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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9

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业主单位: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江苏 · 宿迁
发布:2026-04-17 03:11:43截止:2026-04-21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一、比选信息

项目名称: 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JSZC-321300-FW2026-02759

比选方式: 公开比选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服务品目: 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其他咨询服务(仅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预算: ¥100000.0

项目地点: 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评审开始时间: 2026-04-21 15:00

评审地点: 苏宿园区生产力中心7-105中诚智信评标室

采购单位: 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联系人姓名: 丁康

联系电话: 0527-81881071

固定电话:

响应开始时间: 2026-04-13 18:30

响应截止时间: 2026-04-21 14:30

二、比选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按要求提供响应声明及承诺函)

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pdf

采购需求、合同、投标格式.doc

江苏省服务务类W苏服采上:商城

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

服务项目

采购单位: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项目编号:JSZC-321300-FW2026-02759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服务品目: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其他咨询服务(仅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联系人:丁康

联系人电话:0527-81881071

发布时间:2026.04.16

https://js.fwgov.cn/

CONTENTS

目录

1比选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比选需求

1.比选公告

我单位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

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网上比选进行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比选。

一、比选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JSZC-321300-FW2026-02759

(三)项目预算:¥100,000

(四)项目地点: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五)比选方式:公开比选

(六)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七)服务品目: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其他咨询服务(仅限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八)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九)服务周期:365天

(十)其他: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比选

二、资格要求

供应商是指参加网上比选竞争,并符合比选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和戒毒企业

(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按要

求提供响应声明及承诺函)

三、响应时间

响应开始时间:2026-04-1318:30,响应截止时间:2026-04-2114:30

四、项目评审

预计评审时间:2026-04-21 15:00苏宿园区生产力中心7-105中诚智信评标室的评审时间将在响应结束之后确定,并将通过平台消息通知所有参与
评审地点:
备注:具体

评审的供应商。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项目联系人:丁康

联系人电话:0527-81881071

固定电话:暂无

地址: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六、比选文件澄清修改

(一)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网上比选开始

时间前发布更正公告。

(二)采购人在网上比选开始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比选开始时间。

应商须知

一、比选响应

(一)供应商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比选响应系统,在网上比选截止时间前完成比

选响应。

(二)供应商应对用户名和密码妥善保管,如被他人盗用投标,后果自负。

(三)供应商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四)应急保障:供应商在操作比选时遇到问题,请按照比选邀请公布的“比选

系统操作咨询”方式咨询。

(五)供应商应当在比选响应截止时间前,将比选响应文件上传至比选响应系

统。

二、比选响应文件语言、计量单位、货币、技术标准和编制

(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等,应当使

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

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三)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四)供应商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应遵循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

三、比选费用

(一)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比选有关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

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本次比选服务商城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比选报价

(一)比选需求为一个包,若无具体要求则供应商应整体报价。

(二)供应商应保证本次报价中及服务期内派驻本项目服务团队的每位员工的最

低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标准;工作时间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供应商应自行为

员工办理必须的保险,有关人员伤亡及第三者责任险均由供应商考虑并包含在报价

中。

(三)供应商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

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五、比选评审

(一)比选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开始评审。

(二)符合性审查。依据比选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比

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

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实质性要求
1法人授权书: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填写要求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其他: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未对实质性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2)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附加条件的;

(3)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市场合理水平,有可能影响产

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

理;

(4)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存在重大遗漏,影响采购公正性

或可能导致履约风险的。

六、评审标准

序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评分类型满分

1报价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15。客观分15
2企业业绩供应商自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标控制价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核的,每有1个业绩得4分,最高得20分。提供咨询合同电子件,否则不予认可。注:(1)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计分1次;(2)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电子件。客观分20
3制度建设情况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违反职业道德违约责任等内控制度等。制度内容完整详实,能够常态化实施,能够针对采购需求内容要求而细化制定,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0分;制度内容完整,基本能够常态化实施控制,能够针对采购需求内容要求而细化制定,且能满足采购需求的,3主观分10
3制度建设情况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得7分;制度内容略有缺陷,调整后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无内容的不得分。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4机构内部建设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内部部门分工、人员分配合理性、部门之间协作性详细方案等。内容完整详实,能够常态化实施,能够针对采购需求内容要求而细化制定,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0分;制度内容完整,基本能够常态化实施控制,能够针对采购需求内容要求而细化制定,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7分;制度内容略有缺陷,调整后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无内容的不得分。主观分10
5工作流程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程结算初审、工程结算复审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包含进度控制措施、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措施等)进行描述。工作流程优化,利于项目开展,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0分;工作流程可行,满足采购需求的得7分;工作流程和方案要素缺乏,但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3分;其它情况不得分。主观分10
6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程结算初审、工程结算复审等服务方案(包含服务重点、难点分析;服务承诺、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过程中造价偏差的处理体系和措施等)。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已建立质量偏差处理体系,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0分;重点、难点分析可行,已建立质量偏差处理体系,满足采购需求的得7分;重点、难点分析要素缺乏,已建立质量偏差处理体系,但措施保障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3分;其它情况不得分。主观分10
7廉政措施方案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应从保密措施、廉洁措施等方面进行详尽的阐述。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0分;重点、难点分析可行,已建立质量偏差处理体系,满足采购需求的得7分;重点、难点分析要素缺乏,已建立质量偏差处理体系,但措施保障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3分;其它情况不得分。主观分10

