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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云]和田地区和安县甜水海镇纬十一路、纬十四路等五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竞争性磋商公告

业主单位:和安县发展改革和建设局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发布:2026-07-01 20:34:16截止:2026-07-09
产品/服务:市政道路初步设计建设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政采云]和田地区和安县甜水海镇纬十一路、纬十四路等五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和田地区和安县甜水海镇纬十一路、纬十四路等五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7月15日 16: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GQ-HT2026-001

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和安县甜水海镇纬十一路、纬十四路等五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930400

最高限价(元):9304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和田地区和安县甜水海镇纬十一路、纬十四路等五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9304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全过程配合服务(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设计过程中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协调和初步设计修改),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批,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复工作。(具体服务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合同签订后30天(日历日)内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要求(设计资质须满足以下要求其一即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须具备市政行业甲级(含)以上资质或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含)以上资质及市政行业(排水)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7月02日至2026年07月09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7月15日 16: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7月15日 16:0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0991-7810912;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 加密设备,凡参加本项目必须自主通过新疆 CA 申领渠道“新疆政务通”申请政采云平台可使用的CA 设备,如原有兵团或公共资源使用 的 CA, 可与新疆CA 联系,申请增加电子证书即可,无需重复申领。
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须使用CA 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 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 数字 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 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登录客户端 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 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 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 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 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 好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
6.投标保证金缴纳及确认时间: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开标前将磋商保 证金汇入指定账户。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标项名称(可简写)+磋商保证金。

  1. 供 应 商 对 不 见 面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技 术 操 作 咨 询 , 可 通 过 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 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 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 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 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 供应商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供应商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网超供应商服务二十群:35547618 (如已加入1-19群,无需重复加入),钉钉工具软件具有回放功能,直播培训结束后可在钉 钉群中回放观看学习。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和安县发展改革和建设局

地 址:和田市和安县

联系方式:0903-78307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亘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恒裕国际24楼2403室

联系方式:136099473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13609947381

附件信息:

和田地区和安县甜水海镇纬十一路、纬

十四路等五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XJGQ-HT2026-001

采购人:和安县发展改革和建设局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903-7830738

代理机构:新疆亘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3609947381

二○二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册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三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四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六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三册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

和田地区和安县甜水海镇纬十一路、纬

十四路等五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XJGQ-HT2026-001

第一册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

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

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

应商。

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

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响

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递交响应文件,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响应本磋商文件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

的责任,并将共同响应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

加磋商,共同响应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响应协议报

价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

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8对联合体提交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磋商将被认

定为响应无效。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7供应商在磋商响应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

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

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报价将被认

定为磋商无效。

3.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

法规的保护。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构成

5.1磋商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1章供应商须知

第2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3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4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5章采购需求

第6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三册

第7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2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

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

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

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

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

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

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

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供应商准备递交响应文件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

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除非在供应商须

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8.2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

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8.3无论磋商文件第5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

性标准。

8.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构成

9.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

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经过CA证书加密后上传

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响应截止时间(即投标时间)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

密风险。(严格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9.2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0.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文件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

文件的一部分。

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1.磋商报价

11.1所有响应文件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

体响应标的的赠与行为,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1.2供应商应在标的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1.3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1.4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磋商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

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1.5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

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

成部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

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

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

商。

12.磋商保证金

12.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将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2.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

(2)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2.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

原件。

12.4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

磋商无效。

12.4.1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

12.4.2采用支票形式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磋商保证金能按时进入

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

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

叠、胶装等),导致磋商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第22.2

条相关规定处理。

12.5联合体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

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2.6.1成交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

磋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12.6.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2.6.3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不予退回。

12.7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3.磋商有效期

13.1磋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

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3.2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

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

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

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按规定无息退还。

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加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14.2所有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4.3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所引

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5.响应文件的递交和标记

15.1为方便评审及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

编写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传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

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经过CA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响应

截止时间(即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严格按照政采云

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15.2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响应文件视为无

效文件。

15.3电子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

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响应截止

16.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

定的地点。解密时间30分钟,逾期未解密的视为响应无效。

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响应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

止时间。

16.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响应截止时间后上传的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在响应截止时间后上传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

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

的组成部分。

17.3在响应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

改。

17.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五、磋商开启及评审

18.磋商开启

18.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开启时间和地点组织公

开磋商开启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磋商开启。

18.2本项目实行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的有关要求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供

