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综合劳务分包
招标 公告
- 招标条件
因我公司承建的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建设施工需要,根据《苍南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修订版)》的规定,现将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综合劳务分包部分进行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位于温州市苍南县沿浦镇,本次招标项目为:综合劳务分包,本分包工程最高投标管理费费率为4.5%,即最高含税限价为297699.60元(含3%税率),投标管理费费率要求X≤4.5%,含3%增值税,投标单位自主填报管理费费率报价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具备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
3.2提供投标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的参与本项目投标应具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证明要求:核查发布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的任一个周一,动态核查结果:合格)
3.3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4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3.5针对分包项目3.4条款未对投标人设置注册地址须为苍南县本地要求的情况,非苍南县本地分包企业的中标单位须在首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前,在苍南设立分支机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确保税款就地缴纳。
3.6投标人须纳入“苍南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白名单(2026年第二季度)”中“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清单(白名单相关事宜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致电苍南县建筑业协会咨询,联系电话:0577-68528966),并在苍南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供商名录库通过审核名单内。
3.7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求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 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提供网站截图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xigongshi/shixinheimingdan/);
(2) 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提供网站截图https://www.creditchina.gov.cn/zhuanxiangchaxun/zhongdashuishouweifaanjian/);
(3) 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提供网站截图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0.2万。最迟应在投标前缴纳到招标人指定账户,需使用企业基本户转入指定账号,否则视为无效,若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资料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未中标人提供退投标保证金收据(收据注明收款账户信息)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汇款需备注“JFJG-XZCYY-2026008投标保证金”)
重要提示:请务必在缴纳保证金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备注完整,否则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汇入账号:
公司名称: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宁波银行温州鹿城支行
账 号:86041110001072401
-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为库内公开招标(要求已纳入“苍南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白名单2026年第二季度”中“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清单)。
6.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地址
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6年05月25日至2026年05月29日
报名方式:苍南建发集团招标采购平台“应标管理-公开招标”界面点击“上传应标文件(上传营业执照)”为报名成功。(未报名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地址:http://www.cnjfjtzcpt.com/(苍南建发集团招标采购平台)
- 开标时间及地址
开标时间: 2026 年 05 月 29 日 14 时 30 分
开标地址:温州市灵溪镇山海大厦(原公投大厦)9楼会议室1
-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厦(原公投大厦)9楼908室苍南建发集团招采中心
联 系 人:邹女士
电 话:0577-59989913
监督部门:苍南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审部门
监督联系人:丁女士
监督联系电话:0577-59989919
(合同)综合劳务-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docx
招标文件-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综合劳务分包.doc
合同编号:XZCYY-A-008
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
综合劳务分包合同
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六年月
目录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1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1
3.分包工作期限1
4.质量标准3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4
6.标准规范4
7.总(分)包合同4
8.技术资料5
10.工程承包人义务6
11.劳务分包人义务6
12.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10
13.安全防护12
14.事故处理13
15.保险13
16.材料、设备供应13
17.合同价格16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18
19.合同价款的支付18
20.施工变更23
21.施工验收24
22.施工配合24
23.合同价款结算25
24.违约责任25
25.索赔26
26.争议解决27
27.不可抗力28
2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9
29.合同解除29
30.履约担保30
31.工程保修30
32.合同终止31
33.合同份数31
34.补充条款31
35.送达32
36.合同生效32
附件1:分包合同细化工作内容【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约定】35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样式38
附件3: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样本)39
附件4:劳务工资发放承诺书【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44
附件5:安全生产协议【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45
附件6:甲供材料需求计划【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50
附件7:甲供设备清单【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51
附件8:工伤理赔协议【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52
附件9:社会保险缴纳协议【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54
附件10:劳动用工管理协议【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56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 工程承包人: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签订地点: 苍南县 | |
| 劳务分包人: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合同编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苍南县海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就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工程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劳务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工程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
工程地点:苍南县沿浦镇绿能小镇规划区
分包范围:综合劳务分包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综合劳务分包
3.分包工作期限
3.1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
总工作时间为:资料员10个月
施工员、劳资员、保安、厨师帮厨(含保洁)8个月
(以上人员使用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3.2分包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工程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劳务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或签合同前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权益主张或索赔。
3.3阶段工期
3.3.1劳务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工程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工程承包人无义务对劳务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3.3.2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工程承包人要求,每月10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工程承包人对月、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劳务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3.4工程完工及延期
3.4.1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3.4.2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劳务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工程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发包人审批的,则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
3.4.3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劳务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3.5违约责任
3.5.1在施工期间,若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3.5.2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工程承包人工期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4.质量标准
4.1质量标准及奖项
工程质量确保符合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本分包工程必须达到的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并要求达到的质量奖项或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4.2返工、修理及整改
4.2.1无论劳务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发现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其原因造成且取得工程承包人或监理认可,否则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2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分)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其原因造成,否则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4.3违约责任
4.3.1劳务分包人应在工程承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返工、修理或整改,若劳务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劳务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工程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工程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和征得劳务分包人同意,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劳务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工程承包人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按本合同第24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标价单或预算书;
(9)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0)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11)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7.3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分)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工程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8.技术资料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5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1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8.2技术交底
施工前,劳务分包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8.3施工方案
8.3.1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工程承包人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工程承包人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报送,则工程承包人可自行编制并通知劳务分包人,通知后产生合同约束力,劳务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8.3.2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劳务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前十天,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劳务分包人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其他:/。
8.5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随施工进度,按工程承包人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工程承包人,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工程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劳务分包人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现场代表为林宝罗,职务:项目经理,其权限包括:本合同内的过程及结算,除工程承包人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工程承包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现场代表为,职务:项目负责人,其权限包括:对接甲方进行进度及过程结算。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安全向发包人负责,对劳务分包人的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劳务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劳务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10.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工程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劳务分包人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因工程承包人不能完全满足劳务分包人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派驻现场代表及管理人员
