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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点建设项目(第二包)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业主单位: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类型:中标公告地区:甘肃 · 白银
发布:2026-05-01 16:24:49截止:2026-05-11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一、合同编号:**BGZJ-ZC26050

**二、合同名称:**白银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点建设项目(第二包)

**三、项目编号:**BGZJ-ZC26050

**四、项目名称:**白银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点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18993996009

供应商(乙方):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198号

联系方式:0943-831286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监理服务1(项)¥23,000.00¥23,000.00白银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点建设(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金额: 23,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4月30日至2027年01月31日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白银市2026年度专群结合监测点监理合同(3).pdf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04月30日

白银市2026年度专群结合监测点监理合同(3).pdf

政府采购合同

白银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点建设项目

监理(第二包)

合同编号:BGZJ-ZC26050

需方: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供方: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

2026年4月29日

白银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点建设项目监理(第二包)

服务合同

甲方(需方、委托人):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乙方(供方、承接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采购文件

2.投标文件

3.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3.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4.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保密协议或条款

7.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

第二条合同内容

1、监理范围:白银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点建设项目

建设范围内的所有监理及保修阶段所有的监理工作

2、监理内容

1>工作目标

通过合理规范的监理方式,从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个方面对施工进行

全面监督控制,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量的完成。

2>主要任务

①协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进场施工;

②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2处泥石流沟地质灾害隐患点需安装的设备位置进行

复核。

③制定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

④对进场材料及设备进行验收;

1

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在设备安装及调试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理监督,并对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⑦项目完工后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

⑧提请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三条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服务总金额:¥23000.00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

本合同总价款包括服务期间必须的工具、仪器、培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为

含税价格。本合同执行期内因工作量变化而引起的服务费用的变动,在双方事先协商一

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单位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

的资料。

3.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

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

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

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5.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6.为监理人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7.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

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

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8.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

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

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

2

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甲方同意。

3.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4.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

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

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5.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6.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7.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验和平行检验等方法实施监

理。

8.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

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9.编制《监理日志》,并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

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0.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11.妥善做好甲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监理费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订的《验收报告》(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验收报告》。

3.监理费支付:

签订合同后支付30%预付款,金额¥6900.00元,大写:陆仟玖佰元整。市

级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70%,金额¥16100.00元,大写:壹万陆

仟壹佰元整。

第六条验收

1.服务期限:2026年4月30日至省级终验。

2.服务地点:白银市。

3.市级验收时间:2027年1月31日前。

3

4.乙方应对提供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自查和整改,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

收和使用的服务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5.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订《验收报

告》。验收不合格的,乙方督促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七条项目管理服务

乙方根据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

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

项目负责人姓名:张钊铭;联系电话:13893069903

第八条售后服务

1.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同项目实施单位的质量保修期一致。

2.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服务问题在24

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24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若问题在3工

作日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在7日内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替换方案,直至服

务恢复正常。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

方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再分包、转包。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生效后,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

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

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

总价%的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拒付服务费用%的违约

金。

4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

的%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达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

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在此情况下,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

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甲方积极协调市财政尽快

支付剩余款项。

其它未尽事宜,以《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

知对方,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结算服务费用。未履行的部分是否继

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

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进

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

方承担。

2.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向白银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

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5

甲方(需方):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章)开户行:农行白银区支行账号:27390101040008710纳税人识别号:116204000139113212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36号电话:0943-8259112邮编:730900乙方(供方):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章)开户银行:建行甘肃白银公园路支行帐号:62001620201050451723纳税人识别号:12620000438290612J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198号电话:0943-8312868邮编:730900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6年4月30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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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白银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点建设项目

监理(第二包)

合同编号:BGZJ-ZC26050

需方: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供方: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

2026年4月29日

白银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点建设项目监理(第二包)

服务合同

甲方(需方、委托人):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乙方(供方、承接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采购文件

2.投标文件

3.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3.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4.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保密协议或条款

7.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

第二条合同内容

1、监理范围:白银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点建设项目

建设范围内的所有监理及保修阶段所有的监理工作

2、监理内容

1>工作目标

通过合理规范的监理方式,从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个方面对施工进行

全面监督控制,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量的完成。

2>主要任务

①协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进场施工;

②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2处泥石流沟地质灾害隐患点需安装的设备位置进行

复核。

③制定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

④对进场材料及设备进行验收;

1

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在设备安装及调试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理监督,并对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⑦项目完工后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

⑧提请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三条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服务总金额:¥23000.00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

本合同总价款包括服务期间必须的工具、仪器、培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为

含税价格。本合同执行期内因工作量变化而引起的服务费用的变动,在双方事先协商一

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单位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

的资料。

3.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

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

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

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5.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6.为监理人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7.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

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

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8.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

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

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

2

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甲方同意。

3.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4.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

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

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5.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6.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7.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验和平行检验等方法实施监

理。

8.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

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9.编制《监理日志》,并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

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0.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11.妥善做好甲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监理费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订的《验收报告》(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验收报告》。

3.监理费支付:

签订合同后支付30%预付款,金额¥6900.00元,大写:陆仟玖佰元整。市

级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70%,金额¥16100.00元,大写:壹万陆

仟壹佰元整。

第六条验收

1.服务期限:2026年4月30日至省级终验。

2.服务地点:白银市。

3.市级验收时间:2027年1月31日前。

3

4.乙方应对提供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自查和整改,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

收和使用的服务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5.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订《验收报

告》。验收不合格的,乙方督促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七条项目管理服务

乙方根据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

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

项目负责人姓名:张钊铭;联系电话:13893069903

第八条售后服务

1.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同项目实施单位的质量保修期一致。

2.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服务问题在24

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24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若问题在3工

作日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在7日内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替换方案,直至服

务恢复正常。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

方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再分包、转包。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生效后,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

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

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

总价%的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拒付服务费用%的违约

金。

4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

的%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达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

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在此情况下,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

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甲方积极协调市财政尽快

支付剩余款项。

其它未尽事宜,以《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

知对方,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结算服务费用。未履行的部分是否继

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

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进

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

方承担。

2.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向白银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

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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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需方):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章)开户行:农行白银区支行账号:27390101040008710纳税人识别号:116204000139113212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36号电话:0943-8259112邮编:730900乙方(供方):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章)开户银行:建行甘肃白银公园路支行帐号:62001620201050451723纳税人识别号:12620000438290612J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198号电话:0943-8312868邮编:730900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6年4月30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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