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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9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招标公告-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

业主单位: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广东 · 广州
发布:2026-05-19 03:56:00截止:2026-06-10
产品/服务:景观专业承包施工建设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广交易数字交易平台

招标项目名称: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

标段(包)名称: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99-91440101MA9Y7HPJ3A-20260515-100003-5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招标公告【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2202-440115-04-01-501840
投资项目名称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
标段名称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公告性质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建设资金在扣除向国家、省申请的资金后,由市、区财政按1:1进行分担。
招标范围及规模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规划总用地面积635362平方米(约953亩),总建筑面积729941㎡,其中计容建筑面积612067㎡,不计容建筑面积117874㎡。包含标准室外田径场、C-2W产学研大楼(知识转移转化中心);C-10教学综合体;C-11教学楼;W(5-8)科研大楼;W(9-10)NFF纳米实验室及动力站;NN-20接待交流中心;NN(21-28)学生宿舍与书院;NW-1停车楼;NW-2科研活动中心;NW-3全海洋动力实验室;NW-4校门诊部;NE(5-13)教师宿舍及配套服务用房;NE-14配套幼儿园;SE(24-25)学术交流中心及学术礼堂、中芯公园、低碳生态公园等。 (具体项目以控规批复文件、可研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查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为准。)
招标内容本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发包人办理工程相关的报建、报批工作;2)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后续服务、工程施工、采购、编制项目结算、竣工图及相应的报建报批、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内容包括:具体以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以及工程界面划分文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作业区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临时便道(含迁改项目的临时便道)、自身作业区内的临时排水、周边建筑物安全鉴定和保护、树木迁移保护方案论证及相关措施等等,包样板先行、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施工涉及的安全评估方案、包保险、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含各专项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包移交、包保修、包结算、包竣工图编制、包竣工图和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其中,本项目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临水临电、临时便道(含迁改项目的临时便道)、临时排水、周边建筑物安全鉴定和保护等,因施工影响当地单位或村民道路、排水等,需还建道路、排水设施等,确保施工期间场地周边路通水通电通,施工所涉及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案编制、评估论证等,施工所涉及房建市政、水务水利、海事通航、港口、规划、消防、电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等报批报建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统筹考虑,不予支付。其他有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文件为准。 (2)相关报批、报建及验收: 承包人协助开展办理除项目立项批复和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外的本项目交付使用前所必须履行的项目建设审查、审批、许可、批准、备案、验收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水土保持、劳动、消防、防雷、人防、环保、电力、节能、供水、燃气、通信、排污、排水、建筑废弃物处置、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技防、规划、卫生防疫、职业健康、档案、质量等)。 根据(区块)项目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遇该项目的投资规模、结构形式、项目名称、平面(位置)或者造价等发生调整,也可能会新增或减少、取消部分甚至全部(子)项目工程,承包人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无条件接受,不得据此向发包人索赔,且投标下浮率及合同清单价格固定不变。如遇政策变化或方案调整导致取消该全部工程,乙方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不得向甲方索赔。
工期(交货期)施工总工期:1342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主要节点工期:教学楼须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竣工联合验收; 停车楼,科研活动中心,校门诊部,学生宿舍与书院,食堂,教学综合体,学术交流中心及学术礼堂,幼儿园,中芯公园等于2027年8月31日前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其他楼栋工程拟计划于2030年2月28日前完成竣工联合验收;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5656.393159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资格条件无投标人资质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委派)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自 2023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类似园林绿化工程业绩是指建安费5000万元或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类业绩。 注: (1)业绩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 (2)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造价、面积、长度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3)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属于联合体业绩的,按中标通知书金额乘以联合体双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比例为准或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的金额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其他要求: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ww.gzggzy.cn)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6-05-19 00:00:00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6-06-10 09:00:00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6-06-10 09:00:00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6-06-10 09:00:00 开标地点第3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发布公告媒介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ggzy.cn)
招标人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晶荟北街3号楼2-4层
招标人联系人莫工 联系电话020-39053498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9楼
招标代理联系人单卫红 联系电话020-83543324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统筹投资类项目) 联系电话39053896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交易集团企业库

重要提醒:本项目使用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详情见操作手册,请安装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新版统一CA互认驱动( )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cos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景观专业工程施工图-与蓝图一致电子文件.part2.rar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景观专业工程施工图-与蓝图一致电子文件.part4.rar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景观专业工程施工图-与蓝图一致电子文件.part3.rar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景观专业工程施工图-与蓝图一致电子文件.part1.rar

招标公告-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挂网).pdf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

合同-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pdf

招标文件-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挂网).pdf

关于港科大(广州)二期项目总承包和暂估价界面划分的函.pdf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

