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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9

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

业主单位:乌审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类型:拟在建项目地区:内蒙古 · 鄂尔多斯
发布:2026-05-22 20:19:31截止:2026-06-02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预公示

一、项目概况

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为二层公共建筑,基底占地面积800.4㎡,总建筑面积1600.8㎡。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厨房(售饭区、主、副食热加工区、消毒间、洗碗间、毛菜间、主、副食库、食品快检室、男、女更衣室、清扫工具间、厨房配电室、管理办公室等)、餐厅及室外配套工程等。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本项目为多层公共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公示目的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科学和可操作性,现对《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草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示文件

本次公示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公告(草案)

2.投标人须知(草案)

3.评标办法(草案)

4.合同条款及格式(草案)

5.工程量清单(草案)

6.图纸(草案)

7.技术标准和要求(草案)

8.投标文件格式(草案)

四、获取方式

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可自即日起登录以下网站免费下载查阅招标文件草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eedssggzyjyw/index.htm)。

五、意见反馈

1.反馈对象:所有反馈意见请提交至本招标代理机构。

2.反馈要求:

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可签字)。

意见应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草案中的具体条款、页码或内容,阐述修改理由及依据,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请注明反馈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3.反馈渠道:

电子邮箱:964913353@qq.com

邮寄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3105室

邮编:017000(请在信封上注明“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意见反馈”)

4.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05月25日17:30前(以邮件发送时间或邮戳时间为准)。

六、公示期

2026年05月22日至2026年05月25日。

七、重要声明

1.本次公示的招标文件为征求意见草案,并非正式招标文件,不构成招标要约。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但不承诺采纳所有意见。最终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以届时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文件为准。

3.本次公示及意见征集活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约束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4.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草案有异议,应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异议,视为无异议。

5.正式招标公告将在公示期结束并完善招标文件后另行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轩

电话:13789749846

电子邮箱:964913353@qq.com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3105室

招标人: 乌审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联系人: 孙凯

电话:0477-2785380

九、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eedssggzyjyw/index.htm)上发布。

附件:
招标文件.doc

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招标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标段(包)名称)

招标文件

招标人:乌审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期:2026年05月26日

目录

第一卷1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Ⅰ)4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90

第二卷191

第六章图纸192

第三卷19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94

第四卷195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96

1.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已由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乌审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

2.2建设地点: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院内

2.3招标规模: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为二层公共建筑,基底占地面积800.4㎡,总建筑面积1600.8㎡。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厨房(售饭区、主、副食热加工区、消毒间、洗碗间、毛菜间、主、副食库、食品快检室、男、女更衣室、清扫工具间、厨房配电室、管理办公室等)、餐厅及室外配套工程等。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本项目为多层公共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4项目计划投资977.08万元

2.5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B1506002026022501001001标段名称施工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电气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806.2088工期(日历天)13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CA数字证书。(10)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注: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

3.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投标人已申办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市工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鄂公资发〔2025〕25号文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该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投标文件须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3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要求: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上述证件扫描件);2、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格式;3、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25年07月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1、技术负责人: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须具备建筑工程或工民建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2、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或质量员1名,资料员1名,材料员1名,造价员或预算员或造价工程师1名,劳资员1名。(安全员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安全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五大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劳资员须附有效的身份证扫描件,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书扫描件)3、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25年07月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②近三年(2023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4、投标人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投标文件须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注:如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双方的查询截图。财务要求:近年(2023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5月26日17:00至2026年06月02日17:30(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6月16日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项目类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内容: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为二层公共建筑,基底占地面积800.4㎡,总建筑面积1600.8㎡。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厨房(售饭区、主、副食热加工区、消毒间、洗碗间、毛菜间、主、副食库、食品快检室、男、女更衣室、清扫工具间、厨房配电室、管理办公室等)、餐厅及室外配套工程等。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本项目为多层公共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实行无纸化招投标,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需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及纸质投标文件(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2)、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3)、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本招标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有关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5)、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6)、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

(7)、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书》执行,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支付。

(8)、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市工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鄂公资发〔2025〕25号文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该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9)、依据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的通知,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10)、本项目采用电子清标。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保证格式为“.nmgtb”,制作生成清单的造价软件可以是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造价软件,技术支持电话:15561495601,或者是内蒙古广联达和利软件有限公司造价软件,技术支持电话:18586189535。

★特别说明: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见,如因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模糊不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乌审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

