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120101260409102326-20351821
**二、项目名称:**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备注 |
| 1 | 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 | 上海港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环城西路2828号 | 87.0 | 1403179.00元 | 无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行证书信息 |
| 1 | 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 | 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 | 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 | 70日历天 | 宋文豪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 市政公用工程 沪2312014202500909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斌,董谢明,刘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4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港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案编制较详细,重难点分析较全面,主要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可行,各项控制措施针对性较强,进度计划有保障,资源配置能满足项目要求,磋商回复可行,业绩较多,人员配置较好,主要负责人二建,报价最低综上所述推荐上海港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南路455号
联系方式:021-571990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乐算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703室
联系方式:021-614342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钰豪
电话:021-61434258
附件信息:
79.8K
采购文件附件:
6.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
虫心的(项目名称)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行业:承建(承
接)企业为上海港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31人,营业收
入为17013万元,资产总额为2359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2026年05月25日
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不填报。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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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310120101260409102326-20351821
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乐算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21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2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52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75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97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6-05-2513: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码:310120101260409102326-20351821
项目名称: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490500.00元
最高限价(元):包1-1414039.09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490500.00元
简要规则描述:拟在养老院内部场地增设雨水口收集场地雨水,敷设DN300雨水管道,经集水井收集
后,采用水平定向钻法施工向西敷设,在养老院西侧新建雨水集水井并设置提升泵组,考虑到附近厂房的
雨水收集,将主管管径扩大至DN600向西敷设,再新建DN600雨水排放口最终排入现状河道。具体详见招标
清单及图纸。
合同履约期限:70日历天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
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2)扶持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
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
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购买国
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其以上资
质,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且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
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2026-05-14至2026-05-2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
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 方式: | 网上获取 | ||
| 售价(元): | 0 |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2026-05-2513:30:00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05-2513:30:00
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703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
[2014]27号)的规定,本采购项目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
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响应人应根据
《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响应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
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响应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
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人无法在开标前
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3、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规定时间前以书面(盖公章)形式告知采购方,
采购方将主动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磋商文件,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
告形式发布。
4、响应时响应人应自行准备网上响应所需要的工具,并做好调试准备工作确保开标工作顺利进行。
5、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贤区南桥镇江南路455号北楼
联系人:张超
电话:021-57199099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乐算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703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吴钰豪
电话:021-61434258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贤区南桥镇江南路455号北楼联系人:张超电话:021-57199099 |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乐算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703室项目负责人:吴钰豪电话:021-61434258电子邮箱:1120823250@qq.com | |
| 1.1.4 | 项目名称 | 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 | |
| 1.1.5 | 建设地点 | 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光明村。 | |
| 1.1.6 | 建设规模 | 拟在养老院内部场地增设雨水口收集场地雨水,敷设DN300雨水管道,经集水井收集后,采用水平定向钻法施工向西敷设,在养老院西侧新建雨水集水井并设置提升泵组,考虑到附近厂房的雨水收集,将主管管径扩大至DN600向西敷设,再新建DN600雨水排放口最终排入现状河道。具体详见招标清单及图纸。 | |
| 1.1.7 | 项目相关单位 | 项目管理单位 | / |
| 设计单位 | / | ||
| 勘察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 | ||
| 1.2.1 | 建设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 1.3.1 | 竞争性磋商范围 |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7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6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书面开工令为准)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1.4.1(1) | 供应商应具备本标 | 资质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节能政策、福利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 |
| 1.4.1(1) | 段施工的条件 | 资质条件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且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1.4.1(2)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且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 |
| 1.4.1(3) | 业绩要求 | 无 | |
| 1.4.1(4) | 其他要求 | 无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 |
| 1.9.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组织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踏勘集中地点:■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 |
| 1.10.1 | 磋商答疑会 | ■不召开。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采购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邮箱:1120823250@qq.com提问方式:书面提问(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须提前电话联系或通过邮箱发送电子版提问内容(PDF加盖公章) | |
| 2.1.1(9)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
| 3.1.1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 | |
| 3.2.1 | 最高磋商限价 | 包1-1414039.09元 | |
| 3.2.2 | 报价 | 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组价文件。 | |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 3.4.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万元;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贷记凭证、电汇、网上支付。 | |
| 3.5.1 | 类似项目定义 | 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 | |
| 3.5.2 | 供应商的类似项目的要求 | 无 | |
| 3.5.3 | 纸质响应文件 | 本项目无需提供纸质标书。 | |
| 4.1.1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依系统内时间为准) | |
| 4.1.2 | 磋商地点(即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703室,本次磋商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磋商方式。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 |
| 4.2.1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是,退还安排:■否 | |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即磋商地点)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703室 | |
| 4.4 | 供应商代表 |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可以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其中,授权委托人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该项目的负责人 | |
| 5.1.1 | 供应商代表出席要求及磋商会需提交的材料 |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响应时响应人应自行准备网上响应所需要的工具,并做好调试准备工作确保开标工作顺利进行。 | |
| 6.1.1 | 磋商小组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 | |
| 7.3 | 履约保证金 | ■不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 |
| 7.4.3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 | |
| 10 | 其他注意事项图 | 1.中标单位应严格执行沪建建管联(2017)775号文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专项督查的通知及沪建规范联〔2025〕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本项目执行沪薪联办(20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3.招标清单、图纸详见磋商公告附件 | |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竞争性磋商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
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竞争性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如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
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
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
均无效;
(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
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项目无需)
(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
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3采用供应商筛选时,供应商符合磋商筛选条件的采购人将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合筛选条
件的采购人则不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
1.4.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公正性;
