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
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
采购项目名称:
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
采购项目编码:
441502MB2C947182508221582
项目业主:
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服务机构: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
合同编号:
441502MB2C947182508221582
合同总金额:
¥188,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9月1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9月16日至2026年05月16日
服务内容:
项目内容为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走访对建筑垃圾产生和收运处置现状、管理体系现状等情况进行研究,科学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量,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构建符合汕尾市城区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完成《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的编制工作,出具相关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思路、现状分析、需求预测、系统规划、措施建议等
合同附件
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5-28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5-2035)编制项目
甲方: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页数:共10页(含封面)
签订地点: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签订时间:2025年9月
第1页共10页
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5-2035)编制项目
技术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25年月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签订
地”)共同签署:
甲方: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金鸿
地址:汕尾市城区二马路334号
乙方: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少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或“各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5-2035)编制项目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服务”)事宜订
立编号为【】《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内容:
(1)收集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基础资料。
(2)充分调研分析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等
环节的基本现状、主要问题等,提出分阶段实施目标的基本模式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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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计划,并提出规划实施的相关建议和保障措施。
(3)编制《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5-2035)》,并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校核,形成规划成果文
件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2.技术服务的方式
现场调研、规划文本编制等。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2.技术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所
要求的相关技术服务内容为止。
3技术服务成果:提交《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
作规划(2025-2035)》(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2025年11月底前
提交规划初稿,2026年5月底提交报批稿。乙方应保证该成果的真
实性、合规性,如乙方出具的成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无法用于实际工作等问题,甲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形式解除该
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若实际损失高
于违约金,则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1)服务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应高级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
执业资格,其他项目人员须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
师执业资格且不低于2人,要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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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为项目开展产生的费用开支均由乙方自理,乙方应具备相应的硬
件、软件支持。
(2)组织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做好相关对接方案。
(3)应当根据要求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4)乙方必须在甲方提出相关技术咨询后24小时内进行回应。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
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工作条件:
(1)积极配合乙方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开展调研工作。
(2)全力协调和支持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2.其他:按相关程序及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含税)为¥18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
拾捌万捌仟元整)。其中不含税技术服务费为¥177,358.49元(大写:
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叁佰伍拾捌元肆角玖分),税率为6%,税费为
2
¥10,641.51元(大写:人民币人民币壹万零陆佰肆拾壹元伍角壹分)
本合同价款已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实行合同约定工作所需的全部
费用及相应税费,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的履行再向乙方支付
任何费用。
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乙方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并提交最终成果,且通过甲方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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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后15个工作日内,凭正规发票甲方一次性支付技术服务费,即
¥18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元整)给乙方。乙方开
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办理支付手续。
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
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
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
按期支付。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为:
开户名称: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先烈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44001490209050386231
银行行号:105581014025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妥善保管对方提
供的资料,对成果文件共同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
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2.涉密人员范围:项目工作团队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本合同签订、履行期间及本合同履行完毕后2年。
4泄密责任:因泄密造成的法律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应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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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对方提供的资料,对成果文件共同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双方同意任
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2.涉密人员范围:项目工作团队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的影响。
4泄密责任: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
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合同方支付违约金,违约
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
定。在正常履行本合同内容的过程中,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本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
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照以下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
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约定
的所有技术服务内容,提交《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规划(2025-2035)》纸质版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2.由甲方组织或相关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规划成果进行审
查,审查通过即为规划成果验收合格,通过甲方审核。
第6页共10页
第八条双方确定:
在本合同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
何形式擅自泄露、使用、转让甲方的技术成果。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委托终止或解除,甲方应
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同时,乙方应将已完成的阶
段性成果移交给甲方。
2.乙方对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补充或修改。
3.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
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
给甲方。
4.乙方为其提交给甲方的服务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合同联系人及送达地址确认
1.本合同双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甲方: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讯地址:汕尾市城区二马路334号
| 邮政编码: | 516600 | ||
| 联系人: | 钟雅蓝 | 手机号码: | 13432784412 |
乙方: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
邮政编码:5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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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思灿手机号码:13715837355
2.双方确认本合同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一方如需要变更地址,
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
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双方确认本合同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本合同地址如有变更,
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视本合同地址为有效地址。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
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其他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应终止本合同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商定,并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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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
签(字)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9页共10页
(本页无正文,为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编号为【】《汕尾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5-2035)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签署页)
甲方: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2025年9月16日
乙方: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防,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9月16日
2025年
第10页共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