景观专业承包施工

招标公告

招标人: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南沙产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期:2026年5月

单卫红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

招标公告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穗南发改投批〔2024〕29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要求,资金

已经落实,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现对香港科技大学(广州)

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

项目投资代码:2202-440115-04-01-501840

二、招标人: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联系人:莫工联系电话:020-39053498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南沙产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工联系电话:020-39079915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单卫红联系人:刘工、闫工

联系电话:020-83543324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管电话:020-39910647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四、项目概况: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规划总用地面积635362平

方米(约953亩),总建筑面积729941㎡,其中计容建筑面积612067㎡,不计

容建筑面积117874㎡。包含标准室外田径场、C-2W产学研大楼(知识转移转化

中心);C-10教学综合体;C-11教学楼;W(5-8)科研大楼;W(9-10)NFF纳米实

验室及动力站;NN-20接待交流中心;NN(21-28)学生宿舍与书院;NW-1停车

楼;NW-2科研活动中心;NW-3全海洋动力实验室;NW-4校门诊部;NE(5-13)

教师宿舍及配套服务用房;NE-14配套幼儿园;SE(24-25)学术交流中心及学

术礼堂、中芯公园、低碳生态公园等。

(具体项目以控规批复文件、可研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和相关政府部门

审查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为准。)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2.1招标内容、规模包括但不限于:

本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发包人办理工程相关的报建、

报批工作;2)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后续服务、工程施工、采购、编

制项目结算、竣工图及相应的报建报批、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具体承包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内容包括:具体以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以及工程界面划分文件为准。

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作业区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临时

便道(含迁改项目的临时便道)、自身作业区内的临时排水、周边建筑物安全鉴

定和保护、树木迁移保护方案论证及相关措施等等,包样板先行、包质量、包安

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施工涉及的安全评估方案、包保险、包工

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含各专项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包移交、包

保修、包结算、包竣工图编制、包竣工图和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施工承包管理

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其中,本项目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临水临电、临时

便道(含迁改项目的临时便道)、临时排水、周边建筑物安全鉴定和保护等,因

施工影响当地单位或村民道路、排水等,需还建道路、排水设施等,确保施工期

间场地周边路通水通电通,施工所涉及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案编制、评

估论证等,施工所涉及房建市政、水务水利、海事通航、港口、规划、消防、电

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等报批报建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统筹考虑,不予支付。其他有

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文件为准。

(2)相关报批、报建及验收:

承包人协助开展办理除项目立项批复和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外的本项目交付

使用前所必须履行的项目建设审查、审批、许可、批准、备案、验收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水土保持、劳动、消防、防雷、

人防、环保、电力、节能、供水、燃气、通信、排污、排水、建筑废弃物处置、

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技防、规划、卫生防疫、职业健康、档案、质量等)。

根据(区块)项目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遇该项目的投资规模、结构形式、

项目名称、平面(位置)或者造价等发生调整,也可能会新增或减少、取消部分

甚至全部(子)项目工程,承包人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无条件接受,不得据此向

发包人索赔,且投标下浮率及合同清单价格固定不变。如遇政策变化或方案调整

导致取消该全部工程,乙方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不得向甲方索赔。

2.2最高投标限价:156563931.59元。

本项目实行双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及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均不能高

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限价(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2.3成本警示价:133079341.85元。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七、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26年5月19日00时00分至2026年6月10日

09时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八、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6月10日09时00分。

2.开标时间:2026年6月10日09时00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

时间应为同一时间)。

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

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

原定的开标时间的信息为准。

九、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

务专区完成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录入。

(2)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上传带有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

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替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于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评标

系统。如果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毕,该投标文件将视为

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实行电子化资格审查。

十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

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

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委派)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

人的人员为: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自2023年1月1日至今完

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类似园林绿化工程业绩是指建安费

5000万元或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类业绩。

注:

(1)业绩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

(2)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

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造价、面积、长度等)

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3)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的,以施工合同

(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属于联合体业绩的,按

中标通知书金额乘以联合体双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比例为准或施工合同(不含补

充合同)的金额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5.专职安全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委派)须具有在有效期内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C3)。

6.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了《投标人声明》。

7.关于联合体投标:允许联合体投标,以承担施工任务的任意一方为主办方,

并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要求签署《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

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注:1)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

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

的投标将被拒绝。

2)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接每一类工程任务(按

资质标准划分)的成员单位。在资格审查环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

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港澳企业参加投标的,可由港澳企业或港澳企业与内地企业自由组成联

合体参加投标。

4)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必须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

签字或盖章外,其他资料若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均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

投标资料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声明企业”

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示例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

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

8.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

9.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如为联合体,含联

合体中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

标人声明》第十一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视其不符合投标人合格条件予以处理,否决其投标。