(2)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的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
(6)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7)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
表人;
(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
系;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3)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4)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中标资格,采购人重新竞争性磋商时,
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或
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
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答疑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
点参加答疑会。
1.11分包
1.11.1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
价表”。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2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
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13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
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
进行理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补充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
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
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
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
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
2.3.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
上网查询。
2.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该
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
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
2.3.5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
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6在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
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供应商基本资料。
(6)其他。
3.1.2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
协议。
3.2磋商报价
3.2.1供应商的报价应不得超出最高磋商限价。
3.2.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要
求进行磋商报价。
3.2.3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磋商总价,应同时修改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的相应
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
3.3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磋商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以及相关响应内
容。
3.4响应文件有效期
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4.2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
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5磋商保证金
3.5.1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3.5.2供应商未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5.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5.4保证金不计利息。
3.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供应商在磋商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5)其他严重扰乱竞争性磋商活动的;
3.6响应文件的编制
见第八章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要求。
3.7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
3.7.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7.2响应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
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
4.响应文件提交
4.1响应文件的录入和上传
4.1.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将响
应文件逐项录入。
4.1.2响应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
4.1.3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响应文
件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输入CA密码,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
4.1.4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供应商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
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
4.2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解密。4.2.2磋商
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3.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前对已完成上传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
4.3.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再修改响应文件。
4.3.4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4.4供应商员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人代表要求。
5.磋商
5.1磋商准备
5.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供应商代表须根据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5.1.1要求出席。
5.1.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不得进行磋商;采
购人将重新采购。
5.2磋商程序
5.2.1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
其进行资格检查。
5.2.2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
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
效处理。
5.2.3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供
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
5.2.4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
5.2.5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
5.2.5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5.2.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5.2.7供应商需要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
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终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必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
价并同时提交最终报价的组价文件。
5.2.8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注意: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
整,也须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按首次报价金额再次填写最终报价。若放弃最终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
次项目。
5.3磋商工作
5.3.1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3.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
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法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5.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由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
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3.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
的磋商机会。
5.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
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
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3.5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5.4最后报价
5.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磋商响应方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5.4.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3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竞争性磋商、评审以及其他与招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6.3.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
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3.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
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6.3.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
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
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成交和公告
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以上
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
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
推荐。
7.2.确定成交供应商
7.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
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候选供应
商为成交供应商。
7.2.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
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
公告。
7.2.5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7.2.6成
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五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外,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质疑与投诉
7.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
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5.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7.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
式下载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位置:“首页-在线服务”。接收质疑
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
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供应商自行
承担不利后果。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事实依据;
e必要的法律依据;
f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磋商方自收到补齐材料
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7.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
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7.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
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
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
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
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5.6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
门。
7.5.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
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
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6.终止采购
7.6.1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
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
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7.6.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
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有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8.纪律和监督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
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审工作。
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审。
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0.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和《评
