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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9

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柯桥区山塘感知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的公开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浙江 · 绍兴
发布:2026-04-09 22:39:36截止:2026-04-29
产品/服务:见正文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柯桥区 | 水文水资源监测服务

项目概况

2026年度柯桥区山塘感知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4月29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_、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30603263180010000002-绍柯采〔2026〕411号-001

项目名称:2026年度柯桥区山塘感知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

预算金额(元):1400000

最高限价(元):14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2026年度柯桥区山塘感知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14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2026年度柯桥区山塘感知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若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各方均应符合中小企业,并根据要求上传《联合协议》,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若供应商以合同分包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各方均应符合中小企业,并根据要求上传《分包意向协议》,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6年04月29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4月29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6年04月29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绍兴市柯桥区公共服务大楼1308会议室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_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_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_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_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_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本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各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_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纺都路1066号柯桥区公共服务大楼13层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宋钧炜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5-84119032

质疑联系人:凌萍峰

质疑联系方式:0575-841383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梅龙湖路56号1801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孟丹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005855057

质疑联系人:马丽燕

质疑联系方式:13575586705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育才路财政大楼

传真:

联系人:王工

监督投诉电话:0575-85672135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

附件信息:

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pdf

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2026年度柯桥区山塘感知体系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回邀请招标口竞争性谈判口竞争性磋商口询价口单一来源口其他口
项目分类服务回货物口政府采购工程口
采购人单位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联系人宋钧炜联系电话0575-84119032
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名称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孟丹负责人马丽燕
联系人孟丹联系电话15005855057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可附专家意见书)
公平性竞争评估
一、是否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
1.未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是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2.是否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3.是否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限定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等,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是否设置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要求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资格条件.
5.是否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或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6.是否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1

I

7、是否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等变相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业绩规模是履约充要条件的特定项目除外)
8.是否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9.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经营)年限等门槛作为资格条件
10.采购中国境内制造货物的项目,是否将制造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文件设置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11.是否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
12.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13.是否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4.是否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产品性能等非供应商本身具备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15.是否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获取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采购活动
16.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是否仍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
17.是否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18.是否将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水平评价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19.是否将行政许可外的单位资质、资格、资信、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等作为资格条件;
20.是否将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内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21.对项目采购需求不涉及或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内容,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或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如在无涉密内容的项目中,要求提供涉密资质等)
22.是否将荣誉、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23.是否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24.是否设置审计报告、行政机关出具的社保证明、完税证明等作为资格证明材料
25.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
26.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是否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27、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作为资格条件
二、是否违法违规设置评审方法、评审因素是/否
1.是否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包括通过报价区间、无效响应条件、履约风险条件等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因素(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2.是否违规限制供应商定价或者干预供应商自主报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除外),
3.是否违规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外的评审方法进行价格评审,如评审区间法、入围制法、性价比法、合理低价法、二次平均价法等
4.价格评审权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10%)
5.是否违规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6.是否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与履约有关的除外)、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或财务指标作为评审因素
7.是否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8.是否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9.是否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10.是否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11.是否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12.是否将市场占有率、第三方评价数据排名等作为评审因素
13.是否将资格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或者将资格条件提级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作为资格条件,同时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作为评审因素)
14.是否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15.是否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评审因素
16.是否将行政许可清单外的单位资质、资格、资信、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无法律法规授权)等作为评审因素
17、是否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
18.是否将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证书,或者颁发标准中有年限、规模等要求的证书,或者社会自行设定标准、自行评比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19.是否将非法定机构(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设定为评审因素
20.是否将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荣誉以外的荣誉、奖励设定为评审因素
21.是否将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内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评审因素
22.采购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将中国境外市场准入认证作为评审因素
23.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评审因素是否未包含样品评分或设置样品分超过价格分的50%
24.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行政机关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出具证明的除外)
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是否高于价格分的10%
26.是否将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许可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27.是否通过投标(响应)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
28.是否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29.软件(系统)开发定制服务采购项目,是否要求供应商对软件(系统)功能以成品方式进行演示并根据演示打分
30.要求供应商录制视频方式演示的项目,是否未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停止接收,或者要求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进行现场演示
31.是否将演示人员的语言水平、应变能力等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32.是否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设置加分项,如对本地企业、本地产品、本地纳税额、本地缴纳社保人员数等加分
33.是否将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质量、排版要求等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34.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作为评审因素
三、是否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确定采购需求是/否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是否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是否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4.除单一来源采购外,是否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
5.是否在采购需求要素中设置“知名”、“一线”等模糊表述
6.售后服务要求,是否与采购项目无关、超出范围、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7.是否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
8.采购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是否要求提供中国境外市场准入认证
9.是否将个别产品或服务满足的技术参数、不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参数
10.设定的交货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否明显不合理
11.必须引用品牌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未在引用品牌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所引用的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不具有可替代性
1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是否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核心产品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13.是否强制要求供应商(代理商)提供制造商(进口货物以外)原厂质保服务承诺或授权证明材料
14.是否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
15.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是否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6.分标段采购的项目,是否限制供应商投标
17.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18.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作为采购需求
四、是否违法违规设置投标或合同条款是/否
1.是否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
2.是否将应由采购人支付的费用转嫁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如专家评审费用
3.是否超额收取履约保证金
4.是否未按规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否授权评审小组进行(PPP项目、非招标项目除外);采购人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是否未在采购代理协议中约定,并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6.是否明示或暗示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7.是否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8.是否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
9.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作为投标条件或合同条款
是否违反公平性竞争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可附相关报告)
规定适用例外是口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采购人审查意见
具体经办人签字:206年3月6日分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日20

