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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业主单位: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类型:中标公告地区:云南 · 楚雄
发布:2026-05-01 22:53:35截止:2026-04-23
产品/服务:房屋修缮改造建设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XZC2026-C2-00201-ZJGC-0026

二、项目名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供应商名称:牵头供应商:云南水云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云南水云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烟草路颐滇园天保家园10幢1单元2层202号

成交金额(万元):0【在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内,按实际发生结算】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88.83

评审报价:下浮率2.1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标段名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名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施工范围: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涉及的全部设计施工内容,具体设计施工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完成所有改造工作(含设计周期及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吴彩兰
执业证书信息:云2532016202130514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邓兴辉,盛高建(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赵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4〕58号)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下浮。工程类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30%由中标人向中佶工程项目管理(云南)有限公司交纳。

金额:1.3429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楚雄彝族自治州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楚雄市东瓜街道

联系方式:0878-38756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佶工程项目管理(云南)有限公司

地址:楚雄高新区观音山花鸟市场1栋5楼

联系方式:189878170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碎银

电 话:1898781700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行政区域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告时间2026年04月30日 20:1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邓兴辉,盛高建(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赵东
总成交金额¥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碎银
项目联系电话18987817006
采购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单位地址楚雄市东瓜街道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878-3875679
代理机构名称中佶工程项目管理(云南)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楚雄高新区观音山花鸟市场1栋5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8987817006
附件:
附件1修缮改造项目磋商文件(发布稿).doc
附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doc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

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

造项目的采购活动,本单位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且,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云南水云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人,营业收入为550.33万元,资产总额为612.18万

元,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

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或盖章):云南水云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4月29日

注:若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声明。

注:①本项目所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③采购代理机构在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

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CXZC2026-C2-00201-ZJGC-0026

采购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中佶工程项目管理(云南)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4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2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

三、获取采购文件4

四、响应文件提交4

五、开启5

六、公告期限5

七、其他补充事宜5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注意事项6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7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9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17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9

一、评审办法前附表29

二、磋商依据33

三、磋商程序36

四、评分细则3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2

第五章采购需求146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51

资格审查部分格式152

商务部分格式166

技术部分格式175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1.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XZC2026-C2-00201-ZJGC-0026

项目名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44.9982万元

最高限价:144.9982万元

采购需求:

(1)采购范围: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涉及的全部设计施工内容,具体设计施工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2)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改造工作(含设计周期及施工工期)。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

1.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如下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为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凭证。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下同)】或其基本开户银行2025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或供应商企业自身编制的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下的2024年至今任意一个月度或季度或年度的财务报表【注: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须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2025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或供应商企业自身编制的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下的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因国家保密规定不方便提供财务状况信息资料的,提供相关保密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1供应商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5年3月至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1.4.2供应商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5年3月至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1.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②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按采购文件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即联合体中有同专业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⑤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⑥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⑦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3%(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上述政策参与本项目磋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或③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丁级(含丁级)及以上资质;

(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注册单位须与本次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3.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证明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②拟派往本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贰级(含贰级)及其以上的注册建造师资格(专业为建筑工程),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注册在供应商本单位,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保证明的原件扫描件。

3.3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组管理人员符合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拟总数不少于6人,且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拟派项目组成员应按照本项目招标范围配备,要求能满足本工程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C证)、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以上人员须为本单位的在册人员。

1.3.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23日(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2.地点:供应商可自行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3.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磋商资格。

系统操作问题:请致电政采云:95763(客服热线);

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

4.售价:人民币0.00元。

1.4.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为网上递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下同)前,需在网上(网址:www.zcygov.cn)递交响应文件,具体要求: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电子签章、加密及上传,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说明:

(一)供应商应自行熟悉“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投标程序,提前(至少在磋商截止时间前30分钟)在自有场地配置有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电脑)功能的相应设备及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宣布开启电子响应文件后,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使用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三)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响应文件未成功解密的或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本项目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四)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其编制的响应文件将无法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5.五、开启

