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
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位于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四家村,建设内容为:建设蛋鸡舍2栋,每栋占地1589.48㎡(长100.6m,宽15.8m,檐口高8.3m,建筑高10.4m),包括厂房配套设施。
二、公示目的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科学和可操作性,现对《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草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示文件
本次公示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公告(草案)
2.投标人须知(草案)
3.评标办法(草案)
4.合同条款及格式(草案)
5.委托人要求(草案)
6.投标文件格式(草案)
四、获取方式
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可自即日起登录以下网站免费下载查阅招标文件草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五、意见反馈
1.反馈对象:所有反馈意见请提交至本招标代理机构。
2.反馈要求:
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可签字)。
意见应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草案中的具体条款、页码或内容,阐述修改理由及依据,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请注明反馈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3.反馈渠道:
电子邮箱:15849947520@163.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翰林华府EF1座210室
邮编:024000(请注明“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意见反馈”)
4.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5月23日17:30前(以邮件发送时间或邮戳时间为准)。
六、公示期
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3日
七、重要声明
1.本次公示的招标文件为征求意见草案,并非正式招标文件,不构成招标要约。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但不承诺采纳所有意见。最终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以届时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文件为准。
3.本次公示及意见征集活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约束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4.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草案有异议,应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异议,视为无异议。
5.正式招标公告将在公示期结束并完善招标文件后另行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
联系人:宫泽
电话:18004766821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云昇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翰林华府EF1座
联系人:刘静静
联系电话:13624762630
九、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内蒙古云昇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5月18日
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招标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
代理单位:内蒙古云昇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6年4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评标办法2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29
第六章图纸138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40
第一章招标公告
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一、招标条件
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已由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2026]14号文件批准,招标人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自治区常态化帮扶资金及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2.2标段名称: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施工。
2.3建设地点: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四家村。
2.4招标限额:5141716.12元。
2.5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蛋鸡舍2栋,每栋占地1589.48㎡(长100.6m,宽15.8m,檐口高8.3m,建筑高10.4m),包括厂房配套设施。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2.6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施工总承包。
2.7工期要求:2026年11月30日前竣工。
2.8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若投标人未更换新的资质,则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现阶段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投标人须附承诺书(格式自拟),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5信誉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记录。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流程网上招投标)。
4.2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入库及CA证书(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投标业务咨询电话:0476-8288829)。
4.3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6年05月XX日17时30分至2026年05月XX日17时30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default/login_bidder;交易系统访问路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模块),填写投标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4.4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清文件,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6月XX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6.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投标人在30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逾期未解密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八、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赤峰市元宝山区农牧局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内环北路农委综合楼
联系人:陈昭
联系电话:13789768058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
联系人:宫泽
电话:18004766821
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西城街道三馆四中心
电话:0476-3522839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云昇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翰林华府EF1座
联系人:刘静静
联系电话:1362476263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联系人:宫泽电话:18004766821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云昇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翰林华府EF1座联系人:刘静静联系电话:13624762630 |
| 1.1.4 | 项目名称 | 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
| 1.1.5 | 标段名称 | 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施工。 |
| 1.1.6 | 建设地点 | 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四家村。 |
| 1.2.1 | 资金来源 | 自治区常态化帮扶资金及自筹资金。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总承包。 |
| 1.3.2 | 工期 | 2026年11月30日前竣工。 |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若投标人未更换新的资质,则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注: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财务要求:/3.业绩要求:/4.信誉要求:(1)投标人近三年内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记录。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注:投标人注册地已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或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的,提供专项信用报告或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投标人注册地尚未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或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的,可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内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5.项目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现阶段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注:提供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5年12月至今至少1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潜在投标人拟派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承诺书。】6.其他要求: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人数不少于以下要求)组成:技术负责人1名、施工员1名、质检员(质量员)1名、安全员1名。【注:技术负责人提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质检员(质量员)、施工员提供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安全员提供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本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做出以下详细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应提供1名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类),或者同时提供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和1名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类)。投标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未进行分类的,须提供1名安全员在有效期内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投标人出具的投标人所在地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未进行分类的承诺书,格式自拟。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5年12月至今至少1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潜在投标人拟派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注:如投标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人员证件等实行电子证书的,提供可通过二维码查询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人员证件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中的二维码必须清晰,如现场无法识别导致不予认可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及赤峰(2019)24号文件要求设置。】【注:社保缴纳信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均认可:①如投标人所在地区已实行社保信息网上查询,提供可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缴纳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将参保信息查询、社保缴费查询打印并加盖投标企业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现场管理人员查询社保信息的用户名及密码或验证码或二维码;②如投标人所在地区未实行社保信息网上查询,可提供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注:关于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的有效性,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市办〔2021〕40号),投标文件中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纸质版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关于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内蒙古地区投标人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2〕508号),投标文件中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纸质版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外省的执行当地建造师个人签名和电子签章规则。】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5 | 投标人费用 | 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联系招标人。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之外的附件)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评标办法要求的业绩、资信等的证明文件,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开标之日起计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100000.00元)1.