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鲁0828破2号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5)鲁0828破2号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于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6)聚麟破管字第1-05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2025)鲁08破申13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2026年3月18日,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828破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估聚麟公司资产价值,厘清资产状况,为破产重整程序提供专业依据,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决定以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聚麟公司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工作内容
1.项目名称: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资产评估项目。
2.工作内容:对聚麟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进行清查核实;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采用适当的价值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配合管理人回答债权人、法院及相关方对评估报告的质疑,列席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重整程序需要,对后续资产处置提供价值咨询或补充评估服务。
二、参选条件
参选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主体资格与资质
参选机构须具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证明》或相关执业资格,且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审计/鉴定专业机构名册,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审计机构名册中备案。
- 业绩要求: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具有破产案件评估业绩5件及以上;鉴于债务人行业属性,具有房地产企业或城镇建设开发企业评估业绩的机构优先(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或评估报告等证明)。
3.地域要求:参选机构须在济宁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承诺配备人员满足项目办案需求,具备同时在济宁市城区和金乡县开展工作的能力,并同意自行垫付出差费用。
- 团队人员要求
资产评估师总数不少于30人;拟派项目负责人2人,均须具备资产评估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破产评估项目经验,熟悉房地产及在建工程评估业务。
- 信誉与合规要求
近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无行政处罚、无行业协会惩戒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与聚麟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益方不存在利害关系,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 费用与承诺
费用支付:参选机构须承诺接受评估费用在债务人财产集中分配时统一支付,并就上述支付安排出具书面承诺函;同时,须同意先行垫付在建工程符合评估条件所需的前期必要费用,并自行承担因在建工程未能纳入有效资产范围导致的前期费用损失风险。
时效承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案涉破产重整程序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若因机构原因导致延期,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参选形式: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三、参选文件要求
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文件须加盖公章并密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2.机构简介与业绩证明:机构基本情况介绍;2023年1月1日以来的破产评估业绩清单(含项目名称、资产/债权规模),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业务约定书、受理通知书、报告封面、全国或省级资产评估机构名录榜单等);房地产企业评估业绩证明材料。
3.团队配置方案: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名单、资质证书复印件(重点提供项目负责人资料);驻场人员安排及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4.工作方案:结合项目特点(房地产、在建工程等)制定全面、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包括资产清查计划、评估技术路线、进度保障措施、质量控制体系及应急预案。
5.报价方案:明确收费依据(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具体折扣率或包干价格,明确费用包含内容(含差旅、食宿、税费等)。
6.承诺函:无不良记录承诺、费用支付方式承诺(同意财产分配时支付)、按时完成工作承诺、保密义务承诺。
四、报名方式及选定方式
本次遴选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参选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竞争文件,由管理人组织评选,相关候选人报经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批准后确定最终中选机构。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期限: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8日12时;
- 报名地点:山东省金乡县文峰路崇文中学路南聚麟城市广场项目售楼处。
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19553778175;18253788175。
附件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鲁0828破2号
2025年12月3日,济宁市中院人民法院作出(2025)
鲁08破申13号民事裁定,受理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移交本院审理。本院经竞争评
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省聚麟
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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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8破申13号
申请人: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23层2326号。
法定代表人:何新麟,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聚麟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
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四川省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聚麟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山
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山东省济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查明,聚麟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在成都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住所地为成都市
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23层2326号。法定代表人
为何新麟,登记股东为高麟持股90%,何新麟10%,经营范
围包括: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项目
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为存续。金乡县金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载明,
聚麟公司系为了开发金乡县刘学屋拆迁安置项目注册成立,
自2014年2月起该公司日常办公及经营场所一直位于山东
省济宁市金乡县文峰路南侧、文化路东侧(南临荷香路、东
临金水岸小区)该地址为聚麟公司的实际经营所在地,是
其长期固定办公点,所有业务活动都在此进行,同时附有办
公场所照片予以佐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25
年9月25日前往聚麟公司登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
西一段130号1栋23层2326号查看聚麟公司有无实际经营,
经现场查看询问,聚麟公司已于五六年前搬离该地址,该地
址现为深圳玩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
另查明,聚麟公司名下的主要财产系位于山东省金乡县
荷香路北侧、文化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相关资产均处于司法查封、拍卖状态。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结果,聚麟公司截止2025年6月26日
的资产价值总计293902415元,聚麟公司提供的债务清册
显示,其负债总计349197500元,资产负债率为118.8%。
2025年7月17日,聚麟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同意申请破产重整。据聚麟公司提交的破产重整可行性分析
报告中载明,聚麟城市广场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已建设完成
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面积为67180.59平方米,预计销
售收入335000000元,可迅速化解短期债务危机,项目整
体完成后,预计销售收入1333000000元,聚麟公司具备
破产重整价值。福建钜宝投资有限公司已就本案重整事项提
供投资意向函,拟于聚麟公司破产重整受理后参与破产重整
投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八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
住所。”本案中,聚麟公司虽然于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
段130号1栋23层2326号,但早已搬离,聚麟公司的主要
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并有相应办公照片
为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聚麟公司实际住所地为济宁市金
乡县,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册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
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
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聚
麟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18.8%,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同时,聚
麟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为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具备重整价
值,且有意向投资人拟对其进行重整投资,符合破产重整的
受理条件。鉴于聚麟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主要资产
均位于为济宁市金乡县,本案可交由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
重整申请。
二、本案移交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高鲁军
审判员崔英
审判员许贵梅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赵娇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