5.1时间: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5.2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

5.3响应文件解密方式:远程解密。

1.6.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7.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开标网址:www.zcygov.cn。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其他:

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资产与基建管理中心招标信息栏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质量要求:

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地方、行业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及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3.项目地点: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

4.标段划分:本项目只设一标段。

1.8.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楚雄市东瓜街道

联系人:杨老师李老师

电话:0878-38756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中佶工程项目管理(云南)有限公司

地址:楚雄高新区观音山花鸟市场1栋5楼

联系人:189878170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老师

电话:18987817006

1.9.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注意事项

为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中编制电子采购文件,现就供应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注意事项如下:

一、电子采购文件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过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外省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供应商通过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电子采购文件澄清与答疑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询问列表”提出,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三、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

(一)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要求见《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二)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一)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四、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

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前,需在网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具体要求:

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电子签章、加密及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五、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六、电子开标及投标(响应)文件解密

(一)若供应商熟悉“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投标程序,不到现场参加投标的,应提前在自有场地配置有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电脑)功能的相应设备及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采购活动。

(二)到现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建议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携带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CA)、具有摄像头及话筒的笔记本电脑至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地点参与投标。

(三)采购人宣布开启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后,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使用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七、技术支持

系统操作问题:请致电政采云,95763(客服热线);

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

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

1.10.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电子响应文件的制作应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供应商下载“政采云投标客户端”,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并生成加密的响应文件。

2、“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提供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功能。供应商对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加密。如果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开标时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响应文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

3、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zcygov.com)上传至对应的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投标回执,以表明上传成功。

“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CA驱动下载网址:

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ca-front.3ddc8fbb.0.0.91c6cff0db1311ec8cfbc9f613d30204

技术支持

系统操作问题:请致电政采云,95763(客服热线);

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

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

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2.1.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采购人名 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地 址:楚雄市东瓜街道联 系 人:杨老师 李老师电 话:0878-3875679
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中佶工程项目管理(云南)有限公司地 址:楚雄高新区观音山花鸟市场1栋5楼联系人:沈老师 18987817006
3项目名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4项目地点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七条“其他补充事宜”中‘项目地点’的内容。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6预算金额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预算金额”的内容。
7采购需求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的内容。
8标段划分本项目只设一标段。
9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合同履行期限”的内容。
10质量要求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七条 其他补充事宜“质量要求”的内容。
1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2是否接受联合体接受
13现场考察不组织
14磋商前答疑会不组织
1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时间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凭企业账号【或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进行不署名提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询问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6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修改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通过网络向潜在供应商发布,且供应商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凭企业账号【或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查看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中查看有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后果自负。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电子文件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后前相互矛盾时,以最新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17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修改时间供应商不须回函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修改,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中查看有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18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语言文字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20计量单位响应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1分包不允许。
22偏离供应商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条件上,作出正偏离的承诺(如质量要求提高、处罚额度增大等)。
23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
24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
25磋商时间及地点同公告内容。
26报价方式采用下浮率进行报价。
27最高限价144.9982万元(包含设计费,施工费)。
28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电汇、网银或银行转账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非现金方式。投标保证金应以供应商自身名义提交,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供应商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一、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网银、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请按以下要求提交:1.保证金转入账户信息: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联盟路支行户 名:中佶工程项目管理(云南)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30016154410525043592.保证金金额:14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3.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二、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须满足以下条件:1.以保函形式提交的:申请人必须是供应商,受益人必须是采购人;保函中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保函的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2.以支票、汇票、本票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提交的:申请人必须是供应商,受益人必须是采购人。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和程序:保证金相关证明材料,以扫描件或电子文件形式放置于响应文件中。保证金缴纳联系电话:沈老师 18987817006注:未按以上要求提交保证金导致的无效响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29磋商保证金的退还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0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响应文件编制及格式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响应文件应包含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所有内容。电子响应文件应使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要求见《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特别注意:(1)供应商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否则作为无效处理。(2)供应商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响应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供应商填写的内容,不得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按响应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供应商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32响应文件的签署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可以加盖鲜章和签字后以扫描件方式放入响应文件。注:无需逐页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
33响应文件的提交及有关内容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下同)前,需在网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具体要求: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电子签章、加密及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34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在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在政采云平台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35响应文件的递交及解密须知1、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供应商根据拟要参与的项目,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要求上传全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上传后须自行检查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并进行确认签名后,方可完成全部响应文件网上上传操作。供应商可自行打印“上传响应文件回执”。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2、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现场或远程解密时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CA)进行现场或远程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响应文件未成功解密的或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本项目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其编制的响应文件将无法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注:(1)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仔细查看相关操作流程,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响应文件未上传或已上传但无法读取导入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中供应商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及电子签章。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须先办理数字证书(CA)。供应商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云南省外省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3)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其编制的响应文件将无法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CA)对该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响应文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响应文件未成功解密的或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本项目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37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和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38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39推荐成交候选人(1)磋商小组根据“第三章 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荐3名成交供应商。(2)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符合以上情形的,磋商小组可推荐2名成交供应商。(3)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40成交结果公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候选人的情况以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网站上公示的方式通知供应商。
4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1.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形式:网上银行转账、保函、支票、汇票、本票;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8%;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成交通知书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金不计息,在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采购人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41.2供应商代表递交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并参与磋商。
41.3采购结果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41.4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采购人、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41.5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磋商文件中采购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41.6同义词解释磋商文件中出现的措辞“甲方”和“乙方”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招标”和“投标”应当分别按“采购”和“磋商”进行理解。
41.7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一、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间及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公示期满后5个日历天内办理完成领取成交通知书的相应手续。二、供应商需确保其在响应文件中递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若供应商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则按以下处理:1.在评审阶段发现的,认定为无效响应;2.在成交后、合同签订前发现的,取消其成交资格;3.在合同签订后履约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供应商承担因此解除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 4.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磋商阶段磋商小组将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并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中进行二次报价,过程中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5.本项目所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2.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2.2.1.(一)总则