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2.说明:依据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施行招标文件预公示的通知》要求:“在赤峰市域范围内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交易且单项合同预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施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以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升企业参与招投标的积极性。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清晰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情况,并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模板”,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相应信用承诺后,即可免缴投标保证金。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盖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授权委托代理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若无法进行电子签章,机打委托代理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名字或签字后扫描上传均可】。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盖章和(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以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均可只由联合体牵头方盖章和(或)签字。如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和(或)签字,此处按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即可,不对联合体除牵头方以外成员单位使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或)签字作出强制性要求。工程量清单中无需造价人员签字盖章。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自拟的承诺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单位只需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
| 5.2 | 开标程序 | 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确定方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和综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中标候选人。 |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1)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2)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递交方式:(1)转账或电汇: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详细汇款账户签订合同前另行给定。(2)以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方式递交: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于本合同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28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招标控制价 | 伍佰壹拾肆万壹仟柒佰壹拾陆元壹角贰分(¥5141716.12元)。 |
| 10.2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清单等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简单明了、符合施工需要为宜,建议施工组织设计页码控制在500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超出500页的部分不进行评审。 |
| 10.3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 | 是。 |
| 10.4 | 中标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 10.6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人。 |
| 10.7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8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9 | 监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10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1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具有各级法院判决的判决书或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证明,并能从官方网站核实才能认定);
(13)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有串通投标、违法分包不良记录且直至开标日仍未修复删除的(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14)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365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以及前附表要求费用。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进行现场踏勘,请自行与招标人联系。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不召开。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议,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0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发出,以便招标人在澄清期内澄清。
1.10.2招标人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之日起3日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澄清内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菜单以匿名方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发出澄清,不足15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取修改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完成。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异议。
2.4.2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处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疑议)直接向所有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按评标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附于相应位置。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本项目需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照“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模块要求导入相关内容便于评标时评审。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导入的数据应保证为企业最新数据。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只需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文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标结果确认;
(4)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及时提出,直至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人评委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定剩余有效投标单位仍具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候选人或预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公示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单位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和单位以及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3中标通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有权查证预中标人的现场人员证件及荣誉业绩资料原件,如经查证预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现象,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并告知监管部门。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告)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按本章7.1定标方式第二款招标人认定重新招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如发现上述任一情形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委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入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则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谨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的处理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5.3款、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的回复不满意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异议函范本
一、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信息
名称:地址:
邮箱: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2:……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五、盖章及签字
签字:
公章:
日期:
异议函制作要求: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按给定范本制作。
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委托他人进行异议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异议函的异议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异议函的异议请求应与异议事项相关。
5.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自然人的,异议函应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异议函以招标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收到时间为准。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3.1.4 | 电子系统自动清标 | 参考电子系统清标结果,如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无效标第 B1.1 项,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 |
| 3.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第六款”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如发现未按其第六款中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写,则视为其投标无效,不再进入下一环节参加初步评审。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 企业资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 项目管理机构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投标函中填写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填写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 投标总价 | 不大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 ||
| 2.2.1 | 分值构成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35分;投标报价55分;资信业绩10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 A 为招标控制价,B 的计算方法如下:①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②当 5≤n<7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③当 7≤n<9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④当 9≤n<11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⑤当 11≤n<13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4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依次类推。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 | |
| 2.2.3 | 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2.3.1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35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4分) |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齐全、对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编制水平较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合理。(施工组织设计无明显错漏即得基础分3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4分。无本项内容得0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理,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施工具有针对性方案,措施得力、经济、安全、可行,施工组织管理的协调和控制措施合理、可行。(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4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行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5分,无本项内容得0分) | ||
| 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5分) |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保障措施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4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5分。无本项内容得0分) | ||
