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云]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乔亚村智慧农业连栋大棚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政采云]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乔亚村智慧农业连栋大棚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达朗坎乡乔亚村智慧农业连栋大棚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5月21日 1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XYJS2026ZB0016-SG
项目名称:达朗坎乡乔亚村智慧农业连栋大棚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874000
最高限价(元):2701098.04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达朗坎乡乔亚村智慧农业连栋大棚建设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874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新建140亩连栋大棚;配备智能施肥机1套;配备智能电磁阀20个;配备网关1套。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合同签订后120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须具有有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负责人要求: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5月11日至2026年05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5月21日 10: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5月21日 10:0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0991-7810912;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响应文件电子标书;
2.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 (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 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 ”APP 自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 CA 服务热线 0991-2819290;
3.供应商在完成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进 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 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 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遇问题可拨打政 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95763 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 (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 CA 与解密 CA 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 ”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 ”拒收;
5.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 360 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 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 ”功能中,使用制作加密响应性文件电子标书的 CA 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定为 30 分钟内,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
地 址: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995-83415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吐鲁番市高昌区鸿福新绿洲一号楼商铺二楼201
联系方式:18909958205、133999586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海明雪、陈红、王雅珍
电 话:18909958205、13399958619
附件信息:
达朗坎乡乔亚村智慧农业连栋大棚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XJXYJS2026ZB0016-SG
采购单位: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
代理公司: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34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38
第五章合同草案50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51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达朗坎乡乔亚村智慧农业连栋大棚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达朗坎乡乔亚村智慧农业连栋大棚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 年05月21日10:00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XYJS2026ZB0016-SG
项目名称:达朗坎乡乔亚村智慧农业连栋大棚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87.4万元
最高限价:2701098.04元
采购需求:详见工程量清单
标项名称:达朗坎乡乔亚村智慧农业连栋大棚建设项目
数量:1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新建140亩连栋大棚;配备智能施肥机1套;配备智能电磁阀20个;配备网关1套。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20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须具有有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负责人要求: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05月11日至2026年05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
3、方式:在符合该招标(采购)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的前提下,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5月21日10:00时(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截止前供应商前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
五、开启
时间:2026年05月21日10:00时(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s://www.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响应文件电子标书;
2.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
3.供应商在完成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遇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5.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中,使用制作加密响应性文件电子标书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内,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
地址: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郭晓辉
联系方式:182909559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鸿福新绿洲一号楼商铺二楼201
联系人:海明雪、陈红、王雅珍
联系电话:18909958205、13399958619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
| 2.2 | 采购人 | 名 称: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地 址: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联 系 人:郭晓辉联系方式:18290955924 | ||||||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吐鲁番市高昌区鸿福新绿洲一号楼商铺二楼201联系人:海明雪、陈红、王雅珍联系电话:18909958205、13399958619 | ||||||
| 2.4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名称:鄯善县财政局 | ||||||
| 9.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 。地点: 。 | ||||||
| 9.5 | 答疑会 | 不组织组织时间: 。地点: 。 | ||||||
| 12.1 | 询问 | 1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 不接受 。2.时间要求: 全过程 。 | ||||||
| ★14.1 | 最高限价 | 14.1.1 本项目最高限价:2701098.04元,14.1.2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时须同时提交上述分项价格。 | ||||||
| ★15.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 ||||||
| 17.1 | 磋商保证金 | 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账户名: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新疆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高昌区支行行 号:402883000203帐 号:838010012010105792160注:投标保证金只针对公对公汇款、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个人名义汇款无效。必须在2026 年05月21日 10:00 时(北京时间)前由供应商基本账户转账、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本项目[标准格式:XXXX项目保证金]。如未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将被拒绝。(1)请投标方选择实时到账;(2)以我公司实际到账为准;(3)开标前 1 小时我公司会再次核对保证金提交情况,任何未按时收到保证金的投标方,投标被拒绝。 | ||||||
| 23.2 | 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 | 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 30分钟注: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 | ||||||
| 27.1 | 磋商轮次及磋商顺序 | 磋商轮次:本项目共进行2轮磋商(不含最后报价)。本项目不事先确定磋商轮次,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确定,并在最后一轮磋商前告知供应商。磋商顺序:按照提交响应文件先后时间顺序 。 | ||||||
| 27.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 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3家 | ||||||
| 28.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
| 31.1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免收□合同价的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4.收取账号:5.退还时间: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
| 32.5 | 合同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3.其他要求:_____。 | ||||||
| 33.1 | 质疑 | 递交方式:书面递交(所递交质疑函需加盖质疑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接收部门: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909958205通讯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鸿福新绿洲一号楼商铺二楼201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次日后七个工作日内。 | ||||||
| 36.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1.收费对象:采购人支付 成交人支付2.收费标准: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按照标准下浮15%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3.收取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4.收取方式:转账、电汇等形式5.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信息:账户名: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新疆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高昌区支行行 号:402883000203帐 号:838010012010105792160 | ||||||
| 39.2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 ||||||
| 39.9 | 标的所属行业参照后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 40.5 |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 所响应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响应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给予 / 评审优惠。 | ||||||
| 44.1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 1.有融资需求的成交人在获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 相关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联系方式可通过“新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查询 。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成交人签署政府采购成交合同后,登录“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 | ||||||
| 45.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
| 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年 月 日,则“近三年”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 ||||||||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吐鲁番市高昌区财政局。
2.5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2.5.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5.2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2.5.3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4.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磋商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4.2.6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磋商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5.1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竞争性磋商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竞争性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竞争性磋商的有关人员披露。
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语言文字
7.1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磋商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标说明