(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不受本条限制)。

注:1.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拟担任

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不为同一人。

2.投标人资格条件2-5项的信息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

库、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登记的信息,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园林

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投标截止时间,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

库、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

期内。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

未在招标公告第十一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二、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

成本警示价(如有)。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

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

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十三、资格审查结果及评标结果将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四、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或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

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五、本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及省、市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十六、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通过电子交

易平台提出异议的,招标人线上作出答复。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异议受理电话:020-39053498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晶荟北街3号楼2-4层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依法向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署名投诉。

投诉受理电话:020-39910647

地址:广州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E栋3楼

十七、本公告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

址:https://ywtb.gzggzy.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

http://zbtb.gd.gov.cn/)同时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交易集团有

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应

当一致,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八、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YLZB2026-1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可根据

项目需求在下划线内填写内容,其他部分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与范本内

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

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本项目为电子评标,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将被要求

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使用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

电子签章。投标人可以到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的

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已经办理过电子签名证书的可携带

电子签名证书到上述办理点增加电子签章。)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须使用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

二十、投标人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招标图纸。

附件一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所有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我

方授权委托本协议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现就联

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为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主办方仅限一家单位)

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协调工作及负责收取本项目的所有款项。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相应

责任。

4.组成联合体所有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①,: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主要负责本工程的工作,

还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全面统筹协调责任,

组建项目协调团队,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作等承担总协调任务,具体按合同要求。

②,:主要负责本工程的工作,具体按合同要求。

③,:主要负责本工程的工作,具体按合同要求。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联合体主办方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注: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本《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可根据

联合体成员数量自行调整相关内容。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工程名称: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元):156,563,931.59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135,948,092.97

措施项目费(元):5,166,423.02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3,812,061.02

(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详见附表)

其他项目费(元):2,522,118.49

其中工程优质费(元):968,619.97

(各专业工程优质费详见附表)

专业暂估价(元):0.00

税金(元):12,927,297.11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工程优质费

报价。

Yi

招标单位(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726年月日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序号项目金额(元)招标控制价下浮率招标控制价(元)备注
建安工程费156,563,931.590%156,563,931.59
1建安工程费156,563,931.590%156,563,931.59
1.1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税价)3,812,061.020%3,812,061.0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属不可竞争费,投标时按招标控制价金额计列
1.2其中:工程优质费(不含税价)968,619.970%968,619.97工程优质费属不可竞争费,投标时按招标控制价金额计列
合计156,563,931.59156,563,931.59

附表:

序号名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工程优质费(元)
1室外机电工程470403.3298630.83
1.1景观照明工程18721.573925.40
1.2景观水工程451681.7594705.43
2绿化工程3164011.50826447.96
2.1园林绿化工程465736.86186294.74
2.2屋顶绿化工程6669.462667.79
2.3屋面景观工程652990.66154655.68
2.4景观工程1922833.92455408.03
2.5景观构筑物115780.6027421.72
3室外道路和广场63163.6116426.88
3.1室外停车位工程40882.3711149.74
3.2田径场工程22281.245277.14
4其他室外工程5114482.5927114.30
4.1景观水道工程114482.5927114.30
合计5166423.02968619.97

1

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GuangzhouNanshaNewAreaIndustrialZoneDevelopmentAuthority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

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招标人: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业主)

发包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广州湾区建工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目录

XXX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合同

(备注:如无则删除)(建设管理单位)...........................................错误!未定义书签。

(承包人为联合体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备注:按照发布的招标文件对应内容填写)

二、合同工期(备注:按照发布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应内容填写)

三、质量标准(备注:按照发布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应内容调整)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总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订立时间

九、订立地点

十、合同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标准和规范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7联络

1.8严禁贿赂

1.9化石、文物

1.10知识产权

1.11保密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1.13责任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第2条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3提供基础资料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5支付合同价款

2.6现场管理配合

2.7其他义务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

3.3工程师

3.4任命和授权

3.5指示

3.6商定或确定

3.7会议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履约担保

4.3分包工程项目经理

4.4承包人人员

4.5分包

4.6联合体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4.9工程质量管理

第5条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3培训

5.4竣工文件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6承包人文件错误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3样品

6.4质量检查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6缺陷和修补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3现场合作

7.4测量放线

7.5现场劳动用工

7.6安全文明施工

7.7职业健康

7.8环境保护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7.10现场安保

7.11工程照管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2竣工日期

8.3项目实施计划

8.4项目进度计划

8.5进度报告

8.6提前预警

8.7工期延误

8.8工期提前

8.9暂停工作

8.10复工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2延误的试验

9.3重新试验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2单位/区段(子项)工程的验收

10.3工程的接收

10.4接收证书

10.5竣工退场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工程保修的原则

11.2缺陷责任期

11.3缺陷调查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11.5承包人出入权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保修责任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2延误的试验

