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2026年度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的委托,对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2026年度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 浙处州磋商[2026]-7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2026年度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单价最高限价(元/项目) |
1 | 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 | 1 | 项 | 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150000元 | 30000 |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6.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
6.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 4 月 13 日-2026年 4 月 17 日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磋商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
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⑴单位报名表(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邮箱:w569259948@163.com)或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为确保报名资料已准确无误递交,请各供应商在递交报名资料后及时与采购文件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未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
1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 4 月 24 日14 :00(北京时间)。
12.竞争性磋商时间:2026年 4 月 24 日14:00(北京时间)。
13.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4楼。
14.联系方式:
14.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吴超群 联系电话:0578-2860384
质疑联系人:陈 央 联系电话:0578-2860385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4楼。
14.2采购人名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项目联系人:王 蕾 联系电话:0578-2990198
质疑联系人:陶纪元 联系电话:0578-2990199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绿谷大道238号
14.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李小峰 监督投诉电话:0578-2600201
- 本公告网址:
浙江企业采购信息服务网 https://b.zhengcaiyun.cn/
采购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4月13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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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浙处州磋商[2026]-7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2026年度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项目
采购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综合说明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采购需求22
第四章合同格式25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30
第六章磋商办法和细则55
1.1.第一章综合说明
1.1.1.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的委托,对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2026年度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浙处州磋商[2026]-7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2026年度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
|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单价最高限价(元/项目) |
| 1 | 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 | 1 | 项 | 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150000元 | 30000 |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6.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
6.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7.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4月13日-2026年4月17日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磋商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
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⑴单位报名表(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邮箱:w569259948@163.com)或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为确保报名资料已准确无误递交,请各供应商在递交报名资料后及时与采购文件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未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
1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4月24日14:00(北京时间)。
12.竞争性磋商时间:2026年4月24日14:00(北京时间)。
13.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4楼。
14.联系方式:
14.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吴超群联系电话:0578-2860384
质疑联系人:陈央联系电话:0578-2860385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4楼。
14.2采购人名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项目联系人:王蕾联系电话:0578-2990198
质疑联系人:陶纪元联系电话:0578-2990199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绿谷大道238号
14.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李小峰监督投诉电话:0578-2600201
15.本公告网址:
浙江企业采购信息服务网https://b.zhengcaiyun.cn/
采购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4月13日
1.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1.2.1.前附表
| 序号 | 须知项目 | 内容、要求和时间 | ||
| 1 | 项目名称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2026年度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项目 | ||
| 2 | 采购人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 ||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 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组织方式 | 委托中介 |
| 5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
| 6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 ||
| 7 | 响应文件份数 | 1.资格审查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2.资信及商务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3.技术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4.报价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注:以上四部分文件应独立密封包装,各部分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 | ||
| 电子响应文件 |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加盖印章的PDF格式)一份(可用U盘或光盘形式,装在不透明的袋子中,袋外做好标记),单独密封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仅作为采购人存档资料,不作为评标资料。 | |||
| 8 | 磋商文件质疑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 9 |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 ||
| 10 | 履约保证金 | (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须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要求为:合同金额的10%。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1.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3.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 ||
| 11 | 投标保证金 | (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投标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预算金额的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必须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否则其投标做无效处理。(2)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 ||
| 12 |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 接收人: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6年4月24日14时00分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4楼。 | ||
| 13 | 磋商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6年4月24日14时00分开始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4楼。 | ||
| 14 |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 磋商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企业采购信息服务网 https://b.zhengcaiyun.cn/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 ||
| 15 | 评审办法和细则 |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 ||
| 16 | 签订合同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 ||
| 17 | 发布媒体 | 浙江企业采购信息服务网 https://b.zhengcaiyun.cn/ | ||
1.2.2.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并报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
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6“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7“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相关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8“▲”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允许负偏离。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符合本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第“6”条的规定;
3.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1.2.3.二磋商文件说明
1.磋商文件的构成
1.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1.1竞争性磋商公告
1.1.2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
1.1.3采购需求
1.1.4采购合同格式
1.1.5响应文件格式
1.1.6磋商办法和细则
1.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2.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风险
2.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3.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报名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在“浙江企业采购信息服务网https://b.zhengcaiyun.cn/”公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要求