2.2.1.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1.2.1.2资金来源

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1.3.1.3采购需求、标段划分、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

1.3.1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1.4.★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联合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

(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参与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2.1.5.1.5费用承担

1.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本次磋商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4〕58号)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下浮。工程类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30%由中标人向中佶工程项目管理(云南)有限公司交纳。

1.5.3供应商应支付本项目磋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2.2.1.6.1.6保密

参与磋商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1.7.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中文注释。

2.2.1.8.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1.9.1.9现场考察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集中地点组织进行现场考察。

1.9.2现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2.1.10.1.10分包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1.11.1.11偏离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2.2.2.1.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磋商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1.2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负;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实质上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2.2.2.2.2.2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疑问提出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3.2.3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5日,相应顺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3.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澄清、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书面发出的资料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澄清、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2.2.3.(三)响应文件

2.2.3.1.3.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中“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2.2.3.2.3.2磋商报价

3.2.1本项目报价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报价及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

3.2.3本项目施工费用按“下浮%”的形式进行填报,不得上浮;填报下浮率的数值须≥0,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2.4成交单位先进行设计部分工作,设计完成后,成交人根据经审定合格的施工图图纸编制施工预算,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预算价进行施工。工程费用最终结算价=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及采购人上级单位(如有)审核审定的工程价*(1-|成交下浮率|)。

3.2.5磋商报价包括设计费、工程建设费;材料、设施采购及安装、调试费、税金、利润、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更换费用等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一切费用。

3.2.6计价依据:(1)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20)等及其相关配套的现行行业计价文件等进行计量计价。(2)主材及设备价格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当期《楚雄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发布的价格,若《楚雄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中没有的价格,采用同期《云南省工程建设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发布的价格,若《楚雄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和《云南省工程建设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没有的价格,需经采购人、成交人及全过程跟踪造价咨询三方市场询价确定。