12.3重新试验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1发包人变更权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3变更程序

13.4暂估价

13.5暂列金额

13.6计日工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2预付款

14.3工程进度款

14.4付款计划表

14.5竣工结算

14.6质量保证金

14.7最终结清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2承包人违约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3货物保险

18.4其他保险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第19条索赔

19.1索赔的提出

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9.4提出索赔的期限

第20条争议解决

20.1和解

20.2调解

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标准和规范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7联络

1.10知识产权

1.11保密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1.13责任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3提供基础资料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5支付合同价款

2.7其他义务

2.8发包人的主要权利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

3.3工程师

3.4任命和授权

3.6商定或确定

3.7会议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履约担保

4.3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

4.4承包人人员

4.5分包

4.6□联合体(备注:如为联合体中标,则勾选此条并完善以下内容)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第5条设计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3样品

6.4质量检查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8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9禁止使用具有远程锁机功能或无永久使用授权的工程设备、软件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3现场合作

7.4测量放线

7.5现场劳动用工

7.6安全文明施工

7.6.5安全生产责任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7.10现场安保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2竣工日期

8.3项目实施计划

8.4项目进度计划

8.5进度报告

8.7工期延误

8.8工期提前

8.9暂停工作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2竣工试验计划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3工程的接收

10.4接收证书

10.5竣工退场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11.3缺陷调查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保修责任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2延误的试验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3变更程序

13.4暂估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13.5暂列金额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2预付款

14.3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

的工作。

14.4付款计划表

14.5竣工结算

14.6质量保证金

14.7最终结清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2承包人违约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3货物保险

18.4其他保险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第19条索赔

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第20条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1:价格形式(合同清单(即含清单的投标报价文件))及结算原则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5: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责任合同

附件6:中标通知书

附件7:承诺函、履约银行保函

附件8:招标答疑及澄清(备注:如有则附)

附件9:联合体协议书(备注:如有则附)

附件10:本项目立项批复(备注: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确定建设管理单位批复……如

有则附上)

附件11:临时使用工程免责承诺函

附件12:《产业园管理局关于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3:工作联系单--香港科技大学(广州)二期建设中建议写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要求176

附件15:承包人违约责任清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招标人: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业主)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广州湾区建工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承包人(专业分包单位):

鉴于:

根据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招标人”)与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湾区建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发包人”)签订的《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

承包合同》(合同编号:穗南开产园港二期字[2025]001号)(以下简称为“设

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委托函》相关约定,发包人委托招标人全权办理设计

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并于定标后由招标人、发包人、

中标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现招标人已按约定完成招标工作,并由本合同所指之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工程】专业

承包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权利义务;招标人仅承担作为香港科技大学(广州)

项目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工程专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

下:

一、工程概况(备注:按照发布的招标文件对应内容填写)

(一)分包工程名称: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或“本项目”)。

(二)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三)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四)分包工程概况:以招标文件为准。(具体项目以初步设计审查和相关

政府部门审查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为准)。

(五)资金来源:市、区财政资金。

(六)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协

助发包人办理工程所需相关的报建、报批工作;2)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本项

目的工程施工、采购、管理养护、编制项目结算、竣工图及验收、资料档案管理

和工程移交等工作;3)承包人须依据施工图和使用需求完成效果图等工作,配

合、协助完成图纸深化设计。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以经发包人确认的景观专业施工图以及工程界面划分文件为准。包括但

不限于包工、包料、包作业区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临时便道(含

迁改项目的临时便道)、自身作业区内的临时排水、周边建筑物安全鉴定和保护、

树木迁移保护方案论证及相关措施等等,包样板先行、包调试、包质量、包安全

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施工涉及的安全评估方案、包保险、包工期、

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含各专项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包移交、包保修、

包结算、包竣工图编制、包竣工图和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

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其中,本项目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临水临电、临时

便道(含迁改项目的临时便道)、临时排水、周边建筑物安全鉴定和保护等,因

施工影响当地单位或村民道路、排水等,需还建道路、排水设施等,确保施工期

间场地周边路通水通电通,施工所涉及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案编制、评

估论证等,施工所涉及房建市政、水务水利、海事通航、港口、规划、消防、电

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等报批报建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统筹考虑,不予支付。其他有

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文件为准。

3.相关报批、报建及验收:

承包人协助开展办理除项目立项批复和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外的本项目交付

使用前所必须履行的项目建设审查、审批、许可、批准、备案、验收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水土保持、劳动、消防、防雷、