11.1.1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劳务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工程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劳务分包人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1.1.2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包括现场代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劳务分包人应按每日1000元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劳务分包人须事先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工程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11.1.3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劳务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工程承包人满意,将被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劳务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11.2工程施工
11.2.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2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工程承包人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劳务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工程承包人可单方一次性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动力数量的要求,该通知送达后即对劳务分包人具备约束力。若劳务分包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劳务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若劳务分包人连续30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2.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2.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2.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现场清理的垃圾,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2.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2.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若发生损坏,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做好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2.8应按照工程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工程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9劳务分包人工作应满足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11.2.10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2.11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2.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3人员
11.3.1劳务分包人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由劳务分包单位与用工人员自行协商。
11.3.2劳务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的,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得到劳务分包人同意。
11.3.3劳务分包人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工程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时,工程承包人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每发生一例,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罚款或违约金10000元。
11.3.4劳务分包人应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劳务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工程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工程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10日还须提供上月的劳务分包人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工程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补足相应资料。
11.3.5劳务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罚款10000元。若因劳务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1.3.6严禁劳务分包人将身份不明或者违法犯罪人员安排到施工现场施工住宿,每发现一例则劳务分包人承担罚款1000元,并报告给当地***门。若由***门查处发现,相应的责任由劳务分包人全权负责,与工程承包人及发包人无关。
劳务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工程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劳务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工程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劳务分包人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工程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严禁劳务分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全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工程承包人损失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甩项,如发生甩项,对甩项的项目按当时施工期间市场单价的三倍计价后从劳务分包人的结算价款中扣除,并给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施工总造价10%的罚款。
11.6其他
/。
12.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
12.1安全文明施工等级:确保项目/,必须达到/。
12.2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足额、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3工程承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义务,否则在本合同期内,劳务分包人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工程承包人。
12.4劳务分包人应根据与工程承包人约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实施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5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6若工程承包人授权人员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工程承包人授权人员的要求或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12.7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2.8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劳务分包人不能平息事件,则由工程承包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劳务分包人承担(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12.9劳务分包人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12.10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工程承包人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劳务分包人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按每发生一例承担违约金1000元。
12.11劳务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因未提供记录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12若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劳务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3.3劳务分包人应为其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1000元。
13.4劳务分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工程承包人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全部承担。
13.5劳务分包人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13.6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劳务分包人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工程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必须对其工人及雇佣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并承担其费用,对其财产和机械设备进行财产保险并承担其费用。该保险期始自劳务分包人进入工地施工之时到劳务分包人履行义务终止施工(包括保修期)。
15.2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5.3其他约定:/。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6.1.1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承包人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样品,并按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16.1.2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劳务分包人应随进场材料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工程承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6.1.3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6.1.3.1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工程承包人。
16.1.3.2由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6.1.3.3不论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工程承包人检验,均不减轻劳务分包人的责任,工程承包人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6.1.4违约责任
16.1.4.1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工程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工程承包人将视为劳务分包人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每发生一例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工程承包人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16.1.4.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工程承包人可自行采购劳务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工程承包人的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6.2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
16.2.1计划
16.2.1.1劳务分包人若需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工程承包人,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工程承包人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劳务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甲供材料在工程承包人通知劳务分包人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6.2.1.2劳务分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工程承包人及时供货给劳务分包人使用。因劳务分包人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甲供材料不及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6.2.2使用
16.2.2.1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到场后即由劳务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劳务分包人接收材料后,则视为甲供材料均符合要求。
16.2.2.2工程承包人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劳务分包人浪费材料、损坏设备,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处理。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及时清理运回现场材料仓库,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6.2.2.3施工中如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应由劳务分包人分享,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劳务分包人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工程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工程承包人供应,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6.2.2.4劳务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工程承包人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工程承包人申报,待工程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每发现一例还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
16.2.2.5所有应由工程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工程承包人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劳务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6.3工程承包人供应设备
16.3.1甲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约定如下:
/。
16.3.2劳务分包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工程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劳务分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6.4对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6.4.1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若包括对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劳务分包人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材料数量计算规则为/,工程承包人据此进行核实。经工程承包人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劳务分包人未及时报送的,工程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劳务分包人,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6.4.2劳务分包人在退还工程承包人材料时,应将其恢复原状,并在与工程承包人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7.合同价格
