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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A3305220690008546018001]

业主单位: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浙江 · 湖州
发布:2026-04-25 00:20:51截止:2026-05-05
产品/服务:地块建设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招标文件]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A3305220690008546018001]


招标文件公示

项目名称:
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2504-330522-04-01-249262
标段(包)名称:
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
标段(包)编号:
A3305220690008546018001
招标人:
名称: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中禾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15957290186
电话:/
公示文件类型:
招标文件
公示开始时间:
2026-04-24 00:00:00
公示结束时间:
2026-04-29 00:00:00
信息来源:
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招标文件正文.pdf

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

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浙江中禾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期:2026年4月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招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招标)

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水利工程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本招标项目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已由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以

长发改投资〔2025〕124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业主为长兴县

林城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中禾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施工标段)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本项目位于长兴县林城

镇。项目主要涉及林城镇畎桥村,姚洪斗村,太傅村3个村,项目规划治理面积为2120亩,涉及新建

高标准农田16亩,改造提升2104亩。主要包括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具

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相应概算投资约760

万元,计划工期为90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否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

需达到/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他条件详见附表。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个;

(2)以/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拟派项目主要成员的委派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4月日至2026年5月日时00分前(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zjcx.gov.cn/col/col1229713478/index.html)下载电子招

标文件、图纸等。

4.2CA锁办理:https://ggzy.zj.gov.cn/zhejiangnew/ca_system.html。

4.3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5月日15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

时间前通过“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

开标网址:http://ggzy.zjcx.gov.cn:8082/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或点击长

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开标系统。

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长兴县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上发布。

7、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投诉受理部门:长兴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长兴县兴国商务楼3号楼

邮政编码:313100

电话:0572-6035102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兴县林城镇

联系人:周主任

电话:15857289537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禾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兴县陈塘路66号三楼

联系人:王工

电话:15306828565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序号资格条件内容
企业
1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投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布的参与投标施工资质的任意一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4投标人自/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日期以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完工(竣工)日期为准〕,完成过/业绩。
5□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1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职称证书未注明专业的,要求提供毕业证书,以满足水利类工程师的条件)。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上公示。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其中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且不得与拟派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相互兼任。其它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若有)及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2
3
4
1
2
3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详见上表,该业绩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

建设市场信息”上公示。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

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

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2)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

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下载业绩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上述(1)、

(2)项须同时提供)。日期以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完工(竣

工)日期为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业绩打印件与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

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涉及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不一致