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
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10分)+技术文件得分(9
0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3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
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
荐。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进入报价得分。
二、资格性审查
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资格审查要求包1
|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 1 | 自定义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项目级 |
| 2 | 自定义 |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项目级 |
| 3 | 自定义 | 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 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 项目级 |
| 4 | 自定义 | 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且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 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且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 项目级 |
| 5 | 自定义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项目级 |
| 6 | 自定义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 项目级 |
| 7 | 自定义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要求及格式以采购文件为准。 | 包1 |
三、符合性审查
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符合性要求包1
| 序号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 1 |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的。 | 本项指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的。 | 项目级 |
| 2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本条指投标报价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废标处理: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 项目级 |
| 3 | 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如有)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3.增值税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2.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3.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4.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 | 项目级 |
| 3 | 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供应商代表出席要求及磋商会需提交的材料”材料原件的。6.其他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项目级 |
| 4 | 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项目级 |
四、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如有)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
价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
价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五、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
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包1评分规则:
|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 报价得分 | 0~1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
| 技术实施方案 | 0~20 | 1、施工方案目标清晰、重点明确,内容、资料详尽的,可行性强的,得15-20分;2、施工方案目标较清晰,重点针对性尚可,资料基本完整、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得8-14分;3、施工方案目标模糊,重点不明,资料有较多缺失的得0-7分。 |
| 对本工程重难点的分析和应对措施 | 0~1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关键技术、对重点难点是否有 |
| 对本工程重难点的分析和应对措施 | 0~15 | 合理性建议及解决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1、本项目重难点分析到位,相应措施完整合理,针对性强的,得10-15分;2、本项目重难点分析一般,相应措施较完整合理,针对性较强,得4-9分;3、本项目重难点分析有缺失,相应措施不完整,针对性差得0-3分。 |
| 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 | 0~13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质量保证措施及预防措施完整,内容详尽,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得9-13分;2、质量保证措施及预防措施有欠缺或些许瑕疵,具有一定针对性与可行性的得4-8分;3、质量保证措施及预防措施表述不清,针对性、可行性较差的得0-3分。 |
| 保证本工程安全、文明的主要技术措施 | 0~12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安全、文明管理措施完整,内容全面,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得8-12分;2、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有欠缺或些许瑕疵,具有一定针对性与可行性的得7-4分;3、安全、文明管理措施表述不清,针对性、可行性较差的得0-3分。 |
|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0~9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施工总进度计划与项目内容吻合,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明确且保证措施针对性强,得5-9;2、施工总进度计划基本满足,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有缺失但不影响总计划,保证措施一般,得3-5分;3、施工总进度计划符合,但分部分项工程计划缺失会影响总计划,无保证措施或措施差,得0-2分。 |
| 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 0~9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项目管理机构完善,拟投入人员完全满足项目需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强、资格证书齐全、相关经验丰富的,得6-9分;2、项目管理机构较完善,拟投入人员的技术能力基本满足项目需要,资格证书基本齐全但相关经验较少的,得3-5分;3、项目管理机构不完整,拟投入人员较少,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较 |
| 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 0~9 | 弱、资格证书提供较少、无相关经验的,得0-2分。 |
| 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用量情况 | 0~6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平面布置合理,资源配备较好、各项描述详尽、针对性强的,得5-6分;2、平面布置较合理,主要资源配备计划均提及,有缺失但不影响工程实施,针对性较强的,得3-4分;3、平面布置不合理,资源配备较差、内容有较多缺失、针对性较弱的,得0-2分。 |
| 施工配合方案 | 0~6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与各相关单位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1、与各相关单位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完整合理、针对性强的,得5-6分;2、与各相关单位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基本完整,针对性较强的,得3-4分;3、针对本项目工程总包管理、施工配合措施较差,内容有较多缺失,针对性较弱的,得0-2分。 |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包1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 合同各方: | 合同内部编号: | ||
| 甲方: |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 |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 ||
|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 | |||
| 地址: |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 | [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 电话: |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 |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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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
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光明村养老院雨水管网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光明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南府批〔2026〕12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敷设DN300~400污水管道,以及道路修复、绿化修复等附属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6月15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09月13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一次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详见响应文件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详见响应文件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详见响应文件
(4)暂列金额: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详见响应文件。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上海市奉贤区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签约各方: | 生效。 |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2、招标文件及附件(答疑纪
要、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协议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
投标书及其附件;7、本合同通用条款;8、质量保修书;9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10、补充合同;11、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12、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现场指定的地址搭设临房区域及临时办公
区。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施工图纸及现行有关规定。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
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如有);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
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
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后7天内,专项施
工方案在相应部分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全速修
改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个月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叁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14天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详见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另行约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另行约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另行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另行约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另行约定;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另行约定。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办理承包人范围的工作人员施工出入证。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该部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
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原则上投标单价不做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
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或协调施工过程中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另行协商。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现场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组织及施工安排,现场施
工协调,以及其他一切与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事务的处理等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常驻现场,到岗到位,每周现场办公不少于5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
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办公的未达到时间要求的违约责任:按投标文件承诺进行处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投标文件承诺进行处罚。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应再任、生病住院、
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除上述客观导致项目经理不能继续担任的情形外不允许
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罚人名币2000元;情节严重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
除合同,并赔偿发包人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
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