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ccgp-xinjiang.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登录新疆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10.2供应商将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10.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10.4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磋商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5如遇“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ccgp-xinjiang.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
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磋商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1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问方式和时间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2.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5对于没有提出疑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12.6“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公告。
12.7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的相关内容。
13.2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14.磋商报价
14.1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4.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该报价应被视为已包含但不限于各分项工程费用及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2.1磋商工程费用及相关货物(含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4.2.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4.3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内容填写单价、合价以及其他事项。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4.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4.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被拒绝。
14.6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4.7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磋商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4.8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4.9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4.10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5.2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15.3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响应文件的编制
16.1响应文件应在“投标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按照“投标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16.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16.4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6.5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16.6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6.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8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6.8.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响应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16.8.2电子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其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支付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7终止磋商的项目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7.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8.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9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启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8.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盘。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供应商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
(五)响应文件开启
22.响应文件开启
22.1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3.开启时间和地点
23.1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投标客户端”,通过“投标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3.2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3.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3.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5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资格审查
24.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4.1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4.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4.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4.4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
(七)项目评审
25.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5.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5.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投标客户端”,通过“投标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6.磋商小组
26.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6.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磋商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磋商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磋商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磋商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7.评审
27.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本项目磋商轮次及磋商顺序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2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在评审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7.3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7.4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审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27.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7.5.1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评审的立即停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7.5.2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开启、评审。
27.6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7.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八)成交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成交结果公告
2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9.2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0.成交通知书
30.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31.履约保证金
3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1.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1.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2.签订合同
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2.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2.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2.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成交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2.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3.质疑
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3.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3.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3.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4.质疑答复
3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4.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4.3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5.投诉
35.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5.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5.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6.收取方式和标准
36.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7.无效响应
37.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38.终止采购活动
3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8.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9.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39.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磋商公告中明确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磋商须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39.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9.3.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9.3.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9.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9.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9.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9.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9.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9.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9.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9.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39.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9.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39.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9.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39.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9.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0.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
40.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0.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0.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如涉及)。
40.5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评审优惠,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1.正版软件
41.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42.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2.1所报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43.采购需求标准
43.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4.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5.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6.适用法律
4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6.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7.解释权