8投入本项目的1、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原注客观分15

人员配备册造价工程师),且注册年限5年(含)以

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上的,得4分,注册年限2年(含)-5年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2、项目负责人具有其它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每有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分一、二级的以一级为准)。3、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原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每有一个得3分,具有二级注册造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价工程师(或原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每有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9分。注:以上需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编入至响应文件中。(1)提供造价工程师(原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件,注册年限以初始注册日期为准,否则不得分;(2)提供2025年10月以来供应商为其办理的任意三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资料原件电子件,否则不予加分;(3)同一人员拥有多个证书的,以证书最高等级计算,同等级仅按一个计算,不重复计分。

七、评审依据

评审的依据为比选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评审小组判断响应文

件对比选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八、成交通知

(一)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服务类网上

商城公告成交结果。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人将以短信以及平台系统页面的形式发出《成交

通知书》。

九、关于质疑、询问

(一)询问、质疑处理原则。在服务商城实施采购活动中出现询问、质疑等问

题,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发起谁举证的原则,由服务商城平台统一受理询问、质疑

工作。

(二)不涉及交易,相关行为违反服务商城管理规则的,由服务商城平台负责解

释处理,并在7日内给予回复。

(三)涉及交易,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服务商城

平台报送采购人,由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在30日内给予供应商答复,并

将答复情况抄告服务商城平台。

(四)供应商提出询问质疑时,应当向服务商城平台提交询问质疑书面材料,同

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按程序和要求提出询问质疑的,或者未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

的,服务商城平台一律不予受理。证据的种类和有效性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十、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按照比选文件确定

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二)比选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

据。

(三)成交供应商未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将承担相关责任。

(四)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比选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

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比选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和

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

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平台相关处

罚。

选需求

一、项目概况

1、为满足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造价咨询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

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

督局征集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第三方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供应商。供应

商根据委托内容完成对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等

工作。

2、由委托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

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二、服务需求

1、工程预算及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价定额、计价办法、项目设计文件、相关标

准、规范、技术资料以及市场要素价格等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和招标控制价(含工程

量清单);

2、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计价规定需要编制或审核的其他事项;

3、其他未尽事宜以征集人要求为准。

03比选需求

一、项目概况

1、为满足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造价咨询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征集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第三方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供应商。供应商根据委托内容完成对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2、由委托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二、服务需求

1、工程预算及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价定额、计价办法、项目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以及市场要素价格等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和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

2、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计价规定需要编制或审核的其他事项;

3、其他未尽事宜以征集人要求为准。

三、服务评价要求

具有完备内部项目质量控制、业务会议审定、档案管理、违反职业道德违约责任等内控制度等。承接的咨询项目,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登记,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推进,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有序推进,提升工作效率,内部有详尽的业务会议审定报告,确保在服务过程中保质保量,档案管理要简洁明了,违反职业道德违约责任清晰,避免出现互相推卸责任。有明确的内部部门分工、权责明确,各部门各司其职,能有序推进项目,在人员分配上要充分考虑人员的能力及机动性,人员要合理利用,做到效率最大化等。

四、人员及实施要求

1、供应商承诺入围合同签订,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提供不少于3名一级造价工程(原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7×12小时(不限于早8点至晚8点)无差别现场服务。在协议期内,委托单位书面反馈入围供应商未按承诺事项提供服务的,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据采购文件要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规定处理。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原件,否则无效标处理。

2、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对出具的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泄露项目情况和结果;不得随意向外泄露任何与造价咨询内容相关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不得索取、收受酬金或其他财物,不得接受安排的宴请及其它利益。供应商和派出人员应当廉洁自律、诚实信用,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向审核委托单位进行商业贿赂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造价咨询服务企业(人员)实施工程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应承担以下责任:

3.1执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相关规定;

3.2派出人员不得擅自接触相关单位人员,如需察看工程现场和对账,由委托单位统一安排。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单位相关人员请示、汇报;

3.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服务期限:自履行“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原则上30日内出具成果文件,如遇紧急事项必须在委托人要求时间内完成,不得有异议,否则,委托人有权重新选择其他服务机构实施;

3.4凡与相关单位或者与编制或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3.5根据编制方案开展工作,对其出具成果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6项目编制或审核完成后,及时移交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并对电脑中的相关资料作删除处理。

五、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及质量要求

(一)完成时间:根据委托单位要求;

(二)服务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采购人工作要求。

二、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

1、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按照经确定无误后的建设工程造价的0.15%计取,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最高收费5万元/个,一个合同年度内总额款封顶上限不超过10万元。

2、付款方式:项目全部完成经采购方确认后,采购人支付应付款的100%。成交供应商提供合格的发票,采购方办理支付手续。

注: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供应商承诺在入围后按照以上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进行结算。本年度总预算为10万元,直至本年度预算使用完毕或预算余额不足以支付剩余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按本年度剩余的预算额度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采购人不支付预算以外的费用,供应商仍应按采购人及合同要求提供剩余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供应商应考虑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不得提出任何预算外付款申请,否则,采购方有权扣留20%的余款作为违约金,不予支付。

三、追责条款

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请相关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直至解除框架协议;如多次违反其规定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咨询成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2、利用受委托工作拉业务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将成果文件用于与事项无关目的的;

4、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5、不执行编制或审核工作纪律、廉政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6、不履行委托协议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的。

四、项目中止

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按期出具完整咨询报告的,可实施项目中止程序。

由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单位评审并同意后终止。同时,委托单位不予支付该项目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因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原因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履行项目中止程序的,在完成全部受托项目编制或审核工作前,将无参加新项目编制或审核的资格。

对履行中止程序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企业要做好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具备条件后,重新启动程序,提交申请经委托单位同意后开始。因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原因中止的造价咨询项目,超期限未重新启动的,委托单位可按规定另行选择其它造价咨询服务企业进行项目编制或审核。

五、合同解除及清退

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造价咨询服务企业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相关造价咨询费用。如发现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有弄虚作假等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行为,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造价咨询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文件对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及其咨询成果进行考核、检查。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入围供应商实际参与人员,按项目投资规模依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注册证书给采购单位核查。如提供证书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的,取消当次业务合同,累计达3次的取消入围资格。

3、入围供应商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管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建设地点:宿迁市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造价咨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1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2.建设地点:宿迁市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用途:对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元,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完成对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2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2年月日终结。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标准、方式于指定期限内完成。

七、本合同共四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

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咨询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在履约过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采购人依据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补偿救济。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一条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其他

第三十五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适用法律和法规:执行通用条款

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按照采购需求执行

3.标准规范:/

第二条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完成对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

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策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其它

工程设计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额设□设计方案经济比较□其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审核征集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参与审查经济标□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

□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

□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

□审核工程价款调整□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其它

工程竣工阶段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其它

2.2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其它: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第四条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六条委托人应在三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委托人授权裴闯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八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

第十条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

□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期延长;

□其它。

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正常酬金计算方法

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咨询服务酬金计算方法为: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按照经确定无误后的建设工程造价的0.15%计取,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最高收费5万元/个,一个合同年度内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上述价款包含税金及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注: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本年度总预算为10万元,直至本年度预算使用完毕或预算余额不足以支付剩余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按本年度剩余的预算额度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采购人不支付预算以外的费用,供应商仍应按采购人及合同要求提供剩余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供应商应考虑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不得提出任何预算外付款申请,否则,采购方有权扣留20%的余款作为违约金,不予支付。

2、正常酬金支付方式

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式为:项目全部完成经采购方确认后,在合作年度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采购人支付应付款的100%。成交供应商提供合格的发票,采购方办理支付手续。

注:付款前开具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相应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约定

3.1附加服务酬金:无

额外服务酬金:无

3.2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3发票

3.3.1咨询人按照下列第(1)项约定开具发票:

(1)咨询人应在委托人付款前依法开具当次支付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其他约定:无。

3.3.2委托人提供的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3.3.3如发生需要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委托人应当根据咨询人要求及时提供协助。由于委托人原因导致无法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的,委托人应当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税费、罚金、滞纳金。