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2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承担。
2.响应文件的组成
▲2.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响应文件应全部单独密封。
3.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3.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3.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3.3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3.3.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3.3.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3.3.3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3.3.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3.4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3.4.1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3.4.2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
3.4.3磋商报价
▲3.4.3.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磋商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3.4.3.2最后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采购文件特殊说明除外),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完成项目人员费用、管理费、导师辅导费、宣传费、活动承办费、场地费、物料费、必要的保险费用、各项税金、利润等开支以及实施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5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建议纸质文件纸张采用白色标准A4纸。
3.6封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第五章格式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和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响应文件格式
4.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5.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5.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5.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6.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6.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7.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7.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7.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1.2.5.四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记
1.1响应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封面及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详见第五章提供的格式。
1.3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供应商标记错误造成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4对以下不符合密封、包装要求的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人;
1.4.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4.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
1.4.3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2.响应文件的提交
▲2.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2.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响应文件签收手续,明确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3.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3.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3.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3.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2.6.五磋商会议和磋商
1.磋商会议
1.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磋商时所有供应商应到场,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如不派代表参加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
1.2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供应商名单,宣读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磋商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供应商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3纸质响应文件经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经供应商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纸质响应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响应文件。
1.3.1响应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如实记录并提交磋商小组评定;
1.3.2因响应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供应商不足三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4唱标
1.4.1采购代理机构按纸质递交的响应文件顺序宣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4.2采购代理机构做好磋商记录。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供应商诚信。
1.5磋商会议结束。
2.资格审查
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2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磋商,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3.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4.响应文件的澄清
4.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磋商过程中,实行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4.3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4.3.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3.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3.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4.3.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修正错误的磋商最终报价,经供应商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合理报价澄清说明:
5.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5.1.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
5.1.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
5.1.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
5.1.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5.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将要求相关供应商在30分钟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6.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7.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磋商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8.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8.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8.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1.2.7.六磋商无效的情形
1.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1.1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
1.2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
1.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1.4响应文件无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5开启响应文件后,纸质响应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1.6开启响应文件后,响应文件份数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1.7不具备响应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1.8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1.9资格审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行业明显错误(错填为“采购文件确定的行业”的除外)或者未填写行业的;本年度新成立的公司,未对企业类型以及是否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是否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进行声明的;
1.10磋商小组评定与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或未满足“▲”实质性条款的负偏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不作变动的;
1.11磋商小组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项数的;
1.12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1.13最终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14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1.15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1.16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1.17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1.18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19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20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1.2.8.七法律责任
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1.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7.1至27.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1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2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3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4将采购合同转包;
2.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3.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4.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4.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4.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4.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4.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9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4.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1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2.9.八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1.1针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企业采购信息服务网https://b.zhengcaiyun.cn/”上予以公布,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