47.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序号条款名称说 明1资格要求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供应商资格要求 ”。2★完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120日历日内完成竣工验收。3★保修期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4施工地点鄯善县达朗坎乡乔亚村5报价要求1、本项目的报价和结算支付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2、供应商报价应包括设计、采购、运输、安装、相关部门验收及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等所有含税费用, 以及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货物、材料、工程、服务。3 、如出现任何遗漏内容需产生额外费用 ,均由成交供应商 自行承担,采购人将不再另支付任何费用。4、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应包括单价和总价,总价是对采购的所有内容所计算的总价,为合同总价;其填报的明细单价则应是供应商对本采购项目所包含的具体的服务进行详细列示的计算单价。5、供应商应被认为在填报报价之前, 已经仔细阅读了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有关章节以及审查了所有相关资料, 已确保本次磋商的所有磋商范围内的各种价格风险均已包含在磋商的报价内。6质量要求和质量保修期1、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或合同约定。工程规范以现行的或承担具体施工任务期间国家和行业新颁布施行的规范、规程为准。2、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及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3、质量保修期: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执行。4、质量保修响应时间: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内派人保修。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采购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7验收1、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采购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竣工报告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竞价文件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用户和成交供应商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4 、竣工报告被认可 ,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 ,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采购人应向成交供应商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8付款方式施工合同签订开工后,首次按合同价的30%支付预付款。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按审计结算价支付剩余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金融机构的保函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质保期满项目承包方提请返还保证金申请,经双方验收无误并签署一致意见后一次性结清。9项目要求1、成交人必须遵照采购人的管理及安排,按采购人的内容、质量、1010其它要求时间要求制作,所有的服务必须达到采购人的要求。2、项目建设工作完成后应按要求及时清理现场工作。3、★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自身及周边安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事故处理和费用。4、为便于与采购人就活动细节等方面进行适时沟通联系、及时处理和反馈,并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有序实施,成交人应保证有固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本项目必须有一个完善且固定的策划和组织管理团队,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出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1、成交供应商施工前后,需负责原有地面拆旧,杂物清理及外运;2、成交供应商需严格按照采购人需求及设计图保质保量施工,不得偷工减料;3、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为原厂全新材料,不得翻旧利旧,保证设计效果质量。
II技术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谈判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谈判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2.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谈判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另附)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2.4投标总报价为供应商完成招标范围所述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体现和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费、技术措施费、利润、风险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规费和税金等所有费用,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由供应商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
2.5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另附)
3.其他说明
4.工程量清单(另附)
二、图纸(另附)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响应文件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2.多轮磋商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2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2.3本项目磋商轮次及磋商顺序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4.商务技术评审
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5.1.1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报价的工程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
5.1.2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逐项对其报价作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1.3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1.4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5.2.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5.2.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5.2.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5.3价格扣除:(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给予评审优惠。(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5.4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6.计分办法及复核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6.4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6.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7.评审报告7.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7.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8.响应无效的情形8.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8)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8.2磋商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8.3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9.停止评审的情形9.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9.2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评审其他要求/四、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执业许可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扫描件;(除身份证外其余证件须加盖电子印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银行在开标日前一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供应商无需提供);(所有扫描件必须提供原件扫描件)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须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之前六个月内任何1个月的纳税记录或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加盖电子印章); 须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之前六个月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或扫描件投标人加盖电子印章(任意一个月即可)(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加盖电子印章);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加盖电子印章)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印章)6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须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打印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保函相关资料);(加盖电子印章)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的扫描件(按招标文件给定格式提供8特定资质(1)须具有有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项目负责人要求: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加盖企业公章9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加盖电子印章)备注:1.供应商须按上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网页截图。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项评审。(二)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内容审查结果符合不符合1响应文件的编制、签字及盖章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2磋商报价(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是否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控制价的。3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4磋商响应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5施工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封面是否有注册造价师签字和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量清单封面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6响应文件是否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部分条款)且无负偏离的。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未改变磋商文件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8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磋商文件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三)评分标准注:以下评标分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设置。评标项目评标分项分值子项目及分值价格部分(30分)最后报价3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指价格核准后的价格,下同)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指价格核准后的价格 ,下同)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重× 100商务部分(10分)业绩2分投标企业具有近三年(2023年05月0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2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管理团队6分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人得 1 分,最多得 4 分;在满足关键岗位基本配备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名关键岗位人员加0.5 分,最多加 2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注:1、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负责人2分具备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2分。技术部分(60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0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实际情况②缩短工期措施③提高生产率措施④提高质量措施⑤降低消耗措施项目针对以上五部分要素,对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所有要素齐全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 20 分,每缺一个要素扣4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扣 2分(扣完为止)。施工进度计划8分施工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①空间计划;②时间计划,有关键时间节点;③施工进度执行情况保障措施;④协调保障措施;以上四部分要素齐全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 8分,每缺一个要素扣 2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扣 1 分(扣完为止)。劳动力需用量计划6分劳动力需用量计划包括但不限于:①劳动力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进场时间、退场时间;②劳动力调配方案。以上两部分要素齐全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 6 分,每缺一个要素扣 3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扣 1.5 分(扣完为止)。材料需用量计划3分材料需用量计划包括但不限于:①材料投入计划、材料进场时间、进场批次、存储方案;②进场检验验收;③材料规格、用量与施工方法匹配。以上三部分要素齐全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 3 分,每缺一个要素扣 1 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扣 0.5 分(扣完为止)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6分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包括但不限于:①机械投入计划、机械设备进场时间、调试、退场时间(结合进度计划节点)、使用安排(各工序设备使用时段、操作人员配置);②机械设备使用贴合安全施工部署;③各类机械设备的使用时段与施工方法、进度节点精准对应。以上三部分要素齐全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 6 分,每缺一个要素扣 2 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扣 1 分(扣完为止)。质量保证措施3分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技术组织措施;②质量目标明确、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以上两部分要素齐全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 3 分,每缺一个要素扣 1.5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扣 0.75 分(扣完为止)工期保证措施4分 工期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施工进度计划内容全面,线路清晰、准确、完整,以上两部分要素齐全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 4分,每缺一个要素扣2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扣 1 分(扣完为止)安全文明保证措施7分安全文明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②岗位责任制;③安全操作规程;④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项目经理、安全员、作业人员);⑤应急处置方案;⑥安全防护方案;⑦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保证措施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并有针对性,同时要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以上七部分要素齐全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 7 分,每缺一个要素扣 1 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扣 0.5 分(扣完为止)。现场文明施工措施3分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文明施工措施目标;②文明施工要点;③实施与监控措施。以上三部分要素齐全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 3 分,每缺一个要素扣 1 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扣 0.5 分(扣完为止)。合计100分第五章合同草案(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章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