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

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水利工程管

理、水利工程造价、水利工程规划与设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详见招标公告地址:详见招标公告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电话:详见招标公告电子信箱:详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详见招标公告地址:详见招标公告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电话:详见招标公告电子信箱:详见招标公告
1.1.4项目及标段名称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
1.1.5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长兴县林城镇
1.1.6现场管理机构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
1.1.7设计人浙江禹川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1.1.8监理人/
1.1.9代建机构/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政府投资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总工期9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6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2026年8月29日节点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1.3.3质量要求合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详见招标公告要求。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定于/(具体时间)在/(投标预备会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3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1.11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工程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工程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2.2.1投标人提出澄清申请的时间及形式时间:2026年05月02日24时00分。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
2.2.2招标人发出澄清的形式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招标人发出修改通知的形式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修改通知,不足15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90天。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施工类)A级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为准),可免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采用电汇、网上银行转账形式缴纳注意事项: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到账时间为准)。2.收款单位:本次招标委托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3.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名称及开户行:账户名称: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兴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兴开发区支行4.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主体基本账户转出(不得由分公司、办事处或项目部等非投标主体及一般账户转出,否则无效);5.投标保证金缴纳子账号由代理机构通过系统操作后统一生成(一个标段一个子账号),潜在投标人进入系统后选择投标项目,在保证金查询模块按照统一子账号汇入足额投标保证金。四、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注意事项:1.投标电子保函由投标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投标电子保函出具机构须一次性提供不低于本标段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担保。3.投标电子保函的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4.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方式担保的,针对具体项目要求“一标段一保函”;投标人应从其基本账户支付申请电子保函的费用。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并只限于对电子保函平台中生成的投标电子
3.4.1保函相关信息内容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支付账户、金额、有效期等)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6.如投标人出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时,不能免除招标人向投标人直接索赔投标保证金的权利。7.招标人补充条款:1)省级平台生成的电子保函评标委员会应从其格式、条款规定,其他事
项按本须知规定执行。(2)企业免缴保证金的不需要关联,只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即可。
五、联系电话:0512-58188582注:1、投标电子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单)函等。2、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3.4.4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5.其他:/。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年(/年至/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年份要求/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之外,其余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由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或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并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投标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但必须提供委托协议(格式自拟)。2.☑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超过150页(包含技术评分标准1-8项所有内容);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3.其他要求:1)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2)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3)本次招标,投标人单位实体公章与单位电子章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相互替换使用。
3.7.4投标文件份数要求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交易平台),作为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相同的投标文件副本5份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1份。
4.2.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4.2.5投标文件拒收的情形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进行加密。
5.1投标时间和地点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二、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http://ggzy.zjcx.gov.cn:8082/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
ogin三、开标地点:浙江省长兴县锦绣路8号市民服务中心四楼本项目开标室(
具体开标室见开标当日交易大厅显示屏场地安排,下同)。
四、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开标程序1.开标程序(一)宣布开始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见证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二)公布投标人数量招标人公布投标人数量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3家,招标人公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三)投标人解密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3家,进入投标人解密环节。投标人解密时间:30分钟。投标人解密方式:投标人使用IE11及以上浏览器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ggzy.zjcx.gov.cn:8082/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待招标人点击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四)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抽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个系数(如有);(五)投标文件导入、现场唱标等全程在线操作,在线公布开标记录情况同步推送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标结果公示”,开标现场不再现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相关内容;(六)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投标人应直接在线提出(在线等待时间5分
5.2开标程序钟),招标人应当场在线进行回复并制作记录;(七)宣布开标结束。注:1)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全程操作必须在直播视频中完成,不得随意离开。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并签字;2)电子交易平台遇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断电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开标、招标人无法解密等情形,2小时内能够恢复正常,待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原定解密时间重新计算,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由招标人确定另行开标时间;3)电子交易平台网络不畅导致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招标人相应延长解密时间,超出相应延长解密时间仍然未解密的,视做撤销投标文件。
5.3特殊情况处置1.特殊情况的处置(一)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CA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应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二)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2.开标特别说明(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二)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四)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五)其他:/。
6.1.1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5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1人,库选技术、经济专家4人;□在保证评标委员会实际参与评标的成员符合5人及以上单数的前提下,如出现1位库选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自动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库选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
