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广场 中标公告 拟在建项目 发布公告
采招商务
定制采招信息 甲方业主目录
AI大模型配置
基本信息 大模型训练 大模型微调 开始对话
DB伙伴中心
Ai智能体工作台
合作伙伴专享,投标全链路工作AI模型指引工作流
DB投标工作室
战略伙伴专享,投标+Ai双专家全流程投标工作室
深色模式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联系我们
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9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城市规划馆2026年度运营维护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业主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类型:中标公告地区:新疆
发布:2026-04-29 18:52:27截止:2026-05-09
产品/服务:运营维护建设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城市规划馆2026年度运营维护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CYXJYB[2026]-10

**二、项目名称:**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城市规划馆2026年度运营维护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
1新疆泉筑风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疆图木舒克市鸿源2期一层32号报价:995800(元)846430.0元90.33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1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城市规划馆2026年度运营维护项目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城市规划馆2026年度运营维护项目负责开展2026年度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城市规划馆运营及维护工作,其中:做好各类社会团体、市民群众参观讲解服务,按照要求配备相应数量讲解员,负责全流程讲解;配备专业设备操作员,负责馆内全部设备操作和维护;负责馆内特种设备的清洁及保养;配备专业宣传策划员,负责规划馆公众号运行维护及各类活动策划;配备运营主管,负责运营期间馆内全面运营工作。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城市规划馆位于市民之家2楼,是展示图木舒克市未来规划的新居所和“城市会客厅”。展馆依托屯垦古城、丝路绿洲城市形象,通过影视多媒体、重幕360°光影秀、MR、沉浸式体验空间、双仓CAVE飞行影院、场景复原等展示手段,从历史文化脉络、城市建设历程、未来规划谋划、产业及特色资源、文化旅游资源等方面,以丰富的视觉叙事讲述图木舒克故事,勾勒图木舒克发展脉络和壮美蓝图,详见采购需求合同签订后至一年(1)符合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合同内服务要求;
(2)提供工作方案、按预期计划实施进度相关佐证材料;
(3)提供社会效益增长佐证资料;
(4)提供满意度调查表,满意度>90%,且样本不少于20份;提供其他项目内绩效目标完成佐证材料。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新芝,郑海鹰,丁志伟(第1包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文件。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差额累计费率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4937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职工文化活动中心614室

联系方式:王志鹏181099889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宇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幸福小区20号楼1单元122室

联系方式:赵丽181976811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赵丽

电 话:18197681111

4.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中兴东街1号

联系人: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0998-5701168

1

附件信息: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城市规划馆2026年度运营维护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区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告时间2026年04月28日 22:07
评审专家名单丁志伟(第1包采购人代表),郑海鹰,张新芝
总中标金额¥99.5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丽
项目联系电话18197681111
采购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单位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职工文化活动中心614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8109988989
代理机构名称新疆宇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幸福小区20号楼1单元122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8197681111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函可放于此处,否则,应后置于“其

他资格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位名称)的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城市规划馆

2026年度运营维护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

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

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城市规划馆2026年度运营维护项目(标的名称),

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新疆泉筑风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

为265.85万元,资产总额为624.9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

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

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新疆泉筑风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4月27日

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

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1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以分包方式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分包方

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

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

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

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

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

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

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

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

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

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

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

性确定)。

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

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

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

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

据的来源依据。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

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

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

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

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

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

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

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

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

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

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

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

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

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

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

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

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

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

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

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

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

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

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

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

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

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

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
微型10亿元以下
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50亿元以下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如下】。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本项目不适用

供应商名称(公章):新疆泉筑风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4月27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

日期:年月日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1、服务应当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且使用该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商号或注册商标(与代理商或供应商无关);应当严格

按上述格式及内容进行填写(应当明确每个包的承接企业类型及相关

数据),否则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盖章。

本项目不适用

供应商名称(公章):新疆泉筑风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