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
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三标段招标文件预公示
一、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三标段
2.2标段名称: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三标段
2.3建设地点: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至红旗路、南至铁南大街、西至腾飞大道、北至北环路。
2.4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涉及改造世纪嘉园(1-9#)、天元1#、新华小区(61#、62#)、粉楼(7、8号)、红星小区(1-7号)、菊香局部1-2号、金百合东区(1-14#)、安迪6号,共8个小区、38栋居民楼、总建筑面积19.51922万平方米。
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外墙保温面积80324.37平方米,屋面防水面积32874.63平方米,更换节能塑钢窗27614.59平方米,更换141樘单元门,楼梯间粉刷40334.85平方米,外墙勒脚砖面积为4898.06平方米,改造落水管8342.97米,管径为DN110。
2.5招标范围:图纸所示及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2.6计划投资额:47.17万元
2.7工期要求:180日历天(与施工工期同步)
2.8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二、公示目的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科学和可操作性,现对《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三标段招标文件》(草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示文件
本次公示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公告(草案)
2.投标人须知(草案)
3.评标办法(草案)
4.合同条款及格式(草案)
5.技术标准和要求(草案)
6.投标文件格式(草案)
四、获取方式
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可自即日起登录以下网站免费下载查阅招标文件草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五、意见反馈
1.反馈对象:所有反馈意见请提交至本招标代理机构。
2.反馈要求: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可签字)。
意见应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草案中的具体条款、页码或内容,阐述修改理由及依据,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请注明反馈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3.反馈渠道:
电子邮箱:nmgyn777@163.com
邮寄地址:赤峰市新城区中天御园财富广场B座1002室
邮编:024000(请注明“节能监理三标段项目招标文件意见反馈”)
4.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5月15日17:30前(以邮件发送时间或邮戳时间为准)。
六、公示期
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15日。
七、重要声明
1.本次公示的招标文件为征求意见草案,并非正式招标文件,不构成招标要约。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但不承诺采纳所有意见。最终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以届时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文件为准。
3.本次公示及意见征集活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约束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4.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草案有异议,应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异议,视为无异议。
5.正式招标公告将在公示期结束并完善招标文件后另行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赤峰市红山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地址:红山区昭乌达路原红山区政府院内北侧三号楼
联系人:刘振威
电话:0476-8759011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源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中天御园财富广场B座1002室
联系人:刘婧
电话:15560487273
邮箱:nmgyn777@163.com
九、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内蒙古源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9日
附件:
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三标段招标文件(草案).pdf
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
理三标段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
招标人:赤峰市红山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内蒙古源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纪律和监督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附件B:无效标条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条款
第二节专用条款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一、监理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三、成果文件要求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投标企业荣誉及业绩(如有)
七、其他材料
八、监理大纲
附件一:
第一章招标公告
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三标段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
1、招标条件
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已由赤峰市红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赤红
发改审批字[2024]29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赤峰市红山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中心,建设资金为申请上级资金和地方配套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的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三标段
2.2标段名称: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三标段
2.3建设地点: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至红旗路、南至铁南大街、西至腾飞大道、北
至北环路。
2.4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涉及改造世纪嘉园(1-9#)、天元1#、新华小区(61#、6
2#)、粉楼(7、8号)、红星小区(1-7号)、菊香局部1-2号、金百合东区(1-14#)、
安迪6号,共8个小区、38栋居民楼、总建筑面积19.51922万平方米。
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外墙保温面积80324.37平方米,屋面防水面积32874.63平方米,
更换节能塑钢窗27614.59平方米,更换141樘单元门,楼梯间粉刷40334.85平方米,外
墙勒脚砖面积为4898.06平方米,改造落水管8342.97米,管径为DN110。
2.5招标范围:图纸所示及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2.6计划投资额:47.17万元
2.7工期要求:180日历天(与施工工期同步)
2.8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工程监
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以上资质为2020年11月30日住建部
最新资质要求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
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国家级注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
格。
3.3本工程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
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4、招标文件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过程网上招投标)。
4.2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入库及CA证书
(技术支持电话:0476-8288829、0512-58188511)。
4.3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6年XX月XX日0时00分至2026年XX月XX
日0时00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访问路径:内蒙
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模块),填写投标信息后下载电子
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4.4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
使用最新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资格审查
5.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需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复印
件或扫描件加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
5.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有资格证明文件、业绩与信誉等资料
均是真实有效的,无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xx月
xx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
投标人自行放弃。
6.2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无须递交纸质投
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
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
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业务咨询电话:0476-8288829、
0471-5332612、0512-58188511)如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其撤销投
标文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
om/)、《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发布。其他媒介
转发无效。
8、联系方式
招标人:赤峰市红山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原红山区政府院内北侧三号楼
联系人:刘振威
电话:0476-8759011
监督单位: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任青龙
联系电话:0476-8285687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源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御园峰会B座1-1002
联系人:刘婧
联系电话:15560487273
特别提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
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显示的招标公告是根据
系统固有选项生成的,存在个别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不一致的情况,投标人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2026年5月xx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赤峰市红山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地址:红山区昭乌达路原红山区政府院内北侧三号楼联系人:刘振威电话:0476-8759011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源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御园峰会B座1-1002联系人:刘婧联系电话:15560487273 |
| 1.1.4 | 项目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三标段 |
| 1.1.5 | 标段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三标段 |
| 1.1.6 | 项目建设地点 | 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至红旗路、南至铁南大街、西至腾飞大道、北至北环路。 |
| 1.1.7 | 项目建设规模 | 本项目涉及改造世纪嘉园(1-9#)、天元1#、新华小区(61#、62#)、粉楼(7、8号)、红星小区(1-7号)、菊香局部1-2号、金百合东区(1-14#)、安迪6号,共8个小区、38栋居民楼、总建筑面积19.51922万平方米。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申请上级资金和地方配套解决、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图纸所示及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