6.3评标办法与中标候选人推荐1.综合评估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1;□方法2;□方法3;□方法4:□方法5;□方法6;□其他:☑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评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1;□方法2;□方法3;□方法4:☑方法5;□方法6;□方法7;□其他: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3-5名中
6.3评标办法与中标候选人推荐标候选人(最终有效投标≥5家时,则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如有效投标3-5家时则全部入围。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6.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公示媒介:长兴县人民政府、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zjcx.gov.cn/col/col1229713478/index.html);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注:项目有业绩要求的应公示中标候选人业绩。
7.1.1中标人确定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是否评定分离☑是□否
7.1.7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
定标会议地点和时间1.定标时间: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2.定标地点: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考察、质询是否组织考察□是☑否是否组织质询□是☑否考察、质询小组由/人(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定标现场面试是否定标现场面试□是☑否面试人员/。
定标要素及具体内容□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
报价情况等;□2.企业实力:;□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
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
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
台等);☑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
料品牌等;□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7.企业质量安全、无欠薪管理情况:企业质量安全、无欠薪管理情况;☑8.企业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履职等管理情况:企业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履职
等管理情况;☑9.工程保修维护等后续服务便利:工程保修维护等后续服务便利;□10.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11.落实政府其他政策:;☑12.评标报告;□13.质询或(和)考察报告;
□14.现场面试情况;15.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定标方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随机定标法;□其他定标办法:。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其他情形:/。重新定标其他情形:/。
7.3.1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含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价格(扣除预留金后的)的2%,招标人将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相关约定:必须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以及国家、省、市主
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要求。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上述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5)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一不是本单位人员。(上述人员社保信息或注册单位信息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或同时存在多个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6)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7)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9)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10)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或文件创建标识码(或制作码、检测码)或造价锁号相同的。(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电子招投标过程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7)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或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18)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之间出现控股、管理关系的。
9.5异议与投诉1.异议(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四)对招标文件、开标结果和评标结果的异议,提出和答复均应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2.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款所提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交易平台可供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以交易平台可供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招标人发起的投诉除外)。投诉受理的部门:长兴县农业农村局
10其他内容
10.1类似项目详见招标公告
10.2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1.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询标时,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0.3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布的参与投标施工资质的任意一期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态核查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6.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选择提供建造师证书)注册执业证书;8.拟派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如选择提供职称证书);9.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10.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11.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下载人员信息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12.投标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13.《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14.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如有);☑15.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险保单或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金联保证明);16.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提供2026年1月、2026年2月、2026年3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投标截止时间最近连续3个月),否则视同不是本单位人员。17.委托代理人(若有)应提供2026年1月、2026年2月、2026年3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投标截止时间最近连续3个月),否则视同不是本单位人员。
10.3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18.项目组主要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外,还
因配备安全员不少于1名、质检员不少于1名、施工员不少于1名,提供中国
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
员培训合格证书及2026年1月、2026年2月、2026年3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
保证明(投标截止时间最近连续3个月),否则视同不是本单位人员。
☑二、评审打分资料:(详见评标办法要求,未提供的不予评分)根据评标办法
10.4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副本份数3份
10.5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大写)整(¥);□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之前,以补充文件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预算人民币(大写):(¥)预留金人民币(大写):(¥)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安全生产措施费(大写):(¥)。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预算-预留金-暂估价-安全生产措施费)×(1-下浮值Y)+预留金+暂估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下浮值由招标人在开标时从、、、、等5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作为下浮值Y,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从0.5%、1%、1.5%、2%、2.5%、3%、3.5%、4%、4.5%、5%、5.5%、6%、6.5%、7%、7.5%、8%等16个数中确定一组其中5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最高投标限价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招标预算指根据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的造价文件。
10.3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
10.6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下列第2项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10.7特别说明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进一步明确及重点内容的概括,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2.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投标函为准。
10.8投标人硬件设备要求各投标人需要保障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硬件要求符合以下内容:1.具备摄像头与耳麦(用于接收代理公司开标指令)。2.要求使用ie浏览器11及以上版本。3.电脑操作系统要求在win7及以上。4.内存要求在4G以上。5.要求正确安装长兴县电子招投标驱动程序。开标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摄像头范围,因投标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未成功解密的,均按未提交投标文件处理。
注:CA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写,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置模版与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处,一律以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为准,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1)企业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地级市和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

