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MGKCHT-150101-202604015403
**二、合同名称:**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D-202604150101013068
**四、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罕区万和体育公园办公室
联系方式:15949470344
供应商(乙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5号太伟方恒广场B座16层1602.1603.1604.1605
联系方式:152471713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车辆保险服务 | 1(项) | ¥1,198.45 | ¥1,198.45 | 商业险,交强险,车船税 |
合同金额: 1,198.4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元肆角伍分
履约期限:2026年04月22日至2027年04月22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4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2026年04月22日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
同
甲方: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乙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合同编号:NMGKCHT-150101-202604015403
合同金额(元):1198.45
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玖拾捌元肆角伍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意见。
一、服务内容
(一)采购需求
车辆1:
车
牌,蒙AUG408
号
品
车
牌
哈弗架,LGWFF6A69GH000161
型
号
号
发
座
动
1608002887位,5
机
数
号
保,参
险商业险、交强保
新车参保
类险、车船税类
型,型
商
业
险,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2000000元
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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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和车船税。其中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商业险
无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赔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
标,款可投保的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
准,优险。;;;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
保486.9待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车上货物责,;;;
费,等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
(元),级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本项目机动车车辆保险(新能源车、摩托车车辆保险除外)的商业险
系自主定价系数,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
数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自,交
主,通
定,违
0.51
价,法
系,系
数,数
商
商
业
业
险
险
起
金243.45,2026-04-2200:00:00-2027-04-2100:00:00
止
额
时
(元)
间
交
交
强
强
险
险
起
金535,2026-04-2200:00:00-2027-04-2100:00:00
止
额
时
(元)
间
车
船
税
金
额
(元)
单
车
小,1,198.45
计
(元)
保费合计:1,198.45
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元肆角伍分
(二)服务要求
无
(三)服务人员
序,资质要数计量单
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号,求量位
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需提供24小时服
1,无3人务热线。不少于3人。
二、服务时间、地点
1.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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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时间:2026年4月22日-2027年4月21日
3.服务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罕区万和体育公园办公室。
三、验收标准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协议定点的相关规定,由采购
人与供应商以成交结果签订本合同。
四、付款期限
国库集中支付
五、违约责任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3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供应商名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
特中心支公司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县府街支行银行账号:
06020025092001474751、乙方收到甲方每一笔货款,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金额的发票,发票类
型以交易中心财务部门的要求为准。2、如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有权直
接从上述付款中等额扣除。
六、解决纠纷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
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
处理。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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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补充条款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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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甲方代表:郝东升
甲方联系人:董瑞玲
联系电话:15949470344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罕区万和体育公园办公室
乙方(公章):
乙方代表:郭海飞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新城东街支行
银行行号:0602002509200147475
银行账号:0602002509200147475
乙方联系人:韦佳男
联系电话:15247171301
供应商所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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