17.1合同价格模式
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采用下列第(6)种合同价款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总价,不含税总价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税额为元,含税总价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2)固定综合单价,不含税单价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税额为元,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7.3款的约定执行。
(3)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7.3款的约定执行,措施费总价包干,不含税单价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不含税措施费为元,大写: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税额为元,不含税总价=不含税单价×工程量+不含税措施费。
(4)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按确认的工时计算,不同工种劳务的不含税计时单价、税额分别为:。
(5)约定不同工种的综合单价(含管理费),增值税率或增收率为%,不同工种的不含税计件单价、税额分别为:。
(6)其他方式:约定不同工种的综合单价,管理费及税金为%(含3%增值税),按甲方指示实际完成工作。暂估合同含税总价金额小写元(大写:元整)。
拟派劳务清单
| 劳务类别 | 暂定数量 | 每月工资 | 管理费费率( %) | 管理费合计( %) | 合计(含税) | 备注 |
| 资料员 | 10个月 | 6700 | ||||
| 施工员 | 8个月 | 6700 | ||||
| 劳资员 | 8个月 | 5250 | ||||
| 保安 | 8个月 | 4785 | ||||
| 厨师 | 8个月 | 6000 | ||||
| 帮厨(含保洁) | 8个月 | 4500 | ||||
| 共计: 元整 大写: 元整 | ||||||
17.2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7.2.1本分包工程的总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含税包干价,计价如下: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税额,不含税总价=工作量×不含税单价,税额=不含税总价×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7.2.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劳务分包人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差异(仅为固定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
(2)经过劳务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劳务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劳务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4)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5)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8)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9)其他:/。
17.3合同价格的调整
17.3.1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劳务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劳务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7.3.2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17.3.3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市场劳务人员工资涨价为由,主张单价调整,更不得停工,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程承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共同或者以工程承包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调整,是否调整的结果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已经发生有关共同或者工程承包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调整之行为为由,要求工程承包人调整。如劳务分包人提出上述主张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并有权解除与劳务分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人受到发包人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工程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另加15%违约金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如工程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金。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双方约定计量规则为按照甲方审核的乙方实际完成量为准。
18.3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统计用工数量,报工程承包人审核,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工时数量。
18.4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5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合同价款的支付
19.1预付款比例为/,支付时间为/。
19.2进度款的支付
19.2.1本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采用以下形式(请勾选):
工程款单一账户支付;
☑民工工资、其他工程款分账支付模式;
(1)劳务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委托工程承包人代发,劳务分包人需在发放农民工当月10日前,按照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要求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应发工资名录、身份证、劳动合同、工人月工程量确认书、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卡清单等资料加盖劳务分包人公章后交于工程承包人,经工程承包人审核或项目部公示未收到劳务分包人工人投诉或任何异议后,由工程承包人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入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或在工程承包人监督下由劳务分包人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2)工程承包人代劳务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后3日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收款确认书,提交不全、逾期未提交或提交虚假资料的,工程承包人按代发农民工工资金额从应付劳务分包人的其他工程款中全额扣除,且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其他工程款是指工程承包人审核的应付分包工程款扣除工程承包人代劳务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的剩余款项。其他工程款待劳务分包人提供完整的代发农民工签字的收款书后支付,其他工程款支付周期及比例按19.2.4条执行。
19.2.2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报送当期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当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9.2.3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工程承包人在进行审核前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劳务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视为劳务分包人认可工程承包人审核的计量结果,计量结果对劳务分包人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9.2.4在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当期工程量并核算出当期工程款,扣除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后,且劳务分包人根据本合同第19.5款之约定开具并向工程承包人送达了增值税发票后,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如下:
每月5日前对上月工作量进行一次结算审核,结算后本月30日前支付结算金额的100%。
工程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工程承包人对其的默认,只有当工程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9.2.5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工程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9.2.6工程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9.2.7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9.3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工程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工程承包人在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19.4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工程承包人有权自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劳务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义务)的。
(2)劳务分包人未根据合同第19.5款约定提供足额、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的。
(3)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9.5发票要求
19.5.1双方基本信息
| 工程承包人 | 名 称 | 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383MABYXUYR7W | |
| 地 址、电 话 | 浙江省苍南县沿浦镇绿能小镇规划区春晖路505号公投大楼7楼704、705、708室0577-59989909 | |
| 开户行及账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 1203284009777777777 | |
| 劳务分包人 | 名 称 |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地 址、电 话 | ||
| 开户行及账号 |
双方确认以上企业信息的准确性,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9.5.2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19.5.3劳务分包人在向工程承包人请款时,应根据工程承包人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普通)发票。
若劳务分包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本款第1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劳务分包人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劳务分包人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9.5.4劳务分包人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工程承包人指定人员,联系地址及电话: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春晖路505号公投大楼7楼704、705、708室。工程承包人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若工程承包人发现劳务分包人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工程承包人无法认证、抵扣的情形,而向劳务分包人提出拒收的,不视为工程承包人已签收。
19.5.5劳务分包人提供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双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工程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工程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工程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19.5.6若工程承包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9.5.7工程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从当期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了劳务分包人的违约金、损失赔偿、代扣代缴费用等款项的,劳务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当期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含税金额,在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前,劳务分包人应本合同第17.1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工程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19.5.8违约责任
19.5.8.1若劳务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19.5.5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则工程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工程承包人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工程承包人拒收发票或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违约,且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务分包人在工程承包人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工程承包人。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工程承包人应在拒收的同时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19.5.8.2若劳务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第19.5.5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19.5.8.1款约定外,劳务分包人还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或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工程承包人损失,因工程承包人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19.5.8.3若劳务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第19.5.5款的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工程承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劳务分包人除按第19.5.8.2款约定承担责任外,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9.5.8.4若劳务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工程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19.5.8.5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均适用于本合同中第19.5款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9.7工程承包人禁止项目部及任何人员以工程承包人或以工程承包人分公司或以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对外借款、收取各种名义保证金,或者支取任何款项,如劳务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款项出借或支付或返还给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及任何人员,则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工程承包人工程,均与工程承包人无关,该行为均属于劳务分包人与相关人员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劳务分包人无权向工程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要求工程承包人以工程款抵偿。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款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工程承包人收取款项,收款时应核对当期工程承包人应付款金额,如工程承包人支付的款项超过当期实际应付金额,则劳务分包人应将多收的款项立即返还工程承包人。
