保证报价最低者一定成交。
3.2.5在合同实施期间,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计费依据,采购人最终以成交价作为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具体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
3.2.6供应商应综合考虑成交后项目实际发生的变化所引起的计费依据变化等因素,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供应商没有报价的项目,采购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之中,不另行支付。
3.2.7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到项目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3响应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
3.4保证金
3.4.1保证金的提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5条。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3.4.3保证金退还: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单位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成交单位无故放弃成交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磋商承诺和变更磋商报价(含单价、合价或总价的);
(4)已缴纳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已缴纳保证金,出现不廉洁行为的,采购人纪检部门有权扣除保证金;
(6)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补充、修改、替代、撤回响应文件的。
(7)供应商提供虚假响应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或者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证明材料的;
(8)法律法规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本次采购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资料按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要求提供,包含在响应文件中。
3.6备选磋商方案
无。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自行增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报价、工期、质量、有效期、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响应文件的签署: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响应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5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不符合要求或无法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递交或无法解密的,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4.响应文件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加密
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CA)对该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响应文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响应文件未成功解密的或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网上上传:供应商应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未按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递交”。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本项目的磋商将于上述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磋商。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5.磋商
5.1磋商时间和地点
详见公告。
5.2磋商程序
(1)磋商小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准时参加。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磋商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磋商小组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3)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及名单在磋商结束之前保密。
(4)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磋商会议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磋商现场,对磋商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5)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6)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8)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评审结束后,至确定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9)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起到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止,供应商不得与参加磋商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方面向参与磋商的有关人员施加任何影响,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0)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二次报价(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二次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5.3响应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5.3.1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网上逾期上传的;
(2)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不符合前附表25项要求或无法解密导入的。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单位,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
成交通知书:
(1)成交人确定后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7.3履约担保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单位退还保证金;给成交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采购
8.1重新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质疑
9.5.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
9.5.2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须提供签字、加盖公章的原件。
9.5.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9.5.4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磋商)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事项,并依据磋商小组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9.6投诉
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供应商提供的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一、评审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供应商所递交的各类自有证书一致。 |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条的规定。 |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合同履行期限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条的规定。 |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条的规定。 | |||
| 磋商报价 | 符合本项目磋商报价的全部要求。 | |||
| 响应无效情形 | 出现本章第4.3.3条情形的供应商视为响应无效。 | |||
| 2.2 | 资格评审标准 | 政府采购二十二条要求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条“供应商资格要求”。附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条“供应商资格要求”。附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详细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行磋商并参与详细评审的评分)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30分技术部分:70分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 5.1 | 商务部分评审 | 磋商报价评审 | 30分 | 取所有有效供应商的二次报价(工程总价)中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报价等于评审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二次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供应商二次报价)×30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5%。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 5.2 | 技术部分评审 | 1.施工技术方案 | 25分 | (1)施工技术方案全面、科学、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部署全面,施工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的,得25分;(2)施工技术方案全面、科学但对施工指导性一般,施工部署全较为面,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的,得20分;(3)施工技术方案科学合理但不够全面且对施工缺乏指导性,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基本合理的,得15分;(4)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施工措施不具备针对性,有基本施工部署的,得10分;(5)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2.施工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 10分 | (1)质量承诺满足磋商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阐述的,得10分;(2)质量承诺满足磋商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要求但存在一些问题的,得8分;(3)质量承诺满足磋商文件,有违约责任承诺但不具体的,得6分;(4)未提供措施的不得分。 | ||
| 3.施工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 | 10分 | (1)工期承诺满足磋商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承诺,施工进度计划、措施详实科学合理,且能保证工期的,得10分;(2)工期承诺满足磋商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承诺,施工进度计划、措施合理,满足工期的,得8分;(3)有进度计划、措施但不具体、不合理且,仅满足工期的,得6分;(4)未提供不得分。 | ||
| 4.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 5分 | (1)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的得5分(2)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的得4分;(3)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较差的,得3分;(4)未提供不得分。 | ||
| 5.拟派项目组人员 | 10分 | (1)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人员配置针对工程实际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得10分;(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人员配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没有针对性的,得8分;(3)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但人员配置不合理,没有针对性的,得6分;(4)未提供不得分。 | ||
| 6.类似业绩 | 10分 | 供应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5分,最多得10分。类似业绩是指:供应商2023年至今承担过(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类似工程施工的业绩。注: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无法清晰证明的,不予认可。 | ||
二、磋商依据
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1.2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要求,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供应商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
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节能产品,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下载。
关于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针对监狱企业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2.1.3异常低价审查
(一)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三、磋商程序第一阶段: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性评审、资格评审),完全符合初步审查的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第二阶段: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抽取顺序,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磋商:1.磋商小组就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磋商。2.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3.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但不得对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4.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要求对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5.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6.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7.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8.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提交二次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二次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密封递交,二次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提交二次报价之前,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其磋商保证金按规定的时间予以退还。第三阶段:磋商小组对通过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报价、技术部分进行打分;第四阶段: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四、磋商标准4.1评审过程的保密4.1.1响应文件开启后,直至授予成交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后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4.1.2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资格无效。4.1.3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人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成交人不得向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资料。4.2初步评审4.2.1符合性评审标准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4.2.2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4.3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响应无效情形4.3.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章第五条规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4.3.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不能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3.3供应商或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响应无效:(1)有串通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供应商未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出席磋商的。(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在符合性评审、资格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不符合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6)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响应的。(7)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要求签字或盖章的。(8)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9)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10)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提交的保证金有瑕疵的。(11)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或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2)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本项目公布的上限价的。(1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参与磋商的。(1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组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1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16)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五、详细评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对通过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响应文件技术部分进行打分。按照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详细评审”条款中的规定进行评审和评分。5.1商务部分评审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5.1。5.2技术部分评审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5.2。技术部分评分要求和统计原则:(1)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分值评分。(2)统计分数原则: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技术部分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各评委的评分应在磋商小组内进行公示,某个评委对某响应文件评分分值低于(高于)所有评委对该响应文件评分平均分值10分以上(含10分)的,该评委须向磋商小组作出明确解释,理由不充分的该评委应对其评分作修正,若拒不修正的,该评委对此响应文件的评分不得参与计算此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得分。六、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6.1汇总评审结果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填写评审结果汇总表。6.2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6.2.1磋商小组在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并根据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6.2.2参与二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应当重新采购。6.2.