人防、环保、电力、节能、供水、燃气、通信、排污、排水、建筑废弃物处置、

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技防、规划、卫生防疫、职业健康、档案、质量等)。

根据(区块)项目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遇该项目的投资规模、结构形

式、项目名称、平面(位置)或者造价等发生调整,也可能会新增或减少、取

消部分甚至全部(子)项目工程,承包人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无条件接受,不得

据此向发包人索赔,且投标单价固定不变。

二、合同工期(备注:按照发布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应内容填写)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中标通知书载明日期的次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xxx年xx月xx日开工,具体以发包人通知

或监理开工令的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xxx日历天。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资金、人力、物力的

准备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应满足招标人审批的分阶段进

度计划要求。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主要节点工期:教学楼须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竣工联合验收;

停车楼,科研活动中心,校门诊部,学生宿舍与书院,食堂,教学综合体,

学术交流中心及学术礼堂,幼儿园,中芯公园等于2027年8月31日前完成竣工

联合验收;其他楼栋工程拟计划于2030年2月28日前完成竣工联合验收;

施工过程节点以建设单位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为准,须配合并满足各单

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间节点要求。各批建筑位置详见附件17《项目总平面图》。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本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适当提前

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调整,不得延误,承

包人需保障春节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农历腊月、春节假期、农历正月期间)正

常施工(发包人要求停工的除外),相关工期配合措施费用应在投标合同价格

中综合考虑,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不计算赶工费用。

招标人或发包人可根据使用单位实际需求或者其他原因,分阶段提前移交

施工界面,或在部分区域交付后再次开展土建施工;其次,承包人施工需在使

用单位已进驻并开展日常办学、办公活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组织、作业时间、

人员配置、机械投入及材料转运等,均须严格保障使用单位正常办学与办公秩

序,不得产生任何干扰影响。投标人应充分预判由此产生的施工组织难度,综

合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机械降效、材料转运和噪音控制等成本增加,在投标报价

时综合考虑,合同执行期间不得以此为由另行提出费用增加要求。

最终以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合同清单

内容及施工分包承包合同为准且包括发包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发

包人有权对实施项目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质量标准(备注:按照发布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应内容调整)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

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满足国家相应的

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配合发包人办理国家级建筑质量

奖项(限: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和省级建筑质量奖项(限:“广

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

配合发包人办理省级建筑质量奖项(限:“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相

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统筹考虑,不予支付,未达到“获得省级建筑质量

奖项(限:“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要求,不计取工程优质费也不扣除违

约金。

如果取得“国家级建筑质量奖项(限: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

奖)”,予以支付合同清单中工程优质费,但是如果没有取得,则结算时不予支

付该部分费用。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以及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工程支付账户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人工费(含税)为人民

币(大写)(¥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人民币(大写)

(¥)。具体构成详见附件1《合同清单(即含清单的投标报价文件)及结

算原则》,最终合同价格以有审核权部门的审定意见为准。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见附件1《合同清单(即含清单的

投标报价文件)及结算原则》。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及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工作,最终结算价以有审核

权的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3.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工程支付账户

(1)承包人必须依法建立、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和用工实名制

管理制度。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建交〔2016〕138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

〔2020〕37号)、《关于印发

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

市房建市政工程贯彻省用工实名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

通知》(穗建筑〔2019〕3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

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

(2)建筑施工实名制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

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关

于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南建交〔2018〕

1799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

房屋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穗建筑〔2024〕263号)等

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允许进

入项目现场施工。

(3)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据以上文件精神,经过三

方协商一致,本项目工人工资实行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牵头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制

度。该工人工资款由承包人在每月进度款内与招标人明确分账支付金额,承包人

委托招标人支付至发包人牵头方工人工资专户账户,工人工资款付达专户后,由

承包人向发包人牵头方提供工人工资委托付款函及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

息平台导出的考勤表、工人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发包人牵头方根据委托付款函和

工人工资发放表实行代发。

(4)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信息: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行号:/。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20%;

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按月支付。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

工资支付。其他详见附件18《工人工资代付管理协议》。

(5)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本合同工程款实行资

金专户管理。承包人须在招标人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工程专用账户,未经核准的

账户,招标人不予以拨付资金。承包人须严格执行招标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并与

招标人及指定监管银行另行签订《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协议》。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如果有):。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

/。

其中:每一期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

款比例/。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支付周期:/。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能满

足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支付。

发包人有权委托招标人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承包人不得拒绝。招标人经发

包人授权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发包人已经完成相应工程款支付义务。

承包人有义务对招标人有关工程款支付的相关工作进行配合。上述付款方式均可

由招标人按照财政资金支付规定代为支付。因资金管理的需要,招标人有权根据

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及结算相关管理要求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