19.8劳务分包人在履约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作为19.2.3项中的“其他应扣除金额”,工程承包人在进度款中扣除。
20.施工变更
20.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人做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缩小劳务分包人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0.2劳务分包人不应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劳务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工程承包人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工程承包人意见实施。
20.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擅自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21.施工验收
21.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应在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施工完毕,应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及有关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的要求修改,并承担修改费用。
21.2工程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之日。
21.3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1.4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工程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工程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劳务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工程承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22.施工配合
22.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2.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协助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2.3劳务分包人应协助工程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工程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23.合同价款结算
23.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结算总价及明细表,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
23.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认可。若劳务分包人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劳务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人有权根据工程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工程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工程承包人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劳务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劳务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除本合同约定的罚款外,劳务分包人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的违约金。
23.3工程承包人若要求劳务分包人就总(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劳务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劳务分包人均须按工程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劳务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劳务分包人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的相关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结算的依据。
23.4劳务分包人根据19.5款约定开具并向工程承包人送达增值税发票后,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
24.违约责任
24.1若劳务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工程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工程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24.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承包人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务分包人须在工程承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撤出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材料、人员,并向工程承包人移交施工资料,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应在30日内支付完毕。因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人的行为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工程承包人另行发包增加的费用及成本等。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撤出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每日10000元的违约金,且工程承包人有权将机械、材料清理出施工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并且工程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24.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阶段工期及交工延期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延误超过/日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还可以同时按照标准主张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
24.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工程承包人全部损失的,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4.5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要得到劳务分包人的确认。
24.6本合同文件中所称的“罚款”性质皆属“违约金”。
25.索赔
25.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工程承包人索赔成功。任何此类劳务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工程承包人业已从发包人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发包人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承包人索赔不成功,工程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劳务分包人的该项索赔,且造成工程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5.2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5.3劳务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工程承包人。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25.4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6.争议解决
26.1对因本合同及附件等合同文件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任何一方如欲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则必须在提起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前,向对方发出书面和解申请书,并告知对方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之事实及依据,在对方收到和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为双方和解期限。在和解期限内,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若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采取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26.2任何一方若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采用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的,则需要向对方承担合同总价款(或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如一方出现上述情形,另一方提起反诉或反请求,则提起反诉或反请求的一方不承担违约金。
26.3双方和解不成且已超过和解期的,任何一方均可采用下列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26.4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7.不可抗力
27.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若因劳务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7.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8.1在劳务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8.2劳务施工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由双方协商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9.合同解除
29.1劳务分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工程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劳务分包人时合同解除,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工程承包人全部损失。工程承包人也可选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劳务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工程承包人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工程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劳务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9.2如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2个月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
29.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9.4合同解除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好并全部移交工程承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若劳务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0元。
30.履约担保
30.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供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且必须汇至工程承包人在第19.5.1项载明的账户,并注明款项用途;否则视为劳务分包人未支付履约保证金,劳务分包人无权向工程承包人主张返还,且劳务分包人仍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该履约保证金。未经工程承包人书面授权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人员工、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均不能直接或当然地约束工程承包人,其收取保证金等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员工等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款项)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工程承包人返还。保证金被扣减后,乙方应在30日内补齐保证金,否则按照1000/天标准支付承担违约责任;延误超过30日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30.2工程承包人在未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劳务人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
30.3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
30.4履约担保的返还:
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项结清文件且甲方支付完毕最后一笔款项之日起30天日无息返还。
31.工程保修
31.1劳务分包人须对分包工程履行保修义务,保修金按分包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计取,保修期限为整体工程全面达到竣工验收之日起/年。
31.2保修期内,劳务分包人在收到工程承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劳务分包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工程承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后,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劳务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工程承包人协助劳务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如发生需要劳务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工程承包人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1.3保修期满后/个月内,且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承包人将保修金无息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工程,完工结算办理完,工程承包人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4份,工程承包人执2份,劳务分包人执2份。
34.补充条款
34.1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也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4.2工程承包人不允许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本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结算单、承诺书、确认单等均以工程承包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除此之外,加盖任何其他印章或人员的签字均对工程承包人不产生效力。劳务分包人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劳务分包人应及时提交工程承包人追认,未经工程承包人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追认的,对工程承包人不产生效力。劳务分包人不得直接向监理或业主提交文件,未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文件,均不对工程承包人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劳务分包人不得以监理或业主确认为由向工程承包人主张权利。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对账单或结算单的,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虚构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34.4双方在此声明:订立本合同是双方基于对本次交易的充分沟通与理解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一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行为。本合同文本系由双方共同协商拟定,均非格式条款,在此基础上,双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的所有条款,且工程承包人已就本合同进行了充分、完整的说明,对合同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劳务分包人注意。
