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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安广镇向前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业主单位:大安市安广镇人民政府
类型:中标公告地区:吉林 · 白城
发布:2026-04-28 18:26:57截止:2026-04-21
产品/服务: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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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安广镇向前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17号-JLCXZB202604009

**二、项目名称:**2026年安广镇向前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总得分
1鸿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驾庄镇济兖路43号磋商报价:1284959(元)86.17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
12026年安广镇向前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26年安广镇向前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安市安广镇向前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边沟工程、照明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08月31日前完工并验收合格(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王涛鲁1372015201713098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管伟,代金荣,王迪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预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价款的1.5%作为采购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27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安市安广镇人民政府

地 址:大安市安广镇龙泉街50号

联系方式:0436-55673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初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以北,东环城路以西。嘉柏湾4幢1705号房

联系方式:13504703163(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晖

电 话:13504703163(办公电话)

附件信息:

(三)中小企业相关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大安市安广镇人民政府(单位名称)的2026年安广镇向

前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

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安广镇向前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

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鸿度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28人,营业

收入为395.8915万元,资产总额为243.1919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鸿度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4月27日

注:供应商须按以上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

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

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

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

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

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

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

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

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

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

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

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

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

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

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

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

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

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

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

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

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

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

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

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

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

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

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

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

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

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

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

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

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

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

,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

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

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

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

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

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

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

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

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

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

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

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

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

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

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

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年5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

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

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

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

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

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不适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

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不适用】

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

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

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

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

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

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

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

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

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

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