| 1.3.2 | 监理服务期期限 | 180日历天(与施工工期同步) |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以上资质为2020年11月30日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2、总监理工程师:1名,提供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3、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①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提供以下证件之一:A、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B、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监理从业资格(岗位)培训证书。②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1名,提供以下证件之一:A、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B、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监理从业资格(岗位)培训证书。(不得由拟派本项目的其他监理人员兼任)。4、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养老保险要求:提供投标企业为现场管理机构所有人员缴纳的2025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连续3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本项目接受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明、劳务合同)。注1:养老保险缴纳信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均可:①提供可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并同时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查询信息的用户名及密码或验证码或二维码;②提供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5、信誉要求: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交投标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其他情形 | 详见招标文件正文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即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11 | 分包 |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形式性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要求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之外的附件)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形式: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即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认为投标人已收到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投标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修改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即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行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系统默认为投标人已收到,如投标人没有按照修改文件进行编制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式 |
| 3.2.3 | 报价方式 | 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项目费用总价方式,投标人结合自身因素及有关规定进行自主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47.17万元;大写:肆拾柒万壹仟柒佰元整。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依据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施行招标文件预公示的通知》要求,在赤峰市域范围内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交易且单项合同预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施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以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升企业参与招投标的积极性。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清晰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情况,并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模板。投标单位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相应信用承诺后,即可免缴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在文件中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
| 3.4.4 | 其他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本项目中有以下行为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4.4 | 其他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投标人在本项目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4)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2) | 投标文件份数 | 本项目为无纸化招标,仅要求中标单位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一正三副及U盘介质存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 |
| 3.7.3(3) | 装订要求 | 无需装订 |
| 3.7.4 | 是否采用“技术暗标” | 是。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xx月xx日09时00分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 |
| 5.2 | 开标程序 | 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确定方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心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名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发无效。公示期限: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形式:(1)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2)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履约担保递交方式:(1)以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递交: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在汇款附言中写明工程名称,详细汇款账户签订合同前另行给定。(2)以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方式递交: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履约担保退还:监理人于本合同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28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
| 8 | 监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实施的监督。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2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2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
| 10.3 | 同类工程 | 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同类工程的要求标准。 |
| 10.4 | 重新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4)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0.5 | 不再招标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 10.6 | 终止招标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10.7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8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9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9 | 解释权 | 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0 | 招标文件补充 | 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退回,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增加现场管理人员的,中标单位须按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要求进行配置。3、在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期间,因停电原因、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错误造成不可逆转的评审过程等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原因,造成本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发生时,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招标人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
| 10.11 | 兼投兼中规则 | 兼投兼中规则:2025年红山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共13个监理标段(分别为: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水泥厂家属楼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监理、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项目监理一至四标段、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一至八标段),同一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作为其中上述三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当超过三个在建项目时,按开标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其中标的前三个标段,其在后续其他监理标段中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将被取消,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
| 10.12 | 其他 | 1.拟派驻本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三个以上在建项目时,投标文件中须附其他在建项目中撤离的证明文件;2.拟派驻本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如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管理机构人员,招标人有权要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12 | 其他 | 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该人员从其他在建项目中撤离的证明文件;3.其他监理管理机构人员,须符合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建要求的相关规定;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招标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
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
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现场踏勘不组织。
1.9.2投标人将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
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预备会不组织。
1.10.2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
面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
面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
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前,登录“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
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发出澄
清,不足15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
知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的修改,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
知修改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
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
可不受理。异议答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
提出的质疑。
2.4.2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
款、第2.3款规定办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企业荣誉及业绩(如有);
(8)其他材料;
(9)监理大纲;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
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
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
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
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
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
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
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投标
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在本项目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
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符合评标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
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
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
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
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
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监理大纲”采用无标识“技术暗标”时,则“监理大
纲”按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监理大纲(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
订要求”
3.7.4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均为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