34.5/。
35.送达
35.1送达信息
| 承包人 | 委托代理人 | 林宝罗 |
| 联系电话 | 13587828309 | |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春晖路505号公投大楼7楼704、705、708室 | |
| 电子邮箱 | / | |
| 分包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 电子邮箱 |
35.2送达信息的确认
35.2.1双方确认本合同所列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一方未在本合同载明联系地址时,以该方工商或户籍登记地址作为有效联系地址。
35.2.2任何一方将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材料或法律文书以邮寄(不限于EMS)或电邮形式发送至其他各方的联系地址或电子邮箱,在邮件签收、电邮发送成功时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如果邮件或电邮被拒收或退回,则以退回、拒收后的第2(二)天作为有效送达日期。
35.3送达信息的变更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发生变更时,均应在变更后3(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更。任何一方因此向原有联系地址、电子邮箱送达的邮件或电邮仍视为有效送达,原委托代理人从事的本合同履行事宜及签署、提供的相关文件仍视为合法、有权、有效,任何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承担。
36.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温州市苍南县。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附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 工程承包人 |
| 单位名称(盖章): |
| 住 所: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
| 邮政编码 |
| 劳务分包人 |
| 单位名称(盖章): |
| 住 所: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
| 邮政编码 |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系法定代表人,特委托(受托人)身份证号:作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项目的合同履行及施工活动,委托代理人在合同谈判、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含代表我单位与现场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工人工资确认和审核)等。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无条件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姓名:性别:职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证或盖章:
委托单位详细地址:
委托单位办公电话:
委托日期:年月日
受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2: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样本)
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
项目名称:
| 甲方(总包方):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乙方(分包方): |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1.按有关法律规定,本项目实行乙方的农民工工资委托甲方代发制度。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2.乙方应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并在进场前7日内向甲方提供现场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资料和有关证件以及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乙方应在农民工变更、退场前3日将情况通知甲方劳务管理员,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乙方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相冲突。未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乙方配合甲方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甲方实名制管理规定、现场实行的门禁信息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相关部门要求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将所招用的农民工相关信息录入甲方的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乙方向相关部门和甲方提供的农民工相关信息和书面资料必须做到实名制。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等。乙方未按以上要求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4.甲方委派为本项目的劳务管理员,对乙方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乙方编制民工工资支付表。
乙方委派为本项目的劳务管理员,负责农民工现场考勤、进出场登记、工作计量、工资表编制等工作,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5.乙方需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乙方应当于工资发放当月10日前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当月的工资表、考勤表、应发工资名录及工资卡清单等资料加盖乙方公章后交于甲方,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资料与本项目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进行比对,最终考勤记录以门禁考勤记录为准,待比对审核或现场公示无异议且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后,甲方按照核对无误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显示金额支付至乙方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由乙方对劳务工人劳动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培训和教育、确保稳定等管理工作。
6.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确保其提供的资料与本项目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一致,若甲方通过比对后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与本项目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不一致、无关联的,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正,且应向甲方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发生3次以上,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7.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3日内向甲方提供所有用工人员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收款确认书,逾期未提交或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向甲方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发生3次以上,甲方全额扣除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8.甲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的农民工资为实发工资(即应发工资扣除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后的实发工资数额),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社保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税费由乙方承担,税费从其他工程款中扣除。
9.乙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超额或者遗漏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审核同意后的代发行为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0.甲方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款项应扣除甲方已实际代发的农民工工资。甲方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扣除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后剩余的当期工程进度应付款项。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或甲方收到农民工投诉、讨薪等情况的,甲方暂停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且不构成违约,直至乙方将以上情况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处理完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11.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是甲方拨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的组成部分。如当期甲方应当代发的农民工工资高于当期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在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3日前,乙方应当将差额部分全额补足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乙方不予补足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和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提取。甲方扣除或提取乙方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补足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足。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
12.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双方最终结算的人工费总额,甲方超付部分由乙方在最终结算资料盖章生效之日起或在收到甲方要求返还超付部分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返还,否则,甲方有权从所有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且甲方有权全额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以上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除应返还甲方超付款项外,还应额外向甲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3.乙方应将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花名册、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和有关证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等用工管理台账、劳动计酬手册等资料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备查。
14.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向建设单位提交人工费用拨付资料,促使建设单位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甲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15.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及时处理,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乙方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或做虚假陈述导致甲方被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处罚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责任的,乙方按本条约定的违约金2倍承担。以上违约金约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和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提取。乙方因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按本条约定处理。
16.本项目完工且结算无争议,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或争议纠纷的,甲方在本项目指定地点公示30日后,乙方可以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工资保证金退还按照国家及地方要求执行。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并不能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7.乙方伪造农民工考勤信息、提供虚假农民工身份信息套取工资等高估冒算超出的费用,甲方向乙方进行追偿,同时乙方按超出费用的倍承担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以扣除的,甲方向乙方另行进行追偿。
18.乙方不得与农民工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如出现此种情况的,乙方向甲方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进行追偿或直接从双方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除,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19.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被清出合格供应商名录、录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录。
20.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分包合同约定。
21.本协议书与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冲突,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
|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3:劳务工资发放承诺书【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
劳务工资发放承诺书
(工程承包人):
为保证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务人员的工资拖欠,根据国家和XX市有关规定,结合承包工程的特点,我方(劳务分包人)向贵公司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温州市关于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的各项规定,并按贵公司主管税务、劳动部门的规定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清单。
二、按月发放劳务务工者的生活费用,并在其离开本工程地点之前结清其务工所得。
三、对已结清工资的劳务人员据实列表造册并报呈贵公司,不弄虚作假,伪报、虚报、虚增劳务人员及工资,如有发生,自愿按每人每例10000元作为处罚罚金,并退还所得费用。
四、若不能按约定及时结清劳务人员工资,贵司有权直接对劳务人员的工资进行直接清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我方均予以承认接受,并自愿按每人每例元作为处罚罚金。
五、如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引发事件(围堵、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发生,我方自愿按每人每例10000元作为处罚罚金,且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劳务人员在本项目施工完毕后,最后结算付款时与贵司办理工资结清承诺书(每一个务工者本人),否则无权利要求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七、上述对我方的罚款,我方同意贵司从结算款项中直接扣除。
八、本承诺书作为劳务分包合同文件的附件,与劳务分包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承诺书在承诺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承诺方(盖章):
日期:
附件4:安全生产协议【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
安全生产协议