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承诺配合相关工作。

(6)承包人确认,其对账户信息的管理负有完全责任;接到承包人的账户

变更通知,只要盖有专业承包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公章等,发包人就

无义务进行进一步审核,因变更通知虚假或错误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导致的

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生效时间若无明确时间,则以下一次节点付款时

生效。

五、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证书编号:,,身份证:,,

电话:,。

六、合同文件构成

以本合同专用条款1.5条约定为准。

七、承诺

1.招标人向发包人、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

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

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向招标人、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条款,按照本合

同约定提供总承包服务(总承包相关管理要求详见附件19《对专业工程暂估价

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并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

义务。

3.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

的工程维修责任。

4.承包人承诺全面配合业主的企业筹建等职能工作,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因招标人或相关企业需部分或全部使用承包人承建但尚未竣工验收的设施的,不

属于擅自使用,不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承包人收到招标人或发包人通知后应

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按附件11的内容盖章出具《临时使用工程免责承诺函》。

如承包人不按约定提供相关设施给招标人或相关企业使用的,经招标人或发包人

书面通知仍未在限期内提供的,承包人须承担5次严重违约责任,如因此给招标

人或发包人、南沙区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承包人须赔偿相关损失并负责消除

影响。

5.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

招标人及发包人等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

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未达到招标人及发包人相关建设管理要求,招标人或发包

人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6.因质量、进度、造价控制需要,除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外,招标人有

权另行委托造价咨询、设计咨询、审计等单位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

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审计等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如承

包人与上述单位就具体事宜存在较大分歧,招标人或发包人将组织专家(咨询)

会,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专家评审(咨询)意见,如承包人对相关意见消极抵制

或拒绝执行,招标人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将争议涉及的内容从合同中剥离,扣除

该部分费用,并另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同时,招标人及发

包人保留按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7.因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招标人有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

本工程的建设管理,承包人应服从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管理并配合其开

展工作。招标人委托管理的权限、内容、范围等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予以明确,

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表招标人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如

本项目有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则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承包人报招标

人审核或确认等内容,均应先按发包人总承包管理流程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核确

认后,再按项目建设管理流程报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再由建

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报招标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8.资金监管内容:对于通过监管账户已拨付到发包人工人工资专户的工程款,

发包人及承包人保证上述款项的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

现场推进。并按《承诺函》(详见附件14)的约定落实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关违

约责任。

9.有标明“□”的内容为可选择项,签订合同时按照项目实际进行选择,在相

应的选项内打“√”,未打“√”项目则代表不在合同工作范围。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日期详见本合同封面。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广州市南沙区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之后,三方一致同意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期间按合

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认。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

各执壹正肆副,承包人各执壹正肆副。

重点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

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减轻、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

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

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本页为签署页一,无正文)

招标人: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业主)(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440115MB2C78451T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晶荟北街3号3楼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详见本合同封面。

发包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签订日期:详见本合同封面。

发包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签订日期:详见本合同封面。

发包人: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本页为签署页二,无正文)

签订日期:详见本合同封面。

发包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签订日期:详见本合同封面。

发包人:广州湾区建工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签订日期:详见本合同封面。

发包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签订日期:详见本合同封面。

(本页为签署页三,无正文)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详见本合同封面。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

价格清单以及三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招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

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招标人、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

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

成部分。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

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三

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

费、暂列金额和三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价格清单: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

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9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三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

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招标人、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1招标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受发包人委托进行招标行为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2.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招标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

主体资格且为xxxx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中标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1.2.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

招标人、发包人签订了专业承包合同,依法专业承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

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

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招标人委托按照法律规

定和招标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

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

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

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

员。

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

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

临时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

的修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

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

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

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

活设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发包人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

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

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发包

人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

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

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

进行的试验。

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

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

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

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

各项费用。

1.1.5.5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

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

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

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

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

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

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

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

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三方应另行订立

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

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

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三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

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

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

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供应

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发包人

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合同约定承包

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发包人的审查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

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

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

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

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三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

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

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

方承担。

1.7.4对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其代表签认后送

交承包人实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管理要求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

师审查后报招标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发包人出具经招标人签认的批准文

件。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

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

门,同时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

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

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

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

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

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

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

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三方(含一方或三方相

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

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

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

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

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

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的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

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

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

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

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

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三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三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

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

降低工程质量。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

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

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

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

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

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

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

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

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

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

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

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

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

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

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支付合同价款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

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

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

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

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

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

来源证明。

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

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如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

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

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

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

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

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

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三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

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三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

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

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

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

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

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

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

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

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

3.3工程师

3.3.1招标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

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

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招标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

