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承包候选人公示
奇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 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 奇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 | |
项目编号 | WHZQ1110001003861001 | |
标段名称 | 奇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 | |
标段编号 | WHZQ11100010038610010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
地址 | 芜湖市华山路99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于工0553-5848879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2座1032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郑大佩 18395595866 | |
招标方式 | 邀请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6年5月6日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投标报价 | 226503.07 元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丁邦宏 | |
证书编号:皖234222216908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注册二级建造师 | ||
工期 | 20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庆通建设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投标报价 | 226446.66元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王涛 | |
证书编号:皖2342021202144950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注册二级建造师 | ||
工期 | 20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以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投诉。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捷泰).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庆通).pdf 5.参数记录表-施工.pdf 中标候选人公示.pdf
(八)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
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单位名称)的奇瑞造型中心地
块土方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
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奇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
接)企业为安徽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120万元,资产总额
为19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5月5日
非中小企业投标,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交此函。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当年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八)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单位名称)的奇
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奇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建筑业:承
建(承接)企业为安徽庆通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25人,营业收入为
4682.00万元,资产总额为4496.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企业名称(盖章):安徽庆通建设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5月6日
非中小企业投标,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交此函。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当年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参数记录表
| 标段编号 | WHZQ1110001003861001001 |
| 标段名称 | 奇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 |
| K值 | 0.83 |
| A值 | 226677.32 |
| 控制价 | 272540.64 |
| 基准价 | 226489.88 |
参与A值计算的单位
| 安徽腾雄建设有限公司 | 227534.19 |
| 安徽祥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28473.85 |
| 芜湖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25309.34 |
| 安徽陆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一个最高价) | 228626.98 |
| 安徽联西建设有限公司 | 224889.00 |
| 安徽昌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一个最低价) | 223837.63 |
| 安徽恒升建设有限公司 | 226396.78 |
| 安徽旺冉建设有限公司 | 227386.52 |
| 安徽繁建建设有限公司 | 227400.00 |
| 芜湖鑫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226028.85 |
奇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 奇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 | |
| 项目编号 | WHZQ1110001003861001 | |
| 标段名称 | 奇瑞造型中心地块土方工程 | |
| 标段编号 | WHZQ1110001003861001001 |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
| 地址 | 芜湖市华山路99号 | |
| 联系人及电话 | 于工0553-5848879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2座1032室 | |
| 联系人及电话 | 郑大佩18395595866 | |
| 招标方式 | 邀请招标 | |
| 开标时间 | 2026年5月6日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 投标报价 | 226503.07元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丁邦宏 | |
| 证书编号:皖234222216908 |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注册二级建造师 | ||
| 工期 | 20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庆通建设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 投标报价 | 226446.66元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王涛 | |
| 证书编号:皖2342021202144950 |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注册二级建造师 | ||
| 工期 | 20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以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投诉。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