联系人:孙凯

联系电话:0477-2785380

招标代理:内蒙古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31层3105

联系人:刘轩

联系电话:13789749846

行业监管: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

联系人:边女士

联系电话:15947635536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2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乌审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地址: 乌审旗嘎鲁图镇 联系人:孙凯 电话:0477-2785380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31层3105联系人:刘轩电话:13789749846
1.1.4项目编号B1506002026022501
1.1.5项目名称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
1.1.6招标项目编号B1506002026022501001
1.1.7招标项目名称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
1.1.8标段(包)编号B1506002026022501001001
1.1.9标段(包)名称施工标段
1.1.10建设地点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院内
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为二层公共建筑,基底占地面积800.4㎡,总建筑面积1600.8㎡。乌审旗嘎鲁图学校食堂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厨房(售饭区、主、副食热加工区、消毒间、洗碗间、毛菜间、主、副食库、食品快检室、男、女更衣室、清扫工具间、厨房配电室、管理办公室等)、餐厅及室外配套工程等。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本项目为多层公共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32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7月0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1月15日
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投标人已申办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市工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鄂公资发〔2025〕25号文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该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投标文件须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财务要求:近年(2023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业绩要求://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②近三年(2023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4、投标人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投标文件须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注:如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双方的查询截图。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上述证件扫描件);2、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格式 ;3、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25年07月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1、其他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须具备建筑工程或工民建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2、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或质量员1名,资料员1名,材料员1名,造价员或预算员或造价工程师1名,劳资员1名。(安全员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安全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五大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劳资员须附有效的身份证扫描件,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书扫描件)3、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25年07月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CA数字证书。(10)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注: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
1.9.1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1.11分包
□不允许 ☑允许
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允许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经发包人书面批复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依法自主决定专业分包单位。
1.12偏离
☑不允许 □允许
//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工程量清单及附件2、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以电子提问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答。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06月16日 09:00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附件(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施工标段:招标控制价:大写:捌佰零陆万贰仟零捌拾捌元整;小写:¥8062088.00元。注:相关标段暂列金及暂估价详见清单编制说明及工程量清单。1、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高于招标控制价,凡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将作否决其投标处理。2、投标报价为含税报价(付款时出具增值税发票)。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低于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80%,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章节中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格合理性),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料缺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标。若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0%且未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3.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90日历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银行转帐、电汇、电子保函的形式缴纳,应当符合***、银行等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相应银行或电子保函公司,以确保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应附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购买保函费用的证明,未提供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收取,以信用承诺函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使用要求:信用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承诺,作为与保函、保单同等效力的投标保证形式,若违约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承诺函。信用承诺函以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查询为准,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信用承诺函一经提交,则具有与投标保证金同等效力,除因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撤销撤回。若投标人为投标项目中标人的,信用承诺函有效期则自动延长至合同约定工期。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3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3年01月01日至今。(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3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CA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CA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CA锁中的投标人公章。(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CA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投标文件中,之后在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中投标人投标总价封面及投标总价扉页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签字、盖章齐全,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无法使用 CA 锁授权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份
3.7.5装订要求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此规定不适用
3.7.6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
☑否 □是
//
4.1.2封套上写明//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本 次 开 标 采 用 全 流 程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5.2开标程序(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 建 设 工 程 不 见 面 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 (2)等待开标;(3)查看投标人;(4)标书解密;(5)标书导入;(6)参数抽取;(7)唱标;(8)开标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人,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确定。注:若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则根据项目副场安排情况在副场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 □否
6.1.2评定分离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否 ☑是
6.1.4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党组会议委派的负责⼈牵头组建,并担任定标委员会组⻓。定标委员会成员⼀般从招标⼈、项⽬业主、建设管理单位或者使⽤单位的领导班⼦成员、经营管理⼈员中产⽣,成员数量为5⼈以上单数。