应商应该使用供应商CA锁对电子响应文件加密,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评审。

开标时,供应商必须使用加密该文件的CA锁,以便开标时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进行

解密,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成功导入评标系统的,均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其

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评审。未按规定时间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开评标系统解密成功的电

子响应文件无效。

18.3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时长为30分钟。供应商解密失败或未在

规定时间内解密,将无法参加下一阶段的投标,请供应商提前调试CA锁,确保开标

过程中正常使用。

18.4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启开标记录,供应商须使用CA锁在政采云平台对开标记录进行

签章确认。

18.5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18.6供应商代表对磋商开启过程和磋商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审委员会

19.1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

按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的供应商或其中一项未通过的供应商,将视为资格审查不

合格,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评审,将被认定为磋商无

效。

本项目资格审查资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要求(设计资质须满足以下要求其一即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须具备市政行业甲级(含)以上资质或具备市政行业(道

路工程)专业甲级(含)以上资质及市政行业(排水)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人

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

4.提供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未满十二个月的新公司可提供近

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5.提供依法缴纳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

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

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中国首页-点击信用服务-查询)、“中国政

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开标现场需查询核实)

8.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9.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书面声明;

11.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少于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19.2采购人在资格审查期间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

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9.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磋商

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9.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

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本

项目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依法从政采云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3名)。

20.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磋商文件的响

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响应文件的澄清

20.2.1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

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做必要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

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3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

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

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

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响应偏离

磋商小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2.响应无效

22.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

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

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

磋商。

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

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情形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规定,

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未满足磋商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4)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参加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参加磋商;

(5)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6)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

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不符合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

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3.比较与评价

23.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

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要求

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

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

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

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3.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

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审方法,详细评审标准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

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23.3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

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磋商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对于同

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具

体办法详见磋商文件第6章。

2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原则

25.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

悉的商业秘密。

六、确定成交

26.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投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是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

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响

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

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

序推荐。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6章。

27.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人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审标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

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

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28.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

不承担任何责任。

29.成交通知书和采购结果通知书

29.1在磋商有效期内,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

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采购结果通知书和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

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成交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

排序。

30.签订合同

30.1成交人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

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成交候

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履约保证金

31.1成交人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

式见本章附件1)。

31.2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31.1规定的情形外,成交人也可以按照财

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2)。

31.3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人的磋

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

32.成交服务费

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3.1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3.2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

定,采用磋商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3.2.1供应商递交的磋商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

33.2.2成交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3.2.3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4.廉洁自律规定

34.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

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4.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

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3为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监督电话和信

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5.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6.质疑与接收

36.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

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

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6.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6.4、质疑的提出

36.5本采购文件中所称质疑及答复,是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向采购方提出质疑,采购方答复质疑的行为。

36.6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

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出质疑。供应

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

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7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或潜在报价方。可

质疑的文件为采购公告以及采购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

和评审标准、合同文本等)。

36.8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采购过程,

即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提交响应文

件、响应文件开启、评审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36.9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主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受理范围和本项目采购人的管辖权范围;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0.提出质疑应当具有明确的请求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即质疑人在质疑

函中提出的,要求采购方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必要的证明材料,即能够证明质疑人

的质疑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包括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0.1质疑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质疑事项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否则不能作为认定该质疑事项成立的依据。

40.2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质疑的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事项;

(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采用实名制。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

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0.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40.4、质疑的审查和受理

采购方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质疑受理条件,对符合质疑受理条件

的,及时予以受理。

40.5对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进行修改并重新提出质疑。修改后质疑

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质疑函的时间超过质疑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质疑主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三)超过质疑法定期限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四)对不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五)质疑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方管辖的,告知质疑人向有管辖权的采购人提出质疑;

(六)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40.6、质疑的处理和答复

40.7采购方受理质疑后,将及时把质疑函发送给被质疑人,并要求其在一定限期内提交书

面答复,同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40.8对于质疑事项中涉及的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为了全面查清事实、取得充分的证

据,采购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40.9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方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41.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的,将终止质疑处理程序。

41.1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

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

疑事项。

41.1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

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

疑事项。

41.2采购方将在正式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1.3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_.…………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_………………………………………_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_……………
磋商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_………………,……………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

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

(成交后开具)

致:(采购人)

_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采购人)(以下简称卖方)于年_月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项目名称)(以下简称项目)签订的(项目编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

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

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

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

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

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

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

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

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附件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

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

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

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__元

(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

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

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

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

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

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

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

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

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

格之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

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

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

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

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

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封皮范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