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6.3编制及提交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2)磋商小组成员名单;(3)磋商记录;(4)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览表;(5)磋商资格无效情况说明;(6)评审标准、评审方法;(7)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供应商排序;(9)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如有)。6.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6.4.1关于评审活动暂停(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评审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审工作无法继续时,评审活动方可暂停。(2)发生评审暂停情况时,磋商小组应当封存全部响应文件和评审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审的条件时,由原磋商小组继续评审。6.4.2关于评审中途更换评委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在评审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审中途退出评审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退出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6.4.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审环节中,需磋商小组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竞争性磋商文件内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作为参考,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本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的条款,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内容将在合同磋商中明确,采购人保留最终修订合同的权利,最终本合同以实际签订为准)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发包人(甲方):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承包人(乙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昆明高新区(西区)淹水点改造工程调蓄池进水管网建设工程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承包范围:项目的施工至移交。2.合同工期:日历天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完成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合同签订后___天内完成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__年___月___日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工程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范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5.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5.1本项目暂估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其中:税率:%,7.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9.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付款给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设计、施工至移交。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承包人。11.合同生效11.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11.2合同订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12.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本合同一式拾份,双方各执伍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经办人:经办人: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通用合同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专用合同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保修等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承包。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履行本合同的职权和职责需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份。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现场或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的所在地和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地、存放地,以及可能在本合同中被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上述试验均应在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被业主接收之前进行。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上述试验均应在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被业主接收之后进行。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28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36工程缺陷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缺陷责任书。1.1.37质量保证金,系指发包人根据第11.2款扣留的款项。1.1.3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3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4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1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42条款标题和旁注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及补充和修改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7)构成合同组成部份的其他文件。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标准、规范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遵守法律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应自费办理本工程所需的项目申报、审批、监督、审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有关手续,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承包人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应自费办理本工程所需的审查、工商、税务、治安、卫生、进出省市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手续,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1.7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8信息交换方式不论在何种场合,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或裁决书时,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往来文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表示上述往来文书可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等方式,包括商定并载入合同中的电子传输方式。当事人一方的各项要求、通知、通报、凭证、决定等应派人面交并取得书面收据或邮寄递交,收到方应填写回执单并注明意见。任何一方改变信息交换地址应按本项约定通知其他方,否则,信息视为可发往收件人在此之前提供的地址,从发出之日视为收件人已收到相应信息。接收上述文书的地址应在合同中注明。2.发包人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负责办理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2.1.6有权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2.1.7对工程有检查、监督权。2.1.8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有权获得按照合同规定其可以获得的资料。2.1.9有权纠正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并得到损失赔偿。2.1.10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除专用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总监理工程师发生更换时,发包人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安全保证2.4.1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第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2.5保安责任2.5.1承包人应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保修是承包人的义务。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本合同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竣工投产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工程设备、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人提供。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1.5款的约定提出竣工日期延长。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1.6承包人自行负责进入与占用现场。3.1.7承包人自行负责进场道路。3.1.8承包人自行负责道路通行权与设施。3.1.9不管是否已经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3.2承包人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总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总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项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权限。3.3工程质量保证3.3.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有完整的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行本合同的各项要求。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严格实施。承包人应将质量保证体系的所有程序和执行文件的详细情况提交业主代表,供其查阅。但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任。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3.3承包人应对工程基础资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3.4安全保证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第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6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及保管、保护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分包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本专用合同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承包人订立的分包合同,应当报发包人备案。3.8.2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项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项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项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项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项第2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项第3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设计进度计划4.2.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项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项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项的约定,自费赶上。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项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项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4.3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4.3.2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竣工日期4.4.3.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4.4.3.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4.4.3.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暂停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无权得到因为弥补因承包人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第4.6.1项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的后果,带来的延长期或费用的增加及支付。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项发包人的暂停和4.6.2项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项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项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负责恢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或生产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非由承包人的职责造成的,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技术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承包人对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项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项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项第1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项第1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设计阶段审查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5.3.2承包人根据5.3.1项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项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项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发包人有权在5.3.1项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知识产权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方对本方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6.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发包人若依据5.2.3项第(3)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自行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工程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承包人依据5.2.3项第(3)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项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检验6.2.1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项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项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项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根据6.1.1项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交接后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运出施工工地。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根据6.1.2项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项或6.1.2项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6.3.1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5重新订货及后果6.5.1依据6.1.1项及6.3.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工程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依据6.1.2项及6.3.1项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竣工日期不作调整。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项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项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由承包人保管,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7.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7.1.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项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等工作(进场道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可委托承包人负责,双方在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1.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项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电、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项第(1)点、第(2)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项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项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项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发包人履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2承包人的义务7.2.1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方面存在的任何差错,承包人应自费加以纠正。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1)根据6.6.1项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项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项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项第(1)点、第(2)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项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按4.1.2项的约定,自费赶上。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项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13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7.3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合法使用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因此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4人力和机具资源7.4.1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质量与检验7.5.1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项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7.5.6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