3.2.7具体的工作内容以采购人实际委托为准,采购人保留调整工作内容的权利。原则上成交单位不得以工作内容的变化延迟工期,若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时另行协商。

3.2.8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磋商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9成交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现有道路、管线、设备、建构筑物、绿化、装修等已完成品、半成品造成损毁的,应无偿进行修复或承担损失。

3.2.10供应商在进行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件的限制和临时设施的搭建,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考虑。

3.2.12报价应本着合理的原则,采购人不保证报价最低者一定中标。

3.2.13施工费用由成交单位将方案、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采购人进行审核,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由成交单位按采购人审定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报送至采购人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审核,确认相应的施工费用,施工费用确定详见以下规则:

(1)成交人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价格合理且符合现行相关计价规范的,则确定时按实际图示工程量乘以响应文件中综合单价后按实计算,若计算值低于施工费用限价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综合单价按实进行结算;若计算值高于施工费用限价的,将调整施工费用至最高限价以内,成交人应综合考虑最高限价、市场行情及自身情况后合理填报价格,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并承担合同中明示的一切责任;施工费用一旦确定,此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工作量及市场设备材料价格的上涨而增加。

(2)成交人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无相应综合单价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20)等及其相关配套的现行行业计价文件等进行计量计价。主材及设备价格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当期《楚雄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发布的价格,若《楚雄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中没有的价格,采用同期《云南省工程建设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发布的价格,若《楚雄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和《云南省工程建设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没有的价格,需经采购人、成交人及全过程跟踪造价咨询三方市场询价确定。

本项目设结算总造价限价,总造价限价144.9982万元(其中包含设计费,施工费),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公司进行结算审核,若计算值低于结算总造价限价的,按实际完成的金额进行结算;若计算值高于结算总造价限价的,超过限价的部分将视为优惠,供应商应综合考虑结算总造价限价、市场行情及自身情况后合理填报价格,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并承担合同中明示的一切责任。

3.2.14本项目磋商时允许进行二次报价,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商务部分评审以供应商二次报价为准。

3.2.15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2.16供应商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后才能进入最后报价,最后磋商小组按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进行综合打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2.2.3.3.3.3保证金

3.3.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保证金。如有联合体的,其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3.2供应商不按本章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3.3.3保证金退还到供应商的基本账户。

3.3.4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3.4.3.4响应文件的编制

3.4.1响应文件编制及格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要求、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4.3响应文件的签署: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4响应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5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6响应文件的递交及解密须知: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4.(四)磋商

2.2.4.1.4.1响应文件的密封

4.1.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响应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4.1.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

4.1.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2.2.4.2.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接收。

4.2.2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除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2.4.3.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后台多次上传和撤回响应文件,开标系统将以最后一次上传的一个文件为准。

4.3.2响应文件视为撤回的情形:①、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文件的上传;②、在线开标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开标在线签到;③、因供应商原因,致使其响应文件未解密。

2.2.4.4.4.4磋商时间和地点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4.5.4.5磋商程序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4.6.4.6响应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现场送达的;

(2)不符合4.1.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密封”要求的;

2.2.5.(五)评审

2.2.5.1.5.1磋商小组

5.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2.5.2.5.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2.2.5.3.5.3评审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2.6.(六)合同授予

2.2.6.1.6.1成交方式

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2.6.2.6.2成交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相关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2.6.3.6.3签订合同

6.3.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3.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6.3.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2.7.(七)重新采购

2.2.7.1.7.1重新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l)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3)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8.(八)纪律和监督

2.2.8.1.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2.8.2.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2.8.3.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2.2.8.4.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2.8.5.8.5质疑和投诉

8.5.1质疑

8.5.1.1质疑期限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5.1.2质疑主体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8.5.1.3质疑函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公章是指经工商部门和***门登记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人公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或“投标专用章”等供应商内部使用的业务章,下同)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5.1.4质疑函的递交