备注:本表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纳入区国有企业采购目录的国企采购项目,由采购人

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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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2026年度柯桥区山塘感知体系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回邀请招标口竞争性谈判口竞争性磋商口询价口单一来源口其他口
项目分类服务回货物口政府采购工程口
采购人单位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联系人宋钧炜联系电话0575-84119032
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名称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孟丹负责人马丽燕
联系人孟丹联系电话15005855057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可附专家意见书)
公平性竞争评估
一、是否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
1.未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是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2.是否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3.是否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限定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等,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是否设置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要求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资格条件.
5.是否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或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6.是否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1

I

7、是否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等变相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业绩规模是履约充要条件的特定项目除外)
8.是否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9.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经营)年限等门槛作为资格条件
10.采购中国境内制造货物的项目,是否将制造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文件设置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11.是否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
12.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13.是否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4.是否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产品性能等非供应商本身具备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15.是否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获取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采购活动
16.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是否仍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
17.是否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18.是否将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水平评价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19.是否将行政许可外的单位资质、资格、资信、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等作为资格条件;
20.是否将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内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21.对项目采购需求不涉及或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内容,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或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如在无涉密内容的项目中,要求提供涉密资质等)
22.是否将荣誉、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23.是否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24.是否设置审计报告、行政机关出具的社保证明、完税证明等作为资格证明材料
25.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
26.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是否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27、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作为资格条件
二、是否违法违规设置评审方法、评审因素是/否
1.是否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包括通过报价区间、无效响应条件、履约风险条件等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因素(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2.是否违规限制供应商定价或者干预供应商自主报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除外),
3.是否违规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外的评审方法进行价格评审,如评审区间法、入围制法、性价比法、合理低价法、二次平均价法等
4.价格评审权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10%)
5.是否违规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6.是否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与履约有关的除外)、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或财务指标作为评审因素
7.是否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8.是否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9.是否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10.是否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11.是否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12.是否将市场占有率、第三方评价数据排名等作为评审因素
13.是否将资格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或者将资格条件提级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作为资格条件,同时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作为评审因素)
14.是否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15.是否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评审因素
16.是否将行政许可清单外的单位资质、资格、资信、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无法律法规授权)等作为评审因素
17、是否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
18.是否将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证书,或者颁发标准中有年限、规模等要求的证书,或者社会自行设定标准、自行评比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19.是否将非法定机构(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设定为评审因素
20.是否将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荣誉以外的荣誉、奖励设定为评审因素
21.是否将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内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评审因素
22.采购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将中国境外市场准入认证作为评审因素
23.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评审因素是否未包含样品评分或设置样品分超过价格分的50%
24.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行政机关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出具证明的除外)
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是否高于价格分的10%
26.是否将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许可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27.是否通过投标(响应)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
28.是否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29.软件(系统)开发定制服务采购项目,是否要求供应商对软件(系统)功能以成品方式进行演示并根据演示打分
30.要求供应商录制视频方式演示的项目,是否未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停止接收,或者要求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进行现场演示
31.是否将演示人员的语言水平、应变能力等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32.是否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设置加分项,如对本地企业、本地产品、本地纳税额、本地缴纳社保人员数等加分
33.是否将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质量、排版要求等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34.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作为评审因素
三、是否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确定采购需求是/否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是否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是否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4.除单一来源采购外,是否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
5.是否在采购需求要素中设置“知名”、“一线”等模糊表述
6.售后服务要求,是否与采购项目无关、超出范围、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7.是否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
8.采购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是否要求提供中国境外市场准入认证
9.是否将个别产品或服务满足的技术参数、不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参数
10.设定的交货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否明显不合理
11.必须引用品牌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未在引用品牌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所引用的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不具有可替代性
1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是否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核心产品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13.是否强制要求供应商(代理商)提供制造商(进口货物以外)原厂质保服务承诺或授权证明材料
14.是否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
15.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是否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6.分标段采购的项目,是否限制供应商投标
17.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18.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作为采购需求
四、是否违法违规设置投标或合同条款是/否
1.是否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
2.是否将应由采购人支付的费用转嫁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如专家评审费用
3.是否超额收取履约保证金
4.是否未按规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否授权评审小组进行(PPP项目、非招标项目除外);采购人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是否未在采购代理协议中约定,并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6.是否明示或暗示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7.是否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8.是否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
9.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作为投标条件或合同条款
是否违反公平性竞争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可附相关报告)
规定适用例外是口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采购人审查意见
具体经办人签字:206年3月6日分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日20

备注:本表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纳入区国有企业采购目录的国企采购项目,由采购人

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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