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回用水池南侧巷道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1408302026BCS0003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回用水池南侧巷道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5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2026年05月19日 09:00 | 2026年05月25日 09:00 |
| 2 |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工程量清单 | 详见更正前磋商文件 | 详见更正后磋商文件 |
更正日期:2026年05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地 址:芮城县南磑镇南磑街
联系方式:186359702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山西乾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3号隆兴美院内办公楼5楼501室
联系方式:0359-2521086、199357453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闫先生
电 话:0359-2521086、19935745378
附件信息:
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建设项目(回用水池南侧巷道排水及路
面恢复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1408302026BCS00030
采购人: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乾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5月
目录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范本
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回用水池南侧巷道排水及路面
恢复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
6年05月19日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8302026BCS00030
项目名称: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回用水池南侧巷道
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966863.36
最高限价(元):966863.36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回用水池南侧
巷道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
数量:
预算金额(元):966863.36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回用水池
南侧巷道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包1,18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第1页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供应商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
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
生产许可证;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
资格,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5月08日至2026年05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
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 |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 ||
| 方式: | 在线获取 | ||
| 售价(元): | 0 |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2026年05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5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3号隆兴美院内办公楼5楼开标室02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第2页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
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
格【2011】53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86%计算。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8250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地址:芮城县南磑镇南磑街
联系方式:186359702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乾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3号隆兴美院内办公楼5楼501室
联系方式:0359-2521086、199357453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闫先生
电话:0359-2521086、19935745378
第3页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1408302026BCS0003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回用
水池南侧巷道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5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2026年05月19日09:00 | 2026年05月25日09:00 |
| 2 |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五部分工程量清单 | 详见更正前磋商文件 | 详见更正后磋商文件 |
更正日期:2026年05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地址:芮城县南磑镇南磑街
联系方式:186359702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山西乾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3号隆兴美院内办公楼5楼501室
联系方式:0359-2521086、199357453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闫先生
电话:0359-2521086、19935745378
第4页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项目名称 | 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回用水池南侧巷道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 |
| 2 | 项目编号 | 1408302026BCS00030 |
| 3 | 工程地点 | 芮城县南磑镇东张村 |
| 4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 |
| 5 | 合同履约期限(工期) | 180日历天 |
| 6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7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供应商代表的证明;(2)声明书;(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7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8)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9)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10)诚信投标承诺书;(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3)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其他要求。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补正。磋商小组在评审开始后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内容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况。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将对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供应商提供)。 |
| 8 |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 (1)供应商情况介绍;(2)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3)项目管理机构;(4)实施方案;(5)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
| 9 | 供应商应提交的报价文件 | (1)报价一览表;(2)分项报价表;(3)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
| 10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11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2 | 磋商保证金 | 1、交纳方式: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基本开户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交纳。2、截止时间:2026年5月25日9时00分止(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采购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玖仟元整;4、账户信息:开户名:山西乾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账号:0511035509200137873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1408302026BCS00030)5、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6、退还方式:按递交方式退还。7、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 13 | 响应文件的份数、加密 | 正式电子响应文件壹份(在线加密递交),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磋商截止时间前应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传经过CA签章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
| 14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6年5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
| 15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6年5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3号隆兴美院内办公楼5楼开标室 |
| 16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17 |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 | 磋商文件中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
| 17 | 变动内容 | 磋商文件中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
| 18 | 最高限价 | 一、最高限价:966863.36元二、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报价无效,其投标将被否决。 |
| 19 | 偏离情况 | 不允许偏离 |
| 20 | 磋商小组人数及构成 |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标专家2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山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21 |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 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 |
| 22 | 其他事项 | 获取磋商文件后如对磋商文件中认为有不合理、不清楚以及有疑义并需要修正的地方,请在开标规定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以便统一上网公告更正,如不提交书面材料视同完全同意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
| 23 | 政府采购政策 | 1、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5%-20%,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1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5%-6%,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5%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1%-2%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2、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 |
| 23 | 政府采购政策 | 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持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产品必须为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且投标产品为“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5、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投标产品为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
| 24 | 代理服务费 | 1、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86%计算,共计8250元,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采购代理服务费在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采用现金、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
| 25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注:前附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 ||
第9页
电子响应须知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响应文件编制 | 1.1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按照磋商文件和系统要求上传完整版的响应文件,不得缺项。1.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 |
| 2 |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 2.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政采云系统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供应商自备解密设备)。2.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2.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磋商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 |
| 3 | 其他 | 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采用电子形式进行。 |
| 注:前附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 ||
第10页
竞争性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政府采购的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指进行本次磋商活动的单位。
2.2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磋商活动,组织本次磋商活动
的执行机构,即“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且按期提供响应文件参加磋商活动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向采购人有偿提供的各种物品及
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工程: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如按要求
完成工程及本磋商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
2.7磋商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
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
件,是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8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磋商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
文件。
3.合格供应商
3.1具有本项目要求的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
国内供应商。
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
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工程的
供应商。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第11页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4关于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见前附表第11项)。
若《磋商公告》接受联合体参加的:
(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
商的身份共同参加。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
当有一方符合《磋商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供应商的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
(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
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
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磋商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
项目的磋商。联合磋商协议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5)下载磋商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6)联合体参加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
均具有约束力。
(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
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磋商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
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
体方打分。