工程承包人: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温州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并严格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综合劳务分包
1、工程名称: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
2、工程地点:苍南县灵溪镇
3、建筑面积:/㎡(闭口固定包干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二、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温州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现场安全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彻底,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须经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应办理相关手续;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的,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口头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有权拒绝口头指派的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如因项目需要确有合同外的工程,甲方应出具书面内容增加施工任务,或就合同外的施工任务签订补充协议。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温州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大小,由责任方承担。
19、因乙方事故,造成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理由乙方负责,费用无须乙方同意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0、因乙方人员在工地打架闹事,造成的所有损失含发包人及主管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负责,如不积极处理,甲方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1、其他未尽事宜。
(1)工程施工中如突发工伤事故,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1小时内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有关工伤事故的处理及索赔见本合同附件工伤理赔中双方约定条款。
(2)乙方在工程施工中突发质量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甲方项目部及公司工程部,按甲方工程部批准的补救措施及时补救。如乙方隐瞒不报或补救不及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如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以上事故,乙方1小时内未及时上报甲方和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乙方与本项目相关的员工发生非因工伤亡、非正常死亡事故(包括并不限于:疾病、交通意外、失踪、打架斗殴、自残自杀、自然界不可抗力等引起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乙方处理不力,而对甲方生产管理产生影响的,甲方可采取任何必要的行为消除影响;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的工程款等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乙方均表示认可。
22、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议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温州市的有关法规不同则按国家和温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3、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24、本协议同分包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5:工伤理赔协议【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
工伤理赔协议
工程承包人: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温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乙方应为所属员工缴纳工伤及各项社会保险并独立承担理赔义务。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和《安全生成协议》,现对乙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处理协议如下:
1.乙方应为所有进入甲方现场施工的人员缴纳工伤及各项社会保险,且乙方应每月如实提供实际现场人员名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发票等缴费凭证给甲方,甲方以此作为最终结算的参考。
2.发生工伤事故后,乙方应在1小时内向甲方安全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及时将伤员送诊救治,安排人员护理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服从甲方为处理事故做出的决定并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甲方报送详细事故报告。
3.乙方未给事故当事人缴纳工伤保险的,事故当事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治疗及康复期工资及各种善后处理费用和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按工伤保险的标准负责理赔。
4.事故当事人已办理工伤保险,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及要求自行办理工伤认定、理赔的相关手续。保险理赔以外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根据政策要求配合认定申报,因延期上报或不报而造成无法办理工伤索赔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5.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以及企业信誉、行业评优、资质升级和年检等构成影响的,甲方有权按损失的50%对乙方实施经济处罚,且无须乙方同意直接将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乙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先行积极处理,所有处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不积极处理,导致受害者向甲方追讨,甲方有权代为处理,甲方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后的费用乙方同意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7.乙方处理事故形成的协议文件等资料,必须报一套复印件至甲方备查,并视具体情况缴纳不少于10000元/人次(每人次1万元)的遗留问题备用金,或在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备用金供甲方在乙方回避处理事故遗留问题时使用,余额在乙方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后一年后归还乙方。
8.乙方表示对本协议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充分理解,且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进行相关处理。
9.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6:社会保险缴纳协议【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
社会保险缴纳协议
工程承包人: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温州市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各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对于工伤保险及其它各项社会保险的缴交,双方约定如下: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的总价(或单价)中已包含乙方给劳务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乙方正常施工后应每季度如实提供实际现场人员名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发票等缴费凭证。
2.乙方应按国家及温州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进入甲方项目施工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工伤及各项社会保险并承担费用。上述保险期始自乙方进入工地施工之时到乙方履行义务终止(包括保修期)。
3.乙方必加强人员安排的计划性,保证劳动力投入不受影响,确保人员进场前已参保工伤及各项社会保险。乙方进场人员在进场前,必须100%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费用乙方自付)。
4.乙方须在进场前(按进场通知约定的时间,以甲方现场安全员签收为准)上报经乙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拟进场工人实名台帐,工人台帐中需包含班组名称、承包范围、工人姓名、性别、工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宿舍号、表格报送时间,乙方不得私自安排名单以外的人员进入项目现场施工,若有发现每人每天罚款10000元。乙方人员进场同时需提供与进场人员名单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及相关社保的缴纳凭证,期限为人员进场后30天内,如在进场后30天内未提供相应缴纳凭证的,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如在进场后60天内未提供相应缴纳凭证的乙方人员,在工程结算时甲方有权扣按1000元/天罚款。
5.乙方在甲方项目施工人员的相关工伤、医疗等待遇,由乙方根据其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执行。乙方擅自安排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进场发生工伤事故、重大疾病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不积极处理工伤事故,甲方有权代为处理,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表示同意。
6.乙方表示对本协议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充分理解,且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进行相关处理。
7.本协议生效期限与劳务分包合同一致,协议文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7:劳动用工管理协议【本附件内容供参考,各公司根据实际操作约定】
劳动用工管理协议
工程承包人: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1.乙方进场施工前须提供所有施工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或根据甲方要求配合参加体检并承担体检费用及误工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乙方进场施工前须根据甲方安排参加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并承担培训费及误工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3.乙方进场施工前须根据甲方要求,由甲方为每一位人员办理五证及用工登记,乙方并承担证件费用及误工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4.乙方进场施工前须向甲方提供50%以上技术工人的操作证或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培训并承担培训、鉴定及误工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5.乙方进场施工前应提交按照温州市主管部门要求签订的固定格式劳动合同于甲方备案。
6.每月领取工程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上月有施工现场所有工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
7.主管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有新规定的,乙方须遵照执行。
8.乙方违反上述七项中规定导致甲方被主管部门处罚及处分,甲方会将所有经济损失全额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对此乙方均表示理解和同意。
9.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日期:
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综合劳务分包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JFJG-XZCYY-2026008
招标人: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05月25日
招标公告
1.1.1.招标条件
因我公司承建的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建设施工需要,根据《苍南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修订版)》的规定,现将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综合劳务分包部分进行招标。
1.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位于温州市苍南县沿浦镇,本次招标项目为:综合劳务分包,本分包工程最高投标管理费费率为4.5%,即最高含税限价为297699.60元(含3%税率),投标管理费费率要求X≤4.5%,含3%增值税,投标单位自主填报管理费费率报价
1.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具备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
3.2提供投标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的参与本项目投标应具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证明要求:核查发布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的任一个周一,动态核查结果:合格)
3.3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4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3.5针对分包项目3.4条款未对投标人设置注册地址须为苍南县本地要求的情况,非苍南县本地分包企业的中标单位须在首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前,在苍南设立分支机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确保税款就地缴纳。
3.6投标人须纳入“苍南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白名单(2026年第二季度)”中“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清单(白名单相关事宜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致电苍南县建筑业协会咨询,联系电话:0577-68528966),并在苍南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供商名录库通过审核名单内。
3.7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求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提供网站截图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xigongshi/shixinheimingdan/);
(2)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提供网站截图https://www.creditchina.gov.cn/zhuanxiangchaxun/zhongdashuishouweifaanjian/);
(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提供网站截图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0.2万。最迟应在投标前缴纳到招标人指定账户,需使用企业基本户转入指定账号,否则视为无效,若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资料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未中标人提供退投标保证金收据(收据注明收款账户信息)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汇款需备注“JFJG-XZCYY-2026008投标保证金”)
重要提示:请务必在缴纳保证金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备注完整,否则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汇入账号:
公司名称: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宁波银行温州鹿城支行
账号:86041110001072401
1.5.5.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为库内公开招标(要求已纳入“苍南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白名单2026年第二季度”中“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清单)。
6.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地址