期)后7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1万元(人民
币)的罚款。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
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
的天数的,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按500元扣罚。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相关规定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涉及行业需要的专业工程,业主有权利根据行业要求另行发包。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在分包合同中具体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按通用条款执行;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
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
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按本合同工程款支付相关规定
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时按
通用条款或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后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
日。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详见通用条款。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7.9.3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出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缩短工期
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15%(含15%)的,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
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见招标文件规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详见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
工。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的,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和
财务监理单位核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变更价格如下:
a.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b.工料机的消耗按《上海市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4)》、《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
定额(2016)》等;
c.工料机单价,已标价清单中有相同单价的参照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按施工当月“信息价”(由
上海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在建设管理—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
进项税额的价格信息)下浮10%确定。既没有中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
参建单位择优比选确定结算单价,此价格不再下浮。未经上报并得到发包人批准自行实施的不予计价,不
得在结算时要求增加并调整该费用;
d.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主管部门的规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主管部门规定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发包人规定。
10.7.3(增加)暂定材料价的结算: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
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签约时填入。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
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比较,调整其超过以下约定幅度部分要素价格,调整的要素
价格差额只计增值税。
(1)要素价格的调整范围及变化幅度:
①人工工日价格变化幅度:±3%;(含3%下同)
②钢材价格变化幅度:±5%;
③除钢材以外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幅度:(商品混凝土、砂浆)±8%;
④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幅度:±/%;
(2)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方法:采用以下第②方法
第①种方法:加权平均法。
第②种方法:算术平均法。
(3)基准价格的约定:/。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清单。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
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2)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
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
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规定须承包人办理的,应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后支付承发包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后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已包含
10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方代表签发后14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
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2024清单计算规则。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一个月。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中标综合价,工程量按实计取。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每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方要求。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通过
竣工验收,经财务监理审核并出具审价报告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0%。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价
(如无审计则按结算审核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28天内付清剩余尾
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14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4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4天。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发包方要求。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另行约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另行约定。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明书后7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肆套。超过90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
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天,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
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结算书;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及清单;设备材料核价单;开竣工
报告及竣工验收结果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
料(如有)。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另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见专项条款12.4.3(1)。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
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
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
另行确定。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 ||
|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 (2)种方式解决: |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条款
21.1本项目进度款(含预付款)中人工费用拨付占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比例为16.33%。
第四节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附件1: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
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
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
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
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
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
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
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
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发包人: | (单位公章)承包人: | (单位公章) | |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
| 电话: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账号: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
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
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
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
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
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
《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
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
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
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
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
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
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
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
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
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
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
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
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
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 发包人: | (单位公章) | 承包人: | (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地址: | ||
| 电话: | 电话: | ||
| 签约日期: | |||
| 附件3: |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
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
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
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
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
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
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
负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
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
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
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
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
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
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
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
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
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
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
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
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
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附件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
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
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
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
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
1000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
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
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
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
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
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
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