6.1.5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人数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7 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名且不标明排序。2.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8 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5 名且不标明排序。 注: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1-2 名定标候选人,或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2.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的,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6.1.6定标时间、方法及定标因素①定标时间: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10 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因故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②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投票,得票数最高者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得票相同情形的,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相同的投标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 ③择优要素:招标人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投标方案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择优要素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因素: ——企业实力。包括资质等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过往业绩及专业技术人员实力、拟派团队业绩等方面。 ——企业信誉。包括获得荣誉、履约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 ——投标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优劣情况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可推荐 1-2名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以电汇或转账或独立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时间不低于合同工期约定时间。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5%(取整)其他要求:履约担保减免情形:近三年内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在缴纳履约担保前可向招标人递交诚信承诺书(格式自拟,须明确近三年信用及履约情况),招标人接收确认后,履约担保金额可减免至3%;自收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缴纳,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将要求投标人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同时招标人会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③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④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⑤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⑥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⑦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⑧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⑩拒签合同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8.1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技术标暗标格式要求1、纸张要求2、封面要求:封面 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括号内填入“正本”,不得加入空格。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28磅,页边距四边均为2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1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1.1.1、1.1.2、...2.1.1、2.1.2、...以此类推。4、正文排版要求: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2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不允许出现空格。5、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WPS Word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0.5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进度图横道线使用2磅黑实直线。6、其他排版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WPS办公软件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1000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10.2招标文件的解释: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10.3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相同发布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4同义词语:构成采购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5调价函: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合同类型:固定单价合同项目交验、移交与结算:项目完成后验收结算。
10.6招标代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由招标人支付。
10.7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8投诉异议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 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相关异议人可登录“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线使用“异议提问”功能,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在线进行异议答复。
11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
具体要求: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电子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开标现场,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人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时递交的光盘形式存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应一致。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保障科联系。联系电话:0477-8398619(运行保障科)、0512-58188511(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 ,如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是指存储在光盘(或U盘)中的投标文件。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CA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5、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无效。(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11.1针对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纸质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封面制作的说明:1、纸质投标文件是指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在规定处除了加盖电子签章外,打印后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和(或)加盖公章。2、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给定的封面格式仅适用于采用有效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技术明标)进行评审的投标文件(包含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以及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暗标)进行评审的商务文件。3、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暗标)进行评审的技术文件正本封面一般由投标人自备,副本封面采用白色复印纸,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暗标)编制要求。
11.2在线解密规定时间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60分钟内,完成所投全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远程解密。 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11条第2款规定处理;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11条第5款规定处理。 《远程解密操作步骤帮助文档》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询
11.3特别提醒-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CA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CA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CA锁中的投标人公章。(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CA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投标文件中,之后在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中投标人投标总价封面及投标总价扉页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签字、盖章齐全,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无法使用 CA 锁授权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11.4电子清标□否 ☑是,具体要求:(说明:这里打勾是,则需要填写以下内容) 本标段采用电子清标。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保证格式为“.nmgtb”,制作生成清单的造价软件可以是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造价软件,技术支持电话:15561495601,或者是内蒙古广联达和利软件有限公司造价软件,技术支持电话:18586189535。
11.5无纸化是,具体要求:本标段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有关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11.6其他说明1、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本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交工之日止,所有项目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须一直驻施工现场,投标文件须附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按否决投标处理。3、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
11.7不见面开标□否 ☑是,具体要求: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的CA锁和账号密码。 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3、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交互中进行实时交互。
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应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中投标人投标总价封面及投标总价扉页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要求签字、盖章齐全,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无法使用 CA 锁对授权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授权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11.9特别说明1、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需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 投标人必须确保所递交的所有证件(营业执照、资质、合同、人员证件、社保证明等)真实有效,中标后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对所有资料进行再次核实,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证件或确定投标人为挂靠资质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担各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见,如因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模糊不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1.总则