1.2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
1.2.10.九质疑
1.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否则不予以答复。
1.2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1.3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1.3.1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1.3.2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1.4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1.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1.6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7质疑函范本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1.2.11.十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书范本在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1.2.12.十一授予合同
1.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企业采购信息服务网https://b.zhengcaiyun.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2.1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同级监管部门同意。
3.签订合同
3.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3.2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4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5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2.13.十二政府采购政策
1.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1.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1.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1.5中小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声明,否则所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7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8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9投标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2.14.十三其他事项
1.解释权
1.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2.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按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收取,成交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1.3.第三章采购需求
1.3.1.一、项目概况
1.3.2.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下放扩面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40号),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批权限下放区县,报批事项需技术单位支持。通过技术支持,可有效提高建设用地报批效率并满足土地整治等工作省市报批核查要求,现对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26年度农转用组件报批项目进行招标,具体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编制和报批系统入库工作以及协助审批等相关工作。
1.3.3.二技术要求
1、工作内容
农转用组件报批服务:包括资料整理、资料扫描、报批地块系统入录、一书三方案报批材料制作、协助签字盖章,并上报主管部门获得批复文件。
2、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3)《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关于提供建设用地审查要点的函》(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0〕15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88号);
(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
(6)《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贯彻落实 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发[2022]13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2022〕411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1号);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提高审批效率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1009号);
(1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41号);
(1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1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政策》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3号)。
(16)《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建设用地审批中做好权属审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5〕163号)
3、提交成果
取得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或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
4、人员要求
1.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组建一支专业适配、人员稳定的技术服务团队,团队成员需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确保能够高效支撑项目全周期技术服务工作。
1.3.4.三工期要求
根据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工作进度要求。
1.3.5.四验收标准及方式
由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1.3.6.五其他
供应商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实施,服务过程中的各种项目研究质量及人身财产安全意外,其责任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7.六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根据实际工作量,最终以成交单价*实际工作量结算。
2、在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3、供应商在取得2026年度农转用项目批复文件后,根据实际备案通过数量的费用减去预付款金额的费用,供应商提供服务费结算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每次付款前,向采购人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1.4.第四章合同格式(范本)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成交人:(以下称乙方):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甲方(采购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乙方(成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甲方)和(成交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本合同书
2.成交通知书
3.乙方在磋商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4.变更补充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
6.成交人响应文件
第二条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内容:成交人根据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进行填写。
2.服务要求:按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执行,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的按响应文件执行。
3.相关要求:按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执行,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的按响应文件执行。
4.人员要求:按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执行,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的按响应文件执行。
5.商务要求:按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执行,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的按响应文件执行。
6.采购其他要求:按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执行。
第三条合同单价:(大写)人民币元整(¥: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根据实际工作量,最终以成交单价*实际工作量结算。
2、在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3、乙方在取得2026年度农转用项目批复文件后,根据实际备案通过数量的费用减去预付款金额的费用,乙方提供服务费结算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乙方应当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向采购人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义务和责任:
(1)监督乙方履行合同情况。
(2)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
2.乙方义务和责任:
(1)根据合同、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保障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2)乙方在被授予合同后不得转包,如发现转包,按乙方根本违约处理。
(3)乙方应采取手段防止任何不承担本项目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知晓和使用本项目中所有涉及的机密、敏感信息。本项目成果,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4)乙方如果发现有关项目的机密、敏感信息被泄露或由于自身的错误被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承担相应后果。
(5)如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因管理原因造成甲方发生网络与数据安全事故,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条风险承担
在合同执行期限内,乙方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及响应文件承诺向甲方提供服务。
第八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由于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转包或分包
1.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第十条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
乙方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如因项目实施造成乙方人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甲方在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
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2、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
3、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
4、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5、在甲方根据第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十四条争端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无争议的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甲方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均作为本合同要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5.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名称:(印章)名称:(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注:本合同仅作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1.16.1.一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3.授权委托书
(代理机构名称):
我(负责人姓名)系(供应商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码:性别:
注:1、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委托人为上述条款中的负责人。
▲3、本“授权委托书”需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复印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负责人身份证件正面、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正面、反面:
▲4.资格承诺函
我单位——(供应商全称)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郑重承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行贿犯罪记录)。
6.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以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查询为准)。
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单位任何资格(投标/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单位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承诺!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参与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项目的磋商活动,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二〇年月日
▲6.企业类型声明函
6.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的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2026年度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2026年度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三选一进行承诺);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二〇年月日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资格审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有以下情形的,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即无效标)处理:
3.1填写行业明显错误(错填为“采购文件确定的行业”的除外)或者未填写行业的;
3.2本年度新成立的公司,未对企业类型以及是否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是否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进行声明的。
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3监狱企业证明
注: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16.2.二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1、磋商声明书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系(供应商名称)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的竞争性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以及磋商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
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
资格审查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资信及商务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技术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报价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供应商须知要求的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文件;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详见报价表。
4、如果我方成交,将派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项目与采购单位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
5、我方的磋商有效期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6、我方在磋商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7、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8、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如成交,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1、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2、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如确定我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人,我公司承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贵公司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逾期未支付的,贵公司有权就此事项向我公司提出赔偿,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注:
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收取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分公司
账号:8110801012502341562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3、供应商业绩
4、认证证书
5、其他
除磋商文件规定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要求格式外,供应商还可以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⑴供应商业绩证明;
⑵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资信及商务方面的其他材料;
⑶格式自拟。
1.16.3.三技术文件格式
1、需求理解和分析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2、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3、项目实施方案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4、人员配置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专业 |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责 | 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 工作年限 | 类似工作经验年限 |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4.1人员在职承诺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我方郑重承诺,本项目拟投入的以上人员为本单位正式在职员工,均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我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虚假,我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注:签订合同前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5、应急预案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6、服务质量保证承诺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7、保密措施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8、后续咨询服务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7、评分办法要求的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不得出现报价)
供应商须针对技术部分中有关章节的需求逐个作出实质性的响应,缺项漏项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6.4.四报价文件格式
1、报价书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 序号 | 采购内容 | 单价最高限价(元/项目) | 单价报价(元/项目) |
| 1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2026年度协助进行农转用组件报批 | 30000.00 | 小写:大写: |
注:
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报价应包括人员劳务费(含人身意外保险费)、综合费用(办公费用、培训费、食宿与交通费、日常耗材、所需的其他相关费用)及税金等实施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最终报价高于最高单价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
2.异常低价说明
(▲首次报价有下列情形的须提供)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首次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
注: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真实性由供应商负责。
1.16.5.五外包装封面及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封面必须注明(正本)或(副本)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名称:(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地址: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1.16.6.六成交人公告内容
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 成交人名称 | 成交人负责人 | |||
| 成交人地址 | ||||
| 成交标的 | ||||
| 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
| 合计(元) | ||||
| 服务承诺: | ||||
注:1、供应商应根据其响应情况填写该表,并保证其与响应文件内容的一致性、正确性和真实性;
2、填写该表不代表供应商已具有成交人资格。本表只作为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的一部分,进行公告使用;
3、本表内容涉及较多,供应商可以适当增减表格行数,以保证表格内容的完整;
4、评审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该表格电子文档提交给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提交规定内容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如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公告的情形,供应商应另附书面说明,如未事前书面说明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7.第六章磋商办法和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成交人,特制定本办法。
1.17.1.一总则
1.1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技术、资信、商务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编制评标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审的任何活动。
1.2本次评审方法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最终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最终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磋商小组按总分从高到低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采购单位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本项目成交人。
1.17.2.二磋商小组
2.1磋商小组
2.1.1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2职责: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受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如发现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可要求磋商小组成员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1.17.3.三磋商程序
3.1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会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3.2磋商
3.2.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
(1)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提交的顺序分别进行磋商(若有演示、讲解内容,演示、讲解顺序同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5)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确定作出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6)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代理机构当场宣读各供应商最后报价,并宣布资信及商务、技术得分。
(7)磋商小组对报价进行评分。
3.2.2磋商注意事项
(1)磋商时,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派代表在指定的地点参加磋商。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人员应及时解释和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以书面的形式重新做出承诺并签署确定。