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6年05月25日至2026年05月29日
报名方式:苍南建发集团招标采购平台“应标管理-公开招标”界面点击“上传应标文件(上传营业执照)”为报名成功。(未报名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地址:http://www.cnjfjtzcpt.com/(苍南建发集团招标采购平台)
7.开标时间及地址
1.6.开标时间:2026年05月29日14时30分
开标地址:温州市灵溪镇山海大厦(原公投大厦)9楼会议室1
1.7.8.联系方式
招标人: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厦(原公投大厦)9楼908室苍南建发集团招采中心
联系人:邹女士
电话:0577-59989913
监督部门:苍南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审部门
监督联系人:丁女士
监督联系电话:0577-59989919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1.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 | 招标人 | 名称: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厦(原公投大厦)9楼908室苍南建发集团招采中心联系人: 邹女士电话: 0577-59989913 |
| 1.2 | 招标标的名称 | 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综合劳务分包 |
| 1.3 | 工程项目名称 | 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 |
| 1.4 | 资金来源 | 工程款 |
| 1.5 | 招标分项工程概况 | 本次采购项目为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综合劳务分包,项目位于温州市苍南县沿浦镇,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6 | 建设地点 | 温州市苍南县沿浦镇 |
| 1.7 | 工程质量目标 | 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
| 1.8 | 工程安全目标 | 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火灾事故、无重大治安保卫事件、无重大环境污染处罚事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率100% |
| 1.9 | 缺陷责任期 | 24个月 |
| 1.10 | 工期及节点工期 | 满足业主要求的节点工期 |
| 1.11 | 招标工程内容 | 本次招标内容: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综合劳务分包 |
| 1.12 | 投标人条件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具备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2.提供投标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的参与本项目投标应具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证明要求:核查发布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的任一个周一,动态核查结果:合格)3.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4.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5.针对分包项目未对投标人设置注册地址须为苍南县本地要求的情况,非苍南县本地分包企业的中标单位须在首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前,在苍南设立分支机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确保税款就地缴纳。6.投标人须纳入“苍南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白名单(2026年第二季度)”中“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清单(白名单相关事宜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致电苍南县建筑业协会咨询,联系电话:0577-68528966),并在苍南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供商名录库通过审核名单内。7.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求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1.(1)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网站截图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xigongshi/shixinheimingdan/);1.(2)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网站截图https://www.creditchina.gov.cn/zhuanxiangchaxun/zhongdashuishouweifaanjian/);1.(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网站截图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8.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 1.1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提供经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 1.14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合同格式(4)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则(5)工程施工图纸(6)投标文件格式 |
| 2.2 | 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日前第二个工作日(不含当日)的上午11:30前(以邮件接收时间为准),通过指定邮箱“708903128@qq.com”提交疑问,逾期提交不予受理。当招标文件出现影响投标人实质性判断的内容时,招标人通过补充公告的形式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封面目录1.投标函2.商务和技术偏差表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4.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5.投标承诺书6.投标保证金(后附汇款凭证的复印件)7.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信息(后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结果截图)备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复印件或打印件(包含封面与目录页)务必加盖公章,否则作否决其投标处理。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参加,应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开标时随身携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社保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参加标前资格预审,委托代理人在投标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中注明“已到账”的最后一个日期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 |
| 3.2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 3.3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R有,最高投标管理费费率为4.5%,即最高含税限价为297699.60元(含3%税率),投标管理费费率要求X≤4.5%,投标单位自主填报管理费费率报价。 |
| 3.4 | 投标有效期 | 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5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0.2万。最迟应在投标前缴纳到招标人指定账户,需使用企业基本户转入指定账号,否则视为无效,若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资料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未中标人提供退投标保证金收据(收据注明收款账户信息)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汇款需备注“JFJG-XZCYY-2026008投标保证金”)重要提示:请务必在缴纳保证金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备注完整,否则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投标保证金汇入账号:公司名称:苍南县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 户 行:宁波银行温州鹿城支行账 号:86041110001072401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3.7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线下开标:投标文件一式伍份:正本一份,副本肆份。投标文本封面上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递送地址: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厦(原公投大厦)9楼会议室1 |
| 3.8 | 投标文件是否需装订 | R不需要□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 4.1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招标编号:JFJG-XZCYY-2026008 |
| 4.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05月29日14时30分 |
| 4.3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R线下开标: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厦(原公投大厦)9楼会议室1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 2026 年 05月29日 14时 30分开标地点: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厦(原公投大厦)9楼会议室1线下开标,投标文件递送地址: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厦(原公投大厦)9楼会议室1 |
| 5.2 | 开标 | 本次招标采用线下开询标方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由指定开标人在指定开标时间 2026 年 05月29日 14时 30分开标。 |
| 6.1 | 评标小组的组建 | 评标小组组成:3人或以上单数。 |
| 6.2 | 评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及期限 | R公开招标: 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限:3日 |
| 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为0.2万元(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履约全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
| 8 | 结算方式 | 合同条款详见合同附件,投标人自行下载。 |
| 9 | 支付方式 | 合同条款详见合同附件,投标人自行下载。 |
| 10 | 现场踏勘地点及联系人 | 本工程招标人不组织踏勘,投标人自行组织,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措施费用。项目负责人:林经理 13587828309 |
| 11 | 注意事项1 | 投标单位应在开标时间前使用企业基本户缴纳保证金到招标人指定账户指定金额并备注完整;开标会议应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法定代表人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参加,应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并出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单位社保证明。委托代理人在投标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中注明“已到账”的最后一个日期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注:以上所有打印件或复印件均须盖有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按上述要求由现场监督人进行验证,只有通过验证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才可开启,否则将按无效标处理。 |
| 12 | 注意事项2 | 根据《苍南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修订版)》的规定,公开招标流程后重新招标的,投标单位仍少于3家的,经评审专家审查认为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的,评审小组可直接对剩余投标单位进行开标和评标,直至评审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候选人或者废除所有投标文件。 |
2.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2.1.1.总则
2.1.1.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据《苍南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修订版)》的规定,本招标项目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综合劳务分包部分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标的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1.3工程介绍
1.3.1工程概况及招标分项工程简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工程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工程质量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工程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缺陷责任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工期及节点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招标工程内容
招标工程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投标人条件
1.5.1投标人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2.1.4.1.6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1.5.1.7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6.1.8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7.1.9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1.8.1.10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9.1.11分包
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10.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招标人有权对其投标文件予以否决,细微偏差不得作为否决依据,但可要求其澄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根据2.2款、2.3款及开标过程中的询标记录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上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或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要及时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将成为无效投标文件而失去评标资格。
2.2.2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第二个工作日(不含当日)的上午11:30前(以邮件接收时间为准),通过指定邮箱“708903128@qq.com”提交疑问,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3.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短信通知(书面形式)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将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2.1.11.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中的各种措施计划并不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根据,仅作为招标人评判投标人能力的依据,最终的措施、计划以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向投标人下达的各种书面为准。
上述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和投标附件表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2投标报价