(8)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9)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5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12页
3.6关于中小企业参与磋商
中小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规定的供应商。中小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7关于分公司参加磋商
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
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
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合格的服务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服务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磋商费用
5.1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与磋商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
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磋商要求
6.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方案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
工程服务必须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按要求实施,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
条款。
6.2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
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
的,详见供应商前附表第6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
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磋商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7.通知
7.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云系统中发
第13页
出(视同书面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不
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8.解释权
8.1本次磋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8.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8.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二、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内容
9.1磋商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范本;
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9.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
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9.3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本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
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下
同)之前,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
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
或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在山西省政府采
购网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
第14页
的来源。
10.3供应商澄清、询问时间及方式:任何已下载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首
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询问,以书面形式或在政采云
平台通知代理机构。
10.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
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
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
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1.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
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
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
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
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2.1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
12.1.1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代表的证明
(二)声明书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15页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八)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九)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十)诚信投标承诺书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十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十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其他要求
12.1.2商务及技术文件
(一)供应商情况介绍
(二)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实施方案
(五)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12.1.3报价文件
(一)报价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三)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12.2响应文件其他要求
12.2.1编排要求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和系统中的编排顺序,
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或影印件及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
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
当由供应商承担。
12.2.2格式要求
本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和上传(供
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
商自拟。
12.2.3响应文件的份数、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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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数字电子CA进行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项。
12.3磋商保证金
12.3.1本项目需提交磋商保证金,提交要求见前附表
12.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
报价。
12.4磋商报价
12.4.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总价为供
应商为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含设备材料费、人工费、机
械费、各种材料损耗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施工措施费、安全
文明施工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临时设施费、竣工资料费、垃圾清运到采购人指
定点堆放的费用及其它措施费、质量保修以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供应商在完成本工程
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暂列金额是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
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按照清单金额计入投标总价,
不得调整。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
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4.2供应商应按报价要求的内容认真填报“报价一览表”。
12.4.3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3.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本磋商文件中的内
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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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
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
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3.3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接受磋商
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3.4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
13.5为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
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内容。一旦在评审中
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
绝。
1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4.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条。有效期短于该规
定期限的响应无效。
14.2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4.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
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5.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
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
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网上上传的正
式电子响应文件应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否则按磋商无效处
理。
15.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加盖
公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5.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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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供应商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15.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退回
16.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首次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内解密,未完成解密的,
或同时未提供(备份标书).bfbs格式电子标书的视为供应商退回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17.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解密
18.1在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时间止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
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供应商自备解密设备)。
18.2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
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解密。
18.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磋商家数时,不得进
行下一步评审程序。
1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9.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
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政采云系统”中加密上
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19.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
19.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解密的响应文件(含补充、
修改)进行撤回。
五、开启
20.响应文件开启及其有关事项
20.1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主持磋商文件开启会
议。磋商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
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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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磋商会议开启活动。
20.3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发出响应文件解密指令。
20.4本项目实行“政采云系统”全流程电子开标,不进行公开唱标。
20.5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0.6供应商未参加开启活动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磋商程序和要求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
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
21.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法律规定的情
形除外。
21.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1.4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1.5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
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
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1.6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成员组成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
磋商意见无效。
21.7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
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21.8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磋商文件一
并存档。
22.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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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磋商小组成员首先对磋商文件进行符合性、合理性审查,并签字确认。如磋
商文件内容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或歧视性等条款,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
说明,并停止本项目评审。
22.2依据磋商文件中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磋商小组成员按顺序对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独立
审查。
22.3根据资格性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
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4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
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
商务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2.5在审查过程中,除资格性审查外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商
务技术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
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6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政采云系统”中提
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
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中进行回复。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22.7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
相符,经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
22.8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对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
求等未完全实质上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
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A.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B.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C.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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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E.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9如果未对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将予以拒绝,供应商
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