供应商:(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注:在xxx年xx月xx日xx:xx之前不得启封

第一部分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

1、磋商报价一览表;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要求(设计资质须满足以下要求其一即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须具备市政行业甲级(含)以上资质或具备市政行业(道路

工程)专业甲级(含)以上资质及市政行业(排水)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人

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

5、提供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未满十二个月的新公司可提供

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6、提供依法缴纳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

7、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税收证明;

8、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中国首页-点击信用服务-查询)、“中国政府采购

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开标

现场需查询核实)

9、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10、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书面声明;

12、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13、供应商可提供有利于投标的其他证明材料

1、磋商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单位:元

总报价(元)小写:大写:
磋商保证金缴纳金额及缴纳方式
服务期限
备注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1、如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其报价无效。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2、此表中,报价总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3、此报价包含本项目相关所有费用。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说明:如供应商是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扫描件;供应商

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

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供应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

有效的“登记证书”扫描件;如有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以上证明文件,扫描件上

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

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

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

如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非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则无提供。

3、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要求(设计资质须满足以下要求其一即可):具备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须具备市政行业甲级(含)以上资质

或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含)以上资质及市政行业(排水)专业乙级(

含)以上资质。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

证明;授权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

4.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4.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供应商)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

姓名、职务)代表我单位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

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项目编号)投标,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

的事务。

本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如有授权人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5、提供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未满十二个月的新公司

可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说明:供应商须提供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未满十二个月的新公司可

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中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及财务审计公司营业执照和会计师证件;

扫描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6、提供依法缴纳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

说明:提供依法缴纳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扫描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7、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税收证明;

说明: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税收证明;扫描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若供应商某月税收为零申

报,须提供加盖税务局公章的无欠税证明或申报成功网页截图(供应商可自主登录“国家税务

总局电子税务局”12366.chinatax.gov.cn/bsfw/onlinetaxation/main--税费申报及缴纳--

申报结果查询)。②税务局代收的社保缴费证明不可作为本项目的完税证明(“税种”不可为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请各供应商注意!

8、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如在“信

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中国首页-点击

信用服务-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

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开标现场需查询核实)

说明:查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该时间段内任一时间)。

9、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致:采购人

我公司自愿参加由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在此郑重承诺:

我公司完全理解本项目招标的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及其他内容,决定参与该项目的

投标活动。并承诺,如中标我公司将提供足够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保证本合同履行。

本公司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同意按我方合同违约处理,并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0、针对本次项目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致:采购人

我公司承诺在,项目采购活动中,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介

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

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

如有上述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

规定接受处罚。

供应商名称(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书面声明

(格式自拟)

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如实作出说明;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单位公章。

12、磋商保证金有效缴纳凭证

说明:

1.若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磋商保证金须于投标截止前转入以上指

定账户(资格审查以指定账户实际收到为准),磋商保证金付款凭证(或收据)扫描件制作在

响应文件中;若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形式: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将电子保函制作在

响应文件中;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等形式,应将保函扫描件装订在本

部分;扫描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13、供应商可提供有利于投标的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提供有利于投标的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上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

1、磋商响应函

2、分项报价表

3、技术规格偏离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

6、中小企业声明函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8、其他有利于磋商响应的技术条件

9、关于对本响应文件中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第39页共97页

1、磋商响应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项目编号为_,_的_,项目的磋商文件,本供应

商宣布同意如下:

1.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单位的

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构成合同的重要内容。

2.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答疑、补充、修改等公告。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

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方同意在磋商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在此期限期满前的任何时间,本响应文件一

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90天。

4.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

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或收到的任何磋商。

5.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委托合同。如果我方违约,除磋商

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贵方有权终止我方成交并选择其它成交供应商。

地址,传真

电话,电子函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账号:

开户行行号:

联系电话:

日期:

2、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标的名称服务内容数量单价总价备注
1.
2.
3.
4.
5.
总价: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

注:1.如果磋商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

览表(报价表)内容为准。

2.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可增行描述。

3、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标的名称磋商文件条款号磋商文件条款响应文件条款偏离情况说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情况说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5、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项目名称)的申请,根据法律法规维护投标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

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2.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

位;

3.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6-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

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

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

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

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说明: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负责。如因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引起的质疑、投诉、信访或其他方式情况反映等,投标人须

自行澄清,并提供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证明。对干不能出具企业划型证明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声明内容视为无效、不享受相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等。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