3.2.1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是指完成本招标全部工作的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与合价为依据。这些单价和合价应为完成该对应项目及其缺陷责任修复所包含全部的、永久和临时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一切费用,还应包括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各种应交纳的费用。
3.2.2报价应含增值税,除此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地**府规定的向投标人征收的各种税款和费用,都应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合价及总报价中,招标人将据此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3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材料、设备、人工、食宿、水电等均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3.2.4本工程实行固定管理费费率承包(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书”的内容和合同条款规定),投标人须认真考察施工现场和准确理解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要充分考虑到影响施工的各种要素。
3.2.5若投标分项报价中有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招标人有权在总报价不变情况下进行调整。
3.2.6招标人提供的条件:/
3.2.7本条所列投标人工作的费用、设备进退场费、水电费、人员工伤保险、间接费、文明施工、退场清理及与本工程完成相关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包含在固定单价中,不再另列项计量。
3.2.8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苍南县清洁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下在产业园地块)改造提升工程综合劳务分包施工的特性及苍南县季节性气候条件,招标人不因征地拆迁、政府性停工指令、天气等一切任何原因造成的窝工进行经济补偿。
3.2.9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10最高投标限价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的内控最高限价,招标人将给与否决。
3.3.11其他说明:/
2.1.12.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3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1.13.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缴纳: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4.2.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2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3.4.2.3拒绝接受投标书中已确认的承诺或条款;
3.4.2.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3.4.2.5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7.3.1条的规定签订协议书。
2.1.14.3.5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1.15.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当正本文件和副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正本文件为准。
2.2.4.投标
2.2.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投标截止时,实际出席开标现场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投标人达三家及以上时,招标人可启动协调响应程序。
(1)已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线上报名流程;
(2)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4.2.6协调响应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招标人立即组织已到场投标人进行协商表决,表决须经全体到场投标人一致同意允许未准时到场的合格投标人参与后续投标程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所有到场投标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经上述程序通过后,允许未准时到场的合格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到场参与后续投标程序,逾期将同等适用4.2.4条款。
2.2.3.5.开标
2.2.4.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询标(若有)。
2.2.5.5.2开标前准备
5.1.1在开标前一天由招标人按程序确定评标成员,并确定具体开标时间和地点,确认每一个成员都能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同时,通知各投标人准时到会参与开标询标(若有)。
5.2.2开标前,核实各投标人是否按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2.2.6.5.3开标前介绍
5.3.1由主持人介绍本次分包招标情况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的评分标准,同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提议本次评标须补充的评标标准和询标原则,经评标小组确认后作为评标与询标的依据。
5.3.2开标人通报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如未交纳则作为废标,相应的投标书不予以开标。
2.2.7.5.4开标程序
2.2.8.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9.5.5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2.2.10.6.1评标小组
6.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3个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原则上以上人员均须参与,须履行请假手续。
6.1.2评标小组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择优”的原则。
2.2.11.6.2评标
6.2.1初评报价结果
依据首轮报价将有效报价由低到高排出名次,得出报价的初评结果。
6.2.2细评报价内容并询标
6.2.2.1核实相关承诺事项是否完全响应标书要求,如有不响应现象,应作相应记录。
6.2.2.2依据初审情况按报价排名由高到低进行依次询标,并要求被询人对询标过程中的回答予以书面承诺确认。询标记录一旦确认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6.2.2.3询标问话由评标小组事先设定,应一视同仁,不能有诱导性的语言,如有,主持人应及时纠偏。
6.2.2.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2.5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3评标程序及方法
评标小组按固定管理费费率报价最低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若最低报价单位大于等于2家,则相继至评标室,进行摇球确认中标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进行:第一阶段为确定评审区间,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资格审查,第三阶段为商务标的详细评审。
6.2.3.1第一阶段为:确定评审区间。
本工程评标办法设评审区间,投标人未纳入“苍南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白名单(2026年第二季度)”中“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清单的,其投标报价不进入评审区间,且不进入本次评标第二阶段评审。
本工程评标办法设评审区间,设最高投标限价。
6.2.3.1.1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投标报价以投标函中的报价为准,下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本工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3.1.2确定评审区间的方法为:将纳入“苍南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白名单(2026年第二季度)”中“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清单的且报价低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单位按报价排名从高到低取5个投标报价作为评审区间,进入第二阶段评审,未进入评审区间的则不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当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单位不足5个的,则全部进入评审区间;当排名前5个的报价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则该报价相同的投标文件均进入评审区间。在下阶段评审过程中如有不合格的,应在有效报价排名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到5个。
6.2.3.2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资格审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小组审核后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开标前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从企业基本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指定金额且备注完整;
(2)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动态核查结果“合格”证明;
(3)投标工期不能满足招标工期的要求;
(4)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5)投标文件有明显串标围标行为的;
(6)投标人的资质、人员等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
(7)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人存在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4.2条规定中任一情形,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2.3.3第三阶段为:商务标的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及资格审查通过的报价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如有无效标,应在有效报价的商务和资信总分中由高到低排序递补1位。
6.2.3.3.1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的错误加以修正后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予以签字确认,作为详细评审比较的依据。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修正,则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投标函的固定管理费费率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管理费费率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的固定管理费费率为准修正每月管理费、每月费用合计以及总价合计。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固定管理费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合计为准,修正固定管理费费率;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现场工作人员要求投标人对调整后的报价金额进行签字确认并产生约束力。
6.2.3.3.2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标评审不合格(否决其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
2)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修正报价时,其产生误差的绝对值总额占投标报价3%(含3%)以上者;
3)投标人在详细评审修正报价阶段未对调整后的报价总价到场签字确定。
2.2.12.6.3定标
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1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并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2.3.7.合同授予
2.3.1.7.1合同的授予和拒绝
7.1.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综合比较最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3.2.7.2中标通知书
7.2.1招标人在评标小组提出书面报告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个工作日前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2.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未中标单位,并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2.3.3.7.3合同的签订
7.3.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询标记录要求在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进行合同谈判与签订分包合同。
7.3.2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7.3.1条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权废除授标,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招标人同步将违约方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加集团公司所有的招标活动。
7.3.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视为中标人逾期拒签合同,同等适用第7.3.2条追责条款。
7.3.4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范本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7.4履约保证金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其他约定
7.5.1中标人必须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中标人如有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起民工上访事件发生,招标人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中标人必须与其使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务人员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及年龄不满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中标人必须对其劳务人员及雇佣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健康检查并承担其费用。
7.5.2全费用综合单价不适用于因中标人进度、质量、安全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中途退场结算,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中途退场,则按不超过上述固定单价的70%进行结算。
7.5.3招标人若发现中标人因人员、机械数量等问题不能满足进度等要求时,招标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并要求中标人退场的权利,中标人必须在接到招标人通知3天内完成全面退场。
7.5.4因政策或市场原因造成建设方发展战略的调整,而使主合同(建设方与招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工程不能持续发展或停止发展、或建设方变更工程规划类型、减少工程施工数量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不要求招标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如建设方要求继续履行主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中标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要求招标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
8.纪律和监督
2.3.5.8.1开标纪律
评标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需将手机和其他通讯工具上交,投标人须将手机关机或调成静音,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以保证评标的严肃性、公正性。
2.3.6.8.2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3.7.8.3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3.8.8.4对评标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