件。
22.10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依据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的电子响
应文件。
22.11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
22.12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对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3.磋商
23.1磋商小组成员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通过“政采云系统”分别进行磋商。
23.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
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
23.3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
组组长将实质性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系统”给各供应商发出询标
函。各供应商在接到询标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加盖供
应商电子CA章的对询标函所有内容作出的答复函。
23.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询标函所有内容作出答复函的,
(2)未在答复函中加盖电子CA章的;
(3)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4)磋商小组对答复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没有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5)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内容的等情形。
24.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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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开启第二次报价通知,并要求
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第二次(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
商不得少于法定人数。
24.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
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
荐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函。
24.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函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
最终报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函的,视为放弃
最终报价。
24.4提交的最终报价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上传。
24.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
(2)未在最终报价函中加盖电子CA章的;
(3)未按最终报价函要求进行填报或最终报价函填报不完整的;
(4)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磋商小组成员一
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
商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
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4.6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供应商数量的,需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活
动或终止磋商活动。
25.综合评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
25.1综合评分原则
25.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各成员应
当独立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的综合评分细则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
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得分。
25.1.2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价格评审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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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和最低报价。
25.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
25.2.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各供应商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
25.2.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
25.2.3综合得分与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
25.2.4磋商小组成员对推荐顺序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
选供应商,磋商活动继续进行。
26.确定成交供应商
26.1本次磋商项目,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
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编写评审报告
27.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及响应文件解密情况;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各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
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
27.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
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
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出具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8.评审复核
28.1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28.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客观
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8.3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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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9.磋商过程保密
29.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及服务方
案和其他信息。
29.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
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
29.3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
29.4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
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9.5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
料。
30.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31.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
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
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31.磋商项目终止
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终止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
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磋商公正、公平行为的;
(三)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法定人数的,
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四)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
(法定数量:货物、工程类3家;政府机关、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类:2家)。
31.2在磋商活动中因重大变故,磋商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终止磋
商活动,通过发布终止项目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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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情况和磋商任务取消原因报送相关部门。
七、签订合同
32.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
32.1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山西省政府采
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
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采购内容、工期等;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32.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2.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2.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
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2.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
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
33.成交服务费
33.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4项。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
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磋商内容、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
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相关
承诺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
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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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除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
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
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4.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赔
偿责任。
34.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内容除外。
八、保密和披露
35.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磋商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
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35.2参加磋商过程的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5.3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
35.4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
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磋商过程、合同文本、
签署情况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
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
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36.1磋商程序受相关规定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
的公平公正。
36.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要求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前通过澄清
或修改程序提出。
36.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
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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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在
政采云平台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36.5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
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
出。
36.6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6.7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
要内容:
36.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6.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
36.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6.7.4事实依据;
36.7.5必要的法律依据;
36.7.6提出质疑的日期。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6.8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
材料应为简体中文。
3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6.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6.9.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或在政采云平台提出的;
36.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6.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磋商项目的
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加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36.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36.9.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6.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6.9.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要求有异议,未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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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启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36.9.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36.9.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6.10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
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
供应商。
36.11供应商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组织原
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36.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
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6.13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
影响的,继续开展磋商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
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6.13.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活动;否
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36.13.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
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
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36.1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
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36.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山西乾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3号隆兴美院内办公楼5楼501室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方式:0359-2521086、1993574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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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处罚
37.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
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7.1开启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37.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
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37.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7.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38.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