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
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无纸化招标,无须提交纸质文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
密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
人自行放弃。
4.2.2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方式(即不见面网上开标),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
达开标现场,无需递交纸版投标文件;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
环节。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
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
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3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制作完整
的投标文件并上传。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
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
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请登录“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网”,
按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对其进行解
密。无法对加密文件进行解密,视为无效投标,将予以拒绝。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查看投标人名单、公布投标人;
(3)标书解密;
(4)唱标;
(5)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束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
面开标大厅”开标过程中提出。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
标文件密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
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等提出的质疑。
5.3.2投标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
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将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
在开标现场对相关投标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从投标单位退休不足5年,投标人单位股东;在投标单位兼职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回避评标的情形。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
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
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
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
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
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
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
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
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
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
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
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
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
10.1.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
(4)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1.3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
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
澄清、说明或补正: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
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附件二: | 问题的澄清 | 问题的澄清 | |
| 评标委员会: | (编号: | ) | |
|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 ||
| 1. | |||
| 2. | |||
| ..... | |||
| 附件(如有): | |||
| 1. | |||
| 2. | |||
| .....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3.1.4 | 电子系统自动清标 | 电子系统自动清标,清标结果以评标委员会最终认定结果为准,如清标过程中认定属于无效标中任意一项则其投标无效,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 |
| 3.2 | 监理大纲(暗标)评审 | 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编制监理大纲,未按要求编写,其投标将会被否决,不再进入下一环节评审。①正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以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建议投标人不要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带有任何企业名称的内容,因未采纳建议而引起的否决投标无法复评,无法更正)。②上传电子版颜色要求:文字均为黑色,文件不得有彩色及电脑的保护色出现。③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有整页空白、彩页和图片(包括彩色图片和黑白图片)。④监理大纲中不得编制页码。 |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监理服务费招标控制价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技术暗标(监理大纲):55分资信业绩部分:10分投标报价:35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价=A×70%+B×30%(保留两位小数),其中A为招标控制价,B的计算方法如下:①当n(有效投标人个数)<5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B;②当5≤n<7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③当7≤n<9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④当9≤n<11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⑤当11≤n<13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4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依次类推。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0分) | 投标人自2023年5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获得先进企业类荣誉加分(包括获得:先进工程监理企业或优秀监理企业荣誉),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一个最高分,本项最多得1分。 | 1.获得省(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得1分;2获得地(市)级奖励得0.5分;注:投标文件须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颁奖单位官网获奖公示截图,获奖认定日期以获奖文件颁发日期为准。如同时提供则获奖荣誉认定时间以最晚时间为准。 |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0分) | 同类工程业绩(总监理工程师)(3分) |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自2023年5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监理的同类工程,每有一项加3分,本项最高得3分。同类工程需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界定:房屋建筑工程。2、业绩认定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直发包证明材料)、监理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或扫描件);3、业绩认定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注:1、投标人所提供业绩若不满足以上3项条件任意一条的(如合同中签订时间空白等无法直观体现的)评标时不加分。2、总监理工程师同类工程业绩不得与投标人同类工程业绩重复使用。(如重复使用,按投标人同类工程业绩计算) |
| 同类工程业绩(投标人)(5分) | 投标人自2023年5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监理的同类工程,每有一项加2.5分,本项最高得5分。同类工程需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界定:房屋建筑工程。2、业绩认定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直发包证明材料)、监理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或扫描件);3、业绩认定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注:1、投标人所提供业绩若不满足以上3项条件任意一条的(如合同中签订时间空白等无法直观体现的)评标时不加分。2、投标人同类工程业绩不得与总监理工程师同类工程业绩重复使用。(如重复使用,按投标人同类工程业绩计算) | ||
|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1分) |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或具备职称认定评审资格的各类部门核准颁发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0.5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暗标(55分) |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了监理大纲,且通过了评标办法前附表“3.2监理大纲(暗标)评审”的,得基础分35分。 |
| 2、监理大纲内容完整详细、叙述清楚、无明显错漏。(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2.5分)。 | ||
| 3、工程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总目标及目标分解、分部分项工程控制点、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质量保证体系、旁站监理方案明确合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2.5分)。 | ||
| 4、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进度控制目标、方法及措施、要点分析。(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2.5分) | ||
| 5、投资控制:投资控制目标明确,工程造价目标风险分析全面,投资控制方法及措施合理可行。(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2.5分) | ||
| 6、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工程制度合理;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明确、任务分解合理;控制方法及措施合理;有针对性地对工程环境及工程特点分析,并有难点防范及化解安全事故发生措施。(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2.0分) | ||
| 7、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控制措施合理;合同履行纠纷预防和协调方案合理、可行。(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2.0分) | ||
| 8、组织协调及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内容全面,方法、程序和协调措施可行;工程信息管理内容全面,资料管理制度健全(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2.0分) | ||
| 9、工程监理的重点、难点:对本工程监理重点、难点有明确分析;对监理的重点、难点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和监理实施意见。(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2.0分) | ||
| 10、项目监理机构设备仪器配备,能针对招标工程特点配备满足招标工程要求的监理设备和仪器。(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2.0分)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各投标人的监理大纲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是否在规定的区间范围进行核实,不在招标文件规定区的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将其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评审,全部评分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再进行汇总,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投标人应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监理大纲,以简单明了、符合项目需要为宜,监理大纲页码应控制在300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权对其超出300页的不进行评审。 | ||
| 2.2.4(3) | 投标报价(35分) | 1、评标基准价=A×70%+B×30%(保留两位小数),其中A为招标控制价,B的计算方法如下:①当n(有效投标人个数)<5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B;②当5≤n<7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③当7≤n<9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④当9≤n<11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⑤当11≤n<13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4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依次类推。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2、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3、报价得分计算方法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价即得基础分35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1%扣0.5分,最多扣2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减少1%扣0.5分,最多扣2分。 |