除外。

3.3.2工程师按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招标人对发包人、

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招标人委托的授权范

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在招标人和发包人、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

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

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招标人对工程师的授权

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招标人、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

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向招标人申请予以协调和明确并按照

招标人的书面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任命和授权

3.4.1招标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发包人。更换工程师

的,招标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

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并通知发包人。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

发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

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

时通知发包人。

3.5指示

3.5.1工程师应按照招标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

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

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

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

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

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招标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商定或确定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和发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

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

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

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

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和发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

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

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

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

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会议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

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

承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

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

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

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

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

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

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

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

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

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

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

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

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

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

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

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4.3分包工程项目经理

4.3.1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

确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

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

件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分包工程项目经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

到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

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

部时间内,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天数。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

人的书面同意。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

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分包工程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所需的权利,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

人授权后,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

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

师取得联系时,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

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

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

书面回复期间内,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突发

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

时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将

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

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

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

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

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

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

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发包人

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

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

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4[承包人

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

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发包人,报发包人征求

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

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

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

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指示

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发包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

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

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

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发包人同

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分

包工程支解后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合同工程进行再

分包。

4.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可依法劳务分包,不得再对承包的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

4.6联合体

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

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

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

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

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

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

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

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

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

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

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

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

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

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

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

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工程质量管理

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采

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

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

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报送发包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

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

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

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

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

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

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

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

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

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

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

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

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

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

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

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

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

的,应在审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

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对文件进行修改后重

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

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

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

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

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

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

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

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

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

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

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

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

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

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

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

围内各自承担。

5.3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

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

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

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竣工文件

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

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

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

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发包

人。

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发包

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发包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发包人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发包人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

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子项)工程的验收]的

约定完成验收。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

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

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

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

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

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在发包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款[单位/区段(子项)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

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

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发包人审查,

审查日期从发包人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

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

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

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

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

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

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

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

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发包人批准,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

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

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

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

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指示,进行材料

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

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

责。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

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

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

(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

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

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发包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

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发包人审批意见栏。发包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

工程设备。

(4)发包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

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

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

确认。

6.3.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发包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

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质量检查

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

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

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

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

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

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

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发包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发包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

并由发包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

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

担。发包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发包

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发包人在必要

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

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

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发包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

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发包人抽检性质的,

可由发包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发包人的监督下取样。

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发包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

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发包人

抽检性质的,发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进行。承包

人对由发包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

共同进行试验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

结果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

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

报送发包人审查。

6.6缺陷和修补

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

现场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

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

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

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

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

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

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

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

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

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

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

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1.3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

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

景观专业承包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人: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南沙产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5月

重要提示

1.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在广州公共资源平台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

查询拟报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以免出现企业信息、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

被使用的情况。

如出现投标信息无法录入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其可能

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大部分信息直接取自投标人在广州

公共资源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登记的信息,请投标人

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确保其有效性。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广州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的信息,造成其资格审

查不合格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电子评标的项目,一律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

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使用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

及电子签章。投标人可以到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已经办理过电子签名证书

的可携带电子签名证书到上述办理点增加电子签章)。

4.为规范电子评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填报,请各招标人、投标人

应使用统一标准的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填报。

5.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应在单位内设置查询点,接受投标人关于资格审查和否决性条款审查

及相关情况的查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查询联系人,应保持其通

讯方式的有效性和畅通性。投诉时须提交相关的查询资料。

6.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资审情况查询和否决性条款审查等的主持人

及经办人应熟悉了解相应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投标人资审情况、资审

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及合法依据。

投标人应凭递交投标文件的凭证(已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单据或递交投标

文件的回执)、法人代表授权书、单位证明向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情况查询,

招标代理机构和前来查询的投标人,应将查询情况以书面形式作为备忘确认

证明。

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工作情况,将作为对其评价考核的依据。

7.最高投标限价、成本警示价(如有)的内容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8.投标人录入投标信息时,如投标人为联合体的,须将联合体所有成员

单位的全称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9.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

10.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制作工程量清单。

11.电子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和工具下载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服务指南。