质疑函采取现场书面递交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携带质疑函(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8.5.1.5质疑回复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5.2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5.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方式或在政采云系统上以电子形式提交;

接收质疑函的部门:中佶工程项目管理(云南)有限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沈老师18987817006通讯地址:楚雄高新区观音山花鸟市场1栋5楼。

注:具体“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http://www.ccgp.gov.cn/zcfg/mofgz/201801/t20180103_9430153.htm)。

2.2.9.(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3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1、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资格审查评审标准供应商必须满足政府采购二十二条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为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凭证。]【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下同)】或其基本开户银行2025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或供应商企业自身编制的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下的2024年至今任意一个月度或季度或年度的财务报表【注: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须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2025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或供应商企业自身编制的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下的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因国家保密规定不方便提供财务状况信息资料的,提供相关保密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说明】。【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供应商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5年3月至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②供应商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5年3月至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代理公司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联合体对应的成员提供)资质要求(1)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或③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丁级(含丁级)及以上资质;(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注册单位须与本次供应商的名称一致。证明材料附于响应文件中。
项目负责人资格①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证明的原件彩色扫描件;②拟派往本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贰级(含贰级)及以上的注册建造师资格(专业为建筑工程),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注册在供应商本单位,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保证明的原件扫描件。项目组成员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组管理人员符合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拟总数不少于6人,且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拟派项目组成员应按照本项目招标范围配备,要求能满足本工程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C证)、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以上人员须为本单位的在册人员。证明材料附于响应文件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按规定格式填写具备有效的居民身份证,附原件扫描件。
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开标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按规定格式填写具备有效的居民身份证,附原件扫描件。
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30%。注:请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和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联合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进行相关比例说明。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符合性评审响应文件封面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要求【关联响应文件格式中的“封面页”即可】。
报价磋商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关联响应文件格式中的“磋商报价一览表”】。
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要求【关联响应文件格式中的“磋商报价一览表”】。
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关联响应文件格式中的“磋商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承诺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要求,签字盖章齐全。
其他实质性条款内容未出现“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正文”1.4.3 和1.4.4项的要求。【关联整本响应文件】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3.1综合评审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评审及符合性评审的响应文件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评分细则一览表的要求进行打分、汇总。
3.2价格部分详见评审方法四、评分细则中4.1价格部分
3.3技术部分详见评审方法四、评分细则中4.2技术部分

2.3.二、磋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政策响应

(1)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认定

1.1供应商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

1.2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节能产品,供应商需在文件中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1.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下载。

(2)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评分优惠政策

2.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2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3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要求,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3.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具有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满足此项内容的声明函即可,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

4.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2.4.三、磋商程序

一、按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顺序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审查条款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对于所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四、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9项除外)。