3.2.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标段(包)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本标段(包)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0本标段(包)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3.2.5.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14)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1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1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1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0)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2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24)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1.4.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4.5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4.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2.6.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3.2.7.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2.8.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2.9.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10.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3.2.11.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2.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3.2.13.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3.3.2.招标文件

3.3.1.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3.3.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4.3.投标文件

3.4.1.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施工组织设计;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4.2.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4.3.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4.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4.5.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4.6.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4.7.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4.8.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以上三款(3.7.3—3.7.5)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情形,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投标

3.5.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以上三款,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情形,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6。

3.5.2.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5.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3.6.5.开标

3.6.1.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3.6.2.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3.6.3.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7.6.评标

3.7.1.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4定标委员会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5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6定标时间、方法及定标因素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7.3.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8.7.合同授予

3.8.1.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2.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3.8.3.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8.4.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9.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9.1.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9.2.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3.10.9.纪律和监督

3.10.1.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10.2.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10.3.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10.4.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10.5.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1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3.12.应急措施条款

(1)开标时,系统获取明文保函文件异常,无法正常获取保函文件;

(2)金融机构/电子保函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发生故障或停电等情况,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电子保函;

(4)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受到病毒或其他外来的攻击;

(5)其他影响电子保函出具的异常情形。

若开标时,出现上述情况,应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维护方以及金融保函机构核实原因。若投标人提交有效电子保函购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且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同意后,可以继续进行开标。若投标人无法出具有效电子保函购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且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则招标人可在开标时当场拒收其投标,不得进入评标。

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Ⅰ)

4.1.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技术部分初步评审技术文件格式(暗标)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条款要求
2.1.2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内容、签字、盖章、所附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联合体投标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CA数字证书。(10)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注: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高于招标控制价,凡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将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签字、盖章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迹清晰,公章、法人章无遗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11.3款要求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签字、盖章的规定)
2.1.3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投标人已申办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市工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鄂公资发〔2025〕25号文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该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投标文件须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财务要求近年(2023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②近三年(2023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4、投标人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投标文件须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注:如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双方的查询截图。
项目负责人要求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上述证件扫描件);2、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格式 ;3、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25年07月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须具备建筑工程或工民建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2、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或质量员1名,资料员1名,材料员1名,造价员或预算员或造价工程师1名,劳资员1名。(安全员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安全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五大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劳资员须附有效的身份证扫描件,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书扫描件)3、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25年07月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2.1.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提供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的投标人同时应附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担保费的银行支付证明,未提供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编制说明、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内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中投标人投标总价封面及投标总价扉页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的要求签字、盖章齐全,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无法使用 CA 锁授权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低于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80%,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章节中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格合理性),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料缺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标。若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0%且未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其他要求(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情形;(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40分项目管理机构:6分投标报价:40分其他评分因素:14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6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完整性、科学有效性、针对性(针对该项目总体施工进度、临时设施搭建、施工质量目标、施工专用通道设置等安全防护等),考虑工程的特殊性及施工组织设计整体编制水平,酌情打分。(4.8—6.0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是否完善,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保障有针对性、科学且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对现场施工过程的流水作业提出具体、合理的措施与方案等,酌情打分。(8.0—10.0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理、有效,措施与方案的完善性,酌情打分。(4.8—6.0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根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酌情打分。针对安全防护、防水防火、特殊工种作业等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方案(4.8—6.0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根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酌情打分。针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粉尘及噪音防护、垃圾清运、绿色施工等有具体且详尽的措施,酌情打分。(3.2-4.0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4分)根据甲方总体工期要求编制竣工时间及倒排施工进度计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期保障措施;根据编制情况的合理性、可靠性、有效性,酌情打分。(3.2-4.0分)
资源配备计划(4分)根据承诺投入的劳动力与施工设备数量、种类的全面、合理、有效性情况得(3.2-4.0分)
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6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 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劳资员) 中每有1名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项目管理人员得2分,最高得6分(以职称证书为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证书扫描件,职称证必须是国家各级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机构颁发的)。
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当P=0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40分;(2)当P<0时,偏差率每有-1%减0.2分,从40分减起,减完为止;(3)当P>0时,偏差率每有+1%减0.4分,从40分减起,减完为止。(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投标人信用(4分)1、投标人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投标文件须附上述有效证书扫描件) 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投标文件须附上述有效证书扫描件)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证书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资信。
业绩部分(10分)近年(2023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5分,最高得10分。(业绩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为准,投标文件须附合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2.3.1备注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在进行技术部分评审时若发现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与项目实际工程类别不符的内容(例如:建筑工程类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出现公路、桥梁、水利类等与建筑工程类施工不相关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整体评分做低分处理。

4.2.1.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采用暗标形式)。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及标准以及技术文件编制要求,首先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对通过技术部分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进行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投标人得分为技术部分得分和商务部分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报价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资质等级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以上四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4.3.2.评审标准

4.3.1.2.1初步评审标准

2.1.1技术部分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3.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4.3.评标程序

4.4.1.3.1技术部分的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的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有一项不符合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标准;

(2)未能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技术文件(暗标)的编制要求。

4.4.2.3.2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

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即施工组织设计,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4.4.3.3.3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至2.1.4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2.1.2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3.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1.4.4、1.4.5、1.4.6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4.4.3.4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2)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D。

3.4.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4.5.3.5投标人得分计算

3.5.1评分分值(包括所有计算过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得分=A+B+C+D。

4.4.6.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4.7.3.7评标结果

3.7.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7.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乌审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该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50626MB1K766700

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党政新地址:

区8号楼

邮政编码:017300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0477-2785380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