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形式将需要招标人澄清

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

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的,其偏离内容、范围和幅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规定的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修改招标文件

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

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无需确认。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

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

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无需确认。

2.3.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原件的复印件;

(11)其他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需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

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

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其

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回(当地交

易平台或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招标人与中标

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回。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的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招标公告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制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

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

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

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时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

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

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当出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完成后再

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节、第4节规定进行编制并

递交。

4.3.4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

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具

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2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特殊情况处置

特殊情况处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将在开标结束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作出答复。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办法与中标候选人推荐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

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

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媒介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3日内,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

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应在原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为3日,

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1项中明确。定标前,招标人可对

中标候选人的证书、业绩、诚信等进行核查。评定分离的定标办法按本章7.1.7项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1.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

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

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1.3招标人在定标前,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

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4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

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5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资质动态核查处于“合格”状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核查),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

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1.6出现本章第7.1.2项~第7.1.5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在剩余推荐名单的中标候

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1.7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1)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兼顾择优和竞价、公平竞争的原则。

(2)评定分离定标组织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委员会成员为

不少于5人的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

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

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

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

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定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1名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定标、掌握定标进程、现场面试、

编写定标报告等工作,定标委员会组长(集体议事法除外)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定标委员会成员

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

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3)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

组应由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

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

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5)现场面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在定标阶段对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

人开展现场面试。现场面试由定标委员会具体实施。

(6)定标因素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细化。

(7)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1)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直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在组成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

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作书面记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8)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

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9)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

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

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

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出现本须知第7.1.6项情形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8.1款(1)规定情形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具体

行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

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

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

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和投诉。异议与投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内容

10.1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或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

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10.5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7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需要补充的内容

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

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

清:

1.……

2.……

……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

三内容合并发出。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

改:

1.……

2.……

……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四: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人企业信用等级开标备注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月日

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编号:

(中标单位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个月(或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负责人:(姓名)。

技术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址)与我方签订施工合

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1节评标办法

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1.依据

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评标程序和内容

4.1评标的一般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技术符合性审查。

(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

(5)投标文件的商务符合性审查。

(6)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7)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应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

(8)推荐中标候选人。

(9)完成评标报告。

4.2投标文件的技术符合性审查

4.2.1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符合

性审查。技术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2.2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

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

(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技术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的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4)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实质性响

应招标文件资料为准),或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不明确的。

(6)拟实行分包的,其分包的工作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

款为准)。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8)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

受的。

(9)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1.3.3项为准)。

(10)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以下条款规定的:无。

(11)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12)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项或投标人须知“9.2对投

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13)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3.1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技术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

4.3.2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

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

(1)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3)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的。

4.3.3技术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3.4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分,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

详细评审后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每项技术评分为全体评标专家评分(扣除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的

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如某一份评分表的某一项评分,超过评分细则所规定的分值范围,

则该份评分表无效。技术评分满分25分。

技术评分标准表

序号内容要求得分
最高最低
1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和专业配置:人员配置合理,是否满足项目规模需求;主要项目组人员的资信能力,类似经验。21.2
2施工总平面布置: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充分考虑项目施工特点,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基本施工需求。21.2
3施工进度计划: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层级分42.4
3明,易于理解;整个计划计划科学、严谨、可行。42.4
4施工质量的控制:施工质量计划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交底制度健全,检验程序落实到位,现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缺陷紧急处置措施。42.4
5施工设备和检验仪器的投入:设备仪器投入满足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工期的要求,优先使用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保节能的设备。21.2
6各专业工种的配置和劳动力的投入:工种配置的齐全性与专业性,关键岗位经验;劳动力动态需求计划(劳动力曲线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规律;劳动力来源与保障措施;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21.2
7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施工方案:关键部位识别和关键施工方案的准确性;选用的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先进、措施周全、安全可靠;重难点的把握精准、全面。63.6
8安全、文明施工及标化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措施全面、合理、可行。31.8
3合计252.4

注:以上内容缺项得0分。

4.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分

4.1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符合性审查。资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

再进入后续评审。

4.2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

认定,作为资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

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3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包括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资信评分满分5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

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

序号内容得分
1企业信用等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施工类)本项最高得5分。)5.0
(1)标段概算投资≤6000万元
省A5.0
省B4.0
省C1.0
省D及以下等级或无信用评价等级0.0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指: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施工类)的提供投标截止日前最新一期

信用评价等级打印件(信用评价等级每周五下午17:00-24:00更新),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

程”水印。

4.5投标文件的商务符合性审查

4.5.1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资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符合性审查。商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

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5.2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

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5.3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

(不得弃权)认定,作为商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3)投标函载明的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1.3.3