12.对于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

人应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则(试行)>的通知》(穗财采〔2023〕8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3〕12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YLZB2026-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南沙产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详见图纸监理单位: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2.2工程名称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工程景观专业承包施工32.2建设地点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42.2建设规模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52.2承包方式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规费(包含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及按系数计算的其他项目费(预算包干费),以合价包干;按工程量计算的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费,以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如合同未开项的不予增项)。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临水临电、临时便道(含迁改项目的临时便道)、临时排水、周边建筑物安全鉴定和保护等,负责负责和当地单位或村民协调,确保施工期间场地周边路通水通等)、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施工所涉及的安全评估方案、包保险、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含各专项验收)、包移交、包保修、包结算、包竣工图编制、包竣工图和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临时设施检测费用在投标下浮率中综合考虑,不予计费。总承包服务费计费方式按最高投标限价(不含暂列金额)乘以约定费率4%计取,由中标单位承担,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不另外支付。该总承包服务费用包含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所产生的水电费(生活区所产生的水电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62.2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72.2招标范围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82.2工期要求施工总工期:1342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主要节点工期:教学楼须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停车楼,科研活动中心,校门诊部,学生宿舍与书院,食堂,教学综合体,学术交流中心及学术礼堂,幼儿园,中芯公园等于2027年8月31日前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其他楼栋工程拟计划于2030年2月28日前完成竣工联合验收;9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0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资格审查方式电子化资格后审。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执行。13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起。如出现异议或投诉,则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异议或投诉处理结束)1416.1投标保证金☑方式一:不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方式二: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1.投标保证金数额:万元。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采用投标保函、转账、现金、支票、汇票、投标保证保险形式,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方式三:招标人自定的其它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注:招标人可对信用良好企业、中小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157.5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165.1踏勘现场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广州市南沙区,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二期。178.1招标答疑与澄清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提问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天内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4.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8.1款。18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技术经济部分和定标文件三部分组成。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917.1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为含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套。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页数最多不超过50页(50页,不包括封面及目录页)。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必须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外,其他资料若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均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投标资料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示例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2019.1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1.递交方式:网上递交投标文件。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日程安排。3.地点: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4.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124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日程安排。2.地点: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日程安排。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应为同一时间。4.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2评标办法可选办法一综合评分法(定量评审法)1.本工程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2.评标办法采用“定量评审法”:可选办法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定标办法本项目定标采用“履约风险评审+经济标评审”评分法。2341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采用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名(不超过3名)☑采用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7名24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156563931.59元。本项目实行双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及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均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分部分项工程综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24最高投标限价单价限价(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25成本警示价本项目成本警示价为人民币133079341.85元。对低于该警示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注:为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及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成本警示价由招标人决定。成本警示价应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26非竞争报价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3812061.02元,暂列金额为/元,暂估价为/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2732履约担保□不要求。☑要求。中标(承包)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中标人应以中标人名义提交经业主认可的履约担保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如果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则该银行履约保函应由中国境内注册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具,是不可撤销及见索即付的保函。若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中标人未提交履约担保或未征得招标人同意延期缴交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上述履约担保作为本合同的组成文件之一。履约保函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格式提供。28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939.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3042.3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5%、1%、1.5%、2%、2.5%、3%、3.5%、4%、4.5%、5%中随机抽取。3146.3、46.5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评分汇总方式方式一:所有评委的分数汇总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剩余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最终得分。方式二:所有评委的分数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最终得分。3246.7分值权重综合评分法:☑方式一: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10%,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权重30%,报价得分权重60%。□方式二: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权重%,报价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注:复杂和大型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不少于10%,报价得分权重不少于6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5%;其他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不少于5%,报价得分权重不少于8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5%。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权重=100-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报价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3346.7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计分本项目不设置诚信综合评价得分。3413.4、13.5.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3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建设部令第57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3636其他1、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补送二正二副正式书面投标文件(电子标可彩打作为正本,副本非彩打则需封面、骑缝及加盖公章)及一份“MicrosoftWord”制作的电子文件(U盘)给招标人。2、中标后,合同签订时,合同中视需要增加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3737电子招标投标解密失败及突发情况的补救1、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2、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投标人可制作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PDF格式)刻入光盘(1份),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电子投标文件刻入光盘(1份)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和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经济部分文件光盘”1个、“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光盘”1个、“保密文件光盘”1个。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分别密封在不透明的密封袋并作标记,其中“资格审查文件和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经济部分文件光盘”应在密封袋上写明(1)招标人名称;(2)“[工程名称][资格审查文件和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经济部分文件光盘]”字样;(3)投标人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光盘”“保密文件光盘”应仅在密封袋上写明(1)招标人名称;(2)“[工程名称][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光盘或保密文件光盘]”字样;递交的投标文件光盘(备用)不得加密。备用光盘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读取提交的光盘。投标人也可不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3、补救方案(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光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若遇不可抗力发生(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投标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并按光盘内容进行评审。(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3838投标报价评审优惠政策价格评审优惠1.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投标人,给予相应的价格评审优惠。2.本招标项目评标计算价格分时,对小微企业投标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若原报价己满分,仍可突破满分上限继续享受加分优惠,以实际计算结果作为最终价格分。3.投标人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其所属行业;从业人数可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可以第三方出具的报告为准。4.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招标项目属于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