3.4如委托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机构,且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并需要税收备案的,委托人应按照咨询人要求及时向咨询人提供充分、准确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以协助咨询人完成税收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咨询人未按合同约定或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造价咨询工作、递交成果文件的,每迟延一日须向委托人支付该项目服务费3%的违约金,迟延达十日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除应返还委托人全部已付款项外还应支付该项目服务费20%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委托人损失的仍需赔偿。

2、咨询人递交的成果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委托人要求的,咨询人应无条件整改,所需费用自行承担,造成逾期的按本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

3、本项目不得转让、转包、分包,如有发生,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除应返还委托人全部已付款项外还应支付该项目服务费20%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委托人损失的仍需赔偿。

4、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委托人全部已付款项外还应支付服务费30%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委托人损失的仍需赔偿。

5、非因委托人原因,咨询人未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或义务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委托人选择继续履行的,咨询人须支付该项目服务费10%的违约金;委托人选择解除本合同的或中标人仍未全面履行的,委托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咨询人除应返还委托人全部已付款项外还应支付该项目服务费20%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委托人损失的仍需赔偿。

6、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主张权益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方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如因咨询人的原因导致预算结果误差超过工程总价的2%,委托人有权扣减剩余咨询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登记的地址、联系方式作为通知及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传票等)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双方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如出现无法通知、文书被退回、拒收等情形视为对方已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方承担。

附加协议条款:无

附件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响应文件目录

一、中小企业专项声明函

二、响应声明及承诺函

三、信用信息

四、法人授权书

五、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六、企业业绩

七、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八、项目组人员配置

一、中小企业专项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的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

2.标的名称,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所属行业在此约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的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函。

二、响应声明及承诺函

响应声明及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根据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的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比选文件,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中,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

二、我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自本项目比选时间之日起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我方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比选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

四、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交付采购人,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五、我方若违背本声明及承诺约定,经查实,自愿接受采购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三、信用信息

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法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授权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我方就号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

授权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

五、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宿迁市房地产及公共建筑违法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JSZC-321300-FW2026-02695
响应报价¥: 元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服务期限1年
备注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六、业绩

业绩一览表

序号项目名称采购人合同签订日期备注

七、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评审内容自行编写,格式自拟

八、项目组人员配置

拟选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编号
主要主持的类似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合同甲方获得的奖项备注
1
2
3

注:1、响应文件中需按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有关证书证明。

2、如成交,项目负责人须本表承诺实施,不得更换。

3、项目负责人业绩如与企业业绩相同,此处可以写详见企业业绩。

供应商名称:(公章)

项目组成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本项目拟任职务相关证书联系电话

注:如供应商成交,项目组成员必须按本表承诺人员操作,不得随意更换。按比选文件要求附相关人员证书。

供应商名称:(公章)

以下内容非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1、响应文件格式顺序、目录可以根据实际制作情况调整。

2、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提供一个即可。后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便于填写使用。

3、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者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3/3/2921:18江苏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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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发布: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时间:2016-08-24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如下: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中型小型徼型
农林、收,渔营业收入0万元500<2000050<<500K50
工业从业人员()300≤x<100020<300K20
管业收入00万元200<400300<2000200
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6000Y<800300≤<6000Y300
责产总(2)万元5000≤z<80000300≤z<5000<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20≤<2005<20<5
营业收入万元5000Y<40001000Y<50001000
零业从业人员(50≤<30010<50<10
管业收入(万元500≤Y<20000100≤<500<100
交通运验业从业人员(300<100020<300K20
管业收入0万元3000Y<30000200<3000K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100≤x<20020<100K20
管业收入(万元1000<30000100<1000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0300<100020<300<20
营业收入万元200<3000100<2000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10<30010<100<10
管业收入万元2000<10000100≤<2000T<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x100<30010<100K10
管业收入0万元2000≤<0000100<<2000100

www.cogpjiangsu.gov.cnjiangsu/zcfg/gifg/a2/a231961d624d41118bd2d2e572ce03c5.html12

2023/3/2921:18江苏政府采购网

从业人100≤X<10≤<<<

200010010

员(

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万元1000Y<100000100≤T<1000<<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0100≤X<30010≤<100<<10
营业收入()万元1000≤Y<1000050≤<1000<50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万元1000≤Y<200000100<<<1000<100
资产总(Z)万元5000≤Z<100002000≤<5000T<2000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300≤X<1000100≤<300<100
营业收入万元1000≤Y<5000500≤Y<1000Y<500
租管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100≤X<30010<<100<10
资产总(2)万元8000≤2<120000100≤2<800Y<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CX10<30010<<100<10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

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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