项为准)。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分项限价的。

(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主要技术条款编码、预留金或暂估价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6)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7)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6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6.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商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商务报价的范

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6.2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

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为: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

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

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4.6.3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

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1)投标人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或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3%的。

(3)安全生产措施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4)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技术评审的次低投标评标

价8%,且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4.6.4商务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分。

4.6.5商务评分计算办法:

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分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

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

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平均报价值、B值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1.评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5:

(1)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确定:

☑低于B值的投标评标价,不计入平均报价值的计算范围。B=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85%

除以上情形外,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评标价均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

(2)平均报价值的确定:若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家,平均报价值为计入平均

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评标价中剔除投标评标价由高到低排序前A个投标评标价和投标评标价由低到高排

序前A个投标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A为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个数的20%,并取整数,小

数点后四舍五入];若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少于5家,平均报价值为所有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

范围的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3)评分基准价的确定:评分基准价=平均报价值

2.商务报价评分的确定(采用评定分离方法二的,不须计算商务报价评分):

4.7询标

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

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

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2.除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情形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4.8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人的技术评分、资信评分与投标文件的商务报价评分之和。

☑4.9推荐中标候选人(适用于评定分离)

☑方法二: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的技术、资信评审项目和评分规则,对全部通过技术符合性

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资信打分。中标候选人具体推荐方式如下,进入推荐名单的中标候选人不排

名次:

1.通过商务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

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通过商务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在3家及以上5家及以下时,全部合格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通过商务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多于5家时,选择技术评分和资信评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名前15名

(第15名有多家技术评分和资信评分之和相同时,全部进入评审范围。不足15家全部进入评审范围)投

标人进入比选范围,从比选范围中选择投标评标价与评分基准价之差绝对值最小的前5名推荐为中标候

选人。

注:投标评标价与评分基准价之差绝对值最小的第5名,若出现差值绝对值相同,以投标评标价低

者优先;若差值绝对值、投标评标价均相同时,以技术评分和资信评分之和高者优先;若差值绝对值、

投标评标价和技术评分和资信评分之和均相同时,资信评分高者优先;若差值绝对值、投标评标价和技

术评分和资信评分之和、资信评分均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入推荐名单。

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10评标报告

4.10.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10.2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

会成员起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10.3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被否决情况说明及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6)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

(7)其他建议。

第2节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

1.定标原则

详见投标人须知。

2.定标组织

详见投标人须知。

3.定标程序

(一)定标前,定标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进行考

察、质询,作为定标的辅助资料。

(1)考察。是指实地调查,考察内容为招标文件载明的所有定标要素,但评标委员会已经经过评审

过的相关定标要素内容,招标人认为不再需要考察的,可以不列入考察内容。考察需对考察内容进行定

性或定量分析,在考察报告中需有结论,

供定标委员会参考。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2)质询。是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就投标文件向中标候选人提出问题,要求中标候选人进行答复。

就同一问题进行质询的,原则上应当向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质询,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的,可以不再对该中标候选人进行质询。

(二)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10日内,应召开定标会议。

(三)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的

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2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

在选择第2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抽签抽取中标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

签抽取1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1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

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4.定标报告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

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

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

2.定标程序;

3.推荐或不推荐的理由;

4.定标结果;

5.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含单位及职务);

6.定标委员会正式名单、负责人;

7.考察、质询报告(如组织考察、质询)。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水利)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为实施长兴县”多田套合”建设项目一林城镇片

区太傅村等三村地块(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对该施工项目的投标,本合同中

所有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均由代建单位代为享有、履行,但本协议书“十三、其他约定”条款另有约

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生产措施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2)预留金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90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合同三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代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传 真 :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

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

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

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

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

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

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征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

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

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

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预留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5.4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预留金,为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合同变更、合同约定调整

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等预留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

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

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

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

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

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

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

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

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

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

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

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

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7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

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

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

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

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

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

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

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

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

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

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农民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及时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

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4.1.11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

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

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

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

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

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

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

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