| 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5分) | 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得力。(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4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5分。无本项内容得0分) | ||
| 环境保护措施(4分) | 环境保护措施安全得力,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3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行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4分,无本项内容得0分) | ||
| 施工进度计划与进度措施(4分) | 施工进度计划合理(有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图且科学、合理),对进度影响因素考虑全面,且有充分保障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3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4分。无本项内容得0分) | ||
| 资源配备计划(4分) | 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配置及主要材料进场计划合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3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4分。无本项内容得0分) | ||
| 冬季、雨季施工方案(4分) | 根据投标人的冬季、雨季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3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4分。无本项内容得0分) | ||
|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不对评分进行修正。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是否在规定的区间范围进行核查,对于不在招标文件规定区间的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将其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评审,确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再进行汇总,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 |||
| 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图纸、清单等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简单明了、符合施工需要为宜,施工组织设计页码应控制在500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权对其超出500页以外部分不进行评审。 | |||
| 2.3.2 | 投标报价(55 分) | 1.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作无效标处理,不再参加评审。2.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A为招标控制价,B的计算方法如下:①当n(有效投标人个数)<5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B;②当5≤n<7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③当7≤n<9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④当9≤n<11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⑤当11≤n<13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4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依次类推。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3.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4.报价得分计算方法:①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报价得基础分55分。②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每下浮1%扣0.5分,最多扣1分;每上浮1%扣0.5分,最多扣1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 |
| 2.3.3 | 资信业绩(10 分) | 1.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接过的同类工程每有一项加5分,本项最高得5分。界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投标文件中须同时附中标通知书(或直发包通知书或直发包备案表)、施工合同(可只提供关键页)的复印件或扫描件。②业绩认定日期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③同类工程界定:建筑工程,工程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本标段招标控制价金额的70%。 | |
| 2.出具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承诺函得5分(格式自拟),未提供的不得分。 | |||
| 无效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 B。 | |||
备注:
1、上一年度指本项目开标日前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二年度、上三年度以此类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365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
2、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
3、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同类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如为直发包项目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的,则投标文件可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直接发包备案手续(或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直发包备案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直接发包备案手续(或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直发包备案表)视为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所有资料应清晰可辩,评标时评委不能清晰辨认,导致评委做出错误结论的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5、本项目为电子评标,投标人在电子标书中需附资格审查资料等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人员证件等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经查证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将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6、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0%,投标人应作出此报价未低于自身成本且不影响履约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及中标后按合同履约的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节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招标人授权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则按照报价、技术方案部分、资信业绩次序,将得分逐一比较分项分值,以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详细评审评分标准
2.3.1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业绩荣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澄清、说明或补正;
(6)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1评标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1.3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1.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电子系统自动清标)
3.1.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清标内容包括清单符合性审查、措施项目符合性审查、其他项目符合性审查、计算错误检查、取费检查、清标结果及标书雷同性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3.1.4.2评标委员会参考电子系统清标结果,并进行认定,如评标委员会认定清标结果属于无效标中B1.1,则其投标无效,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3.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暗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3.2要求对各暗标编号的方案进行评审,如发现未按评标办法前附表3.2要求编写,将按无效标第B1.4要求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方案按照本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3.1要求进行详细打分。
3.3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2.1.1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2.1.2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2.1.3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按无效标第B1.2要求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3.3.5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6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按无效标第B1.3要求否决其投标。
3.3.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按无效标第B1.5要求否决其投标。
3.4详细评审
3.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在初步评审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分值为A。
3.4.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进行打分,并记录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报价的评分分值为B。
3.4.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进行打分,并记录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资信业绩的评分分值为C。
3.4.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5将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各阶段打分按人次汇总后,得到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对象的最终打分,直接计算平均得分,得到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人最终得分=[(Ai+Bi+Ci)]/n【i取值范围从1→n,其中n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3.4.6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所需相关内容。(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其他应列入评标报告内容。
3.5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权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对于施工组织设计评分出现的畸高、畸低现象,招标人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3.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委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入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则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谨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附件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工程项目电子清标不符合要求。(清单符合性审查、措施项目符合性审查、其他项目符合性审查、计算错误检查、取费检查、清标结果及标书雷同性分析)。
B1.2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3.2要求。
B1.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6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人发布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名称、数量、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
备注: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任一情形,需要填写否决投标的详细原因,并在否决投标依据中填写以上相应条款,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美丽河镇四家村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四家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2026]14号文件。
4.资金来源:自治区常态化帮扶资金及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建设蛋鸡舍2栋,每栋占地1589.48㎡(长100.6m,宽15.8m,檐口高8.3m,建筑高10.4m),包括厂房配套设施,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总承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生产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最终竣工结算价:以财政评审部门确定的结算评审价格为准。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承诺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以及招标过程中双方知悉认可的其他文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7)招标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投标人关于工程量清单的所有说明不属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0)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的主要人员;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
∆P = P0 A + B1 × + B2 × + B3 × + … + Bn ×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