备注:
一、投标人企业荣誉认定:
投标人的荣誉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筑业
协会(含建筑业联合会)及其分会、各级工程建设协会及其分会、各级建设监理协会及其
分会、各级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及其分会授予的奖励荣誉。(各级协会需在“中国社会组织
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上查询)。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委员会审核,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不
加分:
(1)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2)颁奖单位需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试运行)”查询截图。
(3)企业荣誉起算日期以获奖文件获奖证书颁发的日期为准,如同时提供则获奖荣
誉认定时间以最晚时间为准。
(4)投标人应保证所附的所有资料能清晰辨认,评标时评委不能清晰辨认导致评委做
出错误结论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时间节点界定:
1、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365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上一年
度指本项目开标日前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二年度、上三年度以此类推。
三、提供证件及加分要求: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企业审核资料(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拟派人员证件(按
照前附表1.4.1项要求)及评分办法涉及到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企业审核资料和拟派人员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评标时不认可或加
分。投标人应保证所附的所有资料能清晰辨认,评标时评委不能清晰辨认导致评委做出错
误结论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评分标准及评标办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
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若综合评分、投标
报价、监理大纲得分完全一致,则由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
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
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l.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否决其投标的。
Bl.3电子清标过程中发生任何一项内容的(例如不同投标单位下载招标文件和编制电
子投标文件上传机器码或ID码一致的)。
B1.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l.5在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
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l.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高于本工程最高限价的。
Bl.7监理大纲暗标部分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备注: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任一情形,需要填写否决投标
的详细原因,并在否决投标依据中填写以上相应条款,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5)通用条件;
(6)监理规范;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报价表;
(9)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10)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人民币(大写)(¥)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无。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无。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无。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无。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
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 委托人: | (盖章) | 监理人: | (盖章) |
| 住所: | 住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 ||
| (签字)开户银行: | (签字)开户银行: | ||
| 账号: | 账号: | ||
| 电话: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第一节通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
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
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
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
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
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
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
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
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5)通用条件;
(6)监理规范;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报价表;
(9)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10)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
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
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
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
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
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
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
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
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
有)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
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并常驻现场。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
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
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
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
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
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
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
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
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
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
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
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
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移交。
2.8监理与相关服务期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如果非监
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
2.9履约保证金
2.9.1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应按照委托人认可的形式和招标文件约定的金
额,向委托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时,委
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不退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2.9.2在监理人履行完成本合同义务后,委托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返
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
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
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
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
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
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
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
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
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
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人的违约包括下列情形:
(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2)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与相关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
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监理人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本工程专用的《项
目监理规范》(如有)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5)违反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总额的30﹪。
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退还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委托人的违
约包括下列情形:
(1)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与相
关服务费总额。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
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
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
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
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
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
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
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
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
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
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
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
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
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
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
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
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
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
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
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
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
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
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
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
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
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
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
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
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
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
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
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
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
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
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
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