(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3)出席磋商的有关人员:监督人员、磋商小组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包括每次报价及重新承诺)截至时间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接收,任何参与磋商的个人均不得私自拆封。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项目所有磋商任务,包括全程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填写评审报告等。
3.3评审
3.3.1技术文件评审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若有演示、样品要求和技术文件评审同步进行,演示顺序为响应文件递交顺序,并根据审查、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结合评审办法进行独立打分;
(2)各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为各磋商小组成员对该供应商的技术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
3.3.2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3.3.3报价文件评审
3.3.2.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报价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3.3.2.2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评审中最终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
(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将要求相关供应商在30分钟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3.2.3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
3.3.2.4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3.3.2.5报价修正;
3.3.2.6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和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
3.4评审结果
3.4.1评审结果汇总,供应商结果排序;
3.4.2起草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
1.17.4.四磋商内容及规定
4.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4.1资信及商务权重为5%,分值为5分,磋商小组在规定的分值内统一打分。
4.2项目技术权重为85%,分值为85分,磋商小组对各磋商文件的技术标经充分审核、讨论后,在规定的分值内由磋商小组单独评定打分。如果某个单项的打分超过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打分表无效,各磋商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4.3磋商报价权重为10%,分值为10分,磋商小组按各磋商供应商的最终磋商报价统一计算。
4.4专家评分时最多保留小数1位,计算得分时最多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1.17.5.五评标办法和细则
5.1资信及商务部分共5分,权重为5%,由磋商小组成员统一打分。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 1 | 供应商业绩(1分)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磋商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得0.5分,本项最高1分。(注:1)需将业绩合同的复印件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2)是否属于类似业绩由磋商小组根据合同的内容、特点以及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等进行认定。 |
| 2 | 认证证书(4分) | 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以上体系认证范围包含建设项目前期事务代理咨询,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有效证书扫描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5.2技术分为85分,权重为85%,由磋商小组成员独立打分。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缺项为0分,否则不得打0分) |
| 1 | 需求理解和分析(10分) | 根据供应商对项目的背景理解程度、对相关标准及规范的熟悉程度、现状的理解是否到位、认识是否全面、总体思路是否明确由评委进行评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根据供应商对项目的工作目的、工作要求的理解是否到位、认识是否全面、总体思路是否明确由评委进行评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 2 | 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10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难点和疑点问题把握、关键点诊断是否合理性、可行性及与采购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工作的意义、关键技术和解决思路的理解是否合理性、可行性及与采购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 3 | 项目实施方案(2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整体实施方案的描述是否合理性、可行性及与采购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收集分析、资料整理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与采购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报批地块系统入录、一书三方案报批材料制作的合理性、可行性及与采购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制定的交付成果验收方案的完整性、及时性与项目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工作的安排、流程等方面的完整性、及时性与项目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 4 | 人员配置情况(20分) | 项目负责人:1、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土地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4分;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土地类工程师的得2分;3、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农艺师职称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7分。注:需将人员有效相关证书和在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装入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 拟投入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1、具有土地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人得2分,最高得4分;2、同时具有土地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农艺师职称的每人得4分,最高得4分。本项最高得8分。注:需将人员有效相关证书和在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装入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
| 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组成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是否拥有完善的服务团队,团队人员配置及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团队人员调度的便捷性,以及配备人员综合能力和实施经验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分) | ||
| 5 | 应急预案(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预案(包括非工作日或非上班时间紧急响应和处理、发生偏差时的沟通和解决等)方案具有合理性、科学性等,由评委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6 | 服务质量保障措施(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服务质量保障工作机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与项目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 7 | 保密措施(5分) | 供应商在服务期间,提供涉及采购人涉密信息、资料的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及证明材料情况,由评审小组进行综合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 |
| 8 | 后续咨询服务(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后续咨询服务方案和咨询服务承诺的完整性、合理性与项目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
5.3磋商报价得分为10分,权重为10%,由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内容统一计算打分:
5.3.1报价评分应在报价范围口径一致的评审价基础上进行。属磋商文件不清楚引起的报价内容和口径不一致的,则按有关规定统一调整报价内容和口径,计算出供应商的最终评审价。属供应商失误造成的报价差错和遗漏,不得调整。
▲5.3.2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5.3.3最终报价有漏项的或报价数量少于磋商文件要求数量的作无效标处理。
5.3.4报价得分按以下方式计算:
(1)确定评审价:
(2)磋商基准价=各进入报价有效供应商中的最低评审价;
(3)评审价等于磋商基准价的得10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评审价)×报价权重×100。
5.4本项目最终得分=商务技术得分+报价得分。
1.17.6.六磋商纪律和要求
6.1磋商小组成员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6.2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6.3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6.4磋商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
6.5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磋商小组成员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文件的,可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6.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6.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磋商小组成员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磋商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提醒相关磋商小组成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6.8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9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成交人的合法依据,磋商小组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磋商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成交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必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6.10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磋商小组成员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6.1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6.12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6.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6.1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15磋商小组成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15.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6.15.2在知道自己为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6.15.3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15.4在评审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6.15.5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6.15.6上述6.15.1至6.15.5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
6.16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各磋商小组成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磋商小组成员的考核管理依据。
6.17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成交、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