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磋商需求的;
(二)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磋商无关的其他
商品、服务的;
39.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
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40.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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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磋商项目中参与磋商活动的,为所代理
的磋商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咨询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
(三)违反规定确定磋商文件售价的;
(四)未按规定对磋商文件、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五)擅自终止磋商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的;
(八)开启前泄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活动情况的;
(九)未妥善保存磋商采购文件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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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一、资格审查要求
| 资格审查要求 | |||
|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营业执照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2 | 财务报告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3 | 基本资质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4 | 基本资质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5 | 基本资质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6 | 基本资质 | 供应商代表的证明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内容齐全,签署符合要求。2、供应商代表投标的,需同时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内容齐全,签署符合要求。 |
| 7 | 基本资质 | 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有效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8 | 基本资质 | 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 审查磋商保证金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按期、足额缴纳,且提供真实有效的保 |
| 8 | 基本资质 | 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 证金缴纳证明文件。 |
| 9 | 基本资质 | 诚信投标承诺书 | 提供供应商诚信投标承诺书。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的,响应无效。 |
| 10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注: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或扫描件不清楚无法确定内容的,响应无效。 |
| 11 | 特定资质 | 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 | 对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
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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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性要求
| 符合性要求 | |||
| 1 | 商务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2.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无效。 |
| 2 | 商务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3 | 商务 |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4 | 商务 | 质量标准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5 | 报价 | 投标价格 | 1.投标价格唯一且未高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2.供应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无缺项漏项; |
| 6 | 技术 | 其它实质性响应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说明:
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导致
响应无效。
2.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
出澄清;如响应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按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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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标办法前附表
| 评审项目 | 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磋商报价(30分) | 价格 | 30分 | 1、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微型企业)。2、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3、报价得分=(基准价/最终响应报价)×30。4、报价不完整的,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本项得0分。5、异常低价审查见本章第3.2.3款。 |
| 商务资信(4分) | 企业同类型项目案例 | 2分 | 提供供应商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自身签署的同类项目业绩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同时具备为准。按照以上要求每提供一个项目业绩合同得1分,不提供得0分,本项最多得2分。注:同类项目指市政类项目业绩,供应商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不重复计分。 |
| 项目经理同类型项目案例 | 2分 | 提供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签署的项目经理负责的同类型项目案例,要求必须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同时具备为准。按照以上要求每提供一个案例得1分,不提供得0分,本项最多得2分。注:同类项目指市政类项目业绩,供应商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不重复计分。 | |
| 技术(66分) | 施工组织方案 | 24分 | 1、施工组织方案(1)施工总体方案;(2)关键部位施工方案;(3)机械进出场方案;(4)雨季施工方案;(5)夜间施工方案;(6)安全文明施工方案;(7)环境保护及环境检测方案;(8)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评定:每有一项缺失 |
| 评审项目 | 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技术(66分) | 施工组织方案 | 24分 | 的扣3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1分,每有一处存在只有简单标题或无实质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存在不适用于本项目的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内容不完整、不符合采购需求、响应内容不明确过于简单等。 |
| 保障措施 | 18分 | 2、保障措施(1)质量保障措施;(2)安全保障措施;(3)环保保障措施;(4)消防保障措施;(5)降噪保障措施;(6)文明保障措施。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评定:每有一项缺失的扣3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1分,每有一处存在只有简单标题或无实质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存在不适用于本项目的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内容不完整、不符合采购需求、响应内容不明确过于简单等。 | |
| 计划安排 | 6分 | 3、计划安排(1)拟投入劳动力和机械设备计划安排;(2)工期进度计划安排。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评定:每有一项缺失的扣3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1分,每有一处存在只有简单标题或无实质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存在不适用于本项目的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内容不完整、不符合采购需求、响应内容不明确过于简单等。 | |
| 项目班子配备 | 6分 | 4、项目班子配备情况(1)项目班子配备情况;(2)各岗位人员职责分工。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评定:每有一项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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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项目 | 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的扣3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1分,每有一处存在只有简单标题或无实质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项目班子配备与项目要求有缺项、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晰或交叉混乱、人员专业与项目岗位要求不匹配、制度混乱。 | |||
| 质保承诺 | 6分 | 5、质保承诺(1)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内容及范围;(2)响应效率以及其它供应商认为应当承诺的内容。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评定:每有一项缺失的扣3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1分,每有一处存在只有简单标题或无实质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存在不适用于本项目的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内容不完整、不符合采购需求、响应内容不明确过于简单等。 | |
| 应急处理方案及处理措施 | 6分 | 6、应急处理方案及处理措施(1)应急处理方案;(2)应急处理措施。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评定:每有一项缺失的扣3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1分,每有一处存在只有简单标题或无实质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存在不适用于本项目的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内容不完整、不符合采购需求、响应内容不明确过于简单等。 | |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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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评分法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
需求,制定本办法。
1、评审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磋商小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得
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分值构成与评审标准
2.1分值构成
2.1.1商务资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磋商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分标准
2.2.1商务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如适用)
2.3.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及《山西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
知》(晋财购〔2022〕6号)规定,本项目适用于: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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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
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
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
价给予5%-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3.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的除外)
(1)须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
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
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
业制造的货物,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
规定享受投标货物15%的价格折扣。若有,如实填写《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创新产品企业提供货物明细表》(格式见第六部分)。
(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
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
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2.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
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15%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
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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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
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
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3.4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评分结果
3.1资信商务、技术及其他因素得分计算
按照磋商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3.2磋商报价得分计算
3.2.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2.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
最后磋商报价。
3.2.3异常低价审查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
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
项目最高限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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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
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
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
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
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
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
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
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
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
应)处理。
3.3供应商得分
磋商小组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供应商得分。评分分
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供应商得分=(商务资信+技术+其他因素)得分+磋商报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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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回用水池南侧巷
道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
2.最高限价:966863.36元
3.建设单位: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4.建设内容:芮城县南磑镇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回用水池南侧巷
道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二、商务要求
1.项目地点:芮城县南磑镇东张村。
2.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3.合同履约期限(工期):180日历天
4.缺陷责任期:1年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工程开工付合同价款的30%;施工期间付合同价款的40%;
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付至结算价的
97%,余3%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三、验收标准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45条、财库〔2016〕205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府采
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87号令74条(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
招标)等规定编制项目履约验收标准,根据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进行
验收。
四、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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