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进行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五、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详见“四、详细评审”。六、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5.四、评分细则2.5.10.4.1价格部分(满分15分)1.磋商报价评审(满分15分)施工部分报价评审评分(满分15分)参与评审的磋商报价=(1-丨磋商下浮率(最后报价)丨),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参与评审的最低施工费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3%(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微企业)。4.2.2技术部分(满分85分)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满分8分)①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切实可行,②有具体保障措施及违约承诺,③响应时间较短,④对临时提出的紧急修复任务有较全面的解决方案,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得满分8分;以上内容每缺失一项扣2分,有一项描述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0.5分。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评审评分(满分25分)①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合理可行能指导施工、施工部署全面,②对工程设计重难点问题有明确清晰认识和针对性处置措施,③设计方案总体思路突出,对项目所在地的现场条件,调查资料掌握充分,设计理念突出,平面图、效果图齐全,④方案中有针对本项目提出的施工保障措施,⑤重点难点分析到位有切实的解决办法的得满分25分;以上内容每缺失一项扣5分,有一项描述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1分。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1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进行评审:①质量承诺;②质量保证措施;③质量违约责任承诺;以上3项方案内容详尽明确,完全满足采购需求,阐述细致,条理清楚,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每项得4分,共12分;否则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A.无具体内容的每项扣4分; B.内容表述与本项目无关或不相符的每项扣3分;C.内容缺乏可行性、针对性,可实施性较差的每项扣2分; D.内容缺乏可行性、针对性,有一定的可实施性的每项扣1分; E.内容存在瑕疵的每项扣0.5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进行评审:①安全施工保证措施;②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以上2项方案内容详尽明确,完全满足采购需求,阐述细致,条理清楚,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每项得4分,共8分;否则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A.无具体内容的每项扣4分; B.内容表述与本项目无关或不相符的每项扣3分;C.内容缺乏可行性、针对性,可实施性较差的每项扣2分; D.内容缺乏可行性、针对性,有一定的可实施性的每项扣1分; E.内容存在瑕疵的每项扣0.5分。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8分)工期承诺①满足采购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②有施工进度计划,且能保证工期得满分8分;以上内容每缺失一项扣4分,有一项描述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2分。施工主要工序审查评分(满分1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主要工序进行评审:①施工主要工序;②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关键技术、工艺;③施工重点、难点建议,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以上3项方案内容详尽明确,完全满足采购需求,阐述细致,条理清楚,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每项得4分,共12分;否则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A.无具体内容的每项扣4分; B.内容表述与本项目无关或不相符的每项扣3分;C.内容缺乏可行性、针对性,可实施性较差的每项扣2分; D.内容缺乏可行性、针对性,有一定的可实施性的每项扣1分; E.内容存在瑕疵的每项扣0.5分。施工机械审查评分(满分4分)投入的①施工机械能满足施工要求,②且搭配适当的得满分4分;以上内容每缺失一项扣2分,有一项描述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1分。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审查评分(满分6分)①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有针对性的得基本分4分;②拟派项目组成员中,每有一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加1分,满分2分,加满为止。类似业绩审查评分(满分2分)2023年1月1日至今每承担过1项类似业绩加1分,最高得2分。注:业绩证明材料指协议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因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内容不明或不全,导致磋商小组无法认定时,视为未提供,不予赋分。2.5.11.4.3详细评审评分要求和统计原则1.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磋商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采用插入法评分。2.统计分数原则: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5.12.4.4推荐成交候选人4.4.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5.13.4.5编制及提交评审报告4.5.1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4.5.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5.14.4.6补充条款评审中若遇特殊问题,由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注:竞争性磋商文件内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作为参考,采购人保留最终修订合同的权利,最终本合同以实际签订为准)政府采购合同(电子交易项目适用)项目名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合同编号:甲方:乙方:(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3.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3.0.1.1.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建设房屋修缮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3.0.1.2.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3.0.1.3.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3.0.1.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下浮%,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3.0.1.5.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3.0.1.6.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3.0.1.7.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3.0.1.8.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3.0.1.9.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3.0.1.10.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0.1.11.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3.0.1.12.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3.0.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0.2.1.1.一般约定3.0.2.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0.2.1.2.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3.0.2.1.3.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3.0.2.1.4.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3.0.2.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3.0.2.1.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3.0.2.1.7.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3.0.2.1.8.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3.0.2.1.9.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0.2.1.10.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3.0.2.1.11.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3.0.2.1.12.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3.0.2.1.13.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3.0.2.2.2.发包人3.0.2.2.1.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3.0.2.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3.0.2.2.3.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3.0.2.2.4.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0.2.2.5.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0.2.2.6.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0.2.2.7.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0.2.2.8.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0.2.3.3.承包人3.0.2.3.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0.2.3.2.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0.2.3.3.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0.2.3.4.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0.2.3.5.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0.2.3.6.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0.2.3.7.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0.2.3.8.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0.2.4.4.监理人3.0.2.4.1.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0.2.4.2.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3.0.2.4.3.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0.2.5.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3.0.2.6.5.工程质量3.0.2.6.1.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0.2.6.2.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0.2.6.3.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3.0.2.6.4.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3.0.2.6.